釋《春秋事語》“殺里克”章的“責”字
作者:何有祖  發布時間:2015-10-01 12:35:00

(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

(首發)

   
  帛書本《春秋事語》“殺里克”章有一小句作:
  □□責路(賂)弗予
     “賂”上一字作:
  
  鄭良樹先生補作“背”字,鄭先生詳細論證引用如下:
  《左傳》僖公十五年曰:“晋侯許諾中大夫,既而皆背之;賂秦伯以河外之列城五,東盡虢略,南及華山,內及解梁城,既而不與。”所謂“背之”“不與”,可爲《事語》本文注解。《國語·晋語》二云:“中大夫里克與我矣,吾命之以汾陽之田百萬;丕鄭與我矣,吾命之以負蔡之田七十萬。”所云許諾中大夫者,視《左傳》爲詳。又本句“路”上缺文,可從《左傳》補入“背”字也。[1]
  裘锡圭先生在《帛書〈春秋事語〉校讀》一文所列釋文中將該字存疑,在後續的分析中指出:
  
  從帛書圖版看,“路”上一字顯非“背”字。其字下部從“貝”,左上部殘去,右上部頗似“此”或“化”字右旁的殘畫,據文義似應釋爲“貨”。惜上文殘缺,無法通讀。[2]

  《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叁)》在按語中指出當存疑。[3]
      今按:該字“貝”上殘存兩短橫,與“貨”、“背”等字確實有不同之處。與“賂”上一殘字形體相近的字有:
  8-787 8-644  
  (帛书《春秋事語》“衛獻公出亡章”)

上舉里耶秦簡及帛書《春秋事語》“衛獻公出亡章”字例“責”所从“貝”上“朿”隸變作三類似“人”或“入”叠加。在左部殘缺的情况下,右部看起来作三橫筆。帛書“賂”上一殘字現只見二殘筆,當缺去一筆,上舉例子中8-644筆劃脫落的情形與之類似。字疑釋作“責”。
  責賂,可指索求財物,見于《左傳》十三年:“宋多責賂于鄭。鄭不堪命。” “賂”內涵豐富,除了一般的財物,還可指田、地等有價值之物,如《左傳》昭公十四年:“公子鐸逆庚輿於齊,齊隰黨、公子鉏送之,有賂田。”杜預注:“莒賂齊以田。”《國語·晋語三》:“秦饑,公令河上輸之粟,虢射曰:‘弗予賂地而予之糴,無損於怨而厚於寇。’”
  本篇所責之“賂”爲晋惠公此前所許諾的“河外列城五”,而《戰國策·秦策四》“楚魏戰于陘山”章:“楚、魏戰于陘山。魏許秦以上洛,以絕秦于楚。魏戰勝,楚敗于南陽。秦責賂于魏,魏不與。”其中“秦責賂于魏,魏不與”之“賂”指上洛。二者之“賂”都是指地。且“秦責賂于魏,魏不與”、“責賂弗予”在文例上也極爲接近,可證“賂”上一字當爲“責”字之殘。
  “責”上兩未釋字中的第一字疑是“今”。“今”下一字存疑,用作人名,似是秦一方的來使之名。
  今□責賂弗予,大意是現在秦人來索求賂(晋惠公此前所許諾的“河外列城五”),而不給。
   
  附記:小文草成後得到伊强先生的指正,謹致謝忱!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15年10月1日12:23。)


[1]鄭良樹:《〈春秋事語〉校釋》,《竹簡帛書論文集》第19頁,中華書局1982年。
[2]裘锡圭:《帛書〈春秋事語〉校讀》,《裘錫圭學術文集·簡牘帛書卷》第404頁,復旦大學出版社2012年。
[3]裘錫圭主編 湖南省博物館、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編纂:《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叁)》第170-171頁注釋[一五],中華書局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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