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发)
湖北荆门包山二号楚墓出土了31枚竹签牌,其中有字签牌30枚[1]。从书写材料的角度上来说,竹、木签牌也属简牍一类的文字资料,只是由于其形式比较特别,一般并未作为简牍看待。包山签牌是目前战国墓葬出土签牌数量最多的一次,是继湖南长沙马王堆一、三号汉墓出土木签牌之后楚地出土的又一批重要的签牌文字资料。
《包山楚墓》报告了这批签牌出土、整理方面的一些情况,刊登了有字签牌的照片,在相关的章节中还释读了部分文字,报告同时指出:“竹笥上的签牌均书有所盛食物的名称,与简文记载多相吻合”,“陶罐签牌上所书文字与简文中所记菹菜名称也可相互印证” [2]。黄锡全先生《湖北出土商周文字辑证》发表了所有包山签牌的释文[3]。李家浩先生也在相关论述中考释了部分签牌文字[4]。这些都为后续整理研究奠定了基础。
包山签牌全部是记录物品名称,属检、楬之类的标签。包山签牌保存情况较好,形制大体分二种,一种是一端平直,一端削尖,个别的在靠近平端处修有单边契口,使用时插系在竹笥、陶罐一类盛具上;一种是两端不削尖,在一端修有单边或对称契口,使用时缚系。这批签牌上的大多数文字都已经考释。本文拟在已有研究基础上,结合利用红外线照片,对签牌文字考释试作一点补充,供参考。
一.释“枣”
2:46-2号签牌有字作:
A1
2:47-2号签牌有字作:
A2
A1、A2二字写法不太一样,我们认为是同一个字,皆从“木” 从“枣”省声,应释为“”,读为“枣”,指枣果。
郭店《老子》乙1号简有字作[5]:
A3
郭店简整理者认为是“”字的异体,读为“早”[6] 。
仰天湖楚简13号有字作[7]:
A4
黄德宽、徐在国俩先生释“”,读为“枣”,简文“一十二”即“枣一十二”[8]。
A1、A 2所从“枣”,与A 4 的“”所从“枣”写法大体相同,是“枣”的省形。2:46号与2∶47竹笥内均存有大量枣核,与签牌记“枣”符合。
值得注意的是,包山遣策258号简有字作:
A6
此字下部作“木”形,上部疑为“”之省变,其所从“枣”旁省作“朿”形。此字旧释“椇”、释“枭”恐不确,似当释作“”,“”字异体,读为“枣”。遣策所记“枣二”,应当就是指2∶46号、2∶47号这二件竹笥。
二.释“梼”
2:54-2号签牌有字作:
B1
B1 字漫泐,其左旁从“木”,右旁当是“寿”的省形,应释为“梼”。“梼”字又见于包山遣策258号简,写作:
B2
包山楚简整理者疑“梼”为“桃”字[9]。刘信芳先生读“梼”为“擣”,《仪礼·有司》“取糗与腶脩”,郑玄注:“腶脩,擣肉之脯。”[10]
此签牌上写有“梼(脯)”二字。遣策上记“梼(脯)一笲”,应与系“梼脯” 签牌的竹笥对应。不过,2:54号竹笥内盛的是莲藕六节,与签牌记“梼脯”未能相应。
三.释“姜”
2:187-2号签牌有字作:
C1
C1字不太清晰,细审当为“”字,“”所从“疆”旁的二“土”分别写在二“田”之上,“”在此当读为“姜”,指生姜。
“”也见于2∶53-2号签牌,写作:
C2
C2 与C1形同。
包山遣策简258号记有“(姜)二”,应与系 “(姜)” 签牌的二件竹笥对应。2∶53号竹笥内盛生姜,可以对应。但2∶187号竹笥内存柿核16颗,与签牌记“姜”未能对应。不过,在出土竹笥中,另有2∶49号竹笥内也盛姜24块,但2∶49号竹笥未见报道系有签牌。
四.释“佩”
2:431-9号签牌有字作:
D1
D1 ,黄锡全先生释作“”[11],不误。
“”,从“糸”“備”声,在此疑当读为“佩”,指佩饰。包山231号简“归佩”之“佩”写作:
D2
望山1号墓28号简“归佩玉”之“佩”亦作D2 [12] ,D1与D2 当为一字异体。
2:431-9号签牌上写有“(佩)笲”二字。2:431号竹笥内盛有角雕、根雕动物及玉条、玉块、骨饰和假发等饰件。
五.释“亳”
2:479-5号签牌有字作:
E1
E1 左旁从“邑”,右旁似从“亳”,疑当释为“亳”,大概是亳地之亳的专字。
郭店《语丛一》33号简“亳”字写作[13]:
E2
可参看。
2:479-5号签牌出土于覆盖在内棺盖面上的479号衣服内,其上书写“亳君纺衣”四字,大概这件纺衣是亳君赠丧送左尹的禭衣。这件禭衣被用作覆棺之幕。
六.释“廷志”
2:440-1号签牌有字作:
F1
F1 字迹不很清楚,滕壬生先生释作“廷”[14],我们同意。包山7号简“廷”字写作:
F2
可参看。此签牌上书写“廷”二字。
“廷”又见于包山9号简。该简共五字,第一字,滕壬生先生释“廷”[15]。第二字“”,学者多读为“等”,陈伟先生后来改释为“志”,看作记录或文书[16]。第三字,经红外照像,字作:
F3
F3显然是“所”字。包山9号简简文当作“廷所以内”。
2:479-5号签牌的“廷”,疑当读为“廷志”。郭店《缁衣》4号简“为下可頪而也”,郭店整理者读“”为“志”[17],今本《缁衣》正作“志”。《国语·晋语四》“夫先王之法志”,韦昭注:“志,记也。” “廷志”,可能即指治狱办案的记录。包山9号简“廷志所以内”,陈伟先生曾认为其“难以与其他简书连读,或许也属于篇题”[18],这一意见是合理的。我们还能见到与之措辞相类似的标题名,如包山258号简“相徙之器所以行”、256号简“食室所以宾”,以及放马滩秦简《日书》与孔家坡汉简《日书》中的“禹须臾所以见人日” [19]。内,读为“纳”,《尚书·益稷》“以出纳五言”,蔡沈《集传》:“自下达上谓之纳。” “廷志所以内”大概是指要上报的案件记录。
2:440-1号“廷志”签牌出土于文书简的上面,它可能是这批文书的“楬”,也就是说“廷志”是为这批文书起的一个标题,可能系左尹属下整理卷宗档案时所备。包山文书简还有两种标题,一种是单独写在一支简的正面,如1号简“集书”、14号简“集书言”、9号简“廷志所以内”,标题一般顶格书写,所用的简不修契口。另一种是写在已经记录有内容的简的背面,如33号简“受期”、84号简“疋狱”,标题一般写在简中间,简修有契口。这两种标题大概都是对某一类别文书所作的标识,有的可能就是该类文书的名称。就包山文书简而言,它们应该分别统领一部分简。不过,由于这两种标题在取名用词、书写形式方面有一些差异,大概相互间存在着从属关系,这一问题有待进一步考察。
[论文得到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楚简综合整理与研究”(03JZD0010)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