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遣策制度述略
作者:劉國勝  發布時間:2005-11-13 00:00:00

  遣策是楚地战国、西汉墓葬出土比较多见的一种简牍文字资料。在战国简牍中,遣策也最早为人们所认识[1] 。先秦典籍有关遣策的记载主要见于《仪礼》,但记叙比较简略。除遣策外,《仪礼》同时还提到了另外一种重要的丧葬记录,即赗书,所谓“书赗于方”、“书遣于策”,这是大家都熟悉的。遣策、赗书及告地书,是目前已知主要的三种丧葬简牍。这里所说的“丧葬简牍”是指古人在丧葬活动中专门用来记载有关丧葬事务的一类简牍资料。已有资料表明,丧葬简牍在我国南方地区从战国至六朝长时间使用,目前发现以战国、西汉时期的为多。在已知的战国丧葬简牍中,包山M2出土的1号竹牍是唯一可明确的一件赗书[2] ,其余绝大多数属于遣策[3] 。赗书是针对助丧的赗赠物品的记录,遣策是针对送葬的遣送物品的记录。迄今为止,共有9批战国遣策已经发表或有报道[4] ,其中楚墓出土遣策8批,另1批为曾侯乙墓出土[5] 。本文主要利用上述9批中已全面公布的7批战国遣策,拟就楚遣策在随葬、形制、记录等方面的一些问题加以讨论。

一  楚遣策随葬探析

  目前出土有遣策的战国墓葬共11座。其中湖北省境内7座(随州曾侯乙墓、江陵天星观M1、藤店M1、望山M2、荆门包山M2、黄冈曹家岗M5及老河口楚墓),河南2座(信阳长台关M1、M7),湖南2座(长沙仰天湖M167、五里牌M406)。这些墓葬在考古学年代上战国早、中、晚三期均有,在出土地域上涵盖了战国简牍发现的主要区域(参见附表)。
   就已有的资料看,目前所见楚遣策多随葬在大夫、下大夫墓葬中。
  战国时期的埋葬制度与墓主身份等级是有很大关系的。《管子·立政》云:“度爵而制服,量禄而用财,饮食有量,衣服有制,宫室有度,六畜人徒有数,舟车陈器有禁,修生则有轩冕服位谷禄田宅之分,死则有棺椁绞衾圹垄之度。”
  问题在于,在已知明确的士一级战国墓葬中尚未见遣策出土,这与《仪礼》讲士丧礼时提到使用遣策的记载还不能呼应。以下我们分别从墓葬资料与文献资料这两个角度对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试作分析。
   1.部分遣策墓葬的等级判定可能偏高
  一般说来,在对战国时期楚贵族墓葬等级及墓主身份的判定中,除相关文字资料证据外,棺椁形制与用鼎礼制是两项不可或缺的依据。前者主要包括椁室面积、分室数量、棺椁重数等。后者主要包括正鼎数量、套数、陪鼎种类、仿礼器用量等。附表所列10墓的等级判定,多数为发掘整理者的意见[6] ,所作结论大都是以这两项作为主要依据,我们认为与实际出入可能不大。不过,由于被盗等原因,象藤店M1、望山M2、仰天湖M167、五里牌M406已无法对墓主丧葬用鼎礼制作详实的考察。《包山楚墓》就根据“葬制多以三为节”,认为藤店M1及望山M2墓主身份约为“元士”[7]
  《仪礼·既夕礼》“陈鼎五于门外如初”,郑玄注:“士礼特牲三鼎,盛葬奠加一等,用少牢也。”少牢是大夫常祭之礼,士的丧礼在盛葬奠(即大遣奠)时可特加一等而用大夫常祭之礼。因此,上列藤店M1等四墓不排除其中有的墓是下葬两套礼鼎,一套为士礼鼎数,一套则为加等比大夫礼鼎数的可能,也就是说,墓主生前实际属士一级身份,下葬时用了大遣奠加等比大夫的鼎数。从已有士墓随葬礼鼎情况看,当时社会士身份墓主加等遣奠且送器入圹的情形可能并不是普遍存在的,不一定适用于所有的士之丧礼。一般来讲,这类士大凡属于上士(或元士)等级的贵族或新兴地主,其与上层高级贵族应有某种较密切的政治或宗族关系。
   2.《仪礼·既夕礼》提到使用赗方、遣策的“士”可能是针对较高等级士而言
  关于《仪礼》之《士丧礼》及《既夕礼》所记“士”的身份,贾公彦《士丧礼》题疏:“天子、诸侯之下皆有士,此当诸侯之士。……以此言之,此篇诸侯之士可知。但公、侯、伯之士一命,子、男之士不命,一命与不命皆分为三等,各有上、中、下。及行丧礼,其节同,但铭旌有异。”郑玄也有类似看法。《既夕礼》“至于圹,陈器于道东西北上,茵先入”,郑玄注:“元士则葬用輁轴加茵焉。”元士是指王之命士,异于诸侯之士。《礼记·王制》“天子之元士视附庸”,孔颖达疏:“天子之士所以称元者,异于诸侯之士也。周礼公、侯、伯之士虽一命,不得称元士。”照郑玄、贾公彦的看法,《士丧礼》及《既夕礼》讲的士是指诸侯之士,而诸侯之士各有上、中、下三等,丧礼“节同,但铭旌有异”。
  如前面所述,《既夕礼》所言士丧礼存在大遣奠加等比大夫的情形。那么,《既夕礼》讲士丧礼中使用赗方、遣策,也是有可能属于加等比大夫的情况。而能加等比大夫之士一般来讲等级为高。《士丧礼》及《既夕礼》记叙士丧礼,会不会对某一具体情况下的士有时不是笼统而指,而是针对某一等级的士来讲的呢?《既夕礼》讲士的祖奠时说“无祭器,有燕乐器可也”。而《礼记·曲礼下》“无田禄者,不设祭器”,孔颖达疏:“此明不得造者,下民也。若大夫及士有田禄者,乃得造器。”孔疏是认为有田禄的士可允许造祭器陈设。因此,《既夕礼》所说“无祭器,有燕乐器可也”的情况就有可能是针对无田禄的较低等级之士而言。依此类推,《既夕礼》提到使用赗方、遣策的“士”,也是有可能针对较高等级之士来说的。彭浩先生就曾谈到:“《仪礼·既夕礼》说,在士的丧礼中使用遣策或方,与考古发现并不相合。产生这种差别的原因可能是《仪礼》所记的是有禄田的士的丧礼[8] ”。
  另外一种可能针对的情形则与诸侯之士僭礼有关,比如诸侯之上士比天子之士的情况。《既夕礼》在叙述士丧礼“书赗”、“书遣”事之前的赗赠时首举“公赗”,或许能表明《既夕礼》在此所言之士有一定特殊地位。东周时期楚国的爵等制度未必严格遵从周天子之礼制。胡雅丽先生认为“楚自其称王之始即志在得天下,所称之王从一开始就不是诸侯意义上的王,而是具有天下共主之意的所谓天子之王,故而楚国所行爵序的等级差别亦自当与周制爵序相同。[9] ”楚王之士虽不称元士[10] ,但若比天子之士,则礼遇与元士同等。不过,这就涉及到《士丧礼》及《既夕礼》的成书时间问题。陈公柔先生曾结合考古出土资料考证认为约在战国初期至中叶[11]
  上述推测未必符合事实。我们还不能排除今后在考古学一般意义上讲的士一级楚墓中出土遣策的可能。此外,士一级楚墓中不随葬遣策并不等于士之丧礼中就不使用遣策,可能有其它我们未知的原因致使遣策用而不葬。再者,战国时期士阶层的社会关系是十分错综复杂的,今后对中、小型楚墓墓葬等级及其所反映的社会阶层形态的深入研究将会有助于对这一问题的认识。不过,仅就目前战国中小型楚墓发掘超过5000座而其中少有遣策出土的实际情况分析,战国时期使用遣策在楚中等贵族以上阶层是较为通行的,而楚国低等士阶层可能与普通庶民一样,不用遣策,或限用遣策。
  楚遣策在随葬方面的另一个特点表现在遣策的随葬放置方面。目前所见楚遣策的随葬位置大都与车马、兵器的放置位置有关,尤其是大型墓葬(五室墓以上),一般与车马、兵器同出一室。
  需要提及的是信阳长台关M1及包山M2随葬遣策的位置。长台关M1椁分7室,遣策放在左后室(西北室),车马器放置在与左后室紧邻的左侧室(北室)。一般认为,楚墓中的五室与七室虽有差别,但并不十分显著,七室是在五室布局基础上的增室。两者墓主身份等级均在卿、上大夫之列。长台关M1左后室(西北室)椁底板的铺列方向均与左侧室(北室)同,而与后室(西室)呈纵横向。从这一情况分析,西北室与北室在建筑结构上或许关系更为紧密。
  包山M2遣策除一部分是放置在随葬有车马、兵器的南室外,还分别在主要随葬礼器的东室以及主要随葬生活用具的西室各放置一部分。包山M2遣策是分类登记物品,遣策所在椁室往往与其上所登记的物品所入椁室同。仅有记“大兆”之器的2支简(在南室)不与“大兆”之器(在东室)同在一室。这两支简与跟其形制一致的记车马简放置在同一室内。包山遣策的分室放置显然是有意的。这说明,当时对遣策随葬位置是有所考虑的,不是随意处置。包山遣策可能是在葬日遣奠仪式完毕且经宣读后,按照上面所登记物品的种类分开放置在各类物品处,再一道用车运载至圹的。尽管包山遣策是分室放置,但我们也看到,包山遣策的主要部分(记“车马”与“大兆”之器简)是放置在车马室内的。
  由此可见,遣策放置地点与随葬车马的位置有相应关系可能不是偶然的。我们知道,目前所见大、中型楚墓出土遣策都是首记车马,不少遣策甚至出土在车兵器、甲胄等物品之中。这或许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战国高级贵族的葬礼中送葬车马规模具有较突出的地位。

二  楚遣策形制考察

  简牍形制是简牍制度研究的一个重点。由于地下出土简牍毕竟是当时社会使用简牍的少数遗留,而且这些出土简牍本身由于种种原因,保存状况大都不佳,因此对楚遣策形制特征的认识在资料参考利用上还显得不太充足。此外,楚墓发掘报告对楚简制作情况提供的信息往往不多。以下主要从用简长度对楚遣策形制作初步考察。
   目前出土的战国遣策中,曾侯乙、包山、信阳、曹家岗、仰天湖等5批保存情况较好,其余几批竹简残断比较严重。楚遣策均取用竹材,竹简宽度大致都在0.5—1厘米之间,而竹简长度则长短不一,大体可分两类:一是长度在65—75厘米之间,若以23.1厘米为战国时一尺计算,约当三尺;一是长度在23厘米以下,即一尺左右或不足一尺。总体而言,战国早中期,遣策用简较长,中晚期以后,趋用短简。
  胡平生先生认为“战国楚墓遣策的长短之制显然与墓主之尊卑有关[12] ”。战国社会对于遣策的使用可能有一定的限制,或者说使用遣策的礼俗适宜于一定的社会阶层。丧葬活动中遣策的使用与否是可以反映丧主身份的高低,至于遣策的用简长短未必一定严格受制于丧主身份等级。我们看到,从侯(曾侯乙)——封君卿大夫(天星观M1邸阳君)——大夫(包山M2左尹)——下大夫(望山M2楚悼氏贵族),身份级别有4等之差,但遣策用简长短差异大致在10厘米之内,且没有严格的递变规律。象包山遣策的记车简均达72厘米,超过天星观遣策用简,也比部分曾侯乙遣策简长;战国中期的下大夫一级的望山遣策用简有64厘米长,而战国晚期的下大夫一级的曹家岗遣策用简只有13厘米。我们还可以看到,长简遣策一般都是连简书写,段落提行;而短简遣策大都一简一器(含附属物),这与西汉初期一般遣策的用简形制及书写格式开始比较接近。战国中晚期以后,简牍分栏、旁行等书写格式已经运用,单支简上的文字少了,用简也就不必太长。就已有资料分析,我们以为,作为一种书写材料,战国遣策的用简长短是与书写者对记录内容的考虑以及不同时期简牍书写习惯的变化有更直接的关系,而与墓主身份等级的高低恐怕没有太严格的对应关系。对这一问题还有待进一步考察。 
  楚遣策一般是在竹简蔑黄一面书写文字。目前仅见曾侯乙遣策的第1支简背面写有文字,简文作“右令建馭大旆”,似有提示简首的作用。楚遣策习惯用2道编绳编联。凡系2道编绳的遣策,书写时上下不留空,顶格书写,即没有所谓的天头、地脚。系3道编绳的遣策(仅包山遣策一部分)有天头与地脚,简策的上、下两道编绳分别将天头、地脚留出在外,而文字书写大体局限于上、下两道编绳之内。关于楚遣策书写与编联先后次序。过去经常是就编绳印痕有无压字、编绳附近文字字间距等情况对书写与编连的先后作出判断。应该说,结论有些可能是符合事实的,但判断的依据似有待加强。例如我们在最近随州孔家坡汉简的整理中就发现,书手写字时参照了简侧契口位置而在契口处留空,以避免简文在编联时被编绳覆压,造成阅读不便。

三  楚遣策记录特征

  遣策是针对送葬的遣送物品的记录。楚遣策在记录方面的一些特征是与其所记录的内容密切相关的。总体说来,楚遣策记录有如下几点特征:
   1.遣策一般在开头写有题记。如曾侯乙遣策的“大莫敖阳为适豧之春,八月庚申,??执事人书入车”,包山遣策的“大司马悼滑救郙之岁享月丁亥之日,左尹葬,用车”,望山遣策的“……囗周之岁八月辛囗[之日],车与器之典”,曹家岗遣策的“葬器”等。这说明,遣策对入册物品的登记是统筹安排的,哪些东西用来遣送、数量多少,事先有一个大体的计划,然后统一登记。事实上,我们可以发现,战国遣策对物品的登记总体上比较有序,长台关遣策、包山遣策甚至分门别类登记物品。题记中交代的时间应是遣策的造册时间。包山遣策所记时间据文义也即是葬日当天。《仪礼》所叙士丧礼中的“书赗”、“书遣”之事皆在葬前一天。包山遣策则表明当时大夫丧礼中的遣策可以在葬日当天造册完成。
   2.遣策可登录赗赠的物品。如仰天湖遣策记有“许阳公一纺衣”(18号简)、“黄中之矢八”(20号简),包山遣策记有“苛郙受一笮”(277号简)等。这说明赗赠物品可用以随葬。至于战国遣策中记录有丧家自备物品,学者多通过墓葬遣策与随葬实物的名、物对照予以指出,此不敷述。以上情况与《仪礼》及其注、疏所言相符。关于出土遣策所记载物品的具体来源,情况比较复杂,杨华先生就此认为:“尽管可以概括为自备明器、死者生前旧物和他人赗襚三个部分,但遣策的内容绝不是这三者的总和。[13]
   3.遣策登记的物品并不全部都最终随葬入圹。仰天湖遣策就使用“句”字来注明登记在册却未实际入葬的物品[14] 。其18号简记:“一策柜,玉页。一焚柜,有锦绣。   其焚柜句。”简文“句”通“勾”,勾销之义。“其焚柜句”意为两件“策柜”、“焚柜”中的“焚柜”未随葬入圹。值得注意的是,简文“其焚柜句”几字与其上简文有段距离,“焚柜”二字的写法前后存在差异,故两处简文似不为同一人所写。我们推测可能是读遣人或丧主一方在核对或准备下圹物品时对变动情况的注明。遣策上登记的物品并不全随葬入圹的情形在出土西汉遣策里也有所反映。如长沙马王堆3号汉墓遣策记“乙笥凡十五物不发” [15] ,就是一例。
   4.遣策登记的物品,主要有车马、兵器,饮食、起居和衣冠、服饰等三大类。望山遣策称在册物品为“车与器”,从包山遣策有“用车”之名及曹家岗遣策有“葬器”之名分析,当时送葬物品可能有“车”、“器”之分。根据长台关、包山及望山遣策的记录,“器”类物品又有“金器”、“木器”、“竹器”之名。长台关及包山遣策还按照物品使用或存放场合的不同对随葬物品作了分类,如所谓的“乐人之器”、“集厨之器”、“食室之金器”、“相徙之器所以行”等。战国遣策对“车”、“器”俱全的送葬物品进行登记时,往往先记车再记器。车马的记录较葬器详细,尤其注重对车马装饰、车载旗仗等情况的记载。这与大型墓葬(五室墓以上)出土遣策随葬位置均与车马器室有关的现象似乎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相应。
     车马、兵器类主要是一些车马器物及装备。主要有马具:包括鞍、勒、辔、韅、鞅、靷、衔、镳等;车具:包括盖、箱、轮、车軎、辕、衡、轭,以及各种丝、麻、竹、草质地的装备和装饰等;车用兵器(有的属车旗):包括戈、矛、殳、戟、弓、韔、箭、箙、弩、盾、甲胄等。此外,遣策还记录了大量的车名和马名。饮食、起居类主要是一些盛食、承食和辅助器具。其中以漆木器和铜器为大宗,主要有铜器类的鼎、敦、簠、壶、缶、甗、盘、匜、鉴、炉、箕、灯、匕、勺等;漆木器类的豆、耳杯、禁、案、几、俎、床、枕、扇、梳篦等。此外,包山、长台关遣策还记载了不少食制品。衣冠、服饰类主要有冠、衣、鞋、带及衣服佩饰等。需要说明的是,楚遣策记录了不少礼用性质的祭器(包括实用器与明器)和乐器(如钟、磬、鼓、瑟、竽、笙、篪等),在今天看来,这类礼器往往不易与日常生活用器区分而得以明确。
  关于楚遣策在语言文字运用方面的一些情况,我们将另文讨论。
  受资料和篇幅所限,本文所论楚遣策制度,实际上还只是限于分析讨论楚遣策在随葬、形制、记录等方面的一些特征,以期为楚遣策制度的系统研究提供力所能及的参考。
  
   [论文得到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楚简综合整理与研究”(03JZD0010)资助。]
  说明:本文原刊于《楚文化研究论集》第六集,湖北教育出版社,2005年 6月。


[1] 关于“遣策”的命名,参看叶恭绰:《长沙仰天湖出土楚简研究》序,史树青《长沙仰天湖出土楚简研究》,第3页,群联出版社,1955年。李学勤:《谈今年来新发现的几种战国文字资料》,《文物参考资料》1956年第1期。
[2] 关于“赗书”的命名,参看陈伟:《包山楚简初探》,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191页。
[3] 包山278号简及同集一堆的另128支无字简,我们认为应属丧葬简牍,但不同于遣策与赗书,其性质可能与西汉告地书接近。参拙文《包山二七八号简释文及其归属问题》,《中国文字学学术研讨会论文集》,万卷楼图书有限公司,2002年,第233页。
[4] 9批战国遣策的资料出处如下:1.曾侯乙简 —— 湖北省博物馆:《曾侯乙墓》,文物出版社,1989年。2.天星观M1竹简 —— 湖北省荆州地区博物馆:《江陵天星观1号楚墓》,《考古学报》1982年第1期。 3.藤店M1竹简 —— 荆州地区博物馆:《湖北江陵藤店一号墓发掘简报》,《文物》1973年第9期。4.包山M2简、牍 —— 湖北省荆沙铁路考古队:《包山楚墓》,文物出版社,1991年。5.望山M2竹简 ——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江陵望山沙塚楚墓》,文物出版社,1996年。6.曹家岗M5竹简 —— 黄冈市博物馆等:《湖北黄冈两座中型楚墓》,《考古学报》2000年第2期。7.信阳长台关M1竹简 —— 河南省文物研究所:《信阳楚墓》,文物出版社,1986年。8.五里牌M406竹简 —— 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长沙发掘报告》,科学出版社,1957年。9.仰天湖M167竹简 —— 湖南省博物馆等:《长沙楚墓》,文物出版社,2000年。1992年发掘的老河口楚墓、2002年发掘的信阳长台关7号墓(发掘简报见《文物》2004年第3期)的丧葬简牍资料尚未公布。本文引用上述9批简牍资料,恕不一一出注。
[5] 曾侯乙简尽管不是楚墓出土竹简,考虑到曾、楚二国历史上曾有过十分密切的关系,本文一并讨论。
[6] 天星观M1葬具为二椁二棺的意见,参看湖北省荆沙铁路考古队:《包山楚墓》,第336页。藤店M1墓主身份为下大夫的意见,参看彭浩:《楚墓葬制初论》,《中国考古学会第二次年会论文集》,文物出版社,1982年,第37页。
[7] 参看湖北省荆沙铁路考古队:《包山楚墓》,第337页。
[8] 参看彭浩:《战国时期的遣策》,《简帛研究》第二辑,法律出版社,1996年,第53页。
[9] 参看胡雅丽:《包山楚简所见“爵称”考》,《楚文化研究论集》第四集,河南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518页。
[10] 包山151、152、155号简记有“左尹士”和“王士”,整理者认为分别指左尹之士和楚王之士(刘彬徽、彭浩、胡雅丽、刘祖信:《包山二号楚墓简牍释文与考释》,《包山楚墓》附录一,第383页。)又155号简云:“且征五连之邑于葬王士”,陈伟先生认为是说征发五连之邑作为安葬王士的墓地(陈伟:《包山楚简初探》,第72页。)
[11] 参看陈公柔:《士丧礼、既夕礼中所记载的丧葬制度》,《考古学报》1956年第4期。
[12] 参看胡平生:《简牍制度新探》,《文物》2000年第3期。
[13] 参看杨华:《襚·赗·遣——简牍所见楚地助丧礼制研究》,《学术月刊》2003年第9期。
[14] 参看郭若愚:《长沙仰天湖战国竹简文字的摹写和考释》,《上海博物馆集刊》第三期,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第21-34页。
[15] 参看湖南省博物馆、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长沙马王堆二、三号汉墓发掘简报》,《文物》1974年第7期。

 

附表  战国遣策出土墓葬基本情况简表
 
   注:1.“椁室长宽”单位为米,栏中上行为长度,下行为宽度;二椁墓系外椁数据。
     2.“分室”指墓葬椁室(二椁墓为外椁)分室的数量情况。
     3.“/”表示因被盗,墓中未见出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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