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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論文對《上海博物館藏戰國楚竹書(四)˙曹沫之陣》進行文字釋讀的工作,共計九條,第一條考證「欲於土型」之「欲」應為「欱」之訛字;第二條分析「咠」字,以為「厭」實不應从「咠」;第三條對「先作怨」一詞提出商確,主張「先作怨」應指不做出使他邦怨恨吾國之事;第四條以為「詷」與「訟」有聲韻上有關聯,不必解釋為訛字;第五條談「」字,證成學者以為
从
聲的主張;第六條為「勿兵以克」的釋讀提出解釋,以為「勿」不應釋作「刀」也不應訓作「無」,而應訓作「莫」、「別」;第七條將「成教」讀作「承教」,並提出證據;第八條釐清「重」字與「厚」字的差異;第九條為「寶」字的字形提出解釋。
關鍵字:上博四、楚竹書、楚簡、曹沫之陣、校讀
一、前言
西元二○○四年十二月,《上海博物館藏戰國楚竹書(四)》[1](以下簡稱《上博(四)》)正式出版,其內容依舊精采流贍,其字令人不忍釋卷,讀其文使人流連忘返。《曹沫之陣》是《上博(四)》所收錄的篇章之一,內容大可區分兩大段,前者論政,後者論兵,簡文藉由魯莊公與曹沫之間的問答,鋪陳出曹沫對於天命、修政以及諸多戰爭事項的重要觀點,是一篇亡佚已久古的魯國兵書。雖然學術界如此引頸企盼對《曹沫之陣》進行思想史、兵學史、魯國史等之研究,但是文字通讀仍是目前面臨的最大問題,畢竟簡文是以標準的戰國楚文字所書寫,時代的隔閡,文字的簡奧,使通讀更加困難。是以筆者此文從前沿的校釋工作著手,欲滌除一些文字上的障礙,期盼學者專家不吝批評指教。
[一]、 【簡2】欲(欱)於土形
原考釋者李零搜集古籍通假情況,指出《墨子˙節用中》「啜於土刑」,《漢書˙司馬遷傳》「啜」作「歠」;《韓非子˙十過》「飲於土鉶」,《史記˙秦始皇本紀》引「飲」作「啜」,「鉶」作「刑」。《李斯列傳》「飲」作「啜」,而得出結論以為「『欲』字當是『歠』字之誤」[2] 。陳劍作「欲〈啜〉於土鉶」[3] ,李銳〈新編〉[4] 、白于藍[5] 從之。
李零先生此處引《墨子˙節用中》為「啜於土刑」,但筆者考覈古籍發現應為「啜於土形」[6] ,而李零以為《史記˙秦始皇本紀》將《韓非子˙十過》之「鉶」字引作「刑」,但筆者考覈《史記˙秦始皇本紀》乃引作「形」而非「刑」[7] 。筆者將簡文與上述各本異文製成表格,如下:
就古籍中的「△於土刑(形、鉶)」而言,△字共有「歠、飲、啜」等三種異文。李零主張「欲」乃「歠」之誤,其實已在異文中已經挑選了一個與△較接近的字(同从「欠」),但字形上還是差異太大,「歠」與「欲」的字形實在不似。陳劍、李銳、白于藍等先生「欲」為「啜」的訛字,字形的差異恐怕更大。筆者以為「欲」乃「欱」之訛字,《說文》:「欱,歠也。从欠合聲。」[8] ,與《漢書卷˙司馬遷傳》「飯土簋,歠土刑」之「歠」正合。字形上「合」字甲、金文中作(前7.36.1)、
(召伯簋)、
(陳侯因
錞),楚文字「合」、「答」字同形,字作
(包˙166)、
(郭˙老甲˙34),於「合」字下再添「甘」旁,但在偏旁中「合」並不添「曰」,如「弇」字作
(曾˙60)、
(曾˙70/
)、
(曾46/
)。而上述「
」、「弇」所从的「合」旁都與簡文「欲」字作
近似,也都較「歠」或「啜」來的與△接近。另外,敦煌寫卷S6032《王梵志詩》云:「平明欱稀粥,食手調羹臛」,「欱」字作
[9] ,項楚在《王梵志詩校注》中誤隸作「欲」[10] ,可見縱使在敦煌寫卷中「欲」、「欱」二字依舊形近而易使人混訛,這個材料為簡文多了一個旁證。不過要說明的是,筆者也極不願意用「訛字」的觀點來分析簡文,這樣的釋讀只是想要提供一個較合理的解釋方式,若有學者能從假借或其他的方式來釋讀,並且提供合理、適切的解釋,則筆者願意服膺其他的說法。
[二]、 【16】咠(輯)
原考釋者李零以為「原作『』,西周銅器《班簋》有『東國
戎』,齊器《國差
》有『無
無
』,其『
』字皆從此。特別是後者,連筆勢都是一樣的。簡文此字乃『厭』字所從,『厭』字是影母談部字,古音與『輯』字相近(『輯』是從母緝部字),從文義看,似應讀為古書常見的『和輯』之『輯』。《爾雅,釋詁上》:『輯,和也。』此字與小篆『咠』相似。在先秦古文字材料中,我們還沒有發現過『咠』字,此字也可能就是古『咠』字。」[11] ,李零以為此字即《班簋》、《國差
》之「
」字,結合古籍文例,主張此字應讀作「輯」,並從△字與小篆「咠」相似的角度,以為亦有可能△即「咠」字。
陳斯鵬隸定作「兄」讀作「恭」[12] ,無說。
徐在國以為李零所謂「在先秦古文字資料中我們還沒有發現過『咠』字」是錯的,因為在郭店簡《魯穆公問子思》、《緇衣》都有,徐在國云:「郭店簡『咠』及從『咠』之字,『口』下部形體非常像『月(肉)』,與《曹沫之陳》16、48簡中的形體不同。所謂的不同是筆勢差別比較大。如果將這些形體與包山楚簡、郭店簡中『厭』字比較,就會發現:這些字『口』的下部絕對不是『月(肉)』,而是手形和人形的下部分。」[13] 並認為甲骨、金文不少被誤釋作「兄」或「祝」的字,其實都是△字的源頭,而應當釋作「咠」,主張「許慎認為此字『從口,從耳』,是據訛變後的形體進行分析的。所謂的『耳』字就是從 形訛變而來。」[14]
按:△字出現在《曹沫之陳》三次,第一次出現在【簡16】,字形作 (△1),其文例作「上下和且△1」,第二次出現在【簡48】,字形作
(△2),文例作「不和則不△2」,從文例上可知△2雖添加「艸」頭,且與△1相較而言,手形內的斜筆有兩筆、三筆之差異,但二者的應為同字。第三次出現在【簡33】,字形作
(△3),文例為「不和則不△3」,文例與第一次出現者相同,字形稍稍有所差異,應為第一、二例之異體,關於字形分析下詳。而其次,此三字於文例中屢與「和」字搭配,從「某且某」或「不某則不某」可知△與「和」義應相近。
原考釋者李零以為〈班簋〉的 字及〈國差
〉的
字其實都是从「咠」,正確可從。〈班簋〉「咠」字「口」旁稍訛,而〈國差
〉字形《金文編》中摹作
,與△1、△2除手形與腳形的弧度較不顯外,字形上非常相似。
「咠」字甲骨文作 (佚˙257),又常加「示」旁作
(河˙906)、
(前4˙18˙8),羅振玉以為
乃「象手向下拜形」[15] ,姚孝遂以為
與
同字,皆釋作「祝」[16] ,陳初生亦列入「兄」字[17] ,《甲骨文編》中無「示」旁者置入「兄」字下[18] ,有「示」旁者置入「祝」下[19] ,《甲骨文字詁林》置入「祝」字下,姚孝遂按語云:「凡卜辭祝字之省示者作
或
,像人跪形,亦有象人立形作
者,突出手掌形以區別於『兄』字,金文則以
為兄,已混。」[20] ,徐在國針對姚孝遂的看法以為「不管釋為『祝』,還是釋為『兄』,都有問題。是否有手掌形,應當是有區別的。甲骨文、銅器銘文中單獨的『兄長』之『兄』,形體都沒有手掌形。我們認為凡是有手掌形者,不管是站立的還是跪坐的,都應釋為『咠』,字形像人拱手行禮形。」,早期學者將「咠」置入「兄」字,這恐怕也是陳斯鵬釋△為「兄」讀作「恭」之據,但△與「祝」或「兄」字之的手部筆畫明顯不同,則此說可商。
「咠」字《說文》云:「咠,聶語也。從口耳,詩曰咠幡幡。」,楊樹達以為「私語者以口附耳,故字从口、从耳。口為發言,耳為聽受。故為二名相承。」[21] ,作跪跽之形者如 (佚˙257),但亦有作直立者
(佚˙518背)。朱歧祥先生主張
、
、
乃「咠」字,以為其从耳就口,示專注聆聽,隸作
,即《說文》「咠」字[22] ,朱氏其說可商,
、
應為「聽」字非「咠」。金文中的「咠」字,《金文編》收入「兄」字下,以為「孳乳為
」[23] ,金文中「咠」字字形作
(令簋)、
(
卣)、
(保卣)、
(師眉鼎)、
(作冊折觥),而文例中「咠」字後常接「于」字,如〈令簋〉作「丁父咠于戍」,〈折觥〉作「戊子令作冊折咠望土于相侯」,〈
卣〉作「
其
咠殷(?)于夆田」,〈保卣〉作「
咠六品蔑曆于保」。甲骨字形中跪、立皆存,而目前所見金文中的「咠」字,多是以站立者,而△1、△2即是傳承金文,而△3作
,口形下半類化與「見」同形,而△1、△2與△3的不同是否可直接推論乃源自於甲骨字形跪跽或站立的差異所致,有待研究[24] ,但在《曹沫之陣》「咠」字上△1~3字同是「咠」字,就文例及字形上來看應可成立。
李零先生以為△乃「厭」字所從,而「『厭』字是影母談部字,古音與『輯』字相近(『輯』是從母緝部字)」[25] ,徐在國先生也以為「厭」字亦从「咠」,並舉 「(包山219/厭)、
(郭店·緇衣46/厭)、
(包山259/
)」等三例以示,以為其「與《曹沫之陳》16、48簡中的形體不同。所謂的不同是筆勢差別比較大。如果將這些形體與包山楚簡、郭店簡中『厭』字比較,就會發現:這些字『口』的下部絕對不是『月(肉)』,而是手形和人形的下部分。」[26] ,徐在國先生以為楚簡中的「厭」字不从「肉」,所言甚是,但以為「厭」字从「咠」,似可商。其實上述三例徐再國先生所引的「厭」字,其偏旁都與郭店「咠」字及△1~3不同,且《郭店·緇衣》之
字,字左旁所从並非「咠」,尤為明顯,字增添「卜」形,這與目前所見「咠」字都不同,基於字形不同因素,是以「厭」字从「咠」似乎較難成立。
其實,「厭」字所从應是「宛」,《上博(一)˙孔子詩論》中有四個「宛」字,字形作 (簡3)、
(簡18)、
(簡19)、
(簡27),字形以「
」或「肙」為基礎,再添加「宀」或「心」旁,皆讀為「怨」。季旭昇師指出「
」、「肙」二型相同,其云:「《郭店》〈緇衣〉46 簡『我龜既猒(厭)』的『猒』字作『
』,『肙』旁寫成『
』了。但同樣屬楚系的《包山》2.219 簡中,從『猒』的『厭』字作『
』,所從的仍然是『肙』旁,不作『
』旁。『
』字所從『猒』形中的『肙』,也不作『
』」[27] ,關於「肙」旁上之「卜」形的變化可參季師此文,此不贅述。《上博一˙緇衣》「猒」字作
,文例為「我龜既△」,《郭店˙緇衣》【簡46】字作
,「肙」字上加「
」形符號,可見「肙」或「
」,基本上是同一字。而「咠」字偏旁從甲骨、金文的演變脈絡上看不出口旁上有加「」情況,則就字形上看,「厭」字从「肙」較合理。另外,「厭」字从「肙」其實也可以從二字的上古音得到佐證,關於此點劉釗先生在《古文字構形研究》一書中即已發現[28] ,「厭」字上古音為影紐、談部,「肙」字為影紐、元部[29] ,聲母皆為影紐,韻部則都是陽聲,只是韻尾有m或n的差異,而古籍中也有「厭」、「揖」通假的例證[30] 。李零以為「『厭』字是影母談部字,古音與『輯』字相近(『輯』是從母緝部字)」,但「輯」與「厭」的聲韻關係不若「宛」與「厭」的關係來的密切。
[三]、 【簡17】不可以先[](作)
(怨)
原考釋者李零以為「讀『先作怨』,指先動手發難。簡文「怨」多作「 」,從心從肙字的異體。」[31]
按:筆者以為李零以為將「先作怨」解釋為「先動手發難」並不妥當,因為小邦處大邦之間、敵邦環伺之際,強調勿「先動手」並不符合小邦在險峻的國際形勢中應有的態度,此處所指應是小邦在大邦與大邦之間,舉措應當保持圓融,不得罪何任何一方,而兩面討好,左右逢源,不作出使任何一邦怨恨之事,而讓我邦遭受戰爭的危難,簡文「不可以先作怨」應是此義。
《說文》:「怨,恚也。从心夗聲。」[32] ,本義即怨恨、仇恨之意,《玉篇?心部》:「怨,恨望也。」,又《韓非子?難三》:「桓公能用管仲之功而忘射鉤之怨。」,《史記?秦本紀》:「繆公之怨此三人入於骨髓」。而「作怨」之文例在古籍很多,如《尚書˙康誥》云:「王曰:『嗚呼!封,敬哉!無作怨。』」,《注》云:「言當修己以敬,無為可怨之事物。」[33] ,可證簡文「先作怨」應指不做出使他邦怨恨吾國之事。
[四]、 【簡34】佖(匹)夫寡婦之獄詷(訟)
原考釋者李零直接隸定作「獄訟」[34] ,李銳從之[35] 。
季旭昇師以為「『訟』字原形實從『言』、從『同』,當即『詷』字,恐不得釋『訟』,『訟』字所從『公』的下半不宜作『口』形,上半也不像。『詷』當讀為『恫』,《說文》:『恫,痛也。一曰:呻吟也。』字亦作『痌』。簡文的意思是說:匹夫寡婦的獄訟、哀痛,國君一定要親自聽聞。」[36] ,以為字不當釋作「訟」,將字隸定作「恫」解釋為「痛」。
陳斯鵬先生釋作「獄詷〈訟〉」[37] 。
何有祖先生以為:「 應隷作『詷』。『詷』上古音在東部定紐,『訟』在東部邪紐,音近可通。典籍從『公』之字與從『甬』之字多可通用,如:『訟』、『松』與『誦』通用;從『甬』之字與從『同』之字多可通用,如『通』與『洞』、『桐』通用,『筩』與『筒』通用。『詷』疑可讀作『訟』。『獄訟』為典籍常語。」[38] ,從通假的角度分析「詷」、「訟」二字的關係。
李守奎以為「簡文从『同』,當是訛書。」[39]
按:簡文字作 ,李零釋作「訟」確實不妥,△字右旁為「同」字,「同」字於戰國楚簡中作
(包˙126)、
(包˙220)、
(郭˙性˙57),另外《曹沫之陣》【簡21】「同」字也作
,可見△字釋作「詷」才對。但楚簡「訟」字作「
」(上博(四)˙昭王毀室˙8)字形與△甚近,李守奎先生的看法可以理解,但筆者以為楚簡的書寫者擁有一定的水平,因此釋讀上若有其他合理可信的解釋時,我們儘量還是不要從訛字的角度來思考。從音韻的角度考察,二字的上古音確實接近,何有祖先生已經從聲韻上做分析,但聲符展轉通假,反而降低了說服力,其實「詷」字定紐、東部,「訟」字心紐、東部[40] ,定紐、心紐上古音相近,如「攸」、「脩」二字同為幽部,然前者屬定紐,後者屬心紐,《說文》也主張「攸」為「脩」之聲符[41] ,另黃焯《古今聲類通轉表˙舌齒通轉》「定心」一項下亦有不少例證,此不贅述[42] 。可見,「詷」、「訟」二字應為假借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