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国第二批司法简刍议
作者:陈伟  發布時間:2005-11-24 00:00:00

  1992年在江陵砖瓦厂370号战国楚墓中出土残简6支(段)。虽然资料迄今还没有正式发表,但在滕壬生先生所撰《楚系简帛文字编》中[1] ,已经作了较多披露。关于这批简书的性质,滕先生说是“卜筮祭祷记录”[2] ;但看所引述4支简的内容,却都与司法有关,实当是继包山简之后出土的第二批楚国司法简,具有重要的史料价值。现据滕先生书中所引,对竹简文字加以复原,并略作讨论。由于资料依据的特殊,讨论带有很大的试探性。
  据初步统计,这批简书资料分别见于“一”、“天”、“下”、“告”、“含”等39个字头之下,共计80条。由于“文字编”的特定性质和引述句例的标准不尽一致,引自江陵砖瓦厂楚简的文句往往重复或部分重合。这使我们有可能通过相互比勘,把零散的简文缀合起来。有些引文大致相同,但个别字有出入。其原因或是释字前后不一,或是抄录有误,文中将作必要的说明。以下分段写出4支简的复原文字及其主要出处(横杠之前的数字为简号,之后的数字为推测的同一支简之中各段文字的顺序号):
  1-1 ?与于[从亻]门之里人一贝[从叕]告仆言胃(P343“胃”字下、P654“人”字下、P669“于[从亻]”字下、P846“门”字下、P975“里”字下)
  1-2 某眲[从立]与仆兄之下囗囗囗(P211“与”字下、P438“某”字下、P705“兄”字下)
  1-3 競梁天杀之仆不敢不告(P452“梁”字下)
  2-1 夏示[从尸]之月(P425“夏”字下、P489页“之”字下等)
  2-2 庚子之夕(P585页“夕”字下、P1066页“庚”字下等)
  2-3 覜杀仆之兄(P202页“仆”字下、P259页“杀”字下、P489页“之”字下、P705页“兄”字下、P708页“覜”字下)
  2-4 孝孴仆未智其人今仆对(P292页“智”字下、P1075页“孴”字下。部分见于P200页“对”字下、P202“仆”字下、P372 “其”字下、P654 “人”字下、P705“兄”字下、P1094“未”字下)
  3-1 ?人孝囗敢告于见日(P335“敢”字下、P691“孝”字下。部分见于P90“告”字下、P324“于”字下、P563“日”字下、P707“见”字下)
  3-2 夏示[从尸]之月(P425“夏”字下、P578“月”字下等)
  3-3 庚子之夕(P585“夕”字下、 P1066“庚”字下等)
  3-4覜杀仆之兄(P202“仆”字下、P259“杀”字下、P705“兄”字下、P708“覜”字下)
  3-5 孝孴仆不智其人今仆敢之某(P293“智”字下。部分见于P90“含”字下、P336“敢”字下、P372“其”字下、P483“某”字下、P489“之”字下、P1075“孴”字下)
  4-1 ?囗囗人孛囗敢告于?( P691“孝”字下。部分见于P336“敢”字下)
  
  第90页“告”字下引简文与1-1略同,但在“一贝[从叕]”与“告仆”之间多出一个 “敢”字。查第335-336页“敢”字下无相应文句。因而 “告”字下所引可能衍一“敢”字,而不是与1-1不同的简文。
  第202页“仆”字下引简文与1-2略同,但在“与”与“仆兄”之间多出一个“庆”字。查第795-796页“庆”字下无相应文句。因而“仆”字下所引可能衍一“庆”字,而不是与1-2不同的简文。
  第16页“天”字下、第196页“競”字下、第259页“杀”字下、第489页“之”字下、第834页“不”字下所引与1-3略同,但“梁”均写作“利”。查第349-350页“利”字下无相应文句。上述各条应与1-3相同。看第452页“梁”字下摹写的字形,释为“梁[无木]”、读为“梁”应无问题。不过由于其它各条都引作“利”字,这个字原本是“利”而摹写失真的可能性似乎也不能排除。
  第654页“人”字下引简文与3-1略同,但“孝”与“敢告”之间的所缺之字写作“捭”。查第855页“捭”字下并无相应简文。因而“人”字下所引应同于3-1,而不是别的一段文字。又第90页“告”字下引3号简文字作“人孝囗敢告于?”。这段简文与书中所引3号简其他各条均不相符,而与第691页“孝”字下所引4号简一段文字的后半部分重合,因而“简3”应是“简4”之误。
  第202页“仆”字下所引与3-5略同,但少一“孴”字。“孝孴”是人名,“孝”为姓,“孴”为名。相同人名以及与3-5大致相同的简文亦见于2-4。因而“仆”字下所引当是脱一“孴”字,而不是另外一段文字。3-5中的“今”字有时写作“含”。看第90页“含”字下摹写的字形,此字应释为“含”,读为“今”。第654页“人”字下所引亦与3-5略同,但“今”字写作“句”。查第179页“句”字下并无相应简文,因而“人”字下所引当是将“含(今)”误释或误写成“句”,实与3-5相同。
  上列每支简中各段文字的顺序,大多是依照包山简中的类似记载及简文的逻辑关系推定的。只有第691页“孝”字下所引2、3号简文均作“覜杀仆之兄孝”,从而可知2-3与2-4以及3-4与3-5的连接较为可靠。其他顺序或许并非如此。
  下面按照我们的理解,将各支简文连贯写出,并加上标点:
  
  ?与于[从亻]门之里人一贝[从叕]告仆言胃:某眲[从立]与仆兄之下囗囗囗競梁而杀之。仆不敢不告。(1号简)
  夏示[从尸]之月庚子之夕,覜(盗)杀仆之兄孛孴,仆未智(知)其人。今仆辨(2号简)
  ?人孛囗敢告于见日:夏示[从尸]之月庚子之夕,覜杀仆之兄孛孴,仆不智其人。今仆敢之某(3号简)
  ?囗囗人孛囗敢告于?(4号简)
  
  在文字释读方面,有几处改动。1号简中有句话原读为“競梁天杀之”。按这种读法,“競梁天”为一个人的名字,这个人就是杀害孛孴的凶手。但原释为“天”的字,与包山简85号、95号中的“而”字写法相同,更可能是“而”字。《尔雅·释言》:“競,强也。”强梁是强悍蛮横的意思,“競梁而杀之”是说悍然杀人。如果按《楚系简帛文字编》大多数场合的处理,把“梁”释为“利”,则“競利而杀之”是说因为争夺利益而行凶。
   2、3、4号简中的“孛”字原释为“孝”。这个字在包山简中多次出现,学界存在不同理解。我们赞成把这个字释为“孛”[3] ,在这里为姓氏用字。
   2、3号简中的“覜”应读为“盗”。“覜”从“兆”声,“兆”、“盗”上古音都在宵部定纽,或可通假[4] 。九店楚日书32号简“必无禺(左从土)寇逃(盗)必兵”,即借“逃”为“盗”[5] 。《史记·楚世家》记“盗杀楚声王”,可相比照。正因为说是“盗杀”,所以简文随后说“仆未知其人”。
   2号简中的“辩”字原释为“对”。这个字在包山简中也曾多次出现,是重要的司法用语。释“对”是沿用包山楚简整理小组的意见。近年又有释为“菐(从言)”、“業(从言)”等见解[6] 。这个字的写法与《古文四声韵》卷三、卷四所引《古老子》“辨”及“辩”字近似[7] ,恐当释为“辩”或“辨”。“辩”、“辨”有治理、察明的意思。包山简中多用作动词,有时也用作名词或副词。126号简说“子左尹命漾陵之邑[从宀]辩州里人阳囗[从金从出从月]之与其父阳年同室与不同室”,27号简说“乙亥之日不以死於其州者之辩告”,137号简说“信辩闻智(知)舒庆之杀宣卯,舟[从辶]、呈[从力]与庆皆;辩闻智(知)苛冒、宣卯不杀舒刃[从日]”,就分别是这三种用法的句例。江陵砖瓦厂3号简中的这个字可能是动词,也可能是副词。就现有资料看,像包山137号简一样作副词用的可能性似乎更大一些。即其下也有“闻”或类似动词,合在一起是明确听到的意思;1号简前面一段则可能是“辩闻”的内容。
  2号、3号简的内容大致相同,显然是讲同一桩案件。1号简中自称为“仆”的人,也声称其兄被杀;其中提到的涉案人“某眲[从立]”,与3号简中说到的“某”(下残)可能是同一个人。因而这支简与2号、3号简所记大致也应是同一事件。4号简仅存数字,但与3号简开头一句略同,尤其是当事人均为“孛囗”,所记亦当为一事。这样,在江陵砖瓦厂370号墓中出土的这几支简都与同一起案件有关。
  就现有资料看,1、3号简都在30字以上。2号简只有23字,显然有部分残断。如果把4号简与2号简相接,则字数与1、3号简相当,格式与3号简略同。看来这两支残简很可能原本属于一支。
  按照从包山简得到的经验,3号简以及4+2号简各是一篇文书的前面一段,1号简则是一篇文书的后面一段。1号简极有可能与3号简或者4+2号简合为一篇完整的文书。依照前述对“辩”字的分析,4+2号简与1号简合为一篇的可能性似乎更大一些。如然,我们在江陵砖瓦厂竹简中所看到的是一篇基本完整的文书和另外一篇文书的前面一部分。
  上面我们几次将包山简与江陵砖瓦厂竹简相比。在包山简中,与江陵砖瓦厂竹简格式相同的有两篇文书。一篇是15—17号简,即五师宵倌司败若指控卲行之大夫盘柯今(从宀)拘押其倌人的文书;一篇是132—134号简,即秦競夫人之人舒庆指控苛冒、亘(从走)卯杀害其兄刃(从日)的文书。我们曾经谈到,包山简中的这两篇文书“在程式、用语上基本一致,均为楚人诉状的实物。其中诉主以‘仆’自称,先通报身分,接着用‘敢告见日’引出诉讼对象和事由,最后以‘不敢不告于(一无“于”字)见日’结束。”[8] 江陵砖瓦厂所出也正是这样的诉状。由于其格式与包山简所见完全一致,更使我们相信这代表了当时楚人向“见日”提出诉状的固定格式。
   “见日”是楚人对当世楚王的尊称[9] 。分析包山司法简的案例可见,对地方居民的讼案,楚王和作为中央官员的左尹均有较多涉及[10] 。江陵砖瓦厂楚简又提供了这方面的例证。《左传》庄公十年记曹刿问鲁公何以与齐人作战。鲁庄公回答时说道:“小大之狱,虽不能察,必以情。”曹刿则评价说:“忠之属也,可以一战”。这反映出古代君主对国内讼狱的重视。楚王和楚国中央官员较多切入地方上的讼案,大概正是这一传统的沿续。
  包山简包含较多的司法文书,是因为墓主左尹生前曾处理大量的司法事务。江陵砖瓦厂楚简所出司法简,数量少而内容单一,大概是墓主私人的文书。这座墓的墓主,很可能就是一再向楚王提出诉讼的孛囗。

  (原载《简帛研究》第3辑,广西教育出版社1998年12月)


[1] 湖北省教育出版社1995年7月。
[2] 第9页,“序言”。
[3] 参看拙著《包山楚简初探》,43-44页,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8月。
[4] 唐作藩:《上古音手册》,168、27页,江苏出版社1982年。
[5] 李家浩:《江陵九店五十六号墓竹简释文》,《江陵九店东周墓》508页,科学出版社1995年。
[6] 葛英会:《包山楚简释词三则》,载《于省吾教授诞辰100周年纪念论文集》,吉林大学出版社1996年;胡平生:《说包山楚简的“業(从言)”》,载《第三届国际中国古文字学研讨会论文集》,
[7] 李零、刘新光整理《汗简·古文四声韵》43、60页,中华书局1983年。
[8] 《包山楚简初探》,137—138页,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8月。
[9] 《包山楚简初探》,29—30页。
[10] 《包山楚简初探》,146—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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