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简《恒先》章句释义(连载二)
作者:丁四新  發布時間:2005-12-30 00:00:00

连载一

  [六章]

  有出于或,生(性)出于有,[1]音(意)出于生(性),言出于音(意),名出于05言,事出于名。[2]或非或,无谓或。有非有,无谓有。生(性)非生(性),无谓生(性)。音(意)非音(意),无谓音(意)。言非言,无谓言。名非06名,无谓名。事非事,无谓事。[3]恙宜利主,采物出于作。[4]作焉有事,不作无事。[5]
  [1] “有出于或”之“有”,是“恒气之生,不独,有与”之“有”,是本根生作此世界之“有”,是贯通天地万物的普遍性之“有”。毫无疑问,世间万有因此“有”而有“有”。“气”能生万物,是从生生之作用而言;而“有”给予天地万物以现实性和具体性,则是从形下之物的一般抽象特性而言。自“有”(包括“有”)以下,皆非自生,所以它们都必须有所从出。这意味着,自“有”以下,皆是形下之物。形而上者,例如“恒先”、“或”、“气”,竹简都将它们肯定为“恒”,并说它们都是“自生”、“自作”的。而形下之物,则恰恰相反,是一个依它而生的世界,是一个变有的世界。很显然,“有出于或”一句已经明确地将这个分水岭标明出来。这个标明出来的形上、形下两界,依其特性而言,就是恒无与变有的两个世界。另外,从“有出于或”来看,把“或”理解为“域”或“宇”,不免于谬误。“或”与“有”相关,从“恒先无有”,到“或”,再到“有”,三者间的逻辑关系清晰地表明了“或”就是或有或无、或有气或无气之义。
  第四章在论述气生万物的时候说“同出而异性,因生其所欲”,隐约说明了“性”是在大化流行的过程中万物求欲的结果,是事物差异性的本质规定。此章“性出于有”句,则表明“有”与“性”具有深入的关系,而且可以断定前者的内涵更为抽象,后者的内涵相对具体。《庄子·天地》:“形体保神,各有仪则,谓之性。”在庄子哲学中,“神”是生命的源泉,形体抱神,则有生、长生。“形体保神”还说明“性”具有作为生命本原的特性,“各有仪则”说明“性”是万物各自所具有的内在差异性。正是这两方面的结合,才使万物具有此“性”,而构成了使万物相互区别开来的本质特性。竹简对“性”,不是从形神关系,而是从大化流行的角度,从“性”对“物”的关系来做理解的,“性”给予了它们以具体性、现实性和差异性,从而给“物”的存在,提供了相区别的本质性根源。
  [2] 音(意)、言、名、事,皆是所谓属于人者。此章的“性”,并非专指人性,仍是指天地万物之性。以此“性”为根据,人的存有世界自然甚为阔大,并且体现了人与此世界交流、沟通的深度。从“音出于性”来看,“音”当读为“意”。季日昇升分析了言、音、意三字之间的字形关系,认为此处的“音”字和“意”字可能是同形字,应该直接释为“意”。并举《管子·内业》篇例子为证。[43]《内业》:“心以藏心,心之中又有心焉。彼心之心,音(意)以先言。音(意)然后形,形然后言,言然后使,使然后治。不治必乱,乱乃死。”同篇又说:“是故此气也,不可止以力,而可安以德;不可呼以声,而可迎以音(意)。敬守勿失,是谓成德。德成而智出,万物果得。”同篇又说:“彼道之情,恶音与声,修心静音(意),道乃可得。”诸“音”读为“意”,王念孙《读书杂志·管子第八》已说之。[44]意、音,皆为影母。意,上古音在之部;音,在侵部。《史记·淮阴侯列传》:“项王喑恶叱咤。”《汉书·韩信传》“喑恶”作“意乌”。二部有通假之例。《说文》:“意,志也。从心音,察言而知意也。”段《注》:“志即识,心所识也。……《大学》曰:‘欲正其心者,先诚其意。’诚,谓实其心之所识也。”《鹖冠子·环流》:“有一而有气,有气而有意,有意而有图,有图而有名,有名而有形,有名而有事,有事而有约。约立而时生,时立而物生。”董珊认为《恒先》与《环流》的这段话存在联系,其说值得注意,说明简文“音”当读为“意”。另外,《庄子》杂篇有言、意、道,《易传·系辞》有言、象、意之辩,也说明以“音”读为“意”,更为恰当。意,就是心意,就是心所识之“意义(meaning)”。竹简“意出于性”,说明“意”的本原在于“性”,在于我之心识知此性。能知人性、物性,则能得其真意。很显然,“意”虽然在我之心,但是“意”毕竟是用来表达“性”之意;而“意”之真与假,也是以“性”为判断根据的。这与《管子·内业》和先秦其它诸子的看法有较大的差别,而独为《恒先》的思想特色之一。
  言,言辞、言语。名,名号、名称。事,人事,指名号所包含和要求之事。“言出于意”,无“意”之“言”,只可能是没有经过人心作用的各种自然声响,因此“言”的存在性正在于其“意”,“意”是“言”的存在根据。“言”、“意”的关系,古书多见其说。《易传·繋辞上》:“书不尽言,言不尽意。”《庄子·外物》:“言者所以在意,得意而忘言。”《列子·仲尼》:“子列子曰:得意者无言,进知者亦无言。”此三例引文,重在论述“言”、“意”的对立与紧张关系。但是很明显,“言出于意”是《系辞》、《庄子》、《列子》相关陈述的理论前提。“名出于言”之“名”,是特定的名号、名称,它无疑根源于言辞结构或言语活动之中。脱离了言辞结构或言语活动,“名”就会丧失其本源而无所依附。“名”的存在之根,正在于“言”。事,职事、事情,属于人有意图或在职分内的行为活动。事出,必有其名。“名”正代表了“事”出之因,名正、言顺而事成。《论语·子路》:“(孔子曰)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正说明了“名”、“事”之间的关系。
  竹简这几句话是说,有此或,则有此有;有此有,则有此性;有此性,则有此意;有此意,则有此言;有此言,则有此名;有此名,则有此事。“事”是这段话的论述目的,而“或”、“有”、“性”(其中“性”是关键)是“事”的根源。或、有、性、意、言、名、事之间的生成关系,将宇宙本根与人事活动贯通起来,指明所有的人事都必须符合“道”的内在本性,将本然看作是应然的根源。道家学派主张无为,庄子后学更主张复性命之情,与《恒先》有关“性”、“事”关系的理解,有相一致的地方。
   [3] “或非或,无谓或。……事非事,无谓事”数句,较为费解。“作”是竹简的一个重要概念,正是“作”才使万物万事生作。或作、有作、性作、意作、言作、名作、事作,皆由“作”起之;无“作”,则无一事一物之生。这是从事物的生起根源而言的,但是从应然的意义上来说, “或作”之“作”与下文“采物之作”的“作”,其性质并不一样。“或作”之“作”,是事物的自作自为;“采物之作”之“作”,是人作人为。作为,应该是自作为,还是人作人为呢?竹简《恒先》以下的文字,主要是围绕这个问题来做议论的。由此看来,所谓“事非事,无谓事”是说,如果“事”是它自作为,而不是人作人为的话,那么可以不叫做所谓的“事”。这里必须区分宇宙生成论意义上的“事”和应然意义上的“事”的差别,否则容易误会简文的思想。
  “事”是什么?“事”,在常人的眼光中就是指有意的人为活动,指人应当有所作为。当然,简书并不是反对人应该有所作为,而是认为,所有的作为必须不是违反人的本性和存有活动的作为。如此之“事”,在竹简的作者看来就不是人为之事,也就可以无谓之“事”矣(即下文说的“无事”)。特别需要注意的是,竹简《恒先》推论出“事非事,无谓事”的观点,是从本然世界的内在特性推论出来的:有“有出于或,性出于有,…… 事出于名”的原因,所以才有“或非或,无谓或。……事非事,无谓事”的结果。前一段话,是从本然世界推论人事世界;后一段话,是从应然世界而言事物生作的当然法则。“或”,非人为生作之“或”,可以无谓之“或”;“有”,非人为生作之“有”,可以无谓之“有”;“性”,非人为生作之“性”,可以无谓之“性”;“意”,非人为生作之“意”,可以无谓之“意”;“言”,非人为生作之“言”,可以无谓之“言”;“名”,非人为生作之“名”,可以无谓之“名”;“事”,非人为生作之“事”,可以无谓之“事”。如果或、有、性、意、言、名、事从本到末,都符合自然之道,则它们都合于本然无事的本体世界的内在特性。《老子》第2、3、10、37、57、63章等论述了“为无为,事无事”之说,《管子·白心》说“去善之言,为善之事,事成而顾反无名。能者无名,从事无事”,与《恒先》的思想较相一致,但是对于“名”、“事”关系的论说,其角度根本不同,而且亦无“或”到“事”的生成关系的论述。
  [4] “详宜利主”,义不明。李零说:“疑指详察其所宜,而利合于主。”庞朴说:“宜即义。详义利,指有为者之明辨善恶与利害、理想与事功。”业师郭齐勇教授说:“详查审于事,得其所宜,利于主上。”[45]语意皆非清晰。
  “采物出于作”之“作”,是人为人作,前面已指出。廖名春说“采物”指区别等级的旌旗、衣物等,典见《左传·文公六年》、帛书《易传·二三子》。[46]《二三子》:“《易》曰:‘龙战于野,其血玄黄。’孔子曰:此言大人之广德而施教于民也。夫文之孝,采物毕存者,其唯龙乎?德义广大,鸣(名)物备具者,[其唯]圣人乎?‘龙战于野’者,言大人之广德而下接民也。‘其血玄黄’者,见(现)文也。圣人出鸣(名)教以道(导)民,亦犹龙之文也,可谓‘玄黄’矣,故曰‘龙’。见龙而称莫大焉。”[47]“采物毕存”与“名物备具”相对应,“采物”当就各种色彩文理而言。玄者,天之色;黄者,地之色。玄黄,这里表示色彩之总名,犹“天地”常表示万物之总名。所以《二三子》说“夫文之孝,采物毕存者,其唯龙乎”。竹简所谓“采物”,与此有所不同。《左传·文公六年》“分以采物”,杜《注》:“旌旗、衣物各有分制。”孔《疏》:“采物,谓采章物色。旌旗、衣服尊卑不同,名位高下各有品制,天子所有,分而与之,故云‘分之’。”所谓“采物”,就是通过“采章物色”而制作的礼教之物。竹简的“采物”一词,当与此同义。从老子到庄子学派,先秦道家大多有意抨击礼乐之教。《老子》第38章说:“夫礼者,忠信之薄,而乱之首。”《庄子·知北游》:“礼者,道之华而乱之首也。”为其证。
  [5] “采物出于作”之“作”字下有墨横。李零认为是句读符号,廖说是重文符号。[48]廖说是。所以简文当读为:“作焉有事,不作无事。”人作人为,则有事;不用人作人为,则无事。这是进一步解释前面“事非事,无谓事”的。“有事”、“无事”两概念,是以“作”与“不作”来界定的,二者具有特定的内涵,老庄多有论述。《老子》第48章说“取天下常以无事”,第57章说“以无事取天下”、“我无事而民自富”。《庄子·大宗师》、《天运》、《达生》,也皆推尚“无事”之说。
  上为第六章。此章着力追问“事”的根源和本原,它不是无根据之物,由人私逞己意凭空杜撰出来的,而是从本然世界自然地生作出来的。从“或”到“有”,从“有”到“性”,“事”的本原不断地确立起来,显明出来。从“性”到“意”,从“意”到“言”,从“言”到“事”本身,“事”作为人为活动的特性不断彰显出来,但是同时也表明在人的活动世界中,它有其必然性的根据,所谓作为人为活动的“事”,其实应当是人为活动之必然性、自然性的开展。进一步,竹简认为“事”虽然是人有“意”的活动和产物,但是“意”根源于客观的人、物之“性”,在人的思想世界中是用来理解和表现“性”的。“性”,简而言之就是使事物相区别开来的客观自然本质;而“事”,就是在人的实践活动中应当用来表达此“性”的。因此,所有的“事”不应当是违反本性的人作人为,而应当是遵循其本性的事物本身的自作自为。也即是说,应然之“事”,当是“物”合乎其本性的自我表演,是“物”之“性”通过“人手”实现其自身的创造活动。显然,在此种“事”的定义中,“人作”、“人为”被涤荡干净,“自作”、“自为”凸现出来。也因此,被众人习惯以人作人为定义的“事”,也在一定程度上被消解了,而成为“事非事,无谓事”的道家命题。不仅如此,“名”、“言”、“意”、“性”、“有”、“或”也可以如此方式,逐一消解。消解的目的,指向“自作为”之指。对此,下一章反复加以论述。


  [七章]

  举天[下]之事,自作为,事甬(庸)以不可赓(更)也。[1]07言名先者有矣(下从心,竢),慌(无草字头,荒)言之后者校比焉。[2]
  [1] “举天[下]之事”,庞朴说“天”下脱“下”字。其说可从。
  举,杨树达《词诠》卷四:“总指指示形容词,凡也,全也。”《史记·卫将军传》:“举大将军门下多去事骠骑,辙得官爵。”《管子·法禁》:“故举国之事,以为亡党。”竹简以下各“举”字,训同此。庸,乃也,于是也。杨树达《词诠》卷九:“承接连词,与‘乃’同。”《左传·襄公二十五年》:“昔虞阏父为周陶正以服侍我先王,我先王赖其利器用也与其神明之后也,庸以元女大姬配胡公而封诸陈。”“赓”,李零读为“更”。庚、更,上古音皆在阳部,可通。更,改也。
  [2] “名先”,与“物先”相对。“名”者,变名,非常名;“名先”者,在变名之先。上一章论“名”、“事”的生作来源,可知“名先”者主要指或、有、性、意四者。矣(下从心),读竢,即俟字。《尔雅·释诂》:“竢,待也。”这句话时说,凡言名先者,有所依待。俟,乃对于人的私意与妄为的消解,而俟待于恒常之道,俟待于道自身的生生作用。从或、有、性、意到名、事,皆是生生之道流行作用的结果,而人之行为活动和出“事”之“名”,皆必待于此理,待于恒道之必然。所谓“言名先”,就是言谈恒常的世界,谈论变名世界的来源和存在根据。《庄子·应帝王》:“无为名尸。”郭象《注》:“因物,则物各自当其名也。”“为名尸”与“言名先”,在思想上不同,两个命题不可混同起来。“名先”后有墨丁,疑是专有名词的标示符号。
  荒,大也,广也。“荒言”与“凡言”,义近。之,其也,见王引之《经传释词》卷九。“之后者”,即“其后者”,指名、事二者。“校比”之说,见《周礼·地官·党正》。《党正》:“正岁,属民读法,而书其德行道艺,以岁时莅校比。及大比,亦如之。”《地官·族师》、《小司徒》等皆有进一步的解释。校,即校定、考覆;比,比较、辨别,引申亦有考校、考核之义。“荒言之后者校比焉”一句,谓广言名后者,应校定、考核名事二者之间的关系是否符合。业师郭齐勇教授,对此有比较深入的考察和解析。[49]《韩非子·二柄》:“人主将欲禁奸,则审合刑(形)名。刑(形)名者,[50]言与事也。”又同篇:“为人臣者陈而(其)言,君以其言授之事,专以其事责其功,功当其事,事当其言则赏;功不当其事,事不当其言则罚。”同书《主道》:“故虚静以待,令名自命也,令事自定也。虚则知实之情,静则知动者正。有言者自为名,有事者自为形,形名参同,君乃无事焉,归之其情。”《韩非子》之说,与《恒先》颇为相近。疑《恒先》离《韩非子》的制作时代相去不远。
  这一段话是说,举天下之事,如果都是它们自作自为,而不是人作人为的话,那么事情就必定如此,而不可以改变了。凡言名先者,有所依待(待于本源、恒道);广言名后者,就是审核名事。这段话强调“作为”与“事”的关联,如果“事”是自作自为,而不是人作人为,那么此“事”就是必然之事,不会随人之私心而改变。“自作自为”之“事”的本质,其实就是生生之道的作用。另外,这段话也强调了“名先者”的“有竢”和“名后者”的“校比”之间的不同。有竢,就是有待于名先者,与稷下道家静因的思想相近;校比,就是审核名事,属于形名之学。但与韩非子崇尚法术,而将形名学家审核名事的主张转化为君主统驭之术的思想,在宗旨上并不完全相同。
  举天下之名,虚豆(左从言,树),习以不可改也。[1]
  [1] 李零说“豆”读为“树”。树,声从豆。豆、树,上古音皆在侯部。树,树立、建立。《书·泰誓》:“树德务滋,除恶务本。”“虚树”,虚伪不实地树立。习,相因、重复。《书·大禹谟》:“卜不习吉。”《传》:“习,因也。”曹峰训“习”为“袭”,[51]“袭”亦“因”也。
  这段话是说:举天下之名,如果虚立不实,因袭久之,就不可以更改了。很显然,竹简认为立名不可不慎,虚立则危殆。
  举天下之作强者,果天下10之大作,其  尨不自若(诺)作,甬(庸)有果与不果。[1]两者不灋(法)。[2]
  [1] 作强者,指违反恒道,做出强横、蛮霸之事情者。
  第一个“果”字,果真之义。后面两“果”字,训成功、成就。
  尨,廖名春读作“冥蒙”;[52]刘信芳读作“炽尨”,并说:“‘炽’是盛的意思,‘尨’读为‘厖’,大也。”[53]其意不明,其义皆难以通晓。此词待考。
  若,疑读为“诺”,应许也。《老子》第63章:“夫轻诺必寡信,多易必多难。”《荀子·王霸》:“刑赏已诺,信乎天下矣。”“果天下之大作”与“有果”对应,“其  尨不自若作”与“不果”对应,故疑“若”读为“诺”。
  “庸”,仍当训为“乃”。
  [2] 两者,指“果天下之大作”与“不自若(诺)作”两种“作强”的情况。灋,即“法”,效法;此处不当读为“废”。
  这段简文是说:举天下之作强者,无非有两种结果,其一果真为天下之大作为者,其事有成功(有果);其二,如果其作为不能得到允诺,其事就没有成功(不果)。不论是否成功,这两种“作强”的情况,简文认为都不可以效法(“两者不法”)。竹简的看法,与《老子》的思想颇相一致。老子对“作强”,也持批判、否定的态度。《老子》第30章:“以道佐人主者,不以兵强天下……善有果而已,不敢以取强。果而勿矜,果而勿伐,果而勿骄,果而不得已,果而勿强。”在老子看来,真正的“强”是以柔弱为强,并说柔弱胜于刚强。这个道理,老子谈得很多,可以参见第36、43、52、76、78章等。“作强”者,尽逞人欲之私,违反了“自作为”的原则。
  举天下之为也,无夜(掖)也,无与也,而能自为也。[1]11
  [1] 夜,庞朴读为“掖”,扶持、引导之义。其说是。《诗·陈风·衡门序》:“故作是诗以诱掖其君也。”郑《笺》:“掖,扶持。”无掖,不去扶持。
  无与,不去参与、干预。与,训参与,常训。
  这段话认为,天下所有的行为活动,都不应该受外来因素、力量的扶持、引导,也不应该受到人为的干预或参与,而应该听任其自作自为。“为”必须是“自为”,才是当然的。顺便指出,竹简中的“作”和“为”,略有区别。“作”,着重于创作、创立的方面;“为”,则着重于行为活动之义。不论“作”或“为”,都强调自作、自为。这是竹简自然主义创生论的基本立场。
  举天下之生(性),同也,其事无不复。[1]
  [1] 生,读为“性”。天下之性,谓万物之性。“同”者,同之、合之之义;同性,遂顺其性也。此“同”,与第二章“生或者,同焉”的“同”不同,是在人事、功夫论上而言的。
  “其事无不复”,相当于《老子》“其事好还”之语。“复”,谓还复于恒道。还复于恒道,则往来不断;往来不断,则有成就、成功之义。
  这段话是说,举天下万物之性,皆能同一而遂达之,其事没有不成功的。这种把“同性”看作是“事复”之基础的观念,再次显示了“性”与“事”之间的深刻关系。
  [举]天下之作也,无许(忤)恒,无非其所。[1]
  [1] “举”字,庞朴据上下文补。其说是。
  许,当读为“忤”。许、忤,皆从午,上古音在鱼部。忤,违逆。《淮南子·人间》:“故圣人先忤而后合,众人先合而后忤。”
  [3] 所,处所。无非其所,谓得其所,引申为得其所当然之义。
  这段话是说,举天下的所有作为,如果不违逆恒道,那么就会皆得其所当然。在这里,必须追问“无忤恒”之“恒”究竟是何义的问题。此“恒”,乃恒常不变之道;正是此道,才可以普适于诸用、诸作之中。无疑,此“恒”是道的本体,是生物成物的大化流行之“恒”道。如果举天下之作,都不违离生物成物的“恒”道,那么所有的“作”都将恰如其分,各得其所当然。这里再一次把“恒”作为“作”的存在根据,表明“恒”确实是一个至为重要的概念。
  举天下之作也,无不得其恒而果述(遂),[1]甬(庸)或12得之,甬(庸)或失之?[2]
  [1] 述,读为遂。述与遂,属于同源字。遂,顺遂、通达,含有成功之义。
  [2] 庸,王引之《经传释词》卷三:“庸,犹‘何’也。”《左传·庄公十四年》:“庸非贰乎?”《左传·僖公十五年》:“晋其庸可冀乎?”庸,此处不训“乃”。庸或,何有。
  这段话是说,举天下之作,无不得其“恒”道而果真遂顺之,就哪里会有得,哪里会有失呢?很显然,《恒先》的作者主张所有之作,都应当以遵循“恒”道为枢要。《老子》第13章:“何谓宠辱若惊?宠为下。得之若惊,失之若惊,是谓宠辱若惊。”第29、64章谈论“无执故无失”之理。有得有失,患得患失,得失皆惊,最为伤害身心,所以老子反复加以批评。《恒先》言谈无得无失的理论根据,则与此不同。竹简认为所有的“作”,无不得其“恒”而果真成就之,所以无得无失。而举天下之“作”皆有其“恒”,此“恒”就是规定“作”的恒常不变之道,就是“作”之所以为“作”的本质性规定。这个本质性规定至少有三点可以确定:其一,自作;其二,客观自在性;其三,合乎生生之道。而此三点,也正是前面所说的“恒”道的真正内涵。
  举天下之名,无有灋(废)者与(欤)?[1]天下之明王、明君、明士,甬(庸)有求而不虑。[2]13
  [1] 灋,当读为“废”。郭店楚简《缁衣》:“故心以体灋,君以民亡。”灋,即读为“废”。“无有废”,指“名”无有废。“名”不“虚树”,实而立之,则无废。“名”的存在性,在于实立,在于“名”、“实”相符。而这个“实”,具体说来就是由“名”而生的“事”。明王、名君、名士为治,必须循“名”责“事”,以“事”来衡定“名”与其“实”是否相符。
  与,语气词,后作“欤”;者与,具有表示疑问、反诘的作用。《论语·宪问》:“子贡曰:管仲非仁者与?桓公杀公子纠,不能死,又相之。”《论语·卫灵公》:“子曰:‘赐也,女以予为多学而识之者与?’对曰:‘然。非与?’”
  [2] 天子为爵称,王为号;侯为爵称,君为号。《白虎通·号》:“王者,往也。天下所归往。”该篇又说:“或称君子者何?道德之称也。君之为言群也。子者,丈夫之通称也。”《白虎通·爵》:“士者,事也。任事之称也。故《传》曰:‘通古今,辩然否,谓之士。’何以知士非爵?《礼》曰‘四十强而士’,不言‘爵为士’。”据此,王、君、士三者应该都属于位号;它们从官任的角度,对于封建官僚体制中的基本统治单位,表达了相应的政治理想。
  “庸”,当训“乃”,于是也。“求”,寻求,这里是循名责实的意思。《邓析子·转辞》:“循名责实,实之救也;按实定名,名之极也。”“救”,疑当读为“求”。这段话主要谈论名不虚废的道理。王、君、士的“名号”含有相应的政治理想内容,而这个理想内容分别为它们的“实”,它们内涵的当然之“事”。作为明王、明君、名士,对己对人,就应该力求名事相合,治理好天下。
  这段简文的意思是说,举天下之名,如果实而立之,没有虚废的话,那么天下的明王、明君、明士就可以寻名责实以治,而不必用心于思虑、智巧了。“求”,亦见第三章简文,为竹简所称赞、肯定;“虑”,在某种程度上则受到否定。老子对于“求道”,持肯定的态度。《老子》第62章:“道者,万物之奥,善人之寳,不善人之所保。……古之所以贵此道者何?不曰以求得,有罪以免邪?故为天下贵。”《庄子》一书中的“求”字,语义较为复杂,常常显示为人为的努力,而非自然地的意义,所以庄子及其后学对“求”多有批评、转进。老庄二者,都是从“得道”的角度论述“求”的,不过一者持肯定的态度,一者持否定的态度。这与《恒先》论“求”的角度根本不同。《恒先》首先将“求”看作是在大化流行的自然过程中,万物获得其自身之规定性的内在要求;其次看作是明王(或明君、明士)循名责实的重要手段。对于“虑”,郭店楚简《老子》甲组第1简:“绝伪弃虑,[54]民复孝慈。”《庄子·知北游》:“无思无虑始知道。”《庚桑楚》:“无使汝思虑营营。”庄子学派认为,通过“思虑”的方式,是不可能知道真正的“道”的。这与竹简《恒先》的思想较相一致。但是必须指出,庄子学派并没有绝对否定“思虑”对于认知的作用,他们与彭蒙、田骈、慎到“不师知虑”而“至于若无知之物”的主张迥然不同。[55]
  上为第七章。此章的论述主题为“事”,在内容上是第六章的继续和推衍。所谓“事”,包括自作自为、性同守恒和名不废事三方面的内容。所谓人“事”之自作自为,根源于大化流行之作用自身,根源于万物自作自为的自然本质自身,而竹简由此必然反对人为的作强、掖与。所谓性同守恒,就是追问自作自为更深入的思想根源。如果人“事”之自作自为,能够与物性遂同,不违“恒”道,则其事皆成,其作皆当。所谓名不废事,是说有其名,则必有其事、有其实,名与事(实)二者必须相合相当。由此,从明王、明君、明士之治而言,竹简自然主张名事相合之“求”(循名责实),而不主张“思虑”的智巧(诈伪)之治。名事之相合,“求”则得之;“虑”则巧伪、权诈生起,而事不实、名虚立矣。很显然,“求”强调“名”、“事”相合的客观性和真实性;而“虑”则属于主观、私意、人欲之物,恰恰是对名事相合原理的违背和打破。《管子·心术上》:“夫正(圣)人无求之也,故能虚。”又说:“虚者,无藏也。故曰:去知则奚求矣,无藏则奚投矣。无求无投则无虑,无虑则反复虚矣。”《心术》认为“道在天地之间,其大无外,其小无内”,所以“不远而难极也”。正因为“道”难以尽极,不可以“求”、“虑”得之,所以《心术》主张“虚道”,“虚之与人也无间”。所谓“虚道”,就是去知无求,无藏无投,无求无投则无虑;就是完完全全地去除己欲己知己虑,而让己心变得空荡虚无起来,从而让“道”临现、周合于己心之中。很明显,无论在认知的对象还是在其认识的目的上,《恒先》都与《心术》有较大的差别。因此该篇竹简不可能属于稷下道家,而很可能是楚黄老道家的著作。

二零零四年四月下旬初稿

同年六月中、下旬再稿


  [43] 季日昇:《上博三·恒先》“意出于生,言出于意”说,载简帛研究网,2004年6月22日。
  [44] 王念孙:《读书杂志·管子第八》,第481页。
  [45] 郭齐勇:《恒先》——道法家形名思想的佚篇,载宫哲兵编:《当代道家——海峡两岸首届当代道家研讨会论文集》,2004年5月初编成,第467页。该文又载简帛研究网,2004年5月8日。
  [46] 转见李锐:《恒先》浅释。
  [47] 引文采用廖名春在《国际易学研究》上的帛书《易传》释文。载朱伯崑:《国际易学研究》第1辑,北京:华夏出版社1995年,第8页。
  [48] 转见李锐:《恒先》浅释。
  [49] 郭齐勇:《恒先》——道法家形名思想的佚篇,载宫哲兵编:《当代道家》,第467-468页。
  [50] 宋乾道本作“则审合刑名者”,据文意,“刑名”二字下当有重文符号,读为:“则审合刑名。刑名者,……。”
  [51] 曹峰:《恒先》编联、分章、释读札记,载简帛研究网,2004年5月16日。
  [52] 转见李锐:《恒先》浅释。
  [53] 刘信芳:上博藏竹简《恒先》试解,载简帛研究网,2004年5月16日。
  [54] 今本此句作“绝仁弃义”。简本的释文,学界尚有争议。
  [55] 《庄子·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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