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博五《鲍叔牙与隰朋之谏》试读
作者:何有祖  發布時間:2006-02-19 00:00:00

(首发)

  1. 犧牲、珪璧必全,如耆(祈),加之以敬  簡3
  “耆”原释文作,存疑。按:该字图版作 ,与包山68號簡(耆州)字近似,當隷作“耆”,疑讀作“祈”,[1]字屬上讀。新蔡甲三111號簡“纓之以△(兆卜)玉,旂(祈)之”。
   
  2.命有司箸作浮,老弱不刑,故纆(短),田纆長。百糧重命之。简3-4
  本簡兩見,皆隶作“”,当隶作“纆”。《玉篇》:“纆,索也。”《庄子·骈拇》:“约束不以纆索。”《戰國策》“子纆牽長,故纆牽於事萬分之一也而難千里之行”。原釋文“”,疑讀作“短”,與下文“長”對文。

   
  3.公沽(怙)弗察人之生(性)[2]  簡5
  “沽”,當讀作“怙”。[3]“生”讀作“性”。《詩·唐風·鴇羽》“父母何怙”,毛傳:“怙,恃也”。此指公自恃而不察人性。


  4. 齊邦至惡,死而尚穆(戮)其刑,至欲,食而尚厚其斂。至惡何,而上不時變。簡7
  原釋爲“(秋)”,幷讀作“揪”。然其字與包山47號簡不〇(將)〇(喜)〇大夫〇(胡)公〇(旅)〇(期)╂箹2

@俰皥i3铏熷文書(穆)同。當隸作“穆”。“穆”上古屬覺部明母,“戮”屬覺部來母,音近可通。典籍“穆”與從“翏”之字亦多可通用。[4]字當讀作“戮”。《禮記·表記》:“子曰:‘以德報怨,則寛身之仁也;以怨報德,則刑戮之民也。’”《漢書·食货志上》:“重以貪暴之吏,刑戮妄加”。民死尚且刑戮之,是爲至惡。
  “欲”字原屬下讀,據“至惡”文例疑當屬上讀。作“至欲,食而尚厚其斂”。指“食”尚且厚斂于民,是爲“欲”之極至。“斂”後疑爲句號。


  5.亦不爲災,公昆亦不爲害  簡8
  原簡“亦”兩見,第一個“亦”原釋爲“內(入)”,細審原簡,實爲“亦”。 原釋文“(作)”,季旭昇先生疑作“(孼)”。[5]按:此字疑與“公”同爲名詞,字待考。
   
[1] “耆”屬脂部群紐,“祈”屬微部群紐,音近可通。上博緇衣6號簡“晉冬耆(祁)寒”,“耆”即讀作“祁”。“耆”當可讀作“祈”。本文尽量采用通行字。
[2] “察”字從季旭昇先生釋。見季旭昇:《上博五刍议(上)》,簡帛網首發,2006年2月18日。
[3]“沽”為魚部見紐,“怙”為魚部匣紐,音近可通。
[4] 高亨、董治安:《古字通假會典》,齐鲁書社1989年7月,第749-752頁。
[5] 季旭昇:《上博五芻議(上)》,簡帛網首發,2006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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