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庚子问于孔子》与《姑成家父》试读
作者:何有祖  發布時間:2006-02-19 00:00:00

(首发)

一、《季庚子問於孔子》

  1. ……面,事皆得其勸而強之    簡5
  “事”前一字原釋爲“舀(擾?)”,不確。原簡作,郭店《唐虞之道》25號簡“南~而王而〈天〉下而甚君”以及上博《容成氏》14號簡“子堯南面”之“面”作子〇(堯)南~,與簡文形近。字當釋爲“面”,屬上讀。
   
   
  2.言則美矣,然惡勿變,先人之所灋勿(起),(然)則民降不善,迷父兄子弟而稱賕  簡15
  原釋“坐”,不確。該字從辵,右部則與上博容成氏48號簡乃~文王所從同,當可讀作“降”。《大戴禮記·誥志》:“莫不降仁”,王聘珍解詁:“降,歸也。”此处指民报之以不善。簡文“灋勿(起)”,郭店《老子甲》31號簡有“奇勿(物)慈(滋)(起),灋勿(物)慈(滋)章(彰)”,與之近似。
   
  3. 皆请行之  簡17
  ,原釋“旨(皆)”。按:“旨”字楚簡作不以~(嗜)谷(欲)害其義(郭店《尊德義》26號簡)、~(示)我周行(郭店緇衣42號簡),與該字顯然不類,隸作“旨”不確。細審圖版,其殘筆實與上博《孔子詩論》8號簡~言上之衰也形近。字可徑隸作“皆”。
   
  4. 毋欽遠,毋詣移,亞(惡)人勿戕,好人勿匱,救民以(避):大辠(罪)則夜(赦)之以型(刑),(臧)辠(罪)則夜(處)之以罰,少(小)則訿(貲)之。  簡19-20
  原考釋所釋“(親)”,季旭昇先生隸作“”,可從。[1]字當讀作“避”。此處指避罪。下文言及從輕處罰,當是一種避罪的思想。“匱”、“貲”從季旭升先生說。
  “夜”字本簡兩見,原釋文皆讀爲“處”。按:假設果能讀作“處”,則指刑罰相當。這與簡文開頭提及的“毋欽遠,毋詣逐,惡人勿(贛),好人勿匱,救民以避”,即對犯罪者中的好人要寬大處理,或從輕處理,對壞人則從重處理的大前提不合。字當讀作“赦”。按楚簡的文意當是减刑處理。《逸周書·大聚》:“赦刑以寬”。“赦”在簡文顯然不是指對犯罪盲目的全部免除,而是有度的寬刑。“大辠(罪)”、“贓罪”、“小”罪當是三種不同程度的罪行。同篇21-22簡謂“大罪殺之”,可知“大辠(罪)”顯爲死罪,此僅處以肉刑;“贓罪”在先秦則會處以肉刑以至“罰”不等,此僅按“罰”處理;小罪乾脆就交錢了事,亦可見之。是“赦”明也。
  此條簡文與《二年律令·告律》127-131簡精神或有相似,後者或歸入《具律》。[2]
   
  5. 當其曲以成之。然則邦平而民履矣。此君子從事者之所廷也。  簡23
  原釋爲,包山6號簡“履”新官婁~(履)犬上部與之同,皆從舟從頁。字疑釋作“履”。《爾雅·釋詁上》:“履,福也。”《廣韻·旨韻》:“履,福也。”《诗·周南·樛木》:“福履绥之”。此处言邦平而民有福。
  原疑爲“趨”。然字與“廷”字作行丌(其)~(上博周易48號簡)、〇(禹)乃〇(建)〇(鼓)於~(上博容成氏22號簡)不〇(將)〇(菐)君以~(廷)(文書36號簡)極爲相似。疑當釋作“廷”。《廣雅·釋詁三》:“廷,平也。”《廣韻·青韻》:“廷,正也。”
   

二、《姑成家父》

  1.厲公亡(無)道……不思反,躬與士處官(從土),旦夕治之  簡1
  “道”前一字原釋文作“無”,看原簡是“亡”字,當作“亡(無)”。
  “躬”原釋爲“廷”。按查原簡,字與“廷”頗不類,字可分析為從身從呂,與新蔡甲一9號簡~身尚構形同,當釋為“躬”。字屬下讀。“躬”指親身。
   
  2.……於君,幸則晉邦之社稷可得而事也,不幸則取免而出。[3]  簡3
  “不幸則”後一字原釋“得”。看原簡,字當釋為“取”。
   
  3. 吾亡(無)能治也,而因以害君不義,刑莫大焉,雖得免而出,以不能事君,天下爲君者  簡4
  “吾”後一字原釋“亡”,無說。按:字當讀作“無”。《論語·衛靈公》:“君子病無能焉,不病人之不巳知也。”
   
  4. 吾(直)立經行  簡7
  “(直)”,原釋爲“想”。原簡作,當從木從德,當讀作“直”。“直立”指为臣以正直。《荀子·榮辱》“辯而不說者,爭也;直立而不見知者,勝也”。《管子·君臣》“故妻子必定,子必正,相必直立以聽,官必中信以敬。”
   
[1]季旭昇:《上博五芻議(上)》,簡帛網首發,2006年2月18日。 以下引之不另註。
[2]如彭浩先生認爲簡127-131當歸入《具律》。彭浩:《談〈二年律令〉中幾種律的分類與編連》,《出土文獻研究》第6輯,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
[3]原釋文“”,季旭昇先生讀作“幸”文意頗順暢,可從。參季旭昇:《上博五芻議(下)》,簡帛網首發,2006年2月18日。今按:其字右部與“犬”不類,似更接近“虎”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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