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竞建内之》两处与“害”有关的字
作者:高佑仁  發布時間:2006-06-13 00:00:00

(首发)

一、

  《上博五·競建內之》簡7有個“”字,文例作“天不見△,地不生孽”,原考釋者陳佩芬先生隸定作“禹”[1],季旭昇師隸定作“禹”,以為“禹”疑為“”(災害的“害”的本字)省。”[2],陳劍先生[3]、林志鵬先生[4]、楊澤生先生[5]等學者都將字隸定作“禹”。
  按:筆者以為△字即是“”字,不用從省形的角度解釋,嚴式隸作恐不能作“禹”,而應作“”,上从“虫”下从“”,是“”字的特殊寫法。
  首先,楚文字“禹”字作(上博一·緇衣·7/)、(上博二·子羔·10/)、(上博二·容成氏·25/)、(上博四·曹沫之陣·65/),字形下半从“禸”,其形體與△字所從不合,可知△字隸定作“禹”很有問題。
  筆者以為“”字與(郭店·五行·35)有很密切的關係,《五行》這個字郭店原整理者解釋作“夌”[6],裘錫圭先生指出“此字上部與‘夌’字上部有別,疑是‘’(害)之訛形(參看拙文《古文字論集·釋“”》),本書《尊德義》二六號簡‘’字作,可參照。故此字似當從帛書本讀為‘害’。 ”[7],由此可知《五行》字形實即“害”字。《五行》簡之“”字,扣除“土”旁即為“”,裘錫圭先生解釋作“”,可從,但字形下半若直接隸定作“虫”似乎更好。筆者以為《競建內之》簡7“”實即“”之上下偏旁位置掉換而已。裘錫圭先生很早就指出甲骨文“”是傷害之“害”的本字,“”字日後演變作“”,而腳趾頭“”又常移到“禹”字下方而寫成“”,揉合“”、“”即是“”,“舝”則是最後出的訛體[8],由此可知“”字形體較“”字更早,而“”字將腳趾頭往下移而作“”更是實際出現於(睡虎地·日乙·48)。從字形看,《競建內之》的“”字,它應該就是“”()字,所不同者僅是“”字將腳趾頭“”移至“虫”旁之下,“”字形體作“”,豎筆與“虫”旁共筆,該字告訴我們睡虎地簡“”字腳趾頭下移的形態,早在楚文字中就已經產生,並且它保留“”形還未進一步演變成“夊”的原始樣貌。
  這個說法將面臨的問題是,何以證明△字“虫”旁下的“”即是“”。楚文字中“”字一般作“”(曾侯乙·10/轄)、(楚帛書·乙4),“”形寫作“”,但是我們看《上博一·孔子詩論》“害”字作(簡7)、(簡10),字形上半很明顯即从“”,與△字从“”形體甚相近。另外,當裘錫圭先生釋“”為“”時,早就認定其上半所从為“”,反觀若將△字“”旁解釋作“禸”而將字視作“禹”,則無法解釋“●=禹”字“禸”旁何以能置於“禹”旁之上。可見唯有將“”視作“”,並結合“”字指頭可下移的特色,我們才能對“”、“”二字提出合理的說明。
   綜上所述,“”文例作“天不見△”,嚴式隸定可作“”,文例讀作“害”,“”字乃“”()字的特殊寫法,它將“”旁寫移至“虫”旁下,該字“”旁下移的現象,裘錫圭先生很早就已發現,而我們透過楚文字“害”字的字形比對,可知“”確實即“”無誤,則△實即“”字而非“禹”。 

二、

  《上博五·競建內之》簡1有個“害”字作“”,字形下半从“九”,在楚文字“害”字寫法中頗為特殊,原考釋者陳佩芬先生直接隸定作“害”讀作“曷”[9],何有祖先生以為“上從‘’省,下部所從‘九’,疑為郭店《尊德義》26號簡不以旨(嗜)谷(欲)~其義之省體。字當隸作從害從,讀作曷”[10],蘇建洲學長以為有兩種可能,一是从“九”得聲,二是筆劃演變成“九”[11]
  按:戰國時期“害”、“”音義皆近,因此季旭昇師指出楚文字(包·256)、(郭店·語四·21)這類我們常解釋作“害”的字,它們究竟“是屬於‘害’字一系、還是‘’(舝)字一系也還很難說”[12],既然“害”、“”音義如此密切相關,則“害”字形體偶从“”字偏旁,進而造成混同的現象,這是可以理解的。舉例而言,我們看“害”字作(包·256)、(包·256)、(郭店·語四·21) 、(郭店·老甲·4/),它們字形上半已訛變成“”字所从的腳趾頭,不同者僅是上述“害”偏旁从“夊”,而楚文字的“”从“”作(曾侯乙·10/轄)、(天·策/轄)[13],楚文字“夊”旁作(包·273/韋) (包·140/各)、(包·185/咎),可知上述“害”字从“夊”字形沒有問題。若不從“害”與“”音義的密切性來聯繫“害”字所从的“夊”旁,則難以說明“害”字的的字音、字義與腳趾頭“夊”有何關聯。
  當我們了解“害”字若干偏旁會與“”字造成混同後,那麼《競建內之》簡1的“”字下半之所以从“九”,其實也是因為“害”與“”音義的密切性,而造成“害”字字形結構竟从“”字才會有的偏旁部件[14],則“”字从“”字之“九”,與(包·256)字這類从“”字之“夊”,其實都不必從省形的觀點來解釋。

  (編者按:本文收稿日期為2006年6月11日。)


[1] 參馬承源主編:《上海博物館藏戰國楚竹書(五)》,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年12月,第173頁。
[2] 參季旭昇師:《上博五芻議(上)》,武漢大學簡帛網,2006年2月18日。
[3] 陳劍先生:《談談〈上博(五) 〉的竹簡分篇、拼合與編聯問題》,武漢大學簡帛網,2006年2月19。
[4] 林志鵬:《上博楚竹書〈競建內之〉重編新解》,武漢大學簡帛網,2006年2月25日。
[5] 楊澤生:《〈上博五〉劄記兩則》,武漢大學簡帛網,2006年2月28日。
[6] 參荊門市博物館編:《郭店楚墓竹簡》,文物出版社1998年第153頁。
[7] 參荊門市博物館編:《郭店楚墓竹簡》,文物出版社1998年第153頁,注[四五]裘錫圭先生按語。
[8] 參裘錫圭先生:《古文字論集·釋“”》,中華書局1992年8月,頁11~16。
[9] 參馬承源主編:《上海博物館藏戰國楚竹書(五)》,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年12月,第166頁。
[10] 何有祖先生:《上博五楚竹書〈競建內之〉劄記五則》,武漢大學簡帛網,2006年2月18日。
[11] 蘇建洲學長:《上博(五)柬釋(一) 》,武漢大學簡帛網,2006年2月27日。
[12] 參季旭昇師:《說文新證(上)》,藝文印書館2002年,第603頁。
[13]”字腳趾頭也可下移而作“夊”,參前述睡虎地之“”字。
[14]”字作(曾侯乙·10/轄)、(天·策/轄)本即从“禸”,而“禸”从“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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