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新蔡簡中的“述”和“丘”
作者:宋華強  發布時間:2007-01-09 00:00:00

(北京大學中文系)

(首發)

  新蔡簡中有一批楚地基層居民組織在鄉里社稷進行祭禱的記錄,整理者稱之為“祭禱文書”,賈連敏先生專門著文對這批簡文作了細緻的分類和深入的探討。[1]關於這批簡文的性質,賈先生認為“肯定不是墓主平夜君城封地的文書”。與此看法相反,我們則認為簡文正是平夜君成封域內的居民組織為他禱病於鄉里社稷的記錄。[2]這批簡文為研究戰國楚地的居民組織和行政區劃提供了難得的資料,[3]已經引起了學術界的注意。[4]在利用這批材料的時候,有兩方面的情況是應該注意避免的:一是把非居民組織單位誤認爲居民組織單位,二是把居民組織單位理解為非居民組織單位。前者可以“述”為代表,後者可以“丘”為代表,下面分別加以討論。

(一)述

  祭禱文書中有一種簡文的格式為“某人之述於某地幾牲,禱幾牲”,格式統一,字體相類,約二十支。舉例如下:
  (1)*(無智,無智)之述[5],禱三冢。(甲三320)
  (2)奠(鄭)視之述於下彤[6],禱二冢。(甲三312)
  (3)甸[7]尹宋之述於上桑丘一,禱一冢。(甲三400+甲三327-1)
  (4)無龍之述[8],禱二冢。(甲三346-2、384)
  (5)司馬魚之述於獞、餘疋二,禱二*(甲三316)
  (6)(薳)己之述(社)二,禱二*(甲三343-1)
  (7)玄(憙)之述於下(縈)、下姑留二,禱*(甲三314)
  (8)司城均之述於洛(社)二,禱*(甲三349)
  (9)(?)良之述於二(社)二(?)*(甲三347-1)
  (10)(沈)之述於舊*(甲三398)
  (11)喬尹申之述(沬)[9](期)思[10]*(甲三310)
  (12)(羌)之述於上獻、犬焚二*(甲三343-2)
  (13)屈九之述[11]*(甲三324)
  (14)(沈)餘之述於溫父鵅二*(甲三322)
  (15)黃宜日之述於新邑、*(甲三315)
  (16)肥(?)[12]陵陳豧之述*(甲三175)
  (17)*果之述*(甲三348)

  整理者在“述”字下點斷,並且提出“述”字“疑讀為‘遂’”的看法:
  “述”,義待考,疑讀為“遂”。“述”與“遂”文獻及古文字中通假。《周禮·地官·遂人》:“五鄙為縣,五縣為遂。”此類簡有“某某里人禱於其社……”,“遂”與“里”應同類。[13]
讀“述”為“遂”,學者未見提出異議,但理解有所不同。陳偉先生曾認為“述(遂)”是連詞,並據此把“述(遂)”字下屬為讀。[14]楊華先生同意整理者的意見,並在此說的基礎上對楚地的基層居民組織進行了探討。[15]
  陳先生提出“述(遂)”是連詞看法的時候,新蔡簡尚未全部發表,所據資料非常有限。現在我們把所有相關辭例放在一起來看,“述”字顯然不可能是連詞。把“述”讀為鄉遂之“遂”,表面上看可以講通,實際上至少存在以下三個疑點:一,這個“遂”的範圍未免有些過小。古籍中關於“遂”的大小有兩種說法。《周禮·地官·遂人》云:“五家為鄰,五鄰為里,四里為酂,五酂為鄙,五鄙為縣,五縣為遂。”這是一種說法。《管子·度地》云:“百家為里,里十為州,州十為術(遂),術(遂)十為都。”[16]這是另一種說法。按照前一種說法,一遂相當於五百個里;按照後一種說法,一遂相當於一百個里。單純從“里”的數量看,兩者相差懸殊,實際上兩者所說的“里”制大小本身就是不同的。如果按所包含的“家”的數量計算,前者一里有二十五家,一遂有一萬兩千五百家;後者一里有一百家,一遂有一萬家,相差並不很大。[17]而賈先生早就指出在新蔡簡中“‘述’後記錄了一些祭禱用牲的地名,多為兩處,由此可知‘述’的範圍該不會太大”;楊先生進一步指出“以一牲一社計算,一述(遂)之內也不過三社(里)”。出土材料與傳世文獻之間出現差異本是正常現象,可是《遂人》、《度地》所據都是戰國制度,新蔡簡也是戰國材料,相差百倍之大,不能使人無疑。二,“遂”前冠以人名作“某人之遂”,文獻無征,不好解釋。賈先生的解釋是“簡文中的‘述(遂)’可能是這些官吏或貴族的采邑”,楊先生的解釋是“說明那時楚地之述(遂)是一種私有程度很高的居民組織單位”,都沒有過硬的證據。三,有這樣一條簡文:
  (18)下獻司城己之一冢,禱*(甲三326-1)
賈先生把它和上述“某人之述”諸簡歸為一類。從簡寬、字體、辭例來看,這樣歸類無疑是可信的,不同處只是“”下省略了地點,格式稍變而已。“人”在辭例中的位置和“述”相當,如果“述”讀為鄉遂之“遂”,“人”又該如何解釋呢?
  其實單純從句法角度去觀察有關“述”的辭例,不難想到“某人之述”和“下獻司城己之人”最有可能是“”、“禱”的主語。“某人之述於某地”和新蔡簡中另一類祭禱文書簡“某里人禱於其社”完全是一樣的句式。上揭簡文就是按照這種理解標點的。“人”應該是某種人的身份標識名或職官名,這個“人”是屬於“下獻司城己”的。古代“某人”這樣的身份標識名或職官名是非常多見的,如《周禮》一書中就有“庖人”、“亨人”、“獸人”、“鵤人”、“鱉人”、“腊人”、“酒人”、“漿人”等等,多至一百餘種。楚簡中這樣的例子也是有的,比如包山簡就有“倌人”(15反)[18]、“人”(34)、“門人”(71)、“膚人”(84)[19]等。陳偉先生指出包山簡中的“‘倌(倌)’或‘倌(官)人’往往隸屬于某位官吏”,[20]人”隸屬於“下獻司城己”,與“倌人”之例正合。“”字從“宀”、從“隓”省、[21]從“木”。戰國文字常在字形上面綴加“宀”形,未必表義,“”疑是“橢”字異體。“橢”字從“木”、“隋”聲;“隋”字從“肉”、“隓”省聲,所以“橢”字可以寫作從“木”、“隓”省聲。“人”疑當讀為“隋人”。《說文·肉部》:“隋,裂肉也。”段玉裁注云:“裂肉,謂尸所祭之餘也。” 《周禮·春官·守祧》“既祭,則藏其隋與其服”,鄭玄注云:“玄謂隋,尸所祭肺脊黍稷之屬。”“隋”可為祭名,字又作“墮”。《儀禮·士虞禮》“祝命佐食墮祭”,鄭玄注云:“下祭曰‘墮’,‘墮’之言猶墮下也。……齊魯之間謂祭為‘墮’。”孫詒讓《周禮正義》云:“是鄭意凡以肉物祭於主,通謂之‘隋’。”[22](隋)人”職司蓋與“腊人”類似。《周禮·天官·腊人》云:“腊人掌乾肉。……凡祭祀,共豆脯,薦脯、膴、胖。”簡文“下獻司城己之(隋)人”,大概是指下獻司城己下屬的掌管隋祭之人,所以讓他主持祭禱。
  如此“述”也應該是一種身份標識名或職官名,疑當讀為“閭率”之“率”。“述”是船母物部字,“率”是生母物部字。韻部相同,聲母一屬齒音莊組,一屬舌音章組,可以相通。例如“終”與“崇”通,《老子》二十三章“飄風不終朝,驟雨不終日”,傅奕本、范應元本“終”作“崇”;《尚書·君奭》“其終出於不祥”,陸德明《釋文》引馬融本“終”作“崇”。“終”屬章組章母,“崇”屬莊組崇母。“述”和“率”也有直接相通的例子。《廣雅·釋言》“律,率也”,王念孫《廣雅疏證》云:“……《周官·典同》注云:‘律,述氣者也。’‘述’與‘率’通。《中庸》‘上律天時’,注亦云:‘律,述也。’”
  《逸周書·嘗麥》“邑乃命百姓遂享于家,……閭率、里君以為之資”,[23]朱右曾《逸周書集訓校釋》云:“‘率’,若連率之‘率’。閭率、里君,《周禮》謂之‘閭胥’、‘里宰’。”孫詒讓《周禮正義》亦云“閭率”即“閭胥”。《周禮·地官·敘官》云:“黨正,每党下大夫一人。族師,每族上士一人。閭胥,每閭中士一人。”鄭玄注:“正、師、胥,皆長也。”《閭胥》職云:“閭胥各掌其閭之徵令。……凡春秋之祭祀、役政、喪紀之數,聚眾庶。”可知閭率即閭胥,是閭中之長,其職司包括祭祀活動。
  西周春秋時期,周王朝和列國的都城以外普遍施行“國野”、“鄉遂”制度。[24]都以外、郊以內為“國”,設“六鄉”;郊以外、野以內為“野”,設“六遂”。“六鄉”、“六遂”各有不同等級的居民組織。根據《周禮·地官·大司徒》,“六鄉”的居民組織從小到大依次是“家—比—閭—族—黨—州—鄉”,其中“五家為比,五比為閭”;根據《地官·遂人》,“六遂”的居民組織從小到大依次是“家—鄰—里—鄼—鄙—縣—遂”,其中“五家為鄰,五鄰為里”。可知“閭”、“里”實際是同一級別的居民組織在“鄉”、“野”兩處的不同稱謂,其地位是相當的。大小也相類,都是二十五家。所以古書常常“閭里”連言,如《周禮·天官·小宰》“三曰聽閭里以版圖”,《急就篇》“閭里鄉縣趣辟論”。又多以“里”訓“閭”,如《廣雅·釋宮》及《呂氏春秋·期賢》“魏文侯過段幹木之閭”下高誘注皆云:“閭,里也。”[25]
  另外,卿大夫的采邑還有一種與“鄉遂”類似的“都鄙”制度。[26]大概也是近都邑處有“閭”,鄙野處有“里”。不過“閭”、“里”之名恐怕不會如書上所說嚴格地以距離都邑的遠近為別,都城“六鄉”及各采邑近都邑處大概都是有“里”的,“里”應該是一種基層居民組織的通名。
  “里”的範圍很小,其上可冠以人名,如新蔡簡中的“繮子之里”(甲二27)、“□之里”(乙三23)、“中萅竽我之里”(甲三179);古書中也有“士孫之里”(《左傳·襄公二十五年》)。“閭”是和“里”範圍類似的基層居民組織,比“遂”小得多,所以其上也可冠以人名,如古書中“魏文侯過段幹木之閭”(《呂氏春秋·期賢》)、“表商容之閭”(《史記·殷本紀》、《周本紀》)、“率其親戚而保厘負羈之閭者七百餘家”(《韓非子·十過》)。值得注意的是,“閭”前所冠之人一般都是此閭所居之貴人,如段幹木、商容、厘負羈。這應該是因為“閭”是近都之處,貴族自然多居住在近都之“閭”。簡文“某人之述”之“某人”的名上也多冠以職官,如“甸尹宋”、“司馬魚”、“司城均”、“喬尹申”、“*果”,與甲三326-1“人”前面人名“己”上冠以“下獻司城”同例。其他無職官名者應該也都是所居之閭的名門望族,如“屈”、“薳”都是楚國的望族。這些貴族應該都是居住在平夜君成封域內的近都邑之“閭”,所以簡文以這些人名為所居之閭的代稱。而“某人之述(率)”也就是“某人所居之閭之率”。上文已經說過,祭祀本是閭率的職司,所以這些“閭”由各自之“述(率)”來主持祭禱。
  以人名為所居之閭的代稱,在古書中也是有的。上引“商容之閭”,古書中有多處都把“閭”解釋為“里門”。這樣解釋是有根據的。《說文·門部》:“閭,里門也。《周禮》五家為比,五比為閭。閭,侶也,二十五家相群侶也。” 里門既可稱“閭”,門內之里亦可稱“閭”。《說文》以“里門”釋“閭”,所引文獻卻是與“里”性質相同之“閭”,正說明其詞義的相通。《後漢書·卓茂傳》“表商容之閭”,李賢注云:“閭,里門也。”《漢書·張良傳》“表商容閭”,顏師古注云:“里門曰閭。”偽古文《尚書·武成》“式商容閭”,偽孔《傳》云:“式其閭巷以禮賢。”這是解釋為“閭里”之“閭”。可是孔穎達疏引《說文》云:“閭,族居閭門也。”則又解釋為“閭門”,與上引李賢、顏師古之說同。按照這種解釋,“商容之閭”的意思就是“商容所居之閭之門”,這和我們把“某人之述(率)”解釋為“某人所居之閭之率”結構正同。
  楊華先生也曾經把新蔡祭禱文書簡中的“述”和文獻中的“閭”聯係起來考慮過,只是看法與我們很不相同。他說:
  現在從新蔡祭禱簡的記載看來,戰國時期楚地基層社會組織似乎與《周禮·大司徒》的記載更相近:設若閭即是里(社),一里五比共25家,那麽四閭(里、社)共100家,同為一族,則與楚簡中一“述”(遂)的規模相仿佛。一述(遂)之人皆是同族,聚族而居,生死相助,故而以其族長之私名冠之。[27]
楊先生推測“四閭”與新蔡簡的一“述(遂)”相當,不太可信。第一,“述”並不是居民組織,已詳上文。第二,從祭禱文書中大量存在的“某里一牲”和“某里人禱於其社一牲”等類簡文來看,普通的“里”應該都是只有一社的,而一社用一牲,這一點賈連敏、楊華先生早已指出。如果一“閭”的規模的確與一“里”大致相當,應該也是只有一社。如果以四閭當一“述”,則應該有四社,而“某人之述”所祭禱者多為二社,偶有一社和三社,卻沒有四社者。不過雖然存在上述問題,楊先生的論述對我們還是很有啓發的。如果我們不拘泥於《周禮》那種過於整齊化了的説法,二閭、三閭爲什麽不可能聚為一“族”呢?那種“某人之述”祭禱二社、三社的簡文記錄的可能正是一族之内二閭、三閭共同的祭禱,而這種同族數閭的祭禱是由其中某一個閭的閭率來主持的。

(二)丘

  新蔡簡中有兩種“丘”。一種是“於某丘”或“某丘一牲”之“丘”,前者如“上桑丘”(甲三400+甲三327-1)、“丘”(甲三346-2、384)、“丘”(甲三325-1,甲三383+甲三357、359+甲三358)、“丘、某丘”(甲三403)、“丘”(甲三418)、“羅丘”(乙二14)等,後者如“茅丘”(甲三378+甲三345-2+甲三373)、“蔞丘”(零317+零304)、“某丘”(甲三367)等。“於某丘”這種辭例中的“丘”還有稱為“某之丘”的,見於零374號。以上這些“丘”我們稱為“丘1”。
  另外一種“丘”見於下揭簡文:
  (31)*大邑以牛;中邑以(豢);少(小)[邑]*(甲三275)
  (32)*以牛;丘以*(零383)

這種“丘”我們稱為“丘2”。
  賈連敏先生把“丘1”、“丘2”混同起來討論,他說:
  由此可以看出,“丘”應是一個有著統一內涵的獨立稱謂,而不是普通的地名用字。丘在文獻中有丘陵、廢墟、陵墓、地域區劃等義項,從簡文看,這些“丘”應指丘陵……文獻記載,古人祭山川丘陵。如……
賈先生認為“丘1”、“丘2”不是普通的地名,而是自然地理的丘陵之名,同時也是祭禱對象。這種看法是有問題的,我們可以從以下兩方面加以說明。
  第一,“某丘”作為地名,當然是來源於當地自然之丘名,這本身是不矛盾的。不過古書中“某丘”作為地名之例甚多,以《左傳》為例,就有中丘、楚丘、犬丘、祝丘、鹹丘、桃丘、谷丘、餘丘、葵丘、貝丘、乘丘、桐丘、梁丘、虛丘、漆閭丘等四十餘個,而且還有“句瀆之丘”這樣的地名,所以把祭禱文書簡中的十餘處“某丘”和“某之丘”看作地名是很自然的。另外,祭禱文書簡中還有和“於某丘”、“某丘一牲”辭例相同的“於某寺”(甲三387,甲三390)、“於某溪”(甲三402,甲三355,甲三404)、“於某父(阜)”(甲三350,甲三322)、“於某虛”(甲三350,甲三353,零317+零304)、“某溪一牲”(甲三403)、“某父(阜)一牲”(乙四92,甲三337+甲三333)、“某虛(墟)一牲”(乙三56,零362)等等。“某寺”、 “某溪”、“某父(阜)”、“某虛(墟)”顯然都是地名,同樣“某丘”也應該看作是地名。“寺”字賈先生解釋為“官舍”,不可信,疑當讀為“畤”。《說文》:“畤,天地五帝所基址祭地。”《集韻》上聲止韻峙小韻下云:“畤,祭處。”“畤”本來大概不是祭地之專名,如《漢書·郊祀志上》云:“祠之必于高山之下畤,命曰畤。”又《集韻》止韻市小韻下云:“畤,田際。”《字彙補·田部》云:“畤,凡土高處曰畤。”所言與《集韻》“田際”之解相通,應有所本。“畤”最初應該是一種隆起的地形之名,如“丘”、“陵”之類,後來才成為祭處之專名。“某丘”應該和“某寺(畤)”、“某溪”、“某父(阜)”、“某虛(墟)”一樣,是指祭禱的處所。賈先生說“這些‘丘’、‘阜’、‘虛’、‘溪’等因其特別的地理環境而成為古人祭禱用牲的常在場所”,這和他又把“某丘”解釋為祭禱對象的看法未免有些自相矛盾。
  第二,祭禱文書簡中與“某丘”處在相同句法位置上的名詞還有很多,如上揭簡文(1)的“取”、(2)的“下彤”、(5)的“獞、餘疋”、(7)的“下縈、下姑留”、(11)的“沬、期思”、(12)的“上獻、犬焚”,等等。“期思”是楚地名,見於文獻。簡文(18)有“下獻”,與(12)的“上獻”顯然是兩個相對的地名,就像“上蔡”與“下蔡”。中國重複的地名加上“上”、“下”作為區別是常見現象,所以“下彤”、“下縈”、“下姑留”等也都應該是地名。由此可知“某丘”也應該是祭禱處所之地名,而不是祭禱對象。
  賈連敏先生對“丘1”、“丘2”不加分別,是有問題的。“丘2”既與“大邑”、“中邑”、“小邑”並列,應該和“邑”一樣,是一種基層地域區劃單位或居民組織單位。《左傳·僖公十五年》“敗于宗丘”,杜預注云:“丘,邑也。”是“丘”與“邑”同類。《周禮·地官·小司徒》云:“九夫為井,四井為邑,四邑為丘。”其他古書也多有“四邑為丘”之語。[28]可知“丘”比一般的“邑”要大。古代祭祀是大事,自貴族以至平民都有貢納犧牲的義務。如 《禮記·月令》云:“季冬……乃命同姓之邦,共寢廟之芻豢。命宰歷卿大夫至於庶民土田之數,而賦犧牲,以共山林名川之祀。”[29]又《曲禮下》“犧賦為次”下孔穎達疏云:“祭祀,賦斂邑民供出牲牢,故曰‘犧賦’。”而庶民的貢納正是以“邑”、“丘”等為單位的,如《周禮·地官·小司徒》云:“乃經土地而井牧其田野,九夫為井,四井為邑,四邑為丘,四丘為甸,四甸為縣,四縣為都,以任地事而令貢賦,凡稅斂之事。乃分地域……凡小祭祀,奉牛牲,羞其肆。”所以“大邑以牛”、“中邑以豢”、“小邑[以□]”、“丘以□”正是說明不同級別的居民組織應該貢納何種祭牲。祭禱文書簡中祭里、社多用“豢”、“”、“冢”、“*”等豕牲,應該都屬於中邑或小邑。用牛牲之例如“獻二社一牛一*”(甲三354)、“*(社)一牛*”(零43),應該是大邑所屬之社。丘比一般的邑要大,祭禱其所屬里、社大概也應該用豢或牛。
  《左傳·隱公十一年》:“鄭伯使卒出豭,行出犬雞,以詛射潁考叔者。”“大邑以牛”、“中邑以豢”、“小邑[以□]”、“丘以□”與“卒出豭”、“行出犬雞”句式相同。“卒”、“行”是軍隊編民單位,“邑”、“丘”是地方編民單位。“卒出豭”、“行出犬雞”即卒以一豭、行以一犬或一雞,對射潁考叔者進行詛咒;“大邑以牛”、“中邑以豢”、“小邑[以□]”、“丘以□”,即大邑出一牛,中邑出一豢,小邑和丘也各出相應級別的一牲,為平夜君成禱病於社稷。還有句式類似而省略動詞的例子,如秦惠文王禱病玉版銘文“三人一家”、“人一家”,李家浩先生說:“‘三人一家’似是三人供一‘家’的意思。”[30]可信。凡此可以進一步說明“丘以□”之“丘”應該是地域區劃名或居民組織名。
  綜上所述,祭禱文書簡中包含的基層居民組織有“丘”,而沒有“遂”,“述”讀為“遂”是不可信的。如果本文(一)的考釋可信,“述”倒可以作爲考察“閭”這一級別居民組織的間接材料。
   
  (編者按:本文收稿日期為2007年1月7日。)


[1]賈連敏:《新蔡葛陵楚簡中的祭禱文書》,《華夏考古》2004年3期。本文凡引賈先生說皆出此文,不另注。
[2]參看拙文《新蔡簡中的祝號簡研究》,簡帛網,2006-12-9。
[3]古代常以行政區劃單位作為居民組織稱謂,如“里”、“州”、“遂”等,參看李家浩:《齊國文字中的“遂”》,載《著名中年語言學家自選集·李家浩卷》46頁,安徽教育出版社,2002年12月。為求行文簡潔,本文一律使用“居民組織”。
[4]楊華:《戰國秦漢時期的里社與私社》,簡帛網,2006-3-26。
[5]”字又見於甲三345-2,張新俊先生釋為“醯”字異體,似可信。不過張先生認為“‘醯’在簡文中用作神祇的名稱,乃古楚地人祭禱的對象”,恐不可從。“醯取”當是地名,是祭禱的處所,不是祭禱對象。
[6]”字又見於甲三325—1“(豢),丘、桐*”。
[7]此“甸”字作,西周晚期克鐘“甸”字作“”(《集成》1-204),形體接近。
[8]此字原形作,疑中間所從為“貴”省。“”疑是“荷蕢”之“蕢”的異體。“丘”又見於乙四94“丘之*”。
[9]”字原形作,疑是西周金文“眉壽”之“眉”(“沬”字初文)的省寫。
[10]徐在國:《新蔡簡中的兩個地名》,載中國文字學會、河北大學漢字研究中心編:《漢字研究》第一輯535頁,學苑出版社,2005年6月。
[11]此疑是“圅”字。
[12]所謂“肥”字原形作“”,甲三240“肥”字作“”,形體不同。
[13]宋國定、賈連敏:《新蔡“平夜君成”墓與出土楚簡》,北京大學、達慕思大學、中國社會科學院主辦“新出簡帛國際學術研討會”提交論文,北京,2000年8月;載艾蘭、邢文編:《新出簡帛研究》,文物出版社,2004年12月。
[14]陳偉:《新蔡楚簡零釋》,《華學》第六輯95頁,紫禁城出版社,2003年6月。
[15]楊華:《戰國秦漢時期的里社與私社》,簡帛網,2006-3-26。
[16]《度地》原文作“百家為里,里十為術,術十為州,州十為都”,此從李家浩先生說校改。參看李家浩:《齊國文字中的“遂”》,載《著名中年語言學家自選集·李家浩卷》44~46頁,安徽教育出版社,2002年12月。
[17]參看李家浩:《齊國文字中的“遂”》,載《著名中年語言學家自選集·李家浩卷》46頁。
[18]關於“倌人”,參看陳偉:《包山楚簡初探》115~120頁,武漢大學出版社,1996年8月。
[19]關於“膚人”,參看陳偉:《包山楚簡初探》93頁。
[20]陳偉:《包山楚簡初探》116頁。
[21]“隓”本從“又”從“土”,不從“左”,字形辨析參看李學勤:《論公盨及其重要意義》,載《中國歷史文物》2002年6期7~8頁;裘錫圭:《公盨銘文考釋》,同上14頁。
[22]孫詒讓:《周禮正義》第6冊1684頁,中華書局,1987年12月。
[23]此處標點據王文錦、陳玉霞點校孫詒讓《周禮正義》第3冊645頁引文,中華書局,1987年12月。
[24]參看楊寬:《西周史》395~425頁,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11月。
[25]參看宗福邦、陳世鐃、蕭海波主編:《故訓匯纂》2402頁,商務印書館,2003年7月。
[26]參看楊寬:《西周史》395~425頁。
[27]楊華:《戰國秦漢時期的裏社與私社》,簡帛網,2006-3-26。
[28]參看宗福邦、陳世鐃、蕭海波主編:《故訓匯纂》23頁。
[29]此處標點據王文錦:《禮記譯解》235頁,中華書局,2001年9月。
[30]李家浩:《秦駰玉版铭文研究》,载《北京大学中国古文献研究中心集刊(二)》106页,北京燕山出版社,2001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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