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沫之陳》劄記
作者:李強  發布時間:2007-03-14 00:00:00

(安徽大學05歷史文獻學研究生)

(首發)

  近日筆者偶讀陳劍先生大作《上博竹書〈曹沫之陳〉新編釋文(稿)》[1],覺得其中有一些說法還可商榷,現書寫如下,以求方家指正。
  1、“非山非澤,亡有不民”
  按:“非”字,據《說文》:“非,違也……取其相背。”而“違”字據《說文》:“離也。”《左傳·莊公四年》:“夏,紀侯大去其國,違齊難也。”是“違”字有“避開”之義;而據《尔雅·釋詁》:“違,遠也。”《左傳·僖公九年》:“天威不違顏咫尺。”是“違”字亦有“遠”義,如此則“非”字本身就有“避開”、“偏遠”的意思,無煩通假。而據簡文,其強調之點顯然是魯國之地,綜合前後文義,以釋作“僻遠(的山澤)”為佳。
  2、“不和於邦,不可以出豫(舍)”
  按:下文[簡22]、[簡23]曰:“三軍出,君自率,必聚群有司而告之……期會之不難,所以為和於豫。”文中之“期會”,明顯是指軍隊準時集結。如果“豫”作“舍(軍隊駐紮或是軍隊駐紮的地方)”解,那麽“為和於豫”的舉動就必然是發生在軍隊集中之後的駐紮之地;但是根據文中“期會之不難,所以為和於豫”一句,“為和於豫”是“期會之不難”的先決條件,必然發生在“期會”之前,這樣就出    現了一個問題:“為和於豫”究竟是發生在“期會”之前還是之後呢?由此可知“豫”字解作“舍(軍隊駐紮或是軍隊駐紮的地方)”不妥。從文字學角度考慮,“豫”字古有“預備”之義,如《易·系辭下》:“重門擊柝,以待暴客,蓋取諸豫”即是,《玉篇·象部》:“豫,逆備也。或作預”亦是。從軍事、歷史角度考慮,無論古今,戰爭中正式開戰之前必須預先將戰鬥所需的人員、物資集中在預定地點簡而言之,即戰爭動員。而在春秋時期還不存在後世的大一統皇權,諸侯國的人力、物力的調動權是分散在國君和國君之下的各級領主手中的,且春秋時文武職不分,平時治民之官即戰時之將帥,倘若國君和下級領主不和,那麽就不可能充分動員國內的人力物力去進行戰爭,因此簡文中曹沫才會建議國君在率軍出征之前要“聚群有司而告之”,做好內部的團結工作,否則很容易導致戰爭失敗。所以筆者以為“豫”字解作“預備”較妥。
  3、“五人以伍,一人又(有)多,四人皆賞,所以爲斷”
  按:陳劍先生釋“斷”字為“裁斷”。但是從下句中的“所以為”、“所以”,從中可以看出:(1)、綜合上下文,“毋退”、“同死”指的都是士卒。(2)、不論是“毋退”還是“同死”,都是強調士卒一致行動之意。但是如依陳劍先生所釋,則:(1)、這樣所省略的主語就是將帥或者是國君,因為士卒是沒有裁斷之權的。(2)、和上下文強調的士卒一致行動之意不合。
  《說文》:“斷,截也。”所截之處必然整齊,故“斷”字可引申出整齊之義:《廣雅。釋詁》:“斷,齊也。”王念孫《疏證》:“斷……今人狀物之齊曰斬齊,是其義也。”是“斷”字有“齊”義。文中“斷”字正可釋作“齊”,如此則與上下文相合,且無主語不一致之病,所以文中之“斷”字釋作“齊”為妥。
  4、 “牪,尔正;不牪,而或興或康以會”
  按:牪:牛字本身有性格固執、與人頂撞之義,例如:《北史·邢巒傳附邢昕》:“昕好忤物,人謂之牛.”
  正:《說文》釋“正”曰:“正,是也。從止一……古文正從二。二,古上字。”《說文》中字凡從“一”者而“一”又上者,則多與天有關,如“天”、“帝”(古書中屢有“上帝”,甲骨卜辭中屢見“帝降……”之句)。“”字之左為“示”,而《說文》釋“示”字曰:“天垂象,見吉凶,所以示人也,從二。”據《說文》“帝”字條:“二,古文諸丄字皆從一,篆文皆從二。二,古文丄字。”可知“”字和“正”字一樣,同屬與天有關之字;而“”之右旁為“工”字,古時從“工”之字多有混亂、驚亂之義,如“訌”、“”皆是。“正”字古時與“政”字通假,而“”字又有混亂之義,則“正”之義就可以解釋為“政治混亂”。
  或:《說文》曰:“或,邦也。”
  興:《說文》曰:“起也,從舁,從同,同力也。”
綜合以上所說,此句大意是:“固執而不圓通,國家政治就會混亂;不固執,國家就會安定、團結,就可以順利集結(軍隊)。”
  5、“卒欲少以多”
  按:欲:《文子·微明》:“心欲小,志欲大。”據此古時“欲”字有“需要”、“應該”之義。
  以:《左傳·僖公五年》:“宮之奇以其族行。”《國語·周語中》:“(宮辰)乃以其屬死之。”據此,以字在古時有“率領”、“統帥”之一。
  綜上所述,本句大意應為:“士卒應該以少數來統帥多數。”
  6、“紳(陳)功尚賢”
  按:陳劍先生釋“紳”為“陳”,似乎可通。但是細觀上下文[簡20]、[簡21]“毋獲民時,毋奪民利。紳功而食,刑法有罪而賞爵有德”和簡[36]“紳(陳)功尚賢。能治百人,使長百人;能治三軍,思(使)帥。這幾句話的主語顯然國君。然而如果“紳”通“陳”,則這句話的意思就是:“(戰士)憑藉功勞而得到食邑”,其主語就變成了“戰士”,和上下文不合。所以“紳”字之義有進一步探討的必要。
  “紳”字本義是官員腰上所系的帶子,如果作動詞用的可以釋作“授官”,如此則此句之義為:“(國君)賜予有功之人官爵、食邑。”這樣文從字順,和上下文也不衝突,就不必通假為“陳”字。

  (編者按:本文收稿日期為2007年3月11日。)


[1]陳劍:《上博竹書〈曹沫之陳〉新編釋文(稿)》,簡帛研究網2005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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