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作者:范常喜  發布時間:2007-04-28 00:00:00

(中山大學中文系2004級博士生)

(首發)

  【摘要】本文重點討論《上博五·三德》12、20號簡中被整理者釋作“出(?)”、“付(?)”、“”、“”、“”的幾個字,尤其是對幾個殘字作了重新擬補和訓釋,同時也就相關詞句的理解談了一點想法。
  【關鍵詞】上博五;三德;楚簡
   
  《上博五·三德》第12和20號簡中由於有幾個殘字,從而導致文意較難理解,研究者對此雖然做了多方努力,但仍不能令人滿意。本文欲在學習諸家研究成果的基礎上,試對這兩支簡文中幾個殘字重作擬補,同時對相關詞句的解釋談一點不成熟的意見。

一、諸家觀點

  《上博五·三德》12-20:監川之都,(岸)之邑,百(乘)之(家),十室之(?),宮室汙池,各(慎)亓厇(度),母(毋)(失)亓道。出(?)欲殺人,不(飲)不飤(食)。秉之不固 ,【簡12】付(?)之不。至型(刑)(以)(哀),(去)(以)(謀)。民之所欲,(鬼)神是有(祐)。(慎)(守)虛……【20】
  對於上列簡文的編聯、殘字的擬補以及其中數個難詞的解釋,主要有以下幾種觀點。[1]
  1.整理者并未將兩支簡文相連,同時認為:出欲殺人,第一字殘,疑是“出”字,讀為“絀”。付之不,“”待考。“至型”,“”疑讀“依”或“哀”。“”此句含義待考。[2]
  2.陳劍先生認為:簡12與簡20也可能當連讀,但把握不大。兩簡相連處文句為:“……□欲殺人,不飲不食。秉之不固,【12】□之不。至(致)刑(以)哀,矰去以(謀?悔?)。民之所欲,鬼神是祐。慎守虛□*【20】”“欲殺人”上之字原釋文疑是“出”,並括注問號表示不肯定。細審此字筆意,確實與“出”不類,而更像“庚”字或“康”字的頭部。此字正當竹簡殘斷處,其下半當還有殘去的筆畫。簡20首字殘去大半,難以斷定到底是何字。
  考慮上兩簡可以連讀的理由主要是,“秉之不固,□之不”兩句結構相同;簡20的“至(致)刑(以)哀”與簡12的“□欲殺人,不飲不食”意義上似也相呼應。但由於“”字不能確識,此處的連讀還不能肯定。
  “”字也見於郭店《唐虞之道》簡13:“[吳(虞)]用),夏用戈,正(征)不備(服)也。”《郭店楚墓竹簡》159頁注[一八]以為從“畏”聲而讀為“威”。如此釋可靠,則“秉之不固,□之不”句無韻,以上編聯就成問題了。不過我們也要考慮,“”字是否也有當據此處連讀的簡文改釋為與“固”押韻的魚、鐸部字的可能呢?《唐虞之道》“”與“戈”並見對舉,《尚書·顧命》云“一人冕執瞿”,“瞿”是戟一類的兵器,或作“戵”、“鑺”。結合《三德》“”與“固”押韻看,“”字是否可以往釋為“戵”的方向考慮呢?謹志此存疑待考。[3]
  3.袁金平先生同意陳劍先生的編聯,并指出:
  盂鼎銘文(《集成》5·2839)有“鬼方”一語,“鬼”形作。《三德》20號簡中的“”去掉所從“心”後,則與此形甚似,當分析為從心,鬼聲。於簡文應讀為“危”,與前“固”字相對成文。從鬼之字與從危之字典籍每見通假,此不贅舉。簡20首字只殘留一些筆劃,原釋文疑為“付”字。這裏我們大膽推測,此字當是“”,其左半乃(它)之殘,在簡文中讀為“弛”。“弛”有捨棄之意。《廣韻·紙韻》:“弛,釋也。”《集韻·紙韻》:“弛,舍也。”《左傳·莊公二十二年》:“赦其不閑於教訓,而免於罪戾,弛於負擔。”杜預注:“弛,去離也。”《淮南子·原道》:“人不弛弓,馬不解鞍。”高誘注:“弛,舍也。”弛又作施。《論語·微子》:“君子不施其親,不使大臣怨乎不以。”朱熹集注:“施,……,遺棄也。”這樣,“秉之不固”與“弛之不危”不僅句式相同,意義上也是相輔相對,從而印證了陳劍先生將12、20號連讀的正確性。陳先生在其文末提到一個“固”、“”押韻問題,我們認為似乎不必拘泥於此端。[4]
  4.曹峰先生也贊同陳劍先生的編聯,並認為:
  “出(?)欲殺人,不飲、不食■。秉之不固,付(?)之不。至刑以哀,去以悔。”一句主題就是關於“殺人”的態度。“殺人”有可能是在戰場,有可能是在刑場,這在《三德》中看不出來,可能兩者兼顧。關於戰場殺人,《老子》三十一章有一段名言“夫佳兵者,不祥之器。物或惡之,故有道者不處。君子居則貴左,用兵則貴右。兵者不祥之器,非君子之器,不得已而用之。恬淡為上,勝而不美。而美之者,是樂殺人。夫樂殺人者。則不可得志於天下矣。吉事尚左,凶事尚右。偏將軍居左,上將軍居右。言以喪禮處之。殺人之眾,以哀悲泣之,戰勝以喪禮處之。”可見以老子為代表的道家的態度是,雖然有時不得不殺人,但決不看作是高興的事情,而要哀悲的心情處之。我們認為,《三德》的立場是一致的,所謂“不飲”、“不食”、“以哀”、“以悔”都表達了同樣的態度。“至刑”就是極刑,亦即殺人。“秉之不固,付(?)之不”意義不明,筆者猜測是對受刑者以最後的寛仁,雖然“秉之”即抓住他,但“不固”,即不禁錮。而且“付(?)之不”,即不加威嚇。“”字從心從鬼從戈。相同字形也見於郭店楚簡《唐虞之道》簡13“□□用),夏用戈,征不服也。”整理者以為從“畏”聲而讀為“威”。所以此字恐為“威”字假借。“悔”字原作“謀”,雖然相同字形在《三德》簡13中讀為“謀”,但此處讀為“謀”不可解,所以應是“悔”的假借字或異體字,為“悔恨”之意。“以哀”、“以悔”意義相近,都是一種沉痛之狀。
  李零先生釋為“付(?)”的字,因竹簡殘斷,無法判讀,袁金平先生認為該字讀為“弛”。“弛”有捨棄之意。如果果然可以釋作“弛”,那不應是“捨棄”之意,而是“和緩”之意,與“不威”意思相通。
  整句的意思可能是,“想到要去做殺人這件可悲之事,便不飲不食。雖然抓住受刑者,但不禁錮(不虐待)他,和緩待之,不威嚇他。對處人極刑這件事表示悲哀、表示悔恨。”這種思想在總體上和《老子》三十一章相一致。[5]

二、我們的意見

  從上列諸家觀點可知,陳劍先生對簡文的編聯相對合理,所以下面的討論皆在陳劍先生編聯的基礎上進行,當然我們最後的結論也會進一步證明陳先生的這種編聯是正確的。
  1.出(?)欲殺人
  其中的“出”字殘缺,原簡文作:(此殘字前後簡文參見右下所附簡影)。整理者懷疑是“出”字;陳劍先生認為:“殘畫更像‘庚’字或‘康’字的頭部。此字正當竹簡殘斷處,其下半當還有殘去的筆畫”。不可否認,此字殘存的上半部分確如陳劍先生所言,很象楚文字中常見“庚”、“康”二字的頭部,當然也跟“奉”、“毛”等字的頭部相類似,但這些字置入前後簡文中似乎均難以講通,所以此殘字當非上述諸字之殘。依據此字所殘存的筆畫,同時考慮前後文意,我們懷疑此殘存偏旁可能是“老”字的上半部分。楚文字中“老”及從“老”之字作如下諸形:
  老:(郭·老甲35)(包237)(包217)(郭·唐23)
  孝:(郭·老丙3)(郭·六22、40)(上博一·詩6)
  (郭·語一55)(郭·語三6)(郭·語三8)
  (郭·唐7、9、24)
  壽:鐘)(五子申盞)(欒書缶)(包68)
  耆:(包68)(上博一·緇6)
  
  附:上博五《三德》簡12簡影節錄
  從上列字形可知,楚文字中的“老”旁,其上半部分中的上豎可以是側頭也可以不側頭,其中不側頭者與我們要討論的殘字幾乎相同,所以我們懷疑其為“老”字的上半部分。此字的下部所殘部分,我們猜測當為“旨”字,整字即上列“耆”字,在此當讀作“嗜”,“嗜”多為“愛好”、“貪求”之義,如:
  《漢書·于定國傳》:“少時耆酒多過失。”顏師古注:“耆,讀曰嗜。”
  《國語·楚語下》:“吾聞國家將敗,必用姦人,而嗜其疾味。”韋昭注:“嗜,貪也。”
  《管子·入國》:勸子弟精膳食,問所欲,求所嗜,此之謂老老。
  《韓詩外傳》卷五:耳欲聽宮商,鼻欲嗅芬香,口欲嗜甘旨,其身體四肢欲安而不作。

  由此可見,“嗜欲殺人”其大意當為“嗜好殺人”,而“嗜殺逞欲”則會“亂國失政”,為從政者尤其是君主之大忌,文獻中此類記述多見,如:
  《上博五·季》10:好刑則不祥,好殺則作亂。
  《孟子·梁惠王》卒然問曰:“天下惡乎定?”吾對曰:“定于一。”“孰能一之?”對曰:“不嗜殺人者能一之。”……今夫天下之人牧,未有不嗜殺人者也,如有不嗜殺人者,則天下之民皆引領而望之矣。
  《老子》:兵者不祥之器,非君子之器,不得已而用之,恬淡為上。勝而不美,而美之者,是樂殺人。夫樂殺人者,則不可得志於天下矣。
  《左傳·僖公二十三年》:周書有之,乃大明服,己則不明,而殺人以逞,不亦難乎?民不見德,而唯戮是聞,其何後之有?
  《韓詩外傳》卷四:今君用財若無窮,殺人若恐弗勝,君若弗革,天殃必降,而誅必至矣。
  《史記·項羽本紀》:夫秦王有虎狼之心,殺人如不能舉,刑人如恐不勝,天下皆叛之。

  可見簡文中的“嗜欲殺人”當與上列文獻中告誡君王不要“逞欲殺人”的記述相類似,當是從政者不應有的一種惡嗜。
  2.(飲)不飤(食)
  此句句意較為明晰,與文獻中的“不飲酒”、“不食肉”相近似。不過我們想重點說明的是此語出現的語境。文獻中較為常見“不飲”、“不食”的相關記述,如:
  《公羊傳·成公八年》:鞌之戰,齊師大敗。齊侯歸,弔死視疾,七年不飲酒,不食肉。晉侯聞之曰:“嘻,奈何使人之君,七年不飲酒,不食肉,請皆反其所取侵地。”
  《禮記·曲禮下》:歲凶,年穀不登,君膳不祭肺,馬不食穀,馳道不除,祭事不縣,大夫不食粱,士飲酒不樂,君無故玉不去身,大夫無故不徹縣,士無故不徹琴瑟。
  《上博四·曹》10-12:莊公曰:“曼(晚)哉,吾聞此言。”乃命毀鐘型而聽邦政。不晝寢,不飲酒,不聽樂,居不褻(文),食不貳滋(?)。……兼愛萬民,而亡有私也。[6]

  從上舉三例可知,“不飲”、“不食”多為君王或者從政者犯錯後采取的補救措施,第一例是因為打了敗仗,第二例是由於“歲凶”,最後一例是由於魯莊公鑄“大鐘”,但曹沫告訴莊公“今邦彌小而鐘愈大,君其圖之”,莊公聽後表示後悔,隨即采取了“不飲”、“不飲”的方法來悔過。據此推測,簡文中的“不飲不食”亦當是指君王或者從政者一種罪己的懺悔方式,這與《三德》全篇“多言天地与刑德之关系,并告诫君主修身修政的一些必要事项”的主體內容也恰相一致。
  3.秉之不固
  曹峰先生將此句語譯為“雖然‘秉之’即抓住他,但‘不固’,即不禁錮。”我們認為其中的“秉”義當為“秉持”,這也是“秉”在文獻中的常見義項,而且一般多用來表示秉持國政,如:
  《詩·小雅·節南山》:維周之氏,秉國之均,四方是維。……誰秉國成,不自為政,卒勞百姓。
  《漢書·孔光傳》:君秉社稷之重,總百僚之任。
  《後漢書·何進傳》:及秉朝政,陰規誅之。
  《史記·太史公自序》:春秋之後,陪臣秉政。
  《後漢書·鄭太傳》:今明公秉國平正,討滅宦豎,忠義克立。

  從上列相關文獻記載推知,簡文“秉之不固”大意為“秉持國政不會穩固。”
  4.付(?)之不
  此句整理者無釋,曹峰先生認為其意為:“和緩待之,不威嚇他。”“付(?)之不”中所謂的“付”,原簡文作。由於上端殘失,所以整理者釋作“付”時後括注問號,表示疑莫能定。陳劍先生說:“簡20首字殘去大半,難以斷定到底是何字。”楚文字中“付”及從“付”之字多作如下諸形:
  付:(包39)(包91)
  *(包49)(包164)
  比較可知,*與上列“付”字左部“亻”旁存在較大差異。此字上部殘損,右部“又”旁上端當仍有筆畫,所以不太可能是“付”字。袁金平先生推測此字當是“”,其左半乃(它)之殘,在簡文中讀為“弛”,意為捨棄。我們認為袁先生的這一觀點值得重視,此字確當為“”字之殘。“”字亦見於郭店簡,下面將此字完整的形體及楚文字中“它”及從“它”之字例舉如次:
  *(郭·尊37)(郭·尊38)
  它: (包164)(上博二·容20) (郭·老甲33)(郭·六14)
  佗:(包161)(包102)    *(天策)(天策)
  (天策)  紽:(上博五·季3)  (上博二·容6)
  與上列字形相比較可知,袁金平先生將*釋作“”是可以信從的,不過袁先生將其讀作“弛”,解為“捨棄”則不一定合適。“”即“”字,《說文》:“也,从攴也聲,讀與施同。”文獻中多作“施”,而且多出現在“施政”、“施法”、“施令”等與從政者有關的用語當中。如:
  《管子·大匡》:小侯既服,大侯既附,夫如是始可以施政矣。
  《後漢書·濟南王劉康傳》:大王以骨肉之親,享食茅土,當施張政令,明其典法,出入進止,宜有期度。
  《周禮·天官·大宰》:施法於官府而建其正。
  《史記·秦本紀》:鞅之初爲秦施法,法不行,太子犯禁。
  《易·姤》:“后以施命誥四方。”孔穎達疏:“人君法此以施教命,誥於四方也。”
  《鬻子·道符五帝三王傳政甲》:發教施令爲天下福者謂之道,上下相親謂之和。

  據此可知,簡文中的“施”亦當與上列文獻中的“施”義相近,當可理解為“施政”或者“施法”。“”字原簡文作。陳劍先生改隸作“”,并依韻讀懷疑是“戵”字;袁金平先生不同意陳劍先生的懷疑,認為此字當分析為從心,鬼聲,於簡文應讀為“危”;曹峰先生則據郭店簡整理者的意見讀作“威”。我們認為曹峰先生的讀法較為合理,此字當讀作“威”。下面結合郭店簡及古璽文字稍作補充。正如諸家所說,“”字見於《郭·唐》第13號簡,前後辭例作:
  《郭·唐》12-13:咎(皋)(陶)內(入)用五型(刑),出弋兵革,辠(罪)涇〈淫〉(暴)[也,虞]用(威),(夏)用戈,正(征)不備(服)也。[7]
  郭店簡中被整理者隸作“”的那個字,原簡文作,比較可知與《三德》中的當為一字無疑。郭店簡整理者認為此字從“畏”聲而讀為“威”。[8]我們認為這一釋讀可從,楚簡中“愄”字多作如下諸形:
  (郭·老甲9)(郭·老丙1)(郭·緇30)
  (郭·唐13)(郭·尊33)(郭·性52)
  比較可知,“”字左部所從與上列“愄”字基本相同,郭店簡整理者將“”隸作“”是可取的。“”的基本聲符是“畏”,而“畏”、“威”多可相通,所以整理者將其讀作“威”可從。此字從戈愄聲,當即武力之威的專字。“威”有“威嚴”、“武力”義,文獻中習見,如:
  《老子》:“民不畏威,則大威至。”高亨正詁:“言民不畏威,則君之威權礙止而不通行也。”
  《孫子·九地》:“信己之私,威加於敵,故其城可拔,其國可隳。”杜牧注:“但逞兵威加於敵國,貴伸己之私欲。”
  《史記·司馬穰苴列傳》:用兵行威,大放穰苴之法,而諸侯朝齊。

  最後一例《史記·司馬穰苴列傳》中“用兵行威”一語正可同簡文“[虞]用(威),(夏)用戈,正(征)不備(服)也”相對參。聯繫前文“皋陶內用五刑,出式兵革,辠淫暴[也]。”似亦可說明將其讀為“威”是正確的。
  此外,戰國古璽中有一與簡文“”相近之字,似可作為“”讀作“威”的旁證。此字原形作:
  (璽彙2674)(璽彙1628)
  羅福頤先生將其隸作“”,並指出:“今璽文中有鄭亡之名,傳世周盂鼎銘畏字亦從戈,鄭亡,當即鄭亡畏。”[9]而《說文·女部》“媿”字或體作“愧”,由此可見,古璽中的“”與郭店簡及上博簡中的“”極可能是一字之異體。
  通過上述所列相關補充材料可知,《上博五·三德》中的,確當即郭店簡中的字,陳劍先生隸作“”可從,不過懷疑是“戵”字則似不確。曹峰先生將其讀為“威”可取,不過其義并不是曹峰先生所說的“威嚇”。“不威”一詞文獻常見,如:
  《論語·學而》:“君子不重,則不威,學則不固。”何晏集解引孔安國曰:“言人不能敦重,既無威嚴,又不能識其義理。”
  《國語·晉語三》:失刑亂政,不威。
  《管子·形勢》:獨國之君,卑而不威。

  我們認為,簡文中的“(威)”當與上列文獻中的“威”字相近,當為“威嚴”之義。“施之不威”意即“施行政教或者法令就沒有威嚴了”。從上引文獻中“不威”的用例可知,從政者如果“失刑亂政”則會“不威”,而簡文前面說“耆(嗜)欲殺人”,亦當為亂政之舉,所以產生“(施)之不(威)”的後果也當是情理之中的事情了。
  5.至型(刑)(以)(哀)
  “至刑”,整理者讀作“致刑”。曹峰先生如字讀,理解為“極刑”。我們認為這種理解似不確,文獻中常見與“致刑”義近的“致罰”、“致法”,如:
  《尚書·多士》:“厥惟廢元命,降致罰。”孔傳:“其惟廢其天命,下致天罰。”
  《左傳·定公四年》:天誘其衷,致罰于楚,而君又竄之。
  《史記·萬石張叔列傳》:慶倖得待罪丞相,罷駑無以輔治,城郭倉庫空虛,民多流亡,罪當伏斧質,上不忍致法。
  《漢書·吳王劉濞傳》:匈奴攻代,仲不能守,棄國間行,走雒陽,自歸,天子不忍致法,廢為合陽侯。

  在上述文獻中“致罰”、“致法”分別可理解為“施加懲罰”、“以法治罪”,所以據此推測,簡文中的“至(致)刑”也當與此義近,整理者將“至”讀作“致”可從。“”,“”當即“台(以)”字,其下部所從“心”旁當為“口”旁之異,相同字形還見於鄂君啟節。[10]”字整理者懷疑當釋“依”或“哀”。陳劍、曹峰兩位先生均讀作“哀”,曹峰先生譯為“哀憐”,可從。“至(致)型(刑)台(以)(哀)”大意為“要以哀憐之心施加刑罰”,如此理解也與接下來的“矰去以悔”在句式上更相一致。
  6.(去)(以)(謀)
  整理者認為“,此句含義待考。”陳劍先生將“”釋作“矰”,對照簡影可知陳先生的釋讀是正確的。“矰”是一種系有生絲繩以射飛鳥的箭,文獻中常見,如:
  《呂氏春秋·直諫》:“荊文王得茹黃之狗,宛路之矰,以畋於雲夢,三月不反。”高誘注:“矰,弋射短矢。”
  《楚辭·九章·惜誦》:矰弋機而在上兮,罻羅張而在下。
  《史記·老子韓非列傳》:走者可以為罔,遊者可以為綸,飛者可以為矰。

  “矰”系有絲繩,可以回收,所以簡文可能是用其引申義,“矰去”意為“把逃離的人追捕回來”。古漢語多名動同詞,所以“矰”在簡文中用作動詞也不奇怪。“”字,整理者讀作“謀”;陳劍先生懷疑或讀作“悔”,或讀作“謀”;曹峰先生讀作“悔”。 “”字多見於《上博三·周易》,而且多用為“悔”[11],所以曹峰先生將其讀作“悔”可從,義為“悔恨”。“矰去以悔”大意為“要以悔恨的心情來追捕逃離的人。”
  7.(慎)(守)虛
  “慎守”即謹慎地守持,文獻中在告誡君王應當注意之事時多用此詞,如:
  《管子·霸言》:是以聖王務具其備而慎守其時,以備待時。
  《大戴禮記·曾子天圓》:聖人慎守日月之數,以察星辰之行。
  《逸周書·程典》:故選官以明訓,頑民乃順,慎守其教,小大有度。
  《淮南子·主術訓》:夫目妄視則淫,耳妄聽則惑,口妄言則亂。夫三關者,不可不慎守也。
  “虛”當即虛心、謙虛,這也是君子、從政者尤其是君王應當高度重視的一種修養,如:
  《易·咸》:君子以虛受人。
  《六韜·大禮》:文王曰:“主位如何?”太公曰:“安徐而靜,柔節先定。善與而不爭。虛心平志,待物以正。”
  《春秋繁露·立元神》:故為人君者……虛心下士,觀來察往,謀於眾賢,考求眾人。
  《淮南子·主術訓》:夫人主之聽治也,虛心而弱志,清明而不闇。
  《漢書·霍光傳》:光每朝見,上虛己斂容,禮下之已甚。

  “”字殘缺,原簡文作。我們懷疑此字當為“信”字之殘,楚文字中“信”字常見,字形如:
  (上博五·三15)  (包90)(包144)(郭·尊33)(郭·老丙2)
  比較可知,殘字與同篇15號簡“信”字的上部相同,如果再結合此句文意,釋為“信”應該是合適的。“信”同樣也是君王應當“慎守”的內容,文獻中多有述及,如:
  《上博二·從甲》1-2:昔三戈(代)之明王之又(有)天下者,莫之(予)也,而□取之,民皆以爲義,夫是則(守)之以信,(教)之以義,行之以豊也。
  《左傳·昭公六年》:昔先王議事以制……行之以禮,守之以信,奉之以仁。
  《司馬法·定爵》:居國惠以信,在軍廣以武。
  《關尹子·三極》:聖人知我無我,故同之以仁……知言無我,故守之以信。
  《新書·脩政語上》:故禹與士民同務,故不自言其信,而信諭矣。故治天下,以信為之也。

  由此可知,“(慎)(守)虛(信)”意為“謹慎地持守虛心和信用”。

結  語

  通過對《上博五·三德》12、20號簡中被整理者釋作“出(?)”、“付(?)”、“”、“”等幾個字的重新擬補和疏釋,我們可以把這段簡文重釋作“耆(嗜)欲殺人,不(飲)不飤(食)。秉之不固 ,(施)之不(威)。至(致)型(刑)台(以)(哀),矰(去)(以)(悔)。民之所欲,(鬼)神是有(祐)。(慎)(守)虛信……”。簡文大意為:“逞欲嗜殺,殺人後即使再用不飲不食的方法來罪己懺悔,那么秉執國政也不會穩固了,實施政令法度也不會再有威嚴了。要以哀憐之心施加刑罰,要以悔恨的心情來追捕逃離的人。按照人民的愿望來執政,那么鬼神就會保祐你。謹慎地持守謙虛和信用……”
  由此可見,此段簡文主要是告訴君王對待殺戮刑罰所應持有的態度。“耆(嗜)欲殺人,不(飲)不飤(食)。秉之不固 ,(施)之不(威)。”是從反面指出君王不應當逞欲嗜殺,而“至(致)型(刑)台(以)(哀),矰(去)(以)(悔)。”則是從正面論述君王應該如何量刑施罰。“民之所欲,(鬼)神是有(祐)。”是最後的總結性話語。可見,依據這種擬補和訓釋,前後簡文讀來更加順暢,由此亦可證陳劍先生對此段簡文的編聯意見的比較合理的。
  最後需要說的是,雖然出土材料中殘字的“擬補”是一件即有意義又有趣味的事情,但畢竟“空白想象,命中率太低” [12]。由於簡文殘缺太甚,再加上個人能力所限,對於上述殘文的擬補,以及相關文句的訓釋意見,實不敢自專,懇請方家賜正。
   
  (編者按:本文收稿日期為2007年4月24日。文章標題原誤作“《上博五·三德》簡補議”,今作改正,敬祈見諒!)


[1]由於小文系舊稿修改而成,同時更限於目力,如有相關成果漏列,誠祈方家同好見諒。
[2]馬承源主編《上海博物館藏戰國楚竹書(五)》頁296、302,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年。
[3]陳劍《談談〈上博(五)〉的竹簡分篇、編聯與拼合問題》,簡帛網,2006年2月19日。
[4]袁金平《讀〈上博(五)〉札記三則》,簡帛網,2006年2月26日。
[5]曹峰《〈三德〉零釋(三)》,簡帛網,2006年4月11日。
[6]釋文據陳劍先生稍作調整,參見陳劍《上博竹書〈曹沫之陳〉新編釋文(稿)》,簡帛研究網,2005年2月12日。
[7] “也”、“虞”二字從李零先生擬補,參見李零《郭店楚簡校讀記》(增訂本)頁96,北京大學出版社2002年。“淫”、“暴”二字的釋讀參見拙稿《〈郭店楚墓竹簡〉中兩個省聲字小考》,簡帛網,2006年8月1日。
[8]荊門市博物館編《郭店楚墓竹簡》頁159注[一八],文物出版社1998年。
[9]羅福頤主編《古璽彙編·序》頁5,文物出版社1981年。
[10]參見李守奎編著《楚文字編》頁855,華東師范大學出版社2003年。
[11]參見馬承源主編《上海博物館藏戰國楚竹書(三)》頁179、181等,上海古籍出版社2003年。
[12]陳偉武師《試論出土古文字資料之擬補》(《華學》第5輯,頁179,中山大學出版社2001年)一文所引李零先生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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