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博二·容成氏》武王伐紂“誓詞”新釋
作者:范常喜  發布時間:2007-06-10 00:00:00

(中山大學中文系2004級博士生)

(首發)

引 言

  上海博物館所收藏的楚簡中,有《容成氏》一篇。全篇共存完、殘簡53枚,約2000多字,記敘了自上古容成氏至於西周文王、武王等古代帝王的事蹟,含有大量戰國時期古史傳說的重要信息,是近年來所出戰國楚簡中性質比較特殊的一篇。《容成氏》經過李零先生的整理及陳劍先生的重新綴連,簡文已基本可以通讀[1]。不過,由於本篇字數較多,且文辭古拗,再加上簡文的殘泐,均給研讀帶來了諸多的困難,研究者雖然做了不少的努力[2],但仍有不少疑難未能搞清。
  本文擬重點討論的是《容成氏》篇末談到武王伐紂時所講的一段“誓詞”。[3]《尚書》有“牧誓”一篇,《尚書序》云:“武王戎車三百兩,虎賁三百人,與受戰於牧野,作《牧誓》。”可見《牧誓》是周武王與紂作戰時的誓詞。《容成氏》中的這段“誓詞”正與《牧誓》相類,所以研究者大多以《牧誓》相關記載為準,將其與簡文相比對,這在一定程度上導致這段簡文無法完全讀通。有鑒於此,我們試著跳出這個過於“求同”的圈子,以前後簡文本身證簡文,同時輔以文獻中的其他相關記載,對簡文中這段武王伐紂“誓詞”試作新釋。
  為了便於討論,文中首先列出與“誓詞”相關聯的前後簡文,其次列出研究者對此段簡文的主要觀點,最後我們在諸位時賢研究的基礎上談一點自己的看法。

一、諸家觀點

  《上博二·容成氏》49-53:文王堋(崩),武王卽立(位)。武王【49】曰:“成惪者,(吾)敓(說)而弋(代)之。亓(其)卽(次),(吾)伐而弋(代)之。含(今)受爲無道,(昏)者百眚(姓),至(制)約者(諸)矦,天(將)(誅)焉,(吾)(勴)天畏(威)之。”武王於【50】是虖(乎)(作)爲革車千(乘),(帶)(甲)(萬)人,戊午=(之日),涉於孟(津),至於共、(縢)[4](閒),三軍大(範)。武王乃出革車五百(乘),(帶)(甲)三千,【51】(以)少(小)會者(諸)矦之帀(師)於(牧)之埜(野)。受不(知)亓(其)未又(有)成正(政),而(得)(失)行於民之唇[5]也,或亦(起)帀(師)(以)逆之。武王於是虖(乎)素(冠)(冕),(以)告【52】吝(閔)于天,曰:“受爲亡道,(昏)者百眚(姓),至(制)約者(諸)矦,(絕)穜(種)(侮)眚(姓),土玉水酉(酒),天(將)(誅)焉,(吾)天畏(威)之。”武王素(甲)(以)申(陳)於(殷)蒿(郊),而(殷)【53正】
   
  我們打算重點討論的是上列簡文中的第50號簡,這是一段武王討伐紂王時的“誓詞”,第53號簡所述內容與此大體相同,所以我們在討論時以50號簡為準。對於此段簡文的解釋,主要有以下幾種意見。[6]
  1.整理者
  者,“”讀“昏”,疑同《書·牧誓》的“昬棄”。“者”或讀為“捨”(“捨”是書母魚部字,“者”是章母魚部字,讀音相近)。至約,疑讀“制約”(“制”是章母月部字,“至”是章母質部字,讀音相近。),即“勴”,是贊助之義,《說文·力部》作“”,《爾雅·釋詁上》作“勴”。[7]
  2.孟蓬生先生
  至當讀為質。質約為同義連文,即訂立攻守同盟之義。《莊子·天道》:“走虛靜寂寞無為者,天地之平,而道德之至也。”《刻意》篇“至”作“質”。《史記·蘇秦列傳》:“至公子延。”《索隱》:“至當為質。謂以公子延為質也。”《史記·貨殖列傳》:“而郅氏鼎食。”《漢書·貨殖傳》作“質”。《左傳·昭公二十年》:“黃池之役,先主與吳王有質。”杜預注:“質,盟信也。”《戰國策》:“夫胡之與齊非素親也,而用兵又非約質而謀燕也,然而甚於相趨者何也?,何則?形同憂而兵趨利也。由此觀之,約於同形則利長,後起則諸侯可趨役也。”《戰國策·魏策》:“王速受楚趙之約而挾韓魏之質,以存韓為務,因求故地於韓,韓必効之。”《郝氏續後漢書》卷六十七:“魏晉雖亦通使於吳,而約質不終,削而不録云。”《周易·坎》六四:“內約自牖。”宋馮椅《厚齋易學》:“約,質言也。”[8]
  3.黃人二先生
  “昏者百姓”之“昏者”,整理者讀“泯捨”,“泯捨”意《尚書‧牧誓》之“泯棄”。案,此詞例第五三簡亦見,本簡文“者”字很少有讀為“捨”者,疑讀“泯諸”。“百姓”為“百官”,即《堯典》“平章百姓”之“百姓”也。《牧誓》於一般人民僅云“暴虐”,而不云“泯棄”。“泯諸百姓”意紂為“百姓”所泯,至於紂與“百姓”父師、少師(比干)、微子互相泯棄之狀況,可參《微子》一篇。簡文與《子羔》“堯之取舜也,從者(諸)卉茅之中”之“者”字,語法地位相若。[9]
  4.趙建偉先生
  “者”似可讀作“泯屠”,謂棄絕屠戮百姓。《尚書》的《泰誓》、《牧誓》謂商王封“作威殺戮”、“暴虐百姓”與此相近。[10]
  5.張通海先生
  “者”中的“”字釋為“昏”可從。“者”可讀為“諸”,下文51簡“諸”亦作“者”。“至約”中的“至”不必讀為他字,讀如字即可。至有“極、極端”義,如《易·坤》:“至哉坤元。”《孟子·離婁上》:“規矩,方員之至也。”“約”有“約束、節制”義,《論語·子罕》:“博我以文,約我以禮。”“至約”即“極端約束”這樣理解,能夠更加體現“紂為無道”的程度。[11]
  6.陳劍先生
  “勴”,助也;“威”,原寫作“畏”,兩字相通習見。“威”即《周易·系辭下》“弦木為弧,刻木為矢,弧矢之利,以威天下”之“威”。《國語·越語上》記句踐伐吳之前“乃致其眾而誓之曰:‘……今夫差衣水犀之甲者三千,不患其志行之少恥也,而患其眾之不足也。今寡人將助天威之……’”(據明道本)“助天威之”顯即簡文之“勴天威之”。《吳越春秋·句踐伐吳外傳》敘此事,字亦作“威”。而《國語》公序本“威”字作“灭”,顯然是由“威”因形近而誤為“烕”後再變為“灭”。徐元誥《國語集解》572頁(中華書局,2002年6月)反以明道本作“威”者為非,得簡文可證其誤。[12]
  7.蘇建洲先生
  蘇先生將此段簡文語譯為:“武王說:‘修成圣德者,我以言語說服來取代他;次一等者,我以兵力來討伐取代他。現在紂所作所為盡是無道之事,泯捨百姓,制約諸侯。老天將要滅掉紂,我將助上天來處罰他。’”[13]并進一步解釋說:
  “成惪者,(吾)敓(說)而弋(代)之”,《管子·內業》:“敬守勿失,是謂成德。”“成德”謂修成盛德。其次,楚簡“敚”多假借為“說”、“祟”或“悅”,如《郭店·語叢四》:“凡敚之道”,裘錫圭先生按語以為讀作“說”;《包山》常見的“以其故敚之”,學者多指出“敚”即見於《周禮·春官·大祝》“六祈”之一的“說”,釋為“祟”者如,《葛陵簡》乙一:22“有敚(祟)見于司命、老童、祝融、(穴)酓”。另外,《郭店·緇衣》11:“則民至(致)行(己)以敓(悅)上。”本簡的“敚”應釋為“說”。《呂氏春秋·孟冬紀·禁塞》:“凡救守者,太上以‘說’,其次以‘兵’。”高誘注:“說,說言也。”陳奇猷案:“注當作‘說,言說也。’……‘太上以說’者,謂太上以言說服他人使之罷兵也。”《呂覽》所論述的順序(先說後兵)與簡文相似,則本簡的“說”亦指游說之意。其次,“弋”讀“代”。《說文》:“代,更也。”段注曰:“凡以此易彼謂之代。”就我們一般的理解,“成惪者,(吾)敓(說)而弋(代)之”這“代之”似應指“成惪(德)者”,以筆者的理解簡文這句話似乎是個類似前提式的說明,或是說一種類似偏義複詞的句式,重點應擺在“其次,吾伐而代之”,不必做實為真的有德之人。所謂“其次”,是指次“成德者”。這樣的說法可以突顯出紂王德性不佳事實,增加自己攻打紂王的正當性,最近讀到淺野裕一教授的文章,他詮釋這段認為“武王首要目的,是說服殷紂王將天子之位禪讓給有德之人;若紂王不聽勸說,再使用武力逼迫紂王退位,將王位強制禪讓給有德者,因此是兩階段的計劃。也就是說這是以武力為背景的強行禪讓,而且禪讓的對象並非武王本人。”(引者按:引文出自淺野裕一《上博楚簡〈容成氏〉中的禪讓與攻伐》,《日本漢學的中國哲學研究與郭店、上海竹簡資料會議論文》頁8,臺灣大學哲學系,2003.12.28。此據蘇先生文中注轉錄,未能得睹全文。)這樣的理解似乎言之成理,但是這樣理解除了句式理解似有問題之外,筆者還擔心有增字解經的現象,因為武王所說這句話中“紂王”是後面才出現的。而且從《容成氏》敘述的順序來看,從“夏啟”已是帝位世襲了,若到武王時,沒頭沒腦跑出了“禪讓”是頗為奇怪的。
  者,《玉篇·日部》:“昬,同昏。”王引之《經義述聞》卷三《牧誓》“昬棄”條:“昬,蔑也,讀若泯。昏棄,即泯棄也。……《傳》以昬為亂,失之。”“泯”,明紐真部與“昏”曉紐文部,韻部真文關係密切,古籍常見通假。聲紐亦常見互諧,如每(明之)與悔(曉之);勿(明物)與忽(曉物);湣(明真)與昬(曉文)。而“捨”(書魚)與“者”(章魚),聲近韻同。《尚書·泰誓中》:“今商王受,……播棄犁老。”《史記·周本紀》:“今殷王紂維婦人言是用……昬棄其家國。”則簡文讀作“泯捨百姓”應可從。即“泯捨”。
  至約,李零先生讀作“制約”。孟蓬生:“至當讀為質。質約為同義連文,即訂立攻守同盟之義”。建洲案:孟說似可商。簡文是述說商紂無道之處,若按孟說,則成為商紂與諸侯訂立攻守同盟,與文意不合。李零先生讀作“制約”,大概有限制約束的意思,與文意較合,惟古籍少見此詞。季旭昇先生則認為讀作“桎約”,有箝制諸侯的意思,較為合理。
  *(吾)(勴)天畏(威)之,《爾雅·釋詁上》:“導、助,勴也。”郭璞注曰:“勴謂贊勉。”郝懿行《義疏》:“勴者,字之省也……教導所以為贊助,故又為勴也。”《說文》:“,助也。”其次,“畏”讀作“威”。畏、威常見通用,如《集成》2837大盂鼎“畏天畏(威)”、《郭店·緇衣》30“敬爾愄(威)義(儀)”。簡文的“威”有“刑罰”之義。《尚書·洪範》:“惟辟作威。”孫星衍疏引鄭玄曰:“作威,專刑罰也。”則簡文意謂“我助上天來處罰紂。”如同《尚書·牧誓》:“今予發惟恭行天之罰”,意即“現在,我姬發執行老天的懲罰。”[14]

二、我們的意見

  上列諸家觀點中,蘇建洲先生對諸家看法的欠合理之處有很好的說明,此不再贅。不過我們認為,蘇先生的觀點也還有討論的餘地。諸家將簡文“成惪者,(吾)敓(說)而弋(代)之。亓(其)卽(次),(吾)伐而弋(代)之”中的“弋”讀作“代”,將“伐”理解為“征伐”是不合適的。如果武王針對“成德”以及次於“成德”之人採取“說而代之”、“伐而代之”的舉措,那么武王自己就不會是圣德之主了,如果以此來號召兵眾與其一起討伐商紂,想必也不會受到擁戴。可能正是出於這種矛盾的考慮,蘇建洲先生才用“偏義”來解釋,而淺野裕一先生則用“禪讓”為之解,然而兩種看法均過於迂曲,不能令人信服。如果從下文所云“今受為無道”(與“成惪者”相反)來推測,上段簡文所述的“吾敚而弋之”和“吾伐而弋之”兩種行為,當與“勴天威之”的舉措相反。亦即是說武王擁護“成德者”,但討伐“無道者”。基於這樣一種認識,下面我們對此段簡文中的幾個字詞的訓釋談一點極不成熟的意見。
      1.成惪者()敓而弋之
  “敓”在此當讀作“悅”。楚簡中“敚”讀作“悅”非常多見,如:
  《郭·魯》2:公不敓(悅),咠(揖)而退之。
  《上博一·孔》24:敓(悅)亓(其)人,必好丌(其)所爲。亞(惡)丌(其)人者亦然。
  《上博二·容》8:與之言正(政),敓(悅)柬(簡)(以)行,與之言樂,敓(悅)和(以)長。與之言豊(禮),敓(悅)(以)不逆。圥(堯)乃敓(悅)。
  “敚(悅)”義為“爱,爱慕”,如:
  《莊子·胠篋》:舍夫種種之民,而悅夫役役之佞。
  《史記·秦始皇本紀》:莊襄王爲秦質子於趙,見呂不韋姬,悅而取之,生始皇。
  “弋”當讀作“式”。二者相通也見於楚簡,如:
  《郭·緇》13:《寺(詩)》員(云):“成王之孚,下土之弋(式)。”
  《郭·唐》9:古者吳(虞)(舜)(篤)事(瞽)寞,乃弋(式)丌(其)孝;忠事帝(堯),乃弋(式)丌(其)臣。[15]
  《郭·唐》12:咎(臯)(陶)内(入)用五型(刑),出弋(式)兵革,辠(罪)涇〈淫〉(暴)也。[16]
  “式”在文獻中義為“楷模,榜樣”,引申而有“效法”義,用作動詞,如:
  《書·微子之命》:“世世享德,萬邦作式。”孔傳:“言微子累世享德,不忝厥祖,雖同公侯而特爲萬國法式。”
  《詩·大雅·烝民》:“古訓是式,威儀是力,天子是若。”鄭箋:“式,法也。力,猶勤也。”
  《詩·周頌·我將》:“儀式刑文王之典,日靖四方。”朱熹集傳:“儀、式、刑,皆法也……言我儀式刑文王之典,以靖天下。”
  《後漢書·崔駰傳》:必欲行若言,當大定其本,使人主師五帝而式三王。

  由此可見,“成惪者,(吾)敓(說)而弋(代)之”當改釋作“成惪者,吾悅而式之。”大意為“修成圣德者,我愛慕他并且效法他。”
  2.()()()伐而弋之。
  “弋”也當同於前文,讀作“式”,義為“效法”。“伐”,不當是“征伐”之義,在此可理解為“誇美、贊許”。文獻中亦多用“伐”表示“誇美”及“功績”。如:
  《小爾雅·廣詁》:“伐,美也。”胡承拱云:“伐者,功之美也。……是伐為功之美亦為自美其功也。”胡世琦云:“蓋自美大者謂之伐,有美行者亦謂之伐。”[17]
  《莊子·山木》:自伐者无功,功成者墮,名成者虧。
  《易·繫辭上》:“勞而不伐,有功而不德,厚之至也。”孔穎達疏:“勞而不伐者,雖謙退疲勞而不自伐其善也。”
  《論語·公冶長》:“願無伐善,無施勞。”朱熹集注:“伐,誇也。善,謂有能。”
  《左傳·襄公十九年》:“夫銘,天子令德,諸侯言時計功,大夫稱伐。今稱伐,則下等也。”杜預注:“銘其功伐之勞。”
  《史記·高祖功臣侯者年表序》:古者人臣功有五品,以德立宗廟定社稷曰勳,以言曰勞,用力曰功,明其等曰伐,積日曰閲。

  此外,唐蘭先生將金文“蔑”中的“蔑”讀作“伐”,并指出:“蔑一語的是家庭出身和本身的經歷,當然包括功績在內的。就是伐是美的意思,上面以下面的歷來稱美,本人則以此來誇美。”[18]
  由此可知,“伐”不僅可以用來“自誇”,也可以用來“誇人”,所以將“吾伐而式之”中的“伐”解為“贊許”是合適的。如此一來,“亓(其)卽(次),(吾)伐而弋(代)之”當改釋為“其次,吾伐而式之。”大意為“次於成德者,我贊美他并且效法他。”
  3.者百眚()
  “者”,當讀作“聞諸”。“者”用為“諸”楚簡中常見,所以黃人二和張通海兩位先生的觀點是合理的。“”這個字形在楚文字中一般用作“聞”和“問”這兩個詞。如:
  《郭·老丙》5:視之不足見,聖(聽)之不足(聞),而不可旣也。
  《上博二·容》46:文王(聞)之。……受(聞)之。乃出文王於(夏)(臺)之下而(問)焉,曰:“九邦者亓(其)可(來)虖(乎)?”
  《上博四·曹》13:吾欲與齊戰,(問)陣奚如?
  而“昏”這個詞,楚文字中一般用“昏”、“緍”、“惛”、“”、“惃”幾個字表來表示[19],如:
      《郭·老甲》30:民多利器,而邦慈(滋)昏。
  《郭·老丙》3:邦(家)緍(昏)亂,安又(有)正臣。
  《郭·性》64:(憂)谷(欲)(斂)而勿惛(昏)。
  《上博二·從乙》3:少(小)人藥(樂)則(疑),(憂)則[20](昏),(怒)則(勝),愳(懼)則伓(背),恥則(犯)。
  《郭·尊》16:(教)(以)懽(權)(謀),則民淫惃(昏),遠豊(禮)亡新(親)(仁)。

  由此可見,雖然從音理上來看,將“”讀作“昏”沒有問題,但如果從楚文字的用字習慣來推測,將“”讀作“昏”則與習慣不合,我們更傾向於將其讀作“聞”,義為“聽說、知道”。“好名聲”和“壞名聲”均可“聞於天下”。如:
  《史記·孝文本紀》:方今高帝子獨淮南王與大王,大王又長,賢聖仁孝,聞於天下,故大臣因天下之心而欲迎立大王,大王勿疑也。
  《韓詩外傳》卷六:於是改操易行,安義行道,不出二年,而美聞於宋,宋人迎而復之,諡為昭。
  《孔叢子·抗志》:今起以貪成富、聞於諸侯,而無救施之惠焉;以好色聞於齊國,而無男女之別焉。
  《史記·樗里子甘茂列傳》:夫史舉,下蔡之監門也,大不為事君,小不為家室,以苟賤不廉聞於世,甘茂事之順焉。
  《說苑·臣術》:六曰諂言以邪,墜主不義,朋黨比周,以蔽主明,入則辯言好辭,出則更復異其言語,使白黑無別,是非無間,伺侯可推,而因附然,使主惡布於境內,聞於四鄰,如此者亡國之臣也,是謂六邪。
  《說苑·正諫》:汝使吾君以馬故殺人,聞於四鄰諸侯,汝罪又當死。

  由此可見,將“者百眚(姓)”讀作“聞諸百姓”是合適的,簡文前段云“紂為無道”,所以壞名聲聞於百姓自然是可以理解的。簡文後段云“受不(知)亓(其)未又(有)成正(政),而(得)(失)行於民之唇也。”當與此“聞諸百姓”相承。
  4.至約者()
  “至約”一語中的“至”似當讀作“致”,楚簡文字中“至”多可用作“致”,如:
  《包》135反:命一執事人(以)至(致)命於郢。
  《郭·緇》11:古(故)倀(長)民者,章志(以)卲(昭)百眚(姓),則民至(致)行(己)(以)敓(悅)上。
  《上博四·昭》5:王徙處於坪澫,卒以大夫飲酒於坪澫。因命至(致)俑(庸)毀室。[21]
  “致”義為“招致”、“致使”,字亦作“至”。如:
  《易·需》:“九三,需於泥,致寇至。”王弼注:“招寇而致敵也。”此句《上博三·周易》3號簡作“九晶(三):*(需)于(坭),至(致)(寇)至。”馬王堆帛書《周易》作:“九三:襦于泥,致寇至。”[22]
  《詩·將仲子》毛序:小不忍以致大亂焉。
  《列女傳·周宣姜后》:姜后脫簪珥,待罪於永巷,使其傅母通言於王曰:“妾之不才,妾之淫心見矣,至使君王失禮而晏朝。”
  《後漢書·仲長統傳》:至使弱力少智之子,被穿帷敗,寄死不斂,冤枉窮困,不敢自理。
  “約”,義為“邀结”或者“订立共同应遵守的条件”,如:
  《孟子·告子下》:“我能爲君約與國,戰必克。”趙歧章句:“連諸侯以戰求必勝之也。”
  《前漢紀·高祖一》:楚懷王都彭城,約諸侯曰:“先入咸陽者王之。”
  《前漢紀·孝景第九》:吳王恐禍及身,己為使者自見膠西王,合謀發使,約諸侯七國同謀,南使南越,北連匈奴。
  《淮南子·人間訓》:無忌曰:“臣固聞之,太子內撫百姓,外約諸侯,齊、晉又輔之,將以害楚,其事已構矣。”
  武王伐紂時的確是邀約了各路人馬,文獻中亦有體現,如:
  《逸周書·武寤解》:“王赫奮烈,八方咸發,高城若地,商庶若化,約期于牧。”黃懷信校注:“八方,庸、蜀、羌、髳、微、盧、彭、八國。《紀年》:‘帝辛五十二年冬十有二月,周師有事于上帝,庸、蜀、羌、髳、微、盧、彭、從周伐商。’”并將此句譯為:“王赫然奮發威烈,八個方國全都發兵,相約會師牧野。”[23]

  可見,“至約者矦”當可讀為“致約諸侯”,意為“導致諸侯相約結”。簡文後文云“武王乃出革車五百(乘),(帶)(甲)三千,(以)少(小)會者(諸)矦之帀(師)於(牧)之埜(野)。”亦恰可證明將“至約者矦”釋作“致約諸侯”是合理的。

結 語

  通過上述分析,我們可以將《上博二·容成氏》第50號簡中的這段“誓詞”改釋作:“成惪者,(吾)敓(悅)而弋(式)之。亓(其)卽(次),(吾)伐而弋(式)之。含(今)受爲無道,(聞)者(諸)百眚(姓),至(致)約者(諸)矦,天(將)(誅)焉,(吾)(勴)天畏(威)之。”
  其中的“敚”當讀為“悅”,義為“愛慕”;“弋”當讀為“式”,義為“效法”;“伐”當理解為“贊美”;“”當讀為“聞”,義為“聽聞”;“至”當讀為“致”,義為“致使”。
  整段“誓詞”大意為:“武王說:‘修成圣德者,我愛慕他并且效法他。次於成德者,我贊美他并且效法他。現在紂所作盡是無道之事,百姓都聽說了紂的壞名聲,致使天下諸侯約結舉義。上天將要誅滅商紂,我將協助上天來處罰他。’”

  (編者按:本文收稿日期為2007年6月6日。)


[1]參見馬承源主編《上海博物館藏戰國楚竹書(二)·容成氏》,上海古籍出版社2003年。陳劍《上博簡〈容成氏〉的拼合與編連問題》,簡帛研究網,2003年1月9日。
[2]關於本篇字詞的諸多討論可以參閱上海大學古代文明研究中心、清華大學思想文化研究所編《上博館藏戰國楚竹書研究續編》,上海書店出版社2004年。
[3]也可稱作“討伐檄文”。
[4]“縢”從陳劍先生釋,說見陳劍《上博簡〈容成氏〉的拼合與編連問題》,2003年1月9日。
[5]整理者分別在“正”和“唇”後括注“政”和“朕”,何有祖先生認為“唇”讀如唇齒之唇。《說文通訓定聲》801頁:“唇,驚也,從口、辰聲。”唇後來用作唇齒的唇。這裏的“行”當作“言”解。《爾雅·釋詁》:“行,言也。”這裏的“正”當讀作“政”,“成政”當指“善政”,即好的政績。這句話的意思是,受不知道自己沒有施行善政,(他的)得與失早就在民眾唇齒間言說了,即早有評論。用現代的話說,受在民眾中的口碑不好。(參見何有祖《讀上博簡〈容成氏〉偶得》,簡帛研究網,2003年7月11日)此處從何先生說。
[6]小文系舊稿修改而成,如有相關研究成果漏引,特此先致深謙!
[7]馬承源主編《上海博物館藏戰國楚竹書(二)》頁290,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
[8]孟蓬生《上博竹書(二)字詞札記》,簡帛研究網,2003年1月14日。
[9]黃人二《上海博物館藏戰國楚竹書(二)研究》頁84,中山大學2005年博士後出站報告。
[10]赵建伟《读上博竹简(二)札记七则》,简帛研究网,2003年11月9日。
[11]張通海《〈上博簡〉(一、二)集釋》頁196、197,安徽大學2004年碩士學位論文。
[12]陳劍《上博楚簡〈容成氏〉與古史傳說》,“中國南方文明”學術研討會論文,2003年12月19-20日,臺北。此處轉引自張通海《〈上博簡〉(一、二)集釋》頁197,安徽大學2004年碩士學位論文。
[13]季旭昇主編,陳美蘭、蘇建洲、陳嘉凌合撰《〈上海博物館藏戰國楚竹書(二)〉讀本》頁178-179,萬卷樓圖書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
[14]蘇建洲《上海博物館藏戰國楚竹書(二)校釋》頁317-321,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國文研究所2004年博士學位論文。
[15]“弋”讀作“式”參見劉釗《郭店楚簡校釋》頁154,福建人民出版社2003年。
[16]“弋”讀作“式”參見劉釗《郭店楚簡校釋》頁155,福建人民出版社2003年。“淫暴”二字的釋讀參見范常喜《〈郭店楚墓竹簡〉中兩個省聲字小考》,簡帛網,2006年8月1日。
[17]黃懷信《小爾雅匯校集釋》頁38,三秦出版社2003年。
[18]唐蘭《“蔑”新詁》,《文物》1979年5期。後收入《唐蘭先生金文論集》頁234,紫禁城出版社1995年。此處據後者引入。
[19]關於楚文字中“昏”、“”及其相關諸字詞的關係可以參見陳斯鵬《略論楚簡中字形與詞的對應關係》,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編《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第1輯,頁220-222,復旦大學出版社2006年。
[20]整理者隸作“”,對照簡影可知當隸作“”。
[21]“致”從陳劍先生釋,說見《釋上博竹書〈昭王毀室〉的“幸”字》,簡帛網,2005年12月16日。
[22]參見馬承源主編《上海博物館藏戰國楚竹書(三)》頁140,上海古籍出版社2003年。
[23]黃懷信《逸周書校補注譯》頁176-177,三秦出版社199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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