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上博竹書《天子建州》劄記
作者:劉洪濤  發布時間:2007-07-12 00:00:00

(北京大學中文系)

(首發)

  上博竹書《天子建州》一共有兩個抄本,殘缺程度和清晰程度互有不同,正可互相補充。這兩個抄本不但用字一致(“天子四辟席”的“辟”下“席”上乙本比甲本多一個“延”字之外,可能是甲本抄脫),書寫的筆劃、筆順等也十分相近。它們可能是抄自同一底本,也有可能這兩個本子本來就是一正一副的關係。下面的討論以甲本為主要依據,有根據乙本補足的內容不再注出。
  (一)凡天子七世,邦君五世,大夫三世,士二世。士為大夫之位,身不免;大夫為邦君之位,身不免;邦君為天子之位,身不免。(1—3號簡)
  免,原釋“字”。位,原作“立”。整理者把“立身”連讀,謂是“樹立己身”之意。按“位”應指宗廟的昭穆之位。按照禮制,“天子七世”,就有七代先祖的牌位;“邦君五世”,就有五代先祖的牌位;“大夫三世”,就有三代先祖的牌位;“士二世”,就有兩代先祖牌的位;不得逾越。“士為大夫之位”者,就是士不按禮制規定為兩代先祖的牌位,而為大夫級別的三代先祖的牌位(包括更高的)。這是違反禮制的僭越行為,犯了死罪,其身將不免。其他類推。
  (二)禮者,義之兄也。禮之於宗廟也,不情為情,不美為美。義反之,情為不情,美為不美。故亡禮大廢,亡義大孽。(3—4號簡)
  “兄”,原作從“兄”從“𡉚”,疑應讀為“匡”。“匡”從“𡉚”聲,所以“兄”可以假借為“匡”。《詩·小雅·六月》“以匡王國”,鄭玄《箋》:“匡,正也。”馬瑞辰《毛詩傳箋通釋》:“匡者,助也。”《書·冏命》“匡其不及”,蔡沈《集傳》:“匡,輔助也。”義,注重內心情信;禮,注重外表儀節。注重義,必會因盡其情信而損傷其體。因此需要用禮來輔助匡正,使盡其禮而止,不過其度。
  情,原作從“肉”從“青”,整理者讀為“精”,疑讀為“情”。《禮記·坊記》:“禮者,因人之情而為之節文,以為民坊也。”《檀弓上》:“曾子謂子思曰:‘伋,吾執親之喪也,水漿不入於口者七日。’子思曰:‘先王之制禮也,過之者,俯而就之;不至焉者,跂而及之。故君子執親之喪也,水漿不入於口者三日,杖而後能起。’”“不情”,就是子思說的“過之者”和“不及焉者”,“過之者俯而就之”,“不及者跂而及之”,是都未盡其情,但是這樣做符合了禮的要求,所以禮是以“不情為情”。曾子“水漿不入於口者七日”,充分表達了對父母的孝心。但是子思不以為然者,也正是因為禮以“不情為情”。貪生怕死,趨利避害,人之情也。但是義常要求人捨生取義,犧牲小我。所以人如果顧全自己貪生怕死、趨利辟害的“情”,那就將成為義的“不情”了,所以義以“情為不情”。
  禮尚質,不求華美。《論語•八佾》:“林放問禮之本。子曰:‘大哉問!禮,與其奢也,寧儉;喪,與其易也,寧戚。’”《禮記·檀弓下》:“子路曰:‘傷哉,貧也!生無以爲養,死無以爲禮也。’孔子曰:‘啜菽飲水,盡其歡,斯之謂孝。斂手足形,還葬而無槨,稱其財,斯之謂禮。’”這是禮以“不美為美”。郭店《老子》丙本6—8號簡:“君子居則貴左,用兵則貴右。故曰兵者[不詳之器也,不]得已而用之。銛(錟)為上,弗美也。美之,是樂殺人。夫樂[殺人,不可]以得志於天下。”(“錟”字從劉樂賢釋讀,《談簡帛本〈老子〉的“銛錟”》,載《長沙三國吳簡暨百年來簡帛發現與研究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269—272頁,中華書局2005年)君子用兵以為義,故“弗美也”。“美之,是樂殺人”,樂殺人則不美,這就是義的以“美為不美”。
  孽,原作“”,以右旁為偏旁的字又見於上博竹書《競建內之》7號簡作“”(《上海博物館藏戰國楚竹書(五)》24頁,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年),季旭昇釋讀為“孽”(《上博五芻議(上)》,簡帛網2006年2月18日),可從。按李家浩老師曾指出,此旁當是從金文“”(薛)字演變而來,當釋為“薛”。“薛”是“孽”字的聲符,所以可以讀為“孽”。《楚辭·天問》“革孽夏民”,蔣驥注:“孽,害也。”《孟子·公孫丑上》“天作孽”,朱熹《集注》:“孽,禍也。”“廢”、“孽”押月部韻。
  (三)刑,屯用情,邦喪;屯用物,邦喪。必中情以䍜(麗)於物,幾殺而邦正。(4—5號簡)
  䍜,即“離”、“罹”、“羅”的異體,與《說文》“罩”字異體“䍜”字無關。整理者讀為“羅”。疑應讀為“麗”。《文選》左思《吳都賦》“赤須蟬蛻而附麗”,劉逵達注引《爾雅》:“麗,附也。”“必中情以麗於物”,意為“情”、“物”兩者兼顧才能治好刑獄之事,只用情和只用物都不能成事。
  (四)天子坐以巨(矩),食以義(宜),立以縣(懸),行以興。(6—7號簡)
  《周禮·天官·庖人》:“凡用禽獻,春行羔豚,膳膏香;夏行腒鱐,膳膏臊;秋行犢麛,膳膏腥;冬行鱻羽,膳膏羶。”孫詒讓《正義》:“《春秋緐露·天地之行》篇:‘飲食臭味,每至一時,亦有所勝有所不勝之理,不可不察也。四時不同氣,氣各有所宜。宜之所在,其物代美。視代美而代養之,同時美者雜食之,是皆其所宜也。春秋雜物其和,而冬夏代服其宜,則當得天地之美四時和矣。’案:此經說四時之味所宜,即董子所謂春秋雜物其和而冬夏代服其宜也。”按這可以看作是“食以宜”的注腳。
  “興”原作“”,整理者釋讀為“璧”。按上博竹書《中弓》11號簡“興”字作“”(《上海博物館藏戰國楚竹書(三)》83頁,上海古籍出版社2003),“”雖把“”中間的“人”字形寫成“八”字形,但無疑仍是一字異體,也應釋為“興”。
  (五)視侯量寡還身,諸侯食同狀;視百正寡還肩,與卿大夫同恥㡯士;視目恒寡還面,不可以不聞恥㡯民之義(?)也。(7—8號簡)
  肩,原作“”,舊釋“䏿”。宋華強改釋為“肩”(《由新蔡簡“肩背疾”說到平夜君成所患為心痛之症》,簡帛網2005年12月20日;《新蔡簡“肩”字補證》,簡帛網2006年3月14日;《新蔡楚簡的初步研究》,北京大學博士學位論文2007年),甚是。此字也應釋為“肩”。

  (編者按:本文收稿日期爲2007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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