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上讀(六)‧用曰》筆記五則
作者:蘇建洲  發布時間:2007-07-20 00:00:00

(彰化師大國文系)

(首發)

(一)

  《用曰》16:“鰥之身,△吝(文)[1]惠武,龔(恭)弔(淑)以成。”“△”作:
  
凡國棟先生隸定作“”,並指出:“*,整理者隸定作『沁』。恐不確。字意當與『惠』相關聯,待考。”[2]李銳先生贊同其隸定。[3]筆者懷疑此字可能是“流”字的訛體。《汗簡》引華岳碑“流”作[4]這大概是一種訛變的寫法,中間部分似從“言”,如《汗簡》的“言”作、《三體石經》“許”作,皆是明證。[5]“△”可能是繼承了這樣的訛誤寫法,加上古文字“心”、“言”二旁是可以義近通用的,[6]遂成了“△”的字形。簡文可以讀作“流文惠武”,《國語‧周語上》:“以文修之”,韋昭注:“文,禮法也。”《荀子‧非相》:“文久而息”,楊倞注:“文,禮文。”[7]簡文意思大約是說:“使禮文普遍流行,對武力戰爭要存仁惠之心(即要減少戰爭之意,某種程度上,與“流”的意思是相反的。)”要說明的是,《用曰》簡本來就有正常的“流”字,如簡6,那是否會與本文結論衝突呢?一來我們知道簡中異體字的頻率是很高的,[8]另一方面《用曰》的“鼎”字的寫法亦為一證,如簡7“則”的“鼎”旁是標準的寫法,但是同簡“貞可慎哉”之“貞”作,與“則”有所不同便是佳證。

(二)

  《用曰》簡5、8、16本來釋為“盍”的字,凡國棟先生改釋為“寧”,文意似更加顯豁。[9]李銳先生亦贊同這樣的改釋。[10]但是如同凡國棟先生所說目前未見楚簡“穴”寫作“大”形。底下筆者從一些古文字的演變規律來說明此現象,提供學者討論時參考:
  古文字“穴”與“”常混用無別,如大家所熟知的“窮”作(《郭店‧君子之 於教》11),亦可作“”(《郭店‧老子乙》14)。[11]而《郭店‧緇衣》20“邦家之不寧”之“家”字,《上博》相應字簡11的“家”作,其上“”旁寫作“ㄅ”。又如“”,《包山》157作;而傳抄古文“穴”亦有寫為“ㄅ”形者,如“究”,《集篆古文韻海》4.45作,而《古文四聲韻》作,可分析為從“ㄅ”又聲。[12]換言之,“”與“穴”有相同的類化現象。值得注意的是,《集篆古文韻海》4.45“富”作[13]其上“”旁寫作“大”形,依類化的觀點,則“穴”旁似亦有可能寫作“大”形。
  又如楚文字“六”、“穴”形體是非常接近的,偶有寫混的可能。如“六”作(《容成氏》30);“穴”作(《容成氏》10)。而大家知道《馬王堆帛書‧十A經》以往有“十大經”還是“十六經”的論辯,關鍵在於“六”、“大”形體非常接近。對此李學勤先生指出:“馬王堆帛書出土於楚國故地,係由楚地人士執筆抄寫,不僅其思想蘊含濃厚的楚文化色彩,連文字構形也保存許多楚國文字獨有的特徵。”[14]林清源師亦指出:“若要推測馬王堆帛書的早期抄本,最適切的參照資料,毫無問題的,應以戰國時期的楚國簡帛文獻為準,因為這兩批資料的各種客觀條件最為接近。”[15]所以我們往前推測,可以合理懷疑楚系文字可能也存在大、六的形混現象。又《漢書‧藝文志》有〈周史六弢〉六篇,清沈濤指出:“六”是“大”字之誤,[16]亦為一例。既然如此,則“穴”、“大”形混也就很有可能了。

(三)

  用曰:“毋事縸(漠)縸(漠)。強君△1政,揚武于外,克(獵)戎事,以△2四戔(踐)。[17]”先討論“△1”字,字形作:
  (△1)   (《信陽簡》)
整理者說疑為“虐”,讀為“虐政”。曹峰先生同之。[18]李銳先生則以為從“虍”得聲,釋為“慮”。[19]
  建洲案:“虐”字作(《容成氏》36),亦見於《姑成家父》01;(《新蔡》甲三64)[20],彼此字形並不相同。“△1”字形下部亦見於《信陽》2.08作“一盤”,李家浩先生分析字形為從水從會,讀爲“沫”,“沫盤”指洗臉用的盤。[21]劉國勝、陳昭容二先生同意此說。[22]後來,白於藍先生改釋為“”,[23]何琳儀先生釋為“柔”。[24]基本上,“”、“會”還是有聲音上的關係的,[25]我們將“△”分析為從虍“會”聲,讀為“害”,二者同為匣紐月部,例可通假。而“虐”本有“害”義,如《淮南子‧覽冥》:“天不夭於人虐也”,高誘《注》:“虐,害也。”[26]所以與學者讀為“虐政”意思相近。
  其次,“△2”字作:
                                    
  (△2)  《郭店‧老子乙》3   《新蔡》乙二3、4   《新蔡》乙三47
整理者釋為“異”,並說“台異”讀為“以翼”。凡國棟、李銳、曹峰先生皆從其說。[27]此說可疑。比對上面所舉的三個“員”或“”字(皆讀為“損”),可知“△”實為“員”字,字形下部“大”、“矢”、“火”的變化如同:“央”作(《新蔡》甲一:3)、(《新蔡》甲二:22、23、24)、(《上博(六)‧用曰》)02;又如“衡”一般作(《隨縣》112)、(《隨縣》115),亦可作(《信陽》2.011)。[28]簡文疑讀為“損”。“強君”若依照“強臣”之“強”的詞義來理解,應該是負面的意思,所以說為“強王害政”是可以的。而“揚武于外”就應該是喜歡在外大動干戈,窮兵黷武。“克獵戎事,以損四戔(踐)”,“以”的用法如同“昔秦穆公不從百里奚、蹇叔之言,以敗其師。”(《漢書‧息夫躬傳》)“以”,可翻譯為“以致”。[29]此處的“四踐”可能是指方四方周遭鄰國,近於所謂“四鄰”或“四海”,如《容成氏》5“四海之外賓,四海之內貞”。

(四)

  簡5“視△(前)顧後”,整理者釋為“前”(頁290)。由文例來看,這無疑是對的,但“△”字形作:
                            
  (△)    《包山》277“盾”      五年師?簋
與“前”不類,但接近于《包山》277的“盾”字。[30]“前”,從紐元部;“盾”,定紐文部,聲韻關係非常密切。【前與贊】、【彖與鑽】、【彖與盾】均有通假的現象,[31]所以“△”應釋為“盾”,讀為“前”。

(五)

  簡6“△亡齒倉(寒)”,“△”整理者張光裕先生釋為“唇”,並說下部可能從“數”,但是“數”是心紐屋部;唇是船紐文部,聲韻關係不近。(頁292)
建洲案:張先生的想法無疑具啟發性的。“△”作:
  (△)(何尊,遷)(《新蔡》甲三11、24)[32]《三體石經》)
底下的確與常見的“數”或“婁”形近,但是二者的聲韻關係皆不近。筆者懷疑可能從“遷”,只是把“廾”旁省略了。上引諸字的“遷”上部與“△”下部接近。《周禮‧遂師》:“共丘籠及蜃車之役。”鄭玄注:“蜃,《禮記》或作槫,或作輇。”[33]可見“辰”、“全”聲系可通,後者便是從母元部,與“遷”,清紐元部,無疑是非常接近的。以此觀之,“唇”下從“遷”聲不無可能。依照何琳儀先生將《侯馬》字隸作來看,[34]“△”可以勉強隸定為“”。
   
  追記:拙文於下午四時左右寄給“簡帛網”,待重新瀏覽新出文章時,發現陳劍先生的大作《讀〈上博(六)〉短札五則》的第三則也討論到《用曰》簡14,並將原釋為“異”的字改釋為“員”,與筆者結論不謀而合,甚至連舉證的字形也大同小異。考慮到拙文對字形結構還有進一步的分析,並對“員”的釋讀提出自己的看法,所以仍保留此則,請諸方家批評指正。

7月20日


  (編者按:本文收稿日期爲2007年7月20日。)


[1]讀為“文”,參凡國棟:〈《上博六〈用曰〉篇初讀》,簡帛網,2007年7月10日。
[2]凡國棟:〈《上博六〈用曰〉篇初讀》,簡帛網,2007年7月10日。 
[3]李銳:〈《用曰》新編(稿)〉簡帛網,2007.7.13。
[4]徐在國:《傳鈔古文字編(下)》(北京:線裝書局,2006年11月)頁1137。
[5]徐在國:《傳鈔古文字編(上)》(北京:線裝書局,2006年11月)頁217。
[6]高明:《中國古文字學通論》(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96.6)頁135、亦見黃文杰:〈秦漢時期形聲字義近形旁換用現象考察〉,《康樂集》(廣州:中山大學出版社,2006.1)頁138-139。
[7]宗福邦、陳世鐃、蕭海波主編:《故訓匯纂》(北京:商務印書館,2004.3初版二刷)頁975,第74、76義項。
[8]請參拙文:〈以古文字的角度討論上博楚竹書文本來源-以《周易》、《曹沫之陣》、《鮑叔牙與隰朋之諫》為例〉,《第十八屆中國文字學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台北:輔仁大學、中國文字學會主辦,2007.5.19-20),頁227-231。
[9]凡國棟:《〈用曰〉篇中的“寧”字》,“簡帛網”,2007年7月12日。
[10]李銳:〈《用曰》新編(稿)〉簡帛網,2007.7.13。
[11]亦見黃文杰:〈秦漢時期形聲字義近形旁換用現象考察〉,《康樂集》(廣州:中山大學出版社,2006.1)頁140。
[12]徐在國:《傳鈔古文字編(中)》(北京:線裝書局,2006年11月)頁730。
[13]徐在國:《傳鈔古文字編(中)》(北京:線裝書局,2006年11月)頁714。
[14]李學勤:〈新出簡帛與楚文化〉《楚文化新探》(武漢:湖北人民出版社,1981)頁28-39。
[15]林清源師:〈馬王堆帛書《十大經》解題〉《簡牘帛書標題格式研究》(台北:藝文印書館,2004.2)頁156。
[16]參見王曉衛譯注:《六韜全譯》(貴州:貴陽人民出版社,1998.12)頁8、258。
[17]斷句依李銳:〈《用曰》新編(稿)〉簡帛網,2007.7.13、曹峰:〈上博六《用曰》篇札記(續二)〉,簡帛研究網,2007.07.16。
[18]曹峰:〈上博六《用曰》篇札記(續二)〉,簡帛研究網,2007.07.16。
[19]李銳:〈《用曰》新編(稿)〉簡帛網,2007.7.13。
[20]宋華強:〈新蔡簡中的祝號簡研究〉,簡帛網,2006.12.05。
[21]李家浩:〈信陽楚簡“澮”宇及從“”之字〉《中國語言學報》第一期(北京:商務印書館,1983)頁191-193。
[22]劉國勝:《楚喪葬簡牘集釋》(武漢:武漢大學博士學位論文,2003.05.01)頁34、陳昭容:〈從古文字材料談古代的盥洗用具及其相關問題〉《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71:4 (台北: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2000.12)頁895。
[23]白於藍:〈釋褎-兼談秀、一字分化〉《中國古文字研究》第一輯(長春:吉林大學出版社,1998.12)頁348-352。
[24]何琳儀:〈魚顛匕補釋〉《中國史研究》2007.1頁34。
[25]參上引白文頁351、張儒、劉毓慶:《漢字通用聲素研究》(太原:山西古籍出版社,2002.4)頁650有【與會】、【】通假的例證。
[26]宗福邦、陳世鐃、蕭海波主編:《故訓匯纂》(北京:商務印書館,2004.3初版二刷)頁1994第2義項。
[27]凡國棟:《上博六〈用曰〉篇初讀》,簡帛網,2007.7.10、李銳:〈《用曰》新編(稿)〉簡帛網,2007.7.13、曹峰:〈上博六《用曰》篇札記(續二)〉,簡帛研究網,2007.07.16。
[28]董珊〈信陽楚墓遣策所記的陶壺和木壺〉,簡帛網,2007.06.20。
[29]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古代漢語研究室編《古代漢語虛詞詞典》(北京:商務印書館,2000.1二刷)頁714。
[30]《戰國古文字典》頁1334。
[31]張儒、劉毓慶:《漢字通用聲素研究》(太原:山西古籍出版社,2002.4)頁682、702。另外仔細閱讀陳劍先生〈甲骨金文“”字補釋〉、〈金文“彖”字考釋〉兩篇文章亦可得出相同的結論,見於《甲骨金文考釋論集》(北京:線裝書局,2007.4)頁101、262。
[32]商承祚編著《石刻篆文編》(北京:中華書局,1996.10)頁89。
[33]張儒、劉毓慶:《漢字通用聲素研究》(太原:山西古籍出版社,2002.4)頁699。
[34]《戰國古文字典》頁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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