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用曰》札記(三)
作者:李銳  發布時間:2007-07-27 00:00:00

(北京師範大學歷史學院史學研究所)

(首發)

  《用曰》篇筆者曾有1、16、18、17、7、11、4、14、5、12、13、6、15、2、3、8、10、9、19、20的編聯意見,後來看到陳劍先生5、13、6、3的意見。
  筆者5和12之相連,將導致兩個“用曰”完全相聯(征蟲飛鳥,受物於天,民之作物,唯言之有信。視前顧後,九惠是貞,用曰:【言】5既出於口,則弗可悔,若矢之免於弦,用曰:懾其禍,而不可復),確實不妥。因此,今從陳先生5、13相連之說。13之後接6,筆者意見相同。陳先生指出6、3之編聯后:“戔其有綸紀,丨其有成德”兩句後接“閟言自關,跟“誇其有中墨,良人真焉”的格式還不完全整齊。雖然他有之職合韻的解釋,但是筆者不從此說,還是以6接15。
  這樣一來,簡12的擺放位置必須作出調換。從全文來看,如果並不缺簡,雖然有一些簡文還不能完全理解,但是它所可選擇的擺放位置也很有限。疑當置於簡9之下,其上下文參考一些新考釋意見後是:
  謂天高而不概(極[1]),謂地厚而不達(月)。言在家室,而莫執朕舌(月),昌(倡)10 儥(流)言(元),以忘民德(魚)。內外獨衆而焚其反昃(側)(職)。禍不降自天,亦不出自地(歌),唯心自惻(賊)(職),用【曰】:囗囗囗囗囗。【言】9既出於口(侯),則弗可悔(之),若矢之免於弦,用曰:聶(懾)其(禍)(歌),而不可復[2]。舌非巧免(辯)(元),慎(質)良[3]台(治)家(魚),嗇則行(陽)。口(?)12定有紀,而亦不可摣(阻)(魚);民道繁多(歌),而亦不可沽(怙)(魚)。有眛(沬)其不見(元),不邵(昭)其甚明(陽),有泯泯之不達(月),而散甚[4]可章(彰)(陽)。
  其中,陳偉先生原來釋讀的“稼穡”[5],因爲李天虹女士指出:“慎良以家嗇”與上下文的關係很不明晰[6],故筆者將其拆分開,讀為“慎(質)良台(治)家,嗇則行”。“治家”,古書多見,而《老子》有言:“治人事天,莫若嗇。”這樣斷句之後,“辯”、“家”、“行”為元、魚、陽協韻,而其上下亦多此韻。
  這裡的“用曰:懾其禍,而不可復”,雖然距離上一個“用曰”比較近,但是上一個“用曰”當是關於“唯心自賊”的話。而“【言】既出於口,則弗可悔,若矢之免於弦”雖然很短,但是李天虹女士已經指出古書有相近之語,因此作爲一個自為起訖的“用曰”,是可行的。
  此外,如果簡12末確為“口”字,則它和“舌”對應,而“民道繁多”則和“治家”相關。“口定有紀”,與簡6“践其有綸紀”似可相應,是說言行都有規範(或曰:“紀”當讀為“忌”)。“口定有紀,而亦不可阻;民道繁多,而亦不可怙”,是說言當謹慎,但是這並不能阻止很多人亂講話;民衆的方法很多,但是並不能完全依靠(這是因爲方法當以“嗇”為標準)。因此這一句話和上文是相關的。
  如此編聯之後,全文順序是1、16、18、17、7、11、4、14、5、13、6、15、2、3、8、10、9、12、19、20。

  (編者按:本文收稿日期爲2007年7月27日。)


[1]“極”字參何有祖:《楚簡散札六則》,“簡帛網”,2007年7月21日。
[2]李天虹指出:《說苑·談叢》:“夫言行者君子之樞機,樞機之發,榮辱之本也,可不慎乎!故蒯子羽曰:“言猶射也,括既離弦,雖有所悔焉,不可從而退己。”《劉子·慎言》亦有類似表述,或即本於《說苑》:“言出患人,語失身亡。身亡不可復存,言非不可復追。其猶射也,懸機未發,則猶可止;矢一離弦,雖欲返之,弗可得也。”見李天虹:《上博六劄記兩則》,“簡帛網”,2007年7月21日。
[3]“巧辯”、“質良”參何有祖:《楚簡散札六則》,“簡帛網”,2007年7月21日。
[4]參沈培:《〈上博(六)〉字詞淺釋(七則)》,“簡帛網”,2007年7月20日。
[5]參陳偉:《讀〈上博六〉條記》,“簡帛網”,2007年7月9日。
[6]李天虹:《上博六劄記兩則》,“簡帛網”,2007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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