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不韋》札記一則
作者:張文成  發布時間:2022-12-03 16:31:16
(安徽大學漢字發展與應用研究中心)
(首發)

  《清華大學藏戰國竹簡(十二)》保存了一篇名為《參不韋》的珍貴戰國文獻。整理者給出了十分詳細的釋文,為接下來的深入研究提供了便利。其中有部分字詞仍有討論的空間,本文擬對書中一字略作解釋。
  《參不韋》第3、48、85簡出現了如下一字,其字形與辭例如下(下文以A代替):
  簡3   帝乃命參不韋……(審)A侌(陰)昜(陽)
  簡48   乃上隹(唯)天,司幾監A民Cache_-2451eceeeabff87a.(盈)而泩(省)之。
  簡85   乃告上監A,秉悳(德)司幾。
  整理者將三字皆隸定為“”,並讀為“乂”。在解釋簡3時,整理者對該字做出了分析:“,讀為‘審’,或讀為‘勘’。,從攴,省聲,同‘乂’,治理。”按,整理者對於文句的理解的方向是正確的,但是該字是否如整理者解釋,隸定為“”,是我們需要考慮的一個問題。首先A字右部從“攵”沒有任何問題,《參不韋》中的三例A字字形左部形體差別不大,僅僅在於折筆彎曲的程度略有不同,關鍵是左部該如何理解。
  我們將A與《四時》中的所謂“”字對比一下:
  
  《四時》中的7例“”字可以分為兩類,例6、7為a類,例1—5為b類。b類的“”字左部從“勺”,左右無別,皆為天象專名。由於例5和例6辭例的限定,我們通過例6可以認定例5也是“”字。通過例5和例6的聯繫,進而我們可以將a類的“”字一併認出。總結上引7例《四時》中的“”,我們認為,b類所從的“勺”為正體,a類所從的“勺”當為變體。由於辭例的限定,我們可以通過b類字確定a類字。
  回過頭來,我們將《四時》中的“”字與《參不韋》的A字進行形體比對,我們發現,A字與“”字形幾乎無別,所以我們懷疑《三不韋》的A字即《四時》中的“”字,在《參不韋》中或當讀為“約”。《說文》糸部“約,纏束也。”由“纏束”義可引申為“約束”“束縛”之義。《論語·雍也》“約之以禮”,皇侃疏:“約,束也。”劉寶楠《正義》進而解釋說:“凡人能以所行,納於軌物,而無所違,是之謂約。”“審約”“監約”即“審查約束”“監督約束”義。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為2022年12月1日1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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