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博簡(四)‧曹沫》簡9-10:“害(曷)又(有)弗(得)”
《安大簡(二)‧曹沫》簡7:“害(曷)〈又(有)〉弗
(得)”
謹案:《上博簡》作“”(下文將以“△1”表示),《安大簡》作“
”(下文將以“△2”表示)。“△2”字當是“又”之錯字。《安大簡》書手寫“又”字主要有兩種寫法,第一種作“
”(簡27),第二種是“△2”。古文字“又”是一個極為常見的字,從未見有任何異體的寫法。甲骨金文“又”( “
”《合集》24593、“
”盂鼎/《集成》2837)從未見添加飾筆,不過戰國三晉、齊系、燕系文字“又”卻有添加飾筆的特徵,三晉:“
”(《璽彙》4801)、“
”(
壺/《集成》9734)、齊系:“
”(《璽彙》648)、燕系:“
”(《璽彙》4728),不過新見楚簡也發現添加飾筆的“又”字之蹤跡,如“
”(《安大簡(二)‧仲尼曰》簡5),該字是在“又”的下半添加一道飾筆,與三晉、齊系、燕系文字的寫法一致,可以知道添加飾筆的「又」字並非單一國別所擁有。不過“△2”字與“
”完全不能等量齊觀,“△2”字乃帶有錯訛成分。觀察《安大簡》書手抄寫文字的情況,其多次出現誤加筆畫的情況,如“
”(簡13)、“
”(簡24)等。而且其“
”形與“夕”形(“
”簡33)在筆順上是一致的,可能《安大簡》書手在寫完“
”(夕)形後,將錯就錯,把字繼續硬寫下去,遂出現此種特殊的字形。
《上博簡(四)‧曹沫》簡39:“人之兵不砥(礪),我兵必砥
(礪)。”
《安大簡(二)‧曹沫》簡24-25:“人之兵不〈砥〉萬(礪),我兵必
〈砥〉萬(礪)。”
謹案:《安大簡》“”當是“砥”之形近訛字。《上博簡》、《安大簡》“砥”字寫法分別作:
《上博簡》 | ![]() | ![]() |
下文將以「△1」表示 | ||
《安大簡》 | ![]() | ![]() |
下文將以「△2」表示 |
從上表可知“△1”、 “△2”二字之差別在於前者从“石”旁省,後者不省;而且前者从“氐”旁,後者卻从“”旁。楚文字“砥”多見,當中寫法只是所从“石”旁有沒有省略「口」形,如“
”(《清華簡(三)‧說命中》簡5)→“
”(《清華簡(九)‧成人》簡5),基本上都是从“石”,“
”聲的字形結構,不過“△2”字右半卻是从“
”旁,與一般“砥”的寫法有異。“氐”字從西周金文演變到戰國文字在字形上仍保持一致的寫法,如“
”(匍盉/《銘圖》14791)、“
”(虢金氏孫盤/《集成》10098)、楚系:“
”(《清華簡(十)‧四告》簡11)、“
”(《清華簡(十)‧四告》簡48)、晉系:“
”(《璽考》119)、燕系:“
”(《陶錄》4.187.1)、秦系:“
”(《石鼓‧汧沔》)。“氐”與“
”之差別僅在於最上方之筆劃是作“~”筆還是撇筆。就字論字,“△2”右半確實寫作“
”旁,如《安大簡(二)‧曹沫》書手寫“
”旁,如“
”(簡31)、“
”(簡40),其起筆到收筆均與“△2”右半一樣。而且這種從“氐”訛形作“
”非首見,如楚文字“邸”(“
”《包山簡》簡186)→“
”《包山簡》簡98),“邸”字本从“邑”,“氐”聲,可是其“氐”旁已訛形作“
”旁。更為重要的是,《安大簡(二)‧曹沫》書手寫“氏”字作“
”(簡44),“氐”字乃“氏”之分化字,書手寫“氏”字卻是以“~”筆表示,即可以證明“△2”字右半非从“氐”旁,當是“
”旁。由此可證“△2”右半當是“
”旁。故嚴式隸定理應作“
”,應視為“砥”之形近誤字。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為2023年8月29日07: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