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湖南湘鄉三眼井出土了一批楚簡。最近整理者公佈了其中的部分材料,內容爲房屋交易記錄,曹雨楊[1]、董宇航[2]等學者在文字釋讀和文書體例上均有很好的介紹和研究。我們在閱讀中產生了一些不同意見,寫成札記,向學界同道請教。
一、賈
這批楚簡多爲房產交易的文書,董文總結其格式爲“日期—里名—甲儥其室—乙賈之—相保六月—丙將之”。其中“賈”字出現的位置是非常固定的,有如下A、B兩類寫法:
A
(4516)
B
(4367)
(4326)
通過觀察可知,B形即在A形上部增加一“爪”形符號,在簡文中皆用作“賈”,應該就是“賈”字的異體。這種寫法的“賈”字其實以前已經出現過。
清華簡《治邦之道》26有一字形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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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者將其隸定作“
”,讀爲“賈”。[3]石小力、陳書豪認爲該字上部“爪”形是字形訛變的結果。[4]該字與上述B類寫法相比較,只是形體上稍有省簡而已,將其認同爲一字異體應該沒有太大問題。因此《治邦之道》中的“
”當亦是在“賈”字上部增加羡符“爪”而來,而非舊所認爲的“賈”之訛字。增“爪”形繁化在楚文字中是比較常見的現象,類似的例子還有“卒”“家”“室”等。[5]
二、保
簡文多處出現“相保”語例,曹文指出,“典籍中的‘相保’一般是互相擔保、負責、依靠之義。簡文‘相保’後皆接‘六月’,應當是指有六個月的擔保期以保證買賣雙方的合法權益”。所説可信,不過其謂“尚未見到戰國時期具體的約劑內容”似有未妥。睡虎地秦簡有如下兩句:
(1)興徒以爲邑中之功者,令𥿍(嫴)堵卒歲。未卒堵壊,司空將功及君子主堵者有罪,令其徒復垣之,勿計爲徭。(《秦律十八種》116)[6]
(2)戍者城及補城,令姑(嫴)堵一歲,所城有坏者,縣司空署君子將者,貲各一甲。(《秦律雜抄》40)[7]
簡文中的“𥿍”“姑”均讀爲“嫴”,整理者認爲“嫴:保嫴,擔保”。例(1)(2)均是對於修築城墻者應對所建城墻擔保一年,若期間城墻損壞,則相關責任人需承擔罪責——或令役徒重修,或對主事者處以罰甲之刑。此二者與湘鄉楚簡中“相保六月”之“保”用法類似,皆爲針對特定事務設定的期限性擔保制度。同時在張家山漢簡、嶽麓秦簡中存在類似用法的“𥿍”和“姑”:
(3)恒以八月令鄉部嗇夫、吏、令史相雜案户籍,副藏其廷。有移徙者,輒移户及年籍爵𥿍徙所,並封。(《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328)[8]
(4)民宅圖户籍、年𥿍籍、田比地籍、田合籍、田租籍,謹副上縣廷,皆以篋若匣匱盛,緘閉,以令若丞、官嗇夫印封,獨別爲府,封府户。(《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331-332)[9]
(5)比垣、姑(嫴)堵不堅〼〼……□史貲各二甲,□□□□□越宮垣𧗿原弗得及吏坐者□〼纁,有弗爲,爲而不謹,稱以辜(嫴)爲。(《嶽麓秦簡(陸)》132-134)[10]
陳劍將例(3)(4)中整理者原隸爲“細”之字改隸爲“𥿍”,釋爲“紬”,並且指出“‘紬’所表示的是一個跟‘籍’意義相類的詞,當時有‘爵紬’‘田紬’及‘年紬’,分別是跟登記爵、田及年有關的簿籍”。[11]陳偉認爲“《二年律令》中的兩處“𥿍”,大概如同在《秦律十八種》116-117號簡中一樣,讀爲‘嫴’,指當事人有關保任的記録。其中328號簡中的‘年籍爵𥿍’應包括年籍、爵、𥿍(嫴)三事,331號簡中的‘年𥿍籍’或當是‘年籍’、‘𥿍(嫴)籍’的省寫”。[12]就例(3)(4)而言,“年籍爵𥿍”“年𥿍籍”中“𥿍”即“嫴”,是指根據不同事類,規定相應的擔保時間。例(5)中“姑堵不堅”與睡虎地秦簡所言“𥿍堵”“姑堵”均是對城牆修築品質的擔保要求,僅睡虎地秦簡明確標注了擔保年限,二者語義內核完全相通。湘鄉楚簡中對於房屋交易而言的“相保六月”,亦是對於交易的擔保時間的描述。
綜上,可知作“擔保”義的“𥿍”“姑”在秦律中常用,其語義內涵與湘鄉楚簡“相保”之“保”相近。二者對於戰國秦時期擔保制度的記錄,亦可補正曹氏“戰國時期無具體約劑內容”之說。
三、府
簡4253、4516所見“府”字之意義及用法值得注意,兹將整理者的釋文轉引如下:
(6)罗里䜌迱去其室,府於庄里,胡乔□□。既疐(质)。(4253)
(7)坪昜之里䜌赣儥其室,而府於里中,须𬑭嘼贾之。既疐(质)。(4516)
整理者認爲例(6)關於“府於里中”的記錄較爲籠統,因而對於例(6)(7)中“府”字的釋讀只是一筆帶過。董文將“府”與“去其室”“徙”“起室”“築室”“夬其室”等均理解爲“儥室”的原因。但并未解釋“府”是何含義,一般傳世文獻中“府”作名詞,多表“府庫”,但此處理解爲“府庫”顯然並不妥當。
結合上下文義,我們認爲簡文此處的“府”應作謂語。“府”讀作“附”,意为“附著,居住”。府,從广付聲;附,從𨸏付聲。二者均從付得聲,音近可通。《荀子·非相》:“府然若渠匽檃栝之於己也。”楊注:“府或讀爲附。”
传世文献中亦见“X附於X”表“附著”的用法。
(8)《象》曰:山附於地,《剝》。上以厚下安宅。(《周易·剝卦》)[13]
(9)陰附於陽,故能辟而受以爲水;陽附於陰,故能直而施以爲火。(《慎子》外篇)[14]
(10)有攸不惟臣,东征,绥厥士女,匪厥玄黄,绍我周王见休。惟臣附於大邑周。(《孟子》卷六)[15]
例(8)“山附於地”即高山附著於大地。《象傳》以山比貴族,以地比庶民,將山依附於地比貴族依附於庶民,故曰“上以厚下安宅”;例(9)“陰附於陽”與“陽附於陰”對應,表示陰陽相附的狀態;例(10)中的“附於大邑周”與簡文中“附於里中”“附於庄里”結構相同,均表示附著於某地。周武王東征,安撫百姓,人民便附著於大周國,亦居住在大周的國土上。綜上,簡文中“府”應讀爲“附”,附於某地即居住於某地,簡文大義即某人因徙居某地而“儥室”。
四、![]()
簡中多處出現“
”字,曹文讀作“施”,訓爲“易”,是表示交易的“施”之專字,在簡文中表示交換房產。所說可從,但其所舉《集韻·紙韻》:“施,改易也。”似有不妥。
“改易”與“交易”二義雖均含變化之意,然其內涵重心有所不同。“改易”側重對事物本身的修改或替換,多爲單向行爲。“交易”強調雙方通過契約和約定交換價值物,是雙向互動行爲。考諸傳世文獻,我們發現“施”字另有更加貼切的“交易”義項:
(11)黃金刀幣,民之通施也。故善者執其通施以御其司命,故民力可得而盡也。(《管子·國蓄》)[16]
(12)人君鑄錢立幣,民庶之通施也。(《管子·國蓄》)[17]
(13)若夫充虚之相施易也,“堅白”“同異”之分隔也……雖有聖人之知,未能僂指也。(《荀子•儒效》)[18]
(14)劍,人之所施易,獨至今乎?(《史記·萬石張叔列傳》)[19]
例(11)(12)“通施”何如璋云:“猶通移也,謂金幣爲百姓交易流通之用也”[20],指貨幣乃交易流通之媒介,所以“通施”即爲流通交易之意,“施”即“交易”之意。例(13)楊倞注:“充,實也。施,讀若移,移易,謂使實者虚,虚者實矣”,故“施易”即爲使實與虛移易交換。[21]例(14)裴駰集解引如淳曰:“施,讀爲移,言者人之所好,故多数移易貿换之也”[22],“施易”即“移易貿換”,指劍器之流轉。例(3)(4)“施易”都讀爲“移易”,表示物品移易交換的意思。
五、夬
湘鄉簡多見“夬”字,辭例均爲“夬其室”,如:
(15)
里李
夬其室以舍武貴冥。(4208)
(16)羅里隋師夬其室以舍陳期。(4210)
(17)陰里黃占夬其室以舍樣勝。既疐(質)。(4221)
(18)穆狂之里陳𭐑夬其室,儥之。(4213)
曹文認爲此“夬”字应當讀爲“贅”。他通過具有同源關係的從“夬”聲之字與從“叕”聲之字(如表針刺義的“鈌”“錣”),以及“夬”“叕”二字作聲符互相換用的情況溝通二者,又通過“叕”聲與“贅”相通之例聯繫“夬”和“贅”。認爲“贅”在簡文中是質押之義,“贅其室”即將房子抵押貸款。
針對曹説有諸多不同觀點。簡帛論壇網友“宗德清”認爲曹文所通讀二字聲韻俱遠,不能成立。提出“夬”可能讀“捐”,棄也。“捐其室”猶古書“捐天下”“捐館舍”“捐室家”等等文例。[23]網友“my9082”認爲讀“夬”爲“贅”,不合於“綴”之用字習慣。認爲“夬”應讀爲“訣”,即訣別、離去之義(亦作“決”),如上博簡《蘭賦》簡1:“夬(訣/決)去選物,宅在幽中。”“夬(訣/決)去”,近義連文,可與“去其室”“夬(訣/決)其室”動詞因近義換用合證。[24]網友“白羽城”認爲决、诀在古書中多形容人際關係的離別,能否表示房主離開房屋尚存疑。應考慮從“夬”聲之字如缺,或与之相通的“闕”“闋”,爲空義,“夬(缺)其室”即以空缺的房间租赁给他人。又考慮讀作“契”。[25]
我們認爲曹文讀“夬”爲“贅”可商,二字既無直接通假例證,語音關係也頗迂曲。且從辭例看,曹文所舉“夬其室”之後皆爲“舍某人”,但其未提及的簡4213辭例爲“夬其室,儥之。”由此可見,“夬其室”應該與簡文中“去其室”“徙”“逃”“室为闲”等相類,是處置房產的原因,釋爲抵押似於辭例也不十分妥帖。上舉諸説也難成定論,“夬其室”“去其室”在用法上既有相同處又有區別,以空置房產或租賃或買賣似較爲合理,“白羽城”“夬(缺)其室”的讀法值得考慮。
附記:本次參加研討成員爲:袁金平、劉斌、姚紫嫣、段雨昕、汪宏陽、李晨曦、夏遠知。本文在袁金平師指導下完成,段雨昕、姚紫嫣、夏遠知、李晨曦、汪宏陽各書一則,劉斌合稿。
[1] 曹雨楊:《湖南湘鄉簡房產類文書字詞考釋》,《出土文獻》2025年第4期,第38-39頁。(下簡稱曹文)爲行文簡便,本文徵引學者觀點時一律不加尊稱,敬祈見諒。
[2] 董宇航:《湘鄉三眼井楚簡文書初探》,《出土文獻》2025年第4期,第25頁。(下簡稱董文)
[3] 李學勤主編:清華大學出土文獻研究與保護中心編著:《清華大學藏戰國竹簡(捌)》,上海:中西書局,2018年,第203、138頁。
[4] 轉引自麥茵茵:《清華簡〈治邦之道〉〈治政之道〉彙校集注》,華東師範大學碩士論文,2024年,第356頁。
[5] 詳參劉洪濤:《形體特點對古文字考釋重要性研究》,北京:商務印書館,2019年,第73-77頁。
[6] 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睡虎地秦墓竹簡》,北京:文物出版社,1977年,第212頁。
[7] 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睡虎地秦墓竹簡》,北京:文物出版社,1977年,第299頁。
[8] 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北京:文物出版社,2011年,第177頁。
[9] 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北京:文物出版社,2011年,第178頁。
[10] 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陸)》,上海:上海辭書出版社,2020年,第209頁。
[11] 陳劍:《讀秦漢簡札記三篇》,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網站,2011年6月4日,https://www.fdgwz.org.cn/Web/Show/1518。
[12] 陳偉:《也説〈二年律令·户律〉中的“古(從糹)”》,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網站,2011年6月4日,http://www.bsm.org.cn/?hanjian/5680.html#_edn3。
[13] 高亨:《周易大傳今注》,濟南:齊魯書社,2009年,第195頁。
[14] (周)慎到撰,王斯睿校正,黃曙輝點校:《慎子》,上海:華東師範大學出版社,2010年,第50頁。
[15] (戰國)孟軻著,方勇譯注:《孟子》,北京:中華書局,2010年,第115頁。
[16] (春秋)管仲著,黎翔鳳撰,梁運華整理:《管子校注·國蓄》,北京:中華書局,2004年,第1259頁。
[17] (春秋)管仲著,黎翔鳳撰,梁運華整理:《管子校注·國蓄》,北京:中華書局,2004年,第1266頁。
[18] (戰國)荀況著,(唐)楊倞注:《荀子·儒效》,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年,第96頁。
[19] (西漢)司馬遷撰,(宋)裴駰集解,(唐)司馬貞索隱,(唐)張守節正義:《史記·萬石張叔列傳》,北京:中華書局,1982年,第3351頁。
[20] 郭沫若著作編輯出版委員會編:《郭沫若全集·歷史編第八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32頁。
[21] (戰國)荀況著,(唐)楊倞注:《荀子·儒效》,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年,第96頁。
[22] (西漢)司馬遷撰,(宋)裴駰集解,(唐)司馬貞索隱,(唐)張守節正義:《史記·萬石張叔列傳》,北京:中華書局,1982年,第3352頁。
[23] 見簡帛論壇主題“湘鄉三眼井楚簡初讀”一樓回帖,2025年12月28日,http://www.bsm.org.cn/forum/forum.php?mod=viewthread&tid=15826&fromuid=111626。
[24] 見簡帛論壇主題“湘鄉三眼井楚簡初讀”二樓回帖,2025年12月28日,http://www.bsm.org.cn/forum/forum.php?mod=redirect&goto=findpost&ptid=15826&pid=37315&fromuid=111626。
[25] 見簡帛論壇主題“湘鄉三眼井楚簡初讀”三樓回帖,2025年12月28日,http://www.bsm.org.cn/forum/forum.php?mod=redirect&goto=findpost&ptid=15826&pid=37316&fromuid=111626。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26年1月8日1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