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晉系用爲“舍”之字
作者:單育辰 發布時間:2008-05-03 00:00:00
(吉林大學古籍研究所)
(首發)
在晉系文字中,常見一個“
”字,作下形:
(1)
(11)
其辭爲:
(1)
嗇夫 “璽彙”0112
(2)
寵 “璽彙”3058
(3) 齊
·王子中府·三原 “集成”2530.1
(4)
“集成”1345
(5) 右
(廩)
官私鍞(鼎) “集成”2307
(6)
右
(官) “集成”1945
(7)
右
(官) “集成”9543
(8)
左
(官) “集成”9590.2
(9)
左
(官) “集成”9591.2
(10)
左
(官) “集成”9647.1
(11)
左
(官) “集成”9660.2
(12) 六年格氏命(令)韓臾,工帀(師)亙
,冶□。 “集成”11327
(13) 廥
《陶文圖錄》
[1]5.62.3
(14) 亙客
《陶文圖錄》3.614.1
(15)
《古陶文彙編》
[2]6.13
此字早年曾釋爲“宮”、“公”等,但我們看其字形,與晉系文字的“宮”、“公”等相差甚遠,
[3]實難成立。那麽,這個字應如何釋讀呢?爲了更好了解此字,我們先談一談戰國文字中的“豫”。
劉釗、何琳儀、陳漢平先生曾先後考釋過古文字中的“豫”,
[4]其中以何琳儀先生論證較詳,今徵引如下:
《璽彙》“姓名私璽”著錄一奇字,形體詭異。凡四見:
(一四九二)
(一八三一)
(一八三九)
(二〇八三)
[5] 此字左從“八”,從“吕”;右從“象”,抑從“兔”,遽難斷定。但此字應與下列金文有關:
(蔡侯鎛,單按“集成”210)
(
于公戈,單按“集成”11124)
[6] 在辨認此字左旁所從爲何字以前,首先討論“野”字,《說文》“野,郊外也。從里,予聲。壄,古文野。從里省,從林。”案,古文字“野”均作“埜”,秦漢以後才出現“
”,但並不從“里”。如“
”(《秦陶》三三五)、“
”(《相馬經》三一下)、“
”(漢詩經《詩·東山》)。至於“野”的異體“
”(《睡虎》六·四五)、“
”(《隸辨》三·五二),則與《說文》古文吻合。值得注意的是,這些“野”字所從“予”作“
”、“
”、“
”等形,與“
”(予)形體有別。在早期古文字中並未發現有“予”字,戰國秦文字才出現“
”形(石鼓文“
”),六國文字“予”尚作“
”形(《璽彙》三四五七“
”)。凡此可證,“予”本作“
”形。(“予”疑即“呂”的分化,留待後考。)其形體演變順序如下:
……
蔡侯鎛銘奇字所從“
”,與秦陶文“野”之所從“
”形體吻合,聲符均爲“吕”(予)。至於鎛銘所從“八”,應是裝飾筆畫,無義。古文字“
”或作“
”,“
”或作“
”,可資佐證。然則鎛銘此字應隸定“
”,即小篆“豫”的繁化字……“豫”與“舍”音近可通。《書·洪範》“曰豫”,《史記·宋世家》、《漢書·五行志》引“豫”作“舒”。《爾雅·釋地》“河南曰豫州”,釋文引李巡云“豫,舒也”。
《古文四聲韻》有下列古文:
舍
(四·三三)
捨
(三·二二)
舒
(一·二二)
……《古文四聲韻》“豫”讀“舍”、“捨”、“舒”等,是鎛銘“豫”讀“舍”的佳證。
[7] ……
確認鎛銘、戈銘之“豫”,上揭古璽奇字即可迎刃而解。此字左從“
”,與鎛銘“豫”所從“
”形體吻合,應釋“予”。
[8]此字右從“
”,乃戈銘“
”之變,應釋“象”。然則璽文“
”無疑亦應釋“豫”。
何琳儀先生的論證雖然在細節上可能會有學者有不同意見(比如其中說“‘予’疑即‘呂’的分化”,就還有待進一步考證),但其把“
”釋爲“豫”結論已被後來不斷出土的簡牘所證實。在楚簡中,有的“
”字與何先生所舉的“璽彙”的字形相同;有的在“
”的左旁“
”上又贅加了一個“八”形,但從辭例上看,它們與“
”是同一個字是沒有問題的。下面我們把迄今爲止楚簡中出現的“豫”列舉出來:
在陳
(豫)之典。 “包山”11
司馬
(豫) “包山”24
番
(豫) “包山”52
東宅人舒
(豫) “包山”171
(豫) “包山”174
舒
(豫) “包山”191
(豫)其志,求養親志,害(蓋)亡不以也。 “郭店”《六德》33
賤民而
(豫)之,其用心也將何如? “上博一”《孔子詩論》4
舉而所知,而所不知,人其
(豫)之諸? “上博三”《中弓》10
(豫)尔靈龜, 觀我
頤。 “上博三”《周易》24
且臣之聞之:不和【18】於邦,不可以出
(豫)。不和於
(豫),不可以出陳。不和於陳,不可以戰。是故夫陳者,三教之【19】末。 “上博四”《曹沫之陳》18+19+20
爲和於
(豫)如何? “上博四”《曹沫之陳》22
所以爲和於
(豫)。 “上博四”《曹沫之陳》23
三軍未成陳,未
(豫),行阪濟障,此捷果之幾(忌)。 “上博四”《曹沫之陳》43
既戰復
(豫),號令於軍中【50】曰 “上博四”《曹沫之陳》50+51
厲公無道,虐於百
(豫),百豫反之。苦成家父以其族三郤征百
(豫),不思(使)反。 “上博五”《姑成家父》1
苦成家父乃寧百豫,不思(使)從【5】己立(蒞)於廷。長魚矯典自公所,拘人於百
(豫)以內囚之。 “上博五”《姑成家父》5+9
參(三)節之未得,
(豫)命乃縈。 “上博六”《用曰》1
其中,“上博三”《中弓》23:“舉而所知,而所不知,人其
(豫)之諸?”今本《論語•子路》作:“舉爾所知。爾所不知,人其舍諸?”;“上博三”《周易》24:“
(豫)爾靈龜, 觀我
頤”,今本《周易•頤》作:“舍尓靈龜,觀我朵頤”;“上博四”《曹沫之陳》18+19+20:“不和【18】於邦,不可以出
(豫)。不和於
(豫),不可以出陳。不和於陳,不可以戰。是故夫陳者,三教之【19】末。”今本《吳子•圖國》作:“有四不和:不和於國,不可以出軍;不和於軍,不可以出陳;不和於陳,不可以進戰;不和於戰,不可以決勝。”其中“出豫(舍)”與“出軍”意義相當。
[9]“豫”,余紐魚部;“舍”,書紐魚部,二字古音相近,故在出土文獻中“豫”常用爲“舍”。
[10]在古璽中,也有“
”應釋爲“豫”的證據,“璽彙”2218有一字作“
”,與上揭的“
”字形略有不同,但爲一字無疑,其文作“
豫之”,施謝捷先生指出:“‘豫之’即秦漢私印常見人名‘舍之’。”
[11]這些例子更加證明了劉釗、何琳儀、陳漢平諸先生釋“
”爲“豫”確不可易。劉釗先生在《古文字構形學》中提到《馬王堆漢墓帛書(肆)》《天下至道談》:“椯(喘)息,氣上相薄,自
(
)張”,其中“
”應讀爲“舒”,這又是“
”爲“予”之證。
[12] 從上面的論證我們可以看出,晉系、楚系文字和秦漢古隸的“豫”和“舒”所從的“
”確實用爲聲符,即是後世的“予”字。那麽,晉系文字的“
”與其字形全同,無疑也是“予”。早在1992年,裘錫圭先生在收入於《古代文史研究新探》中的《嗇夫初探》一文討論(1)“
嗇夫”這方印時在“編按”中就提到:“此印見《古璽彙編》112,第一字作
,李家浩同志認爲非‘公’字,而可能是從‘予’聲之字,待考。”
[13]雖然沒有詳細論證,但其結論是非常正確的。其後,何琳儀先生在《戰國古文字典——戰國文字聲系》中把“
”釋爲“予”,並對一些辭例做了自己的理解:
[14] (1):晉璽予,疑讀序,《孟子·滕文公上》:“夏曰校,殷曰序,周曰庠,學則三代共之。”
(5):“廩予”,疑官名,掌管發放倉廩。參《太平御覽·器物·斗》引《史記》曰:“其廩予民,以大斗”。
(6)-(11):金村器予,疑讀伃。《說文》:“伃,婦官也。從人,予聲。”
不過,我們可以看到,雖然何先生正確的辨認出“予”來,但對此字的解釋都是比較勉強的:
(1):《孟子·滕文公上》“殷曰序”是殷周時代稱爲“學”的名稱。戰國時代早已不用。
(5):《太平御覽·器物》引《史記》曰:“其廩予民”,“予”是動詞,與官名並無關係。
(6)-(11):《說文》:“伃,婦官也。”我們未能發現“伃”字在典籍中使用過的例證,不過學者都認爲,此字應是“婕妤”的“妤”的一種變體,“婕妤”是宮中女官名,但“妤”都與“婕”連稱而沒有單稱“伃(妤)”的。
[15] 那麽,這些晉系文字的“
”應該解釋成什麽呢?我們認爲,上揭的12個文例中的“
(予)”,大都應讀爲“舍”。其實,李家浩先生曾在《九店楚簡》一書的注中提到他寫有《戰國文字中的“序”和“
”》一文,此文一直未見刊發,且其在注中亦未提及“
”應釋爲什麽字,但從注中他把楚文字的“
”釋爲“序”,讀爲“舍”(又言“名詞的‘舍’大概是指館舍”)的意見看,李先生可能也是把“
”讀爲“舍”的。不敢掠美,特記於此。
[16]下面我們對“
”讀爲“舍”做一些論證。
我們知道,“舍”(書紐魚部)從“余”得聲,而“余”和“予”都是余紐魚部,多互用,其例不勝舉,比如在《古字通假會典》中,就列出了“余”與“舒”、“余”與“予”、“余”與“豫”、“悆”與“豫”、“敘”與“序”、“徐”與“舒”、“徐”與“序”、“餘”與“豫”、“畬”與“
”、“除”與“抒”、“豫”與“舒”相通的大量例證。
[17]此外,上舉“璽彙”2218、“上博三”《中弓》23、“上博三”《周易》24的“豫”,後世文獻用爲“舍”,更證明了“予”和“舍”相通是沒有問題的。
其次說一下“舍”的意義。《周禮·天官·宮正》:“以時比宮中之官府次舍之眾寡”,“舍”同“官府”連稱,可見和“官府”是一個性質的機構。孫詒讓正義:“凡吏士有職事常居宮內者爲官府,官府之小者爲舍。”典籍中常見“舍人”一職,《周禮·地官·舍人》言:“舍人掌平宮中之政,分其財守,以灋掌其出入。凡祭祀,共簠簋,實之,陳之。賓客,亦如之,共其禮,車米、筥米、芻禾。喪紀,共飯米、熬穀。以歲時縣穜稑之種,以共王后之春獻種。掌米粟之出入,辨其物。歲終,則會計其政。”
順便說一下,與上揭(6)-(11)同出於洛陽金村的戰國秦國銀器有如下二銘:
卅七年工右舍□重八兩十一朱□□·十一·右
卌年中舍四枚重□中□□□
[18] 又,“包山”18、145有“中舒”、145反有“舒人”,“上博三”《柬大王泊旱》9、10、15有“中余”之職官,周鳳五、劉信芳先生曾論證它們即“中舍”、“舍人”,
[19]陳偉先生又指出《呂氏春秋·去宥》、《史記·張儀列傳》等書有“中謝”(《韓非子·十過》、《韓非子·說林》、《戰國策·楚策四》作“中射”),即《柬大王泊旱》“中余”,
[20]“謝”(邪紐鐸部;“射”,船紐鐸部)、“舍”(書紐魚部)音近可通,從“索隱”謂“中謝,謂侍御之士也”看,“舍” 似爲本字。周鳳五、陳斯鵬、劉信芳先生的釋讀可以信從。“中舍”一職疑與傳世文獻中的“舍人”相類。以上是秦系、楚系文字中用爲“舍”之字,與晉系的“舍”寫作“
”不同。
(1)“
(予)嗇夫”之“
(予)”,應讀爲“舍”,從《周禮·地官·舍人》所述舍人之職看,此“舍嗇夫”或相當於其所說的“舍人”的官長。三晉國家有尚有“府嗇夫”、“庫嗇夫”等官名,可與“舍嗇夫”相較。
[21] (5)“右廩
(予)
官”,可與(6)-(11)的“
(予)右官”、“
(予)左官”相較
[22],也應讀爲“舍”,其中的“舍”是一個相對略大的部門,其下有“官”這個機構。此“廩舍”應是掌管糧廩的,其職正可參《周禮·地官·舍人》舍人之職“掌米粟之出入,辨其物。歲終則會計其政。”且此“廩舍”還分左右,
[23]其下轄“
官”,“
官”大概是管理“
”之職官(參注16所引“北宮皮官”),但“
”義待考。(6)-(11)之“
”,或把它們釋爲“廚”,
[24]如果其所言不誤的話,“廚舍”就與“廚房”有關,其下轄“右官”、“左官”。
(3)、(4)的“齊”、“
”應爲地名,(3)銘文中有楚系文字“王子中府”,與“齊
(予)”、“三原”皆非一時所刻。但從“王子中府” 看,此處的“
(予)”亦讀爲“舍”較合適,“齊舍”或是“齊”地某宮中“官府”之類。(4)亦同。
除了上揭幾例“
(舍)”義爲“官府”外,下面幾例“
”應有別的意思。(13)出土於鄭韓故城,
[25]其中的“
”殘泐了右旁的一撇,但爲“
”字無疑。《說文》卷九下:“廥,芻藳之藏。”按,“舍”有“庫”的意思,《初學記》卷二四引《春秋文曜鈎》:“五帝車舍也”,宋均注曰:“舍,庫也,五帝車之庫也。”《釋名•釋宮室》“故齊魯謂庫曰舍也。”“廥
(舍)”也就是藏芻藳之庫。
(14)王恩田先生把它收入卷三“鄒國下附滕薛魯”類,但從字體看,有可能仍爲晉系文字。此處的“
”也通“舍”,“客舍”古書多見,如《史記·商君列傳》“商君亡至關下,欲舍客舍”、《風俗通義·過譽》“將妻子出客舍中”等,乃旅店之義,此陶文中的“亙”則爲地名。
(15)出土於河南鄭州崗社,只有一個字,但讀爲“舍”的可能性較大。
(2)的“
(予)寵”的“
(予)”是姓,或許是“舒”的別體。(13)的“工帀(師)亙
(予)”的“
(予)”,是名,似應讀爲本字“予”。
2007年10月
(編者按:本文收稿日期爲2008年4月27日。)
[1]王恩田:《陶文圖錄》,齊魯書社,2006年6月。
[2]高明:《古陶文彙編》,中華書局,2004年10月
[3]何琳儀:《戰國古文字典——戰國文字聲系》,“宮”字條、“公”字條,中華書局,1998年9月,第268、第407-408頁。按,“集成”4014、4015蘇公子簋之“公”作“
”,但其形乃“公”之訛變,且此二器時代爲春秋早期,與上揭諸例時代亦不同。
[4]劉釗:《〈金文編〉附錄存疑字考釋》之十《釋象》,江蘇太倉:“中國古文字研究會第八屆年會”會議論文,1990年;又,劉釗:《古文字構形研究》,吉林大學博士學位論文,1991年,第557-559頁,指導教師:姚孝遂;又,劉釗:《古文字構形學》,福建人民出版社,2006年1月,第323-324頁;何琳儀:《古璽雜識續》,《古文字研究》,第十九輯,中華書局,1992年8月,第478-480頁;陳漢平:《釋
、豫》,《金文編訂補》,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3年9月,第358-360頁;又,董蓮池:《金文編校補》,東北師範大學出版社,1995年9月,第93-95頁。
[5]筆者按,這裏還應補充“璽彙”1894一例的
字,其左旁“吕”上無何先生上揭四璽左旁所從的“八”,但“八”爲飾筆(詳下),此字與上揭四璽乃同一字。
[6]筆者按,和上揭字形相關的金文還可補充陳豫車戈(“集成”11037)一例。
[7] 筆者按,關於傳抄古文的各種寫法,又可參看黃錫全:《汗簡注釋》,武漢大學出版社,1993年12月,第280頁。
[8]“
”所從爲“予”,還可以從“舒”字得到證明,《說文》四下:“舒,從舍從予,予亦聲。”古文字中“舒”多見,作“
”形,從“余”從“吕”(也可以說成從“余”從“
”,“余”下與“
”上共用“八”形)。這也可以證明“
”確爲後世的“予”字。
[9]《曹沫之陳》此句與《吳子•圖國》相對照爲陳劍先生指出。參看陳劍:《上博竹書〈曹沫之陳〉新編釋文(稿)》,“簡帛研究”網站,2005年2月12日,
http://www.jianbo.org/admin3/2005/chenjian001.htm。
[10]附帶說一下,從文義看,“郭店”《六德》33、“上博一”《孔子詩論》4、“上博六”《用曰》6的“
”很可能也讀爲“舍”,此不詳述。
[11]參看施謝捷:《古璽雙名雜考(十則)》,《中國古文字研究》,第一輯,吉林大學出版社,1999年6月,第130頁;又見施謝捷先生2007年10月30日給筆者的電子郵件。
[12]劉釗:《古文字構形學》,福建人民出版社,2006年1月,第323-324頁。
[13]裘錫圭:《嗇夫初探》,《古代文史研究新探》,江蘇古籍出版社,1992年6月,第451頁。
[14]何琳儀:《戰國古文字典——戰國文字聲系》,“予”字條,中華書局,1998年9月,第567-568頁。
[15]段玉裁云:“‘婦官’上當有‘倢伃’二字,淺人刪之。”參看(清)段玉裁:《說文解字注》,上海古籍出版社,1993年11月,第367頁。
[16]此條承蒙陳劍先生示知。李家浩此說見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北京大學中文系:《九店楚簡》,中華書局,2000年5月,第114-115頁,注196。本文初稿失於檢引,甚爲疏失。如果李先生之文正式發表,本文或可作爲它的一種補充。另,李先生所考釋的楚文字中讀爲“舍”的“序”(即“
”)字,現在學者大都釋爲“宛”,從新公布的楚簡看,“宛”字應該是正確的。
[17]高亨、董治安:《古字通假會典》,齊魯書社,1989年7月,第834-840頁。
[18]梅原末治:《增訂洛陽金村古墓聚英》,京都:同朋舍,1984年8月,第30-31頁;又,《書道全集》,第一卷,東京:平凡社,1954年,第34頁圖58;又,黃盛璋:《新出戰國金銀器銘文研究(三題)》,《古文字研究》第十二輯,中華書局,1985年10月,第344頁。
[19]周鳳五:《包山楚簡〈集箸〉〈集箸言〉析論》,《中國文字》新廿一期,1996年12月,第40頁;劉信芳:《竹書〈柬大王泊旱〉試解五則》,“簡帛研究”網站,2005年3月14,http://www.jianbo.org/admin3/2005/liuxinfang001.htm。又,陈斯鵬先生亦言《簡大王泊旱》之“中余”與包山簡之“中舍”似爲同一職官,參看陳斯鵬:《〈柬大王泊旱〉編聯補議》,“簡帛研究”網,2005年3月10日,
http://www.jianbo.org/admin3/2005/chensipeng002.htm。
[20]陳偉:《〈簡大王泊旱〉新研》,《簡帛》第二輯,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11月,第267頁。
[21]裘錫圭:《嗇夫初探》,《古代文史研究新探》,江蘇古籍出版社,1992年6月,第448-455頁。
[22]“官”的釋讀可參看朱德熙、裘錫圭:《戰國銅器銘文中的食官》,《朱德熙古文字論集》,中華書局,1995年2月,第83-88頁。朱先生認爲例6-11的“右官”、“左官”都是食官,其文又引《賓虹草堂藏古璽印》“北宮皮官”一方古璽,認爲當是掌六宮皮革之事的職官。
[23]陳劍先生看過初稿後指出:“右廩”、“左廩”璽印、金文多見,也有可能“廩舍”不連讀而斷爲“右廩/舍”,即屬於“右廩”的“舍”。筆者按,如依陳劍先生斷讀,則“右廩舍”也可能是“右廩”的繁稱。
[24]參看張亞初:《殷周金文集成引得》,中華書局,2001年7月。
[25]參看河南省博物館新鄭工作站、新鄭縣文化館:《河南新鄭鄭韓故城的鑽探和試掘》,《文物資料叢刊》,第3輯,文物出版社,1980年5月,第60-6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