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汗簡》、《古文四聲韻》所收古文誤置現象校勘(選錄)
作者:李春桃  發布時間:2011-04-13 08:43:54

(吉林大學古籍研究所)

(首發)

  隨著戰國文字研究的不斷深入,傳抄古文逐漸為學者所重視,《汗簡》、《古文四聲韻》的價值也凸顯出來。很多疑難文字得以釋出就是依據兩書所收古文形體。但不可否認的是,作為傳世古文字資料,傳抄古文也存在很多問題,古文誤置情況便是其中一種。《汗簡》中的誤置情況,多數已被鄭珍、黃錫全先生校正,但仍有可補充者。《古文四聲韻》中古文的誤置情況似未見集中討論者。我們對傳抄古文中的誤置現象進行過集中整理,囿於篇幅限制,本文僅選取《汗簡》、《古文四聲韻》中部分具有代表性的條目於下(條目排列按《說文》順序),不當之處敬請大家指正。
1、神:四1·31雲[1]
  古文字中“”、“虘”兩旁往往可換用,所以與《汗簡》中的(汗1·3尚)互為異體,《汗簡》注為“誼”字(馮本作“”),《汗簡箋正》(506頁)認為“誼”是“詛”之誤,並指出“小徐本”《說文》中有“”字,與“詛”同訓。[2]按,此說可信。我們認為形也應是“詛”的古文,從古文字中用字情況也可證明,屢見於楚簡中的“”(包山211、241號)一詞,諸家讀為“盟詛”,甚是。古文借“”為“詛”,與戰國文字相合。所以應收在“詛”字下,《古文四聲韻》歸在“神”字下,實誤。
2、社:汗3·39碧
  《汗簡箋正》(741頁)指出“社”為“祉”之誤,可信。古文出自碧落碑,今存碑文及《古文四聲韻》皆用為“祉”,可證原書釋“社”誤。
3、蓮:汗1·5裴
  《汗簡箋正》(521頁)指出原書釋“蓮”錯誤;《汗簡注釋》[3](82頁)謂《說文》中“箑”的或體作“”,該古文即“箑”的或體。按,兩說可信,“竹”旁和“艸”旁作為意符時往往可以換用,所以“菨”即“”的異體,兩者都是“箑”字的古文。古“妾”聲字與“疌”聲字可通用,《詩·小雅·巷伯》:“捷捷幡幡。”其中的“捷捷”,《漢書·揚雄傳》顏師古注引作“唼唼”,“唼”與“菨”同從妾聲,而“捷”和“箑”都從疌聲,所以“菨”與“”讀音應相近,古文借“菨”作“箑”。原書附於“蓮”字下,誤。
4、汗1·5裴四3·9裴
  《汗簡箋正》(520頁)指出《汗簡》中“”應是“苵”之誤,《集韻》中“”字同“苵”。按,該說可信,《古文四聲韻》同誤。古“失”聲字與“戜”聲字讀音相近,如《說文》“,……讀若《詩》‘威儀秩秩’。”《詩·小雅·巧言》:“秩秩大猷。”《說文》“”字下引作“大猷”。古文“苵”與“”相通之情况與此相同。兩書釋“苵”均誤。
5、呼:四1·26汗四1·26汗
  原書上錄兩形均標注出自《汗簡》,作為“呼”字古文。儘管“虍”、“呼”二字音近可通,但我們仍認為這種處理有欠妥當,頗疑應是“虍”的隸定字頭,二形都是誤竄入“呼”字下。理由如下:首先,為隸定形體,《汗簡》中不收隸定古文,所以該形出處值得懷疑;其次,《汗簡》中沒有“呼”字,而有獨立的“虍”字,所收古文與上錄第二形相同;另外,《訂正六書通》[4](43頁)“呼”字下不收此二形,而於“虍”字下收古文與上錄第二形相同。再次,《汗簡》、《訂正六書通》中都有“虍”字及其古文,若把上錄兩形當成是“呼”字古文,那麼《古文四聲韻》中便無“虍”字,這與整個傳抄古文體系不合。可見,上錄第一形應是“虍”的隸定字頭,第二形是它的古文。需要注意的是,韻書中“呼”與“虍”二字或相鄰(《訂正六書通》即如此),同樣以韻排列的《古文四聲韻》中“呼”與“虍”位置也應相近,正因如此,才將上錄兩個形體誤竄入“呼”字古文中。
6、徒:汗1·9四1·26李
  《汗簡箋正》(555頁):“古文往,夏以為往,是。”按,原書釋“徒”誤,當釋成“往”,上錄古文從辵聲,是“往”字異體。但鄭珍失檢,《古文四聲韻》中亦歸於“徒”下,同誤。
7、徒:四1·26碧
  此形應是“巡”字古文,收在“徒”下,誤。《古文四聲韻》“巡”字收古文作(四1·33說),與上錄形體相同。古文從辵聲,是“舜”字古文,“舜”、“巡”皆文部字,二者音近,但“舜”、“巡”與“徒”音義均遠,無法通用,所以此形應歸入“巡”字下,釋“徒”誤。《訂正六書通》(41頁)、《集篆古文韻海》[5](1·10)“徒”下不收此形,亦可證。
8、遞:汗4·52牧
  《汗簡箋正》(826頁)指出“遞”是“遁”的誤字,其說可信。古文左部所從是“尋”字早期形體,“尋”聲字和“遁”音近可通,而歸在“遞”字下不可解。《傳抄古文字編》(159頁)已經正確地將此形歸入“遁”字下,甚確。
9、迷:汗1·9
  《汗簡箋正》(555頁)指出“迷”是“述”字之誤,此說可從。《古文四聲韻》(5·8)收相關形體釋“述”不誤。古文為“遹”字,“遹”、“述”通用,《爾雅·釋言》:“遹,述也。”釋文:“遹,古述字。” 古文此處借“遹”為“述”,若釋“迷”不可解。
10、迷:汗1·9
  《汗簡注釋》(116頁)指出“迷”為“述”的形近誤字,可信。
11、舌:四5·14義四5·14汗  
  以上兩個古文為“”字。“舌”下除收以上兩形外,還收有(四5·14汗)形,顯然是“舌”字。“”與“舌”先秦時期是截然不同的兩個字,隸變後才都寫成“舌”,此處兩類形體必然有一類屬於誤收。此“舌”字位置在入聲“薛”韻下,當代表“口舌”之“舌”,而非“”字。所以二形屬於誤置,應剔除。
12、詩:汗1·12説
  《汗簡箋正》(571頁)指出“詩”與“信”兩字相連,兩處隸定字頭互竄,此是“信”字古文,其說是。
13、信:汗1·12説
  此是“詩”字古文,參上一條。
14、(誥):四4·29雲
  此形實為“詧”字,從肉、從又、從言,其中“言”旁訛變,《說文》“誥”字下收古文作形應是從訛變而來。《說文》將收在“誥”字下,實誤。桂馥《說文義證》將移於“詧”字下,云:“《玉篇》詧在誥後,即本書舊次。後人移詧於前,而遺其古文。”此說甚是,《古文四聲韻》亦誤,當更正。
15、誼:汗1·3尚
  此形是“詛”字古文,收在“誼”下誤,詳參本文第1條。
16、詛:四4·9史
  釋“詛”誤,古文從肉、從又、從言,當是“詧”字,參本文第14條。
17、畋:四2·3尚
  古文形體為“畮”字,“畮”是明母之部字,“畋”是定母真部字,兩者音義均遠隔,前者不可能是後者的古文。相關形體還見於《汗簡》中作(汗6·74尚)、(汗6·74義),釋作“畝”。《汗簡》中第二形體在《古文四聲韻》中收在“敏”下,作(四3·14義)。“畝”、“敏”、“畮”三者皆是明母之部字,典籍中也可通用,所以“畮”可以作“畝”、“敏”的古文。上錄“畋”字古文,與《汗簡》中的形體相同,而且同出自《古尚書》,兩者顯為一字,所以應是“畝”的古文,這樣《汗簡》、《古文四聲韻》二書所收古文正相對應,而不應收在“畋”下。至於《古文四聲韻》中誤認“畮”為“畋”的原因,囿於體例限制,此不贅述,我們將在它文中討論。
18、睦:汗4·59四5·5尚
  《汗簡注釋》(378頁)指出釋“睦”誤,實是“狂”字古文,可參看。
19、瞶:四4·16徐
  此形釋“瞶”誤,古文從耳從“貴”字古文,實為“聵”字異體。隸楷階段“目”旁與“耳”旁形近,偶有混訛,所以“瞶”應是“聵”的形近誤字。《訂正六書通》(276頁)與《汗簡》(5·65)中都收有相關形體,兩者均釋該形為“聵”,尚不誤。
20、舊:四4·37義
  原釋此形為“舊”字,誤。頗疑該形本是“雇”字古文,誤竄如“舊”字中。古文從鳥雩聲,為“”字,《說文》以“”為“雇”字或體,可從。古“户”聲字與“于”聲字可通,如《尚書·甘誓》:“啟與有扈戰于甘之野。”《漢書·地理志》“扈”作“鄠”。“雇”與“扈”都從戶聲;“”和“鄠”都從雩聲,所以“雇”與“”讀音也應相近,古文借“”為“雇”。而“雇”、“雩”均與“舊”字讀音不近,也無直接相通之證。把“”字釋作“舊”不妥,《訂正六書通》(316頁)“舊”下不收此形,而(184頁)“雇”字下此形兩見,亦為其證。
21、予:四1·23汗
  古文為“矛”字,由於“矛”、“予”兩者隸楷階段形體相近,所以誤將“矛”當成“予”字古文,甚謬。
22、敢:汗1·15 石四3·23石
  《汗簡注釋》(153頁)指出古文見於石經,用為“縠”,釋“敢”誤,其說可從。《古文四聲韻》中“縠”下收古文作(四5·2春),與上錄形體相同,可證。“敢”應是“縠”的誤字。
23、脫:四5·12老四5·12老
  古文為“默”字,“默”是明母職部字,“脫”是透母月部字,兩者聲韻俱遠,不能相通。檢《訂正六書通》(343頁)“脫”字下不收此形。而且,《老子》中似未出現“默”字,現在能見到的各種版本《老子》中似沒有出現“脫”與“默”相通的現象。由此,我們推測此是“默”字竄入,且其出處亦不可信,並非“脫”字古文。
24、副:汗6·80石
  《汗簡注釋》(491頁)指出此形是“嗣”字古文,釋“副”誤。
25、四5·25碧
  釋“”誤,古文出於碧落文,今存碑文以及《汗簡》(4·51)都以為是“廓”字,可證。後世“廓”、“”二者音近,如《廣韻》、《集韻》中兩者都在同一小韻下,而且位置接近,訛竄可能性很大。還有另一種可能,即《古文四聲韻》奪去該形之隸定字頭“廓”,使其誤入“”字下。《汗簡》(4·51)、《訂正六書通》(360頁)、《集篆古文韻海》(5·25)都有“廓”字,著眼於整個傳抄古文體系,《古文四聲韻》中不當沒有,蓋其脫落,其情況與後文第30條的“揚”字相類。
26、籥:四5·23黄
  該形與“炊”字古文作(汗4·47義)、(四1·15義)者同形,是“龡”字。“龡”、“炊”音近可通。此字見於《集韻·支韻》,以為是“吹”字古文。“龡”與“籥”讀音遠隔,此處收在“籥”字之下,誤。推測其致誤原因有兩種可能,第一,誤認形中“龠”旁為聲符,因此以為古文與“籥”讀音相近;第二,《周禮·春官·籥師》:“籥師掌教國子舞、羽、龡、籥。”蓋因“龡”與“籥”相連,收“籥”字時連帶誤收“龡”為古文。
27、簟:汗6·77義
  釋該形為“簟”字,誤。《注釋》(476頁)指出其是“輦”字,可信。《古文四聲韻》(3·17)中收相關形體釋為“輦”,尚不誤。
28、饋:汗2·26林四4·5裴
  《汗簡箋正》(660頁)指出古文是“”字訛形,《玉篇》:“,古文饡字。”釋“饋”誤,可信。牆盤銘文中有(《集成》10175)形,學者指出與古文為同一形體,讀為“纘”或“纂”,訓作繼,文通字順。而“饡”又與“纘”、“纂”音相近,可見從出土文獻看,“饡”與“”讀音亦近。原書收古文於“饋”字下,誤。
29、亭:汗3·40義汗4·51碧四2·22義
  《汗簡箋正》(748頁)指出“亭”是“”字之誤,可信。“”與“廎”可通,釋“亭”誤。
30、楊:四2·13孝尚 四2·13崔四2·13崔
  原書將此三形以及其上面的形都收在“楊”字下,我們認為把上錄三形當成“楊”字古文是錯誤的。此在形後、形前脫去字頭“揚”。第一,《汗簡》(1·14)收錄形(也出字《古尚書》),隸作“揚”;《說文》(手部)也以為“揚”字古文;第二,《訂正六書通》(113頁)錄形收在“揚”字下(亦注出《古孝經》),又收形亦在“揚”字下,同時該書“楊”字下僅收一類形體,未收錄和以上古文相似之形;第三,《說文》、《汗簡》、《訂正六書通》中都有“揚”字,並收有古文,如果把以上三形都看成是“楊”字古文,那麼《古文四聲韻》中就沒有“揚”字了,這明顯與傳抄古文整個體系不合。最後,“楊”與“揚”二字讀音相近,《訂正六書通》中兩字相鄰(“楊”字在前),《古文四聲韻》中兩字也當相鄰,如果字頭“揚”脫去,這些古文正好竄訛到“楊”字下。由此,以上三形原是“揚”字古文,由於字頭“揚”脫落,遂竄於“楊”下,當予以補出脫落字頭。
31、榮:四2·19義
  此形原書收在“榮”下,誤。應是“隸”字,《古文四聲韻》中“隸”字作(4·13說),與上錄古文形體相同,可證,此屬誤置。
32、帀:四5·20崔四5·20崔
  上錄兩形收在“帀”下,誤。頗疑應是獨立的隸定字頭,《古文四聲韻》中上部奪去分隔符號,[6]的出處“崔希裕《纂古》”前衍一“並”字。《集篆古文韻海》(5·36)中有“”字,並收古文作,《訂正六書通》(384頁)“帀”下不收上錄兩形,可證。《玉篇·艸部》:“,菜生水中也。,古文。”上錄第二形即“”字訛變,究其來源,下部的“眾”旁應是“眔”字寫訛。“”為“”之異體,並非“帀”字古文。“沓”與“眔”都是定母緝部字,讀音相近,以“”為“”的古文,更為合理。
33、賷:汗4·59義
  《汗簡箋正》(866頁)認為此是“責”之誤,其說是。
34、早:汗6·79義
  《汗簡注釋》(485頁)指出此形是“甲”字之誤,可信。
35、暨:汗6·73尚
  “暨”是“塈”的形近誤字,《古文四聲韻》(4·6)收相關形體尚不誤。
36、旆:四4·12石
  “旆”應是“旝”字之誤,《汗簡》(3·34)收相關形體釋為“旝”不誤。而且傳抄古文中“”多當作“會”旁來用,此亦不例外,釋“旆”誤。
37、虜:汗3·33演四3·11說
  《汗簡箋正》(701頁)認為此是“貫”字,其說是。古文上部形體筆劃斷裂。《說文》中“貫”、“虜”二字相鄰,以至訛竄。
38、虜:四3·11汗 四3·11汗
  上錄第一形出自《汗簡》,實誤,其實該形為“鹵”字的隸定字頭(上部脫去分隔符號),上錄第二形應是它的古文。首先,上文已說,《汗簡》中所收的形體沒有“隸定古文”,上錄第一形是隸定形體,恐不會是《汗簡》中所有,《汗簡》(5·64)祗有一個“鹵”字,為篆體,作為部首出現;其次,《訂正六書通》(182頁)、《集篆古文韻海》(3·11)“虜”下均不收類似“鹵”的形體;再次,《集篆古文韻海》(3·11)收有形,並注明是“鹵”字,且與“虜”相鄰,至為明顯,《古文四聲韻》中把“鹵”字及其古文混入“虜”下。《古文四聲韻》後所附檢字表單獨設“鹵”字,可從。《傳抄古文字編》(670頁)收此二形在“虜”下,欠妥。
39、秋:四2·23崔
  《隸定古文疏證》[7](157)頁指出此形為“稬”字,非“秋”字。
40、疚:四4·37籒
  “疚”以“久”為聲符,而上錄古文形體中無論如何也找不到“久”旁,可見該形非“疚”字。我們懷疑此古文是“昃”字的誤置,“昃”字早期寫法是以人和太陽的相對位置關係會意,甲骨文中作形與甲骨文中的“昃”字形體相近,祗是人形部分略有訛變,中間的筆劃斷裂,其人形的兩臂部分向左端傾斜。相同的變化我們在“虞”(吳)字古文中也能看到:
   
從以上演變序列不難發現,“昃”字與“吳”字的演變情況相似, 字中人形上部筆劃斷裂並傾斜情況與完全平行,此是形為“昃”字的佐證。
41、冕:汗4·55史
  釋“冕”誤,“冕”是“晃”的形近訛字,《古文四聲韻》收此形不誤。
42、假:汗5·65林
  《汗簡箋正》(905頁)認為此形是“叚”字借用為“假”,《汗簡注釋》(412頁)從之。按此說非是,古文字中的“叚”字以及“叚”旁都與此形不似,《古文四聲韻》收此形釋為“缺”,正確。《集篆古文韻海》(5·19)收此形亦隸定為“缺”,可證。從形體上說,此形右部是“夬”旁,與“缺”字聲符相同,兩者可通。可見此處《汗簡》釋“假”誤。
43、卓:四5·7崔四5·7崔
  古文可隸定成“”,“”從“晝”得聲,“晝”與“卓”上古音一在侯部,一在藥部,兩者讀音不近,典籍中兩聲系字又不見通假現象,所以猜想“卓”不會以“晝”聲字為古文。有一條材料值得注意,《說文》:“斲,斫也。從斤、聲,,斲或从畫,从丮。”(此依“小徐本”)“”與應是同一形體,“”所從的“畫”是“晝”的訛字。段玉裁曾有所論及,他說:“斲或从丮晝聲。大徐作从畫,从丮。篆體作。今依《玉篇》正。晝聲猶聲也。”段說即是,從讀音上講,“斲”與“晝”都是端母侯部字,兩者讀音相近,“斲”字或體從晝屬於聲符替換。[8]至於《古文四聲韻》中以二形為“卓”字古文,屬於誤置。《古文四聲韻》中“斲”與“卓”兩字相連,頗疑後世抄寫者誤置於“卓”字下,其情況與下文61條中“絕”字古文作相同。對此,學者可能會有不同意見,認為是由於“斲”與“卓”中古音相近,所以整理者認為兩者可通,便置“斲”字古文於“卓”字下。這一可能性雖不能完全排除,但相當小,因為《訂正六書通》(361頁)“卓”下古文不收“”這類形體;同一頁“斲”字下卻收“”形為古文。可見,早到《說文》,晚到《訂正六書通》,“”形都是“斲”的古文,所以《古文四聲韻》收在“卓”下,屬於誤置。
44、衺:四2·11義
  此形與“袤”字古文(四4·39義)相同,當是因“袤”與“衺”形體相近,整理者誤將“袤”古文收在“衺”字下。
45、貌:汗3·41
  《汗簡注釋》(287頁)指出“貌”係“貃”的訛寫。
46、髵:汗4·49
  釋“髵”誤,《古文四聲韻》(四4·9)中相關形體收在“髴”下,古文可分析成從髟弜聲,“弜”、“弗”二字音近可通,“髴”從“弜”作屬於聲符替換。
47、詞:四1·20籀
  該形也見於敦煌文獻中,用為“龜”,或認為“龜”和“詞”都是之部字,蓋假“龜”為“詞”。按,《龍龕手鏡》卷一人部:“,音歸。”是對“龜”字古文(四1·18乂)的隸定,所以“”是“龜”字無疑,“龜”與“詞”雖然都是之部字,但兩者並無相通之證,看成通假關係不符古書用字習慣,我們認為以“”為“詞”字古文屬誤置。
48、色:汗6·83庶
  《汗簡》收此形隸為“色”,《汗簡箋正》(1030頁)謂“夏無”;《汗簡注釋》(510頁)認為此形右部是“色”旁之訛。按,兩說皆非,鄭珍失檢,《古文四聲韻》中收(3·22庶)形隸為“也”;從形體上講其右部也和“色”旁不近,《汗簡注釋》說法無據。我們認為《汗簡》注“色”誤,當依《古文四聲韻》隸為“也”是。具體論證看《古文考釋八篇》。
49、艴:四5·9汗
  此形為“色”字古文,“色”、“艴”音義皆不近,陳劍先生指出釋古文為“艴”屬於誤置,[9]可信。
50、鬼:四3·8說四3·8汗
  上錄古文第一形注出《說文》,誤。此形實為獨立的字頭,非隸定古文。祗是上部奪去分隔符號,以至於訛似“鬼”字古文,《古文四聲韻》後所附檢字表以該形為獨立之字,可從。《傳抄古文字編》(905頁)收此二形在“鬼”下,欠妥。
51、畏:四4·9
  此形係“”字,“”即“”字異寫,《古文四聲韻》在此形上有一分隔符號,似表明此是獨立字頭,然而此形下部又收“畏”字古文,情況甚怪異。有兩種可能,一是“”為“畏”的形近訛字,上部衍出分隔符號。二是“”為傳抄過程中衍出的一個形體,“”與“畏”形音俱近,蓋衍此形以及上部的分隔符號。
52、貊:四5·18尚
  “貊”應是“貌”的形近寫訛。此古文即“緢”字,《說文》:“緢,旄絲也。从糸、苗聲。《周書》曰:惟緢有稽。”按今本《尚書》“緢”作“貌”,古文出處為《古尚書》,釋成“貌”字正合,原書釋“貊”誤。
53、騂:四2·21籒四2·21籒 四2·21說
  此三形體明顯為“”字,“”字上古音在陽部,“騂”從辛聲,上古音在真部,陽、真兩部並不近,無由相通。其實疑這三個形體中的第一個形原來應該是字頭,後兩個是它的古文,即《古文四聲韻》形上面奪去了分隔符號,而第二形下的出處“並籀韻”中衍一“並”字,僅指一形而言。我們的依據主要有以下幾點,第一、《訂正六書通》(134頁)以及《集篆古文韻海》的“騂”字下均不收“”這類形體,而且《訂正六書通》(132頁)以及《集篆古文韻海》都有單獨“”字,下並收此類形體。如果認為以上三形為“騂”古文,則《古文四聲韻》中不見“”字,甚是可疑。第二、這三個形體中最後一個形體注出《說文》,《說文》中正以該形體為“”字籀文,可見該形確應歸在“”下。第三、中古音“”與“騂”讀音較近,在《訂正六書通》中兩字就都收在“庚”韻下,《古文四聲韻》中兩字屬同一韻並相鄰,所以訛混可能性非常大。由此,上錄第一形是“”字字頭,後兩形為其古文。
54、滋:四1·21籒四1·21孫
  上錄形體原收在“滋”下,並注第一形出《籀韻》。按,古文為“”、“”二形的混合體,可隸定作“”。釋成“滋”不可說,應是訛誤,上錄第一形是單獨出現的字頭,即“”字,非隸定古文,第二形為其古文。《汗簡》(6·72)中此形正單獨成字,可證。該形上部奪去分隔符號,當補出。
55、《古文四聲韻》(1·30)“辰”字古文中有隸定字頭“”。
  按,原在該形上部有分隔符號,似證明其是隸定字頭。按,該形前後都是“辰”字古文,甚是怪異,李家浩先生指出此處的“”是“辰”的誤字。[10]當然,“”及其上部衍分隔符號也可能都是衍文。
56、汗5·64易四4·20易說
  《汗簡箋正》(896頁)已經指出“”應是“懫”之誤,可信。
57、閱:四5·14汗
  “閱”應是“鬩”的形近誤字,“鬩”字古文作(汗4·56義)、(四5·16義),與上錄形體相同,是“”字。《玉篇·言部》:“,私訟也,恨也,內悔也,亦作鬩。”可證。
58、耽:四2·12義
  頗疑此形是“龕”字古文,後來訛竄到“耽”字下。《集篆古文韻海》(2·27)、《訂正六書通》(155頁)“耽”字下並不收此形;“龕”字古文作(汗5·68尚)、(四2·12尚),與此古文一致;《古文四聲韻》中“龕”、“耽”兩者相連,存在相互訛混的可能,類似的情況在該書中常有發生,如下文要談到的“說”字古文竄入“絕”下(第61條),情況與此相同。
59、奴:汗5·67孫
  《汗簡箋正》(921頁)指出釋“奴”誤,應收在“姐”字下。《古文四聲韻》(3·22)收相關形體在“姐”字下,尚不誤。
60、婞:四5·13籒
  按,釋字錯誤,該形應該從《汗簡》收在“媟”字下是,首先,“婞”字中古音在梗部,屬於上聲字,古非入聲字,按照《古文四聲韻》一書的體例,其不應該放在卷五入聲字中,也不應放在屑部。而“媟”字古音卻屬入聲,正好符合此字位置;其次,此形非“婞”字,在音理上又不能與“婞”字相通,釋為“媟”則可通;[11]第三,《訂正六書通》(225頁)“婞”字下未見有古文作此形者,而“媟”下收有相似形體作古文,可見字是“媟”字古文無疑,《古文四聲韻》誤認作“婞”。[12]
61、絕:四5·14孝 四5·14裴
  上錄古文形體與“絕”字不類,似非“絕”字。《古文四聲韻》“說”字古文作(四5·14貝)兩者明顯同形。《古文四聲韻》中“絕”與“說”兩字相鄰,猜想原應在“說”下,傳抄過程中誤置於“絕”下。《訂正六書通》(349頁)中出於《古孝經》的和出於《裴光遠集綴》的都收在“說”字下,《集篆古文韻海》收錄相關形體亦放在“說”字下,而相鄰的“絕”字下均不收此形體,可見從《汗簡》到《集篆古文韻海》、《訂正六書通》都把這類形體當成“說”(或悅)的古文,祗有《古文四聲韻》一書與此不同,顯然不合理。况且從形體上講,古文與“絕”字難以溝通,但是若看成“說”字古文,則可通。詳論參《古文考釋八篇》,可見“絕”下收上錄兩個古文形體屬於誤置。
62、續:四5·6義
  “續”為“績”的形近誤字,“績”與“勣”並從責聲,屬假借關係。《汗簡》(汗6·75)收相關形體尚不誤,可證。
63、縱:四1·13乂四1·13乂
  原書以此兩形為“縱”字古文,並注出《王存乂切韻》,實誤。第一形實為“”(也隸定作廾)字隸定字頭,第二形為“廾”的古文。上部奪分隔符號,又因為“縱”和“”二字原書中相鄰,致使把這兩個形體都訛成了似“縱”字古文,《傳抄古文字編》(1297頁)將上錄兩形收在“縱”下,同誤。《古文四聲韻》後附檢字表中標明此為“廾()”字,並括注“漏圈記”,可從。
64、績:汗6·80尚
  古文收在“績”字下,誤。“績”是“續”的形近訛字,上文第62條中也是“續”、“績”相訛之例。《說文》、《古文四聲韻》中收相關形體均不誤。“賡”和“續”意義相同,屬於同義換讀關係。
65、蠛:四5·13孫
  從形體上講該形是“”字(看上文第54條),此處收在“蠛”字下屬於誤置。
66、壞:汗6·74華
  “壞”是“壤”的形近誤字,《古文四聲韻》(四3·24)收相關形體不誤。
67、鉏:四1·23說
  按,從形體上講,該形從玉丑聲,為“”字。“”與“鉏”音義皆不近,前者似不能成為後者古文。從校勘角度說,該形注出《說文》,可《說文》“鉏”下無古文。其實,該字頭“鉏”應是“鈕”的誤字。《集古文韻》(原影印19頁)與《汗簡》(1·4)收此形均隸定為“鈕”,正確。《說文》“鈕”下正有古文作“”。“”與“鈕”同從丑聲,兩者聲符相同,讀音相近,古文借“”為“鈕”。“鉏”顯然是涉“鈕”字楷書而誤。這裡需要指出的是,“鈕”的中古音本應在“上聲”,《廣韻》等韻書都將其歸在上聲“有韻”下,《集古文韻》亦同。但是,此處“鈕”字誤認成“鉏”後,竟然把這個字放在了上平聲卷一中,甚謬。
68、輭:四3·18崔四3·18崔
  以上錄兩形為“輭”字古文,誤。事實上,形應是獨立的隸定字頭,祗不過上部奪去分隔符號而已。檢《訂正六書通》(209頁)、《集篆古文韻海》(3·21)“輭”下亦無此二形,可知宋刻配抄本誤。是字頭,而的古文,兩者可通,《玉篇·艸部》:“菤,菤耳也,,古文。”可見“”為“菤”字異體。
69、陰:四2·26義並四2·26義
  我們認為上錄第一形是“”字的隸定字頭,並非“陰”的隸定古文。《集篆古文韻海》(2·26)“陰”、“”二字相鄰,並且該書中上錄古文後三個形體都收在“”字下,可證。其次,《說文》中“”字古文作,與上錄相近,可以證明它們是“”字古文,不應收在“陰”字下。由此,則可以看出古文上部奪去分隔符號,以至於訛似“陰”字古文。
70、庚:四2·18说
  此形應是“續”字古文,注“庚”誤。此形出處注為《說文》,然《說文》“庚”下未收形,而卻見於《說文》中的“續”字下,《說文》:“續,連也。从糸、聲。賡,古文續从庚、貝。”可證。同樣,《訂正六書通》(126頁)、《集篆古文韻海》(2·15)“庚”下均不收此類形體。而均以為“續”字古文;從形體上講,該形從貝庚聲,應是“賡”字,古“賡”與“續”義近,如《廣雅·釋詁下》:“賡,續也。”《尚書·益稷》:“乃賡載歌。”孔安國傳:“賡,續也。”所以“賡”和“續”屬同義換讀關係。
  本文從《汗簡》、《古文四聲韻》所收古文誤置現象中選取70條,臆測之處,在所難免。導致古文誤置的原因有多種,有的屬於流傳過程中誤竄,有的屬於奪去字頭。有的釋文因形近而誤為其它字,有的相鄰釋文互竄。因篇幅關係,本文不再做細緻分析,我們已在學位論文中有所討論。
   
   
   
古文出處簡稱表:

  李——李商隱字略    趙——趙琬璋字略        易——古周易
  說——說文       爾——爾雅           雲——雲臺碑
  乂——王存乂切韵    義——義云章            老——古老子
  籀——籀韻       孝——古孝經            孫——孫強集字
  汗——汗简       崔——崔希裕纂古        黃——王惟公黃庭經
  碧——碧落文      石——石經             林——林罕集字
  尚——古尚書      裴——裴光遠集綴
              徐——徐邈集古文

      
   
                                 2010年5月初稿
                                 2011年4月改定選錄
   
    (編者按:本文收稿日期為2011年4月13日。)
[1]本文引用傳抄古文的格式為:輯錄書籍名稱書籍卷數頁數出處,如“四1·31雲”,指該形輯錄於《古文四聲韻》卷1第31頁,出自《雲臺碑》。又“汗3·39碧”,指該形輯錄於《汗簡》卷三(卷中之一)39頁,出自碧落文。至於出處我們均用簡稱,詳見文後所附出處簡稱表。
[2]鄭珍:《汗簡箋正》,《鄭珍集·小學》,貴州人民出版社,2002年,後文引用該書觀點時直接在數名後括注頁碼,不另外出注。
[3]黃錫全:《汗簡注釋》,武漢大學出版社,1990年。後文引用該書時亦直接在書名後直接括注頁碼,不另外出注。
[4]閔齊伋輯,畢弘述訂:《訂正六書通》,上海書店,1981年。後文引用該書時直接在數名後括注頁碼,不另出注。
[5]杜從古:《集篆古文韻海》,《北京圖書館古籍珍本叢刊》第5冊,書目文獻出版社。後文引用該書時直接在數名後括注卷數和原書影印頁碼,不另出注。
[6]《古文四聲韻》一書中以一個小圓圈標識獨立字頭,在本文中我們稱之分隔符號。
[7]徐在國:《隸定古文疏證》,安徽大學出版社,2002年。
[8]舊據《說文》中“斲”字或體作“”,把富奠劍銘文(《集成》11589)中的形釋為“斲”,不可信。詳另文:《金文小考(兩篇)》之一“富奠劍銘小考”,待刊。
[9]陳劍:《據戰國竹簡文字校讀古書兩則》,《第四屆國際中國古文字學研討會論文集——新世紀的古文字學與經典詮釋》,香港中文大學中國語言及文學系,376頁,2003年。
[10]北京大學中文系編:《九店楚簡》,64頁,中華書局,2000年。
[11]參拙作:《傳抄古文釋讀(五則)》,《中國文字》新三十六期,2011年1月。
[12]此雖隸作“婞”,其所從的“幸”旁也可能是“”的訛誤,“”屬於入聲字,但是從女從之字似不見於字書,不如《汗簡》釋為“媟”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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