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金文札記二則
作者:龍正海  發布時間:2011-11-13 12:58:00
(西南大學漢語言文獻研究所)
(首發)

  摘 要:文章以常用勉勵銘辭“用事”之“事”爲“職事”義爲突破點,對新見勉勵銘辭中的兩則詞語進行了補議。
  關鍵詞:勉勵銘辭;用事 ;御;工;
壹 序言
  册命銘文中,在命官授職、賞賜完物品後,“某拜稽首”、“對揚”前,常有册命者勉勵受命者需勤于政事、職事的銘辭,我們暫且將此類銘辭稱爲勉勵銘辭。“用事”是西周金文常見勉勵銘辭,早、中、晚三個階段皆見用例。《靜方鼎》(近357早昭):“命靜曰:俾汝司在曾鄂師。王曰:靜,賜汝鬯、旗、巿、采。曰:用事。靜揚天子休。”《宰獸簋》近490中):“賜汝赤巿、幽亢、攸勒,用事;獸拜稽首,敢對揚天子丕顯魯休命。”《虎簋蓋》(近491晚):“賜汝巿、幽衡、玄衣、純、鑾旗五日,用事;虎拜稽首。”
  勉勵銘辭“用事”還有變式。或在其前面加入其它成分。《師毀簋》(4311 晚):“敬乃夙夜用事。”《元年師簋》(4279晚):“敬夙夕用事。”或在其後面添加其它成分。《恒簋蓋》(4200中):“用事,夙夕勿廢朕命。”《師簋》(4324 晚):“用事,夙夜勿廢朕命。”或在中間插入其它成分。如《盤》(通鑒14504中):王賜佩、?巿、絲亢、金車、金旗;曰:用夙夕事;拜稽首,對揚王休。”《不簋》(4328晚):“賜汝弓一,矢束,臣五家,田十田,用從乃事。”或在其前面、後面均加上其它成分。如《大克鼎》(2836中):“敬夙夜用事,勿廢朕命。”
  常用勉勵銘辭“用事”之“事”爲何義呢?《商周古文字讀本》[ 1 ]將《曶鼎》(2838中)“令汝更乃祖考司蔔事,賜汝赤赤雍巿、□,用事”之“用事”釋爲“奉行職事”。張振林先生[ 2 ]認爲“在册命時說明職司和賞賜物品後”之“用事”是“勉勵受封受賜者勤于政事”。要之,常用勉勵銘辭“用事”之“事”爲“職事”、“政事”義。
  本文擬以常用勉勵銘辭“用事”之“事”爲“職事”義爲突破點,對勉勵銘辭“敬乃御毋敗績”之“御”及勉勵銘辭“勿幷乃工日引”之“工”進行補議。後學晚輩,才疏學淺,文中紕漏在所難免,尚祈教正。
貳 說“敬乃御毋敗績”之“御”
  《高青陳莊引簋》[ 3 ]山東陳莊遺址M35墓地出土的銅簋銘文。銘文記載了周王任命齊卿“引”繼承祖命管理齊師,對研究周天子的命卿制度具有重要價值。《高青陳莊引簋》銘文已有學者進行過考釋[ 4 ]。雖如今可以通讀其銘文,但對其個別字詞的釋讀尚有分歧。本文僅就銘文中“御”字略抒管見。爲便于說明問題,撮合諸家譯文,茲將有關銘文移錄如下:
  王若曰:“引,餘既命汝更乃祖齊師,餘唯命汝,賜汝彤弓一、彤矢百、馬四匹;敬乃御,毋敗績!”引拜稽手,對揚王休。
  “御”在銅簋中書作。對其之隸定,多數學者沒有异議。該字明顯是從“辵”、 從“午”, 從“卩”。若按嚴式隸定,可隸定爲“”、“”、“”;《不簋》(4328)之“(御)”字亦從“辵”、 從“午”、 從“卩”,與其大體同構。此字當爲敬之异體,整理者將其隸定爲“御”,甚確。
  銘文“御”究竟爲何義,迄今衆說紛紜,尚無定論。“陳莊遺址專家組” [ 5 ]徑將本銘辭譯爲“望恪盡職守,不要打敗仗”而無說;王恩田先生[ 6 ]徑將“敬乃御”譯爲“仔細地駕馭”亦無說;方輝先生[ 7 ]徑將本銘辭譯爲“爲的是表彰你恪盡職守,從無敗績”亦無說;魏成敏先生[ 8 ]徑將“敬乃御”譯爲“希望用心掌管齊師”亦無說;李學勤先生[ 9 ]引用《呂氏春秋·貴卒》高誘之注“御猶使也”後,認爲“敬乃御”之“御”指“王的使命”。
  揆“陳莊遺址專家組”與方輝先生之譯文,似皆將“御”釋爲“職事”義。惜均未展開論證,今筆者不揣淺陋,狗尾續貂,作如下補議:
  本銘辭之“御”受第二人稱代詞“乃”修飾,當爲名詞,顯然非《說文》之“使馬”、《古文字譜系疏證》[ 10 ]之“用”動詞義。由上文可知,西周金文常用勉勵銘辭“用事”之“事”有“職事”、“政事”義。本銘辭是周王重申前命、任命齊卿“引”齊師幷賞賜其彤弓、彤矢、馬後所言的勉勵銘辭。本銘辭之“御”當有“職事”、“政事”名詞義。先秦典籍有“御”用于“官職”義的用例。如《詩經·大雅·崧高》:“王命傅御,遷其私人。”毛傳:“御,治事之官也。”《國語·周語上》:“公行下衆,王御不參一族。”韋昭注:“御,婦官也。”“御”之所以有“治事之官”、“婦官”名詞義,必由“御”之“治理”動詞義相轉而來。上古動名相轉現象多見,似毋用贅舉。據調查所及,金文“御”未見“官職”、“職事”名詞義,然常見“治理”、“管理”、“侍奉”動詞義。如《虢叔鐘》(238)“旅敢肈帥型皇考威儀,祇御于天子。”《大盂鼎》(2837):“畯正厥民,在于御事。”《剌鼎》(2776):“王禘,用牡于大室,禘昭,剌御。”據動名相轉原則,周代金文“御”該有“官職”、“職事”、“政事”名詞義。另外,周代金文中有“御正”、“御史”之官名,可看成“御”有“官職”義之佐證;本銘辭“敬乃御毋敗績”與“敬乃正勿廢朕命”(《大盂鼎》2837)有相同文例,亦可看成“御”有“政事”義之佐證。
  要之,新出土《高青陳莊引簋》中“敬乃御”之“御”當是“職事”、“政事”名詞義。
三 “勿竝乃工日引”之“工”
  銘辭“勿竝乃工日引”首見朱鳳翰先生新刊布的《卣》[ 11 ](此卣董珊先生稱爲《叔卣尊》[ 12 ]、張光裕先生稱爲《魯侯卣》[ 13 ])。金文、典籍中“工”均常通“功勞”、“功績”之“功”。《魯侯簋》(4029早):“魯侯有繇工(功),用作旅彝。”《昔須甗》通鑒3345中前):“昔須眔遣東征,多勛工(功),俘戈。”《周禮·春官·肆師》:“凡師不功。”鄭玄注:“工,與功同字。”或許正因爲如此,朱鳳翰[ 11 ]、董珊[ 12 ](後改持陳劍先生之見)、張光裕[ 13 ]三位先生不約而同將本銘辭之“工”釋爲“功(功業、功績、功勞)”。對于本銘辭中“工”,陳劍先生[ 14 ]有不同理解。陳先生認爲“‘功’訓‘事’,恐非‘功績’。”雖陳氏之見有其獨到之處,然惜其未展開論證。今筆者不揣淺陋,狗尾續貂,作如下補議:
  從文例看,本銘辭“勿替乃工日引”是魯侯賞賜作器者叔“貝”、“馬”後所言的勉勵銘辭。結合金文常用勉勵銘辭“用事”之“事”有“職事”、“政事”義。本銘辭之“工”亦當釋爲“職事”、“政事”義。這或許是陳劍先生將本銘辭之“工”釋爲“事”的原因所在。先秦典籍就有將“工”徑釋爲“官”之例。《詩經·周頌·臣公》:“嗟嗟臣工,敬爾在公。”毛傳:“工,官也。”又《儀禮·少牢饋食禮》:“皇尸命工祝,承致多福無疆。”鄭玄注:“工,官也。”毛氏、鄭氏所注釋的“官”顯然不是“吏事君”動詞義,而是由動詞義引申而來的“執掌之職”名詞義。《國語·晋語八》:“固醫官也。”韋昭注:“官,猶職也。”《易·隨》:“初九,官有渝。”孔穎達疏:“官,謂執掌之職。”金文亦有“工”徑釋爲“官”之例。如《作册夨方尊》(6016早):“誕命舍三吏命,眔卿事僚,眔百工。”唐蘭先生[ 15 ]將“百工”釋爲“各種專業的官吏”。即使非要將“工”視爲“功”之假借,亦應將其釋爲“事”。《詩經·豳風·七月》:“載纘武功。”毛傳:“功,事也。”《書·西伯戡黎》:“殷之即喪,指乃功。”蔡沈集傳:“功,事也。”《國語·晋語八》:“夫爵以建事。”韋昭注:“事,職事也。”
  其實,金文“工”除可用“功勞”、“功績”義外,亦可用“政事”、“職事”義。《史獸鼎》(2778早):“尹命史獸立工于成周。”唐蘭先生[ 15 ]認爲本例“立工等于立政,是建立工作”。《五祀衛鼎》(2832中):“余執恭王恤工。”唐蘭先生[ 16 ]認爲例中“恤工”通“恤功”,在引用《書·呂刑》“乃命三後,恤功于民”後,將“恤功”釋爲:“憂勤政事”。《不簋》(4328晚):“汝肈敏于戎工,賜汝弓一,矢束,臣五家,田十田,用從乃事。”
  本例中“汝肈敏于戎工”之“工”與勉勵銘辭“用從乃事”之“事”爲“互文”,其義該相同,或相近。“用從乃事”是勉勵銘辭“用事”的變式。“用從乃事”之“事”當爲“職事”、“政事”義。本例用例可爲金文之“工”釋爲“職事”、“政事”作最佳詮釋。《玉篇·史部》:“事,職事也。”又《論語·學而》:“敬事而信,節用而愛。”劉寶楠正義:“事,謂政事。”除了上舉三例,金文“工”用“事”義還見它銘。如《虢季子白盤》(10173晚):“壯武于戎工,經維四方。”《四十二年逨鼎》(新745晚):“汝敏于戎工,弗逆朕新命。”《楚大師登鐘》(通鑒15505春早):“楚大師登辥慎,慎獨、函龏,武于戎工。”要之,本銘辭之“工”當釋爲“官”、“事”。
  綜上所述,2010年新出土《高青陳莊引簋》中“敬乃御毋敗績”之“御”應釋爲“職事”、“政事”;2011年新刊布《尊》中“勿竝乃工日引”之“工”當訓爲“官”、“事”。
  附注:拙文曾蒙師喻遂生先生、鄧飛先生審閱,幷提出修改意見,特致謝忱。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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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者按:本文收稿日期爲2011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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