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盉“余自無”補說
作者:何有祖  發布時間:2018-05-29 10:34:12
(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
(首發)

  李紀言先生《气盉“余自無”補議》(簡帛網2018年5月29日)一文根據新出气盤銘文,重新審視气盉“余自無”的斷句,幷把“無”讀作幠,訓作傲慢,頗有新意。“余自無”所在文句作:
  余唯自無,鞭五百,罰五百寽。
  余唯自無,則鞭身,傳出。[1]
我們注意到“余唯自無”下緊接著“鞭五百,罰五百寽”這樣的刑罰措施,故而懷疑“無”可能與違背“气”之前在气盉銘文中所發誓言有關,疑讀作“侮”。
  “無”字古音在明紐魚部,“侮”字在明紐侯部,聲紐相同,韵部相近,音近可通。古文字從母之字與從每之字可通作,如《孔子見季桓子》“民氓不可”,其中“”,陳劍先生讀作侮。[2]無、毋可通作,如《左傳》僖公二十二年:“無逆政命”,《史記·宋微子世家》“無”作“毋”。睡虎地秦簡《爲吏之道》:“賦斂毋(無)度”,“毋”通作“無”。至于《昭王毀室》簡3“(僕)之母(毋)辱君王[3]”,是母、毋通作之例。可見,“無”、“侮”有通作的可能。
  侮,指輕慢。《玉篇·人部》:“侮,侮慢也。”《書·甘誓》:“有扈氏威侮五行。”僞孔傳:“有扈與夏同姓,持親而不恭,是則威虐侮慢五行。”《管子·法法》:“禁而不止,則刑罰侮。”文獻有“自侮”之說,如《孟子·離婁上》:“夫人必自侮,然後人侮之”。
  《書·甘誓》“威侮五行”之“侮”的對象是“五行”、《管子·法法》“禁而不止,則刑罰侮”之“侮”的對象是犯禁者。[4]气盉“余唯自無(侮)”之“侮”的對象當是气的誓言。自己輕慢其誓言,所以受刑罰。
  
[1]付强:《翼城大河口墓地出土氣盤銘文考釋》,簡帛網2018年5月28日。
[2] 陳劍:《〈上博(六)·孔子見季桓子〉重編新釋》,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網2008年3月22日。
[3]參看陳劍:《釋上博竹書〈昭王毀室〉的“幸”字》,《漢字研究》第一輯,456-463頁,學苑出版社2005年6月。
[4] 禁,也見于岳麓伍107/1888號簡“故有,律令後爲罪名及减益罪者,以奏日决。·卒令乙卅二”。(參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伍)》,上海辭書出版社2017年)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18年5月29日0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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