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簋與周夷王魯慎公紀年
作者:王占奎  發布時間:2023-02-19 12:26:33
(西北大學特聘教授 陝西省考古研究院研究員)

  吳鎮烽先生《金文通鑒》收錄有一件記時四要素(年、月、初吉、干支)俱全的銅器,即我簋(又稱伐簋),後收錄於吳先生編著的《商周青銅器銘文暨圖像集成》[1]。筆者初見到此銘時,立即就被其中的稱謂所疑惑:“朕公子魯侯”一語實在費解。在以往所見西周金文的例子中,受對揚之人尚未見到這樣的稱謂。如果把朕公子和魯侯理解作同一個人,似乎很不合於西周金文的習慣。還有,既然是魯侯了,為什麼還要稱公子呢?
  2016年11月在山東曲阜參加一個周文化學術會議上,筆者試圖按照魯侯與朕公子是兩個人來對我簋銘文作出解釋。會議之後,又反復思考,是否可以在這兩個稱謂是同一個人的基礎上給出合理的解釋呢?現在,筆者認為既稱魯侯又稱作“朕公子”很有可能就是老侯死後新侯即位時間不長的特有現象,即見於《春秋》與《左傳》的“新君稱子”現象。遂撰成小文,以求教於方家。  

一、 我簋的“朕公子魯侯”
  图像_05321 
圖一:我簋器形 

  該器:“直口鼓腹,腹部有一對獸首耳,下有垂珥,蓋面隆起,沿下折,蓋上有圈狀捉手,矮圈足連鑄三個獸面小足。 蓋面及口下均飾竊曲紋,腹部飾瓦溝紋,圈足飾變形對角夔龍紋。 通高23、口徑19.6、腹深12.8釐米。”[2]
  蓋、器同銘,各90字(其中合文1,重文1):
  銘文云(見圖二:3):    唯七年正月初吉甲申,王命我遺魯侯,伯戛蔑厥老父我曆,賜圭瓚彝一肆,尊以(與)厥僃;賜小子一家,師曰引,以(與)友五十夫。我拜稽首,敢對揚朕公子魯侯丕顯休,用作呂姜寶尊簋,其用夙夜享於宗室,用祈純魯,世子孫孫永寶用。(在吳先生釋文基礎上稍作改動,常見字徑用今字)
  下面就銘文內容談一點粗淺的看法。
  唯王七年正月初吉甲申
  初吉。關於初吉,現在有幾種觀點。或謂朔日,即初一;或謂初一到初七、八,以王國維為代表,影響甚為廣泛(其實有理無據);或謂初一到初十即初干吉日說;或謂吉日。 筆者的看法則徹底“叛逆”:以上觀點全都認為初吉是陰曆性的(除吉日說外),而筆者認為初吉是陽曆性的。 筆者的看法可以簡略地稱為"初吉類數九說"----從冬至計起每九天一個初吉。 在"五九"之前跳兩天,在"二十五九"前跳三天。 基本上與今天的數九相似,故稱"類數九說"。[3] 銘文的七年很可能是夷王七年(詳見下文)。
  王命我遺魯侯。白戛蔑厥老父我曆。
  遺。吳雪飛先生解釋作存問,全句謂作器人---我奉王命到魯國見魯侯行存問之禮[4]。但是,從銘文“對揚朕公子魯侯”一語似乎可以提出另外一種解釋:遺,讀為饋,也就是《春秋》隱元年“天王使宰晅歸惠公、仲子之賵”的歸。 或讀作襚。《左傳· 襄三十年》“伯有死於羊肆。 子產襚之。”(之,指代伯有)《左傳·定九年》“乃得其屍。公三襚之。”襚謂為死者送、陳列、穿衣服。《白虎通·崩薨》:“襚之為言遺也”。又,《春秋說辭題》:“衣被曰襚。襚,遺也。”從意思上講,兩者均可。但是,檢索先秦文獻,似乎沒有見到歸後加人名作為賓語的例子(前引“天王使宰晅歸惠公、仲子之賵”雖然有人名,但實際的賓語當是“赗”)。 所以,我傾向於讀作襚。 雖然也沒有檢索到襚後加人名的實例,但是有“襚之”的實例。現代漢語的遣送一詞也許可以當之。古有送死一詞:《左傳·襄公二年》:“齊侯使諸姜宗婦來送葬。”我簋之遺,殆送葬乎?
   
  蔑曆
  蔑曆一詞,金文習見。大意是鼓勵、勉勵、獎勵之意。吳雪飛先生說伯戛是魯侯之名,今從之。但是對於銘文把同一個人既稱“魯侯”又稱“朕公子”一句的理解,吳文並未給出令人滿意的解釋。又,吳文把“魯侯”與伯戛當作同一個人,這與本文不同。
  賜小子一家
  吳雪飛先生把小子理解作另外一個受賞賜的人,他說,此人可能是我的兒子。筆者覺得“小子一家”是賞賜品----賞賜給器主我的。
  對揚朕公子魯侯丕顯休
  此句是理解全銘人物關係的關鍵,也是本文探討的重點。 按照西周金文的通例,誰賞賜,誰受對揚(李峰兄審稿時提示,柞鐘的“右”者,受到對揚,雖然銘文中並未說明賞賜者是何人?但參以西周金文通例,右者並不是賞賜者。是為一例外。特致謝意。另一例是作冊夨令方彝,王姜賞賜器主,而器主對揚皇王。皇王當非王后或王太后。) 從未見過受對揚者是兩個人。 鑒於此,我認為“朕公子魯侯”是指同一個人。 朕公子者,我的公之子,此人也就是魯侯。 可是,這樣理解,似乎面臨著如下困難:同一個人,既是公子又是侯即公,顯然“矛盾”,一個人不可能既是公又是公之子,二者只能居其一(前公死後才能立新公)。 《左傳·隱十一年》“公之為公子也”(公作公子之時)一句,表明了公與公子是互相排斥、互相替換的關係。誠然,任何人既是本人也是其父之子。 但是,侯是其社會地位的標識,即便是“公子”——公之子這種血緣關係的稱謂也還具有社會地位的含義。 通覽《春秋》經傳,公與公子不可同時指代同一個人:要麼是公,要麼是公子,二者不可兼得。
  如果公指當時在任之侯的前任,則此時面對兩個公,不加特指,極易引起歧解。既然承認了侯的身份,還有必要說到其以前的公子身份嗎?如果理解作公之子與公是兩個人,則不存在此種矛盾。但又存在前述與西周金文對揚的對象均為一個人(而非兩個人)的普遍慣例不相一致的困境。這究竟是為什麼呢?
  我認為,這很可能是新、舊侯交替時期特有的“新君稱子”現象。 《左傳· 隱元年》:即位“未逾年”的王曰“小童”,侯則曰“小子”。 筆者曾經把《春秋》與《左傳》的新侯“稱子”記錄全部搜羅,發現“新侯”稱子,既不盡是“未逾年”,也不盡是舊君“未葬”,但都是新君。新君稱子的時間最短五個月、最長九個月(兩頭計內)。比如:
  《春秋· 僖九年》:九月“甲子,晉侯佹諸卒。”“冬,晉里克殺其君之子奚齊。”同年《左傳》曰:“冬十月,里克殺奚齊於次。書曰‘殺其君之子,未葬也’。”按《左傳》,此時奚齊雖然已經在晉侯之位,但舊君獻公尚未入葬,所以《經》稱作“君之子”。對比我簋的“朕公子”——(我的)公之子,與“君之子”是完全相同的。奚齊之君位雖新,但畢竟已然為君。但正因為君位未久,又被特別稱作君之子(而不是徑直稱作君)。我簋的伯戛當與此相似:新君,故可稱作魯侯;但正因為是新君,故又稱“公子”(也許新死之侯尚未葬),於是便有了“公子魯侯”這種在西周金文裏極為罕見的特殊稱謂。 在我簋銘文裏,“朕公子魯侯”一句,正好可以起到與新死之侯即“遺魯侯”之侯相區別的作用。
  如此理解,很好地解釋了前述“矛盾”現象。但是,其他條件是否與這一解釋相容呢?  

二 、我簋的王與魯侯

  通過分析我簋銘文的兩個不同尋常之處(遺魯侯而蔑曆者卻是伯戛;稱所對揚的人作“朕公子魯侯”),推定這是新、老侯交替時節的特有現象。這意味著某王的七年要麼是老侯的末年,要麼是新侯的元年。
  兩者之中,以新侯元年為上選:我簋曆日是王七年正月甲申。即使假設甲申是該月的最後一天,老侯死在初一,從曲阜到京師(豐鎬)報喪再到我奔喪抵達曲阜,一來回路程大約兩千公里,合四千里,乘馬車平均一天得跑4000÷30=133里餘,很難做到。《左傳·隱三年》“三月壬戌,平王崩,赴以庚戌,故書之。”。從平王在洛陽死,到魯國在曲阜接到噩耗,經過了從壬戌到庚戌共49天(兩頭計入),遠遠超過了一個月。《春秋·隱元年》記“天王使宰咺來歸惠公、仲子之赗。”《左傳》以為是“譏其遲也。”《說苑》:“贈死不及柩屍,吊生不及悲哀,非禮也。故古者吉行五十里,奔喪百里,贈赗及事之謂時;時,禮之大者也。”可見,送葬之事,以及時為要。如果把簋銘之七年當作老侯死之年,便會導致時間緊迫、魯國報喪、王室送葬人因路途遙遠“贈死不及柩屍”的結果,與銘文伯戛蔑曆器主、賞賜器主的事實形成不可調和的矛盾。
  若是新侯元年,便不存在這種困境。按《左傳· 隱元年》諸侯五月而葬的說法,送葬人即器主我有足夠的時間。換言之,如果五月而葬的規矩在此時得到實施,則舊君之死當在去年九月。從去年九月到本年正月,時間足夠。所以,簋銘的“七年”當是某位新魯侯的元年而不是老魯侯的末年,而老侯當死在上一年即某周王的六年。
  根據前文的理解,某王七年是某魯侯的元年。這等於架起了一個魯侯紀年與王室紀年的並聯節點。那麼,老、新侯會是哪兩個侯呢?王又是哪個王呢?
  第一個問題。根據現有的西周青銅器類型學研究成果,正如吳鎮烽先生的判斷,我簋相當於西周中期後段。其對應的王世當在龔王以後的懿、孝、夷三王中求之。考慮到青銅器分期與王世的對應關係存在著合理的上下浮動範圍以及西周中期與晚期前段的分別很難把握,不妨把範圍放到宣王。也就是說,從懿王經孝王、夷王、厲王到宣王共五個周王的七年,均被假定為“候選者”。這樣大的範圍,似乎很難做出選擇。但幸運的是,魯國侯位的傳承是傳子與傳弟間隔實行,即上一個侯如果是子承父位,則下一個侯必然是弟承兄位。我簋的魯侯是伯戛,說明不是弟,而是老大---伯。這樣,淘汰了一半候選者。雖然司馬遷沒有給出“共和”以前魯侯與王室的對應關係,但《魯世家》和《十二諸侯年表》(以下簡稱作《年表》)還是提供了難得的資料。
  《魯世家》云:
  魯公伯禽卒,子考公酋立。考公四年卒,立弟熙,是謂煬公。煬公築茅闕門。六年卒,子幽公宰立。幽公十四年,幽公弟㵒殺幽公而自立,是為魏公。魏公五十年卒,子厲公擢立。厲公三十七年卒,魯人立其弟具,是為獻公。獻公三十二年卒,子真公濞立。真公十四年,周厲王無道,出奔彘,共和行政。二十九年,周宣王即位。三十年,真公卒,弟敖立,是為武公。
  武公九年春,武公與長子括、少子戲西朝周宣王。宣王愛戲,欲立戲為魯太子。卒立戲為魯太子。夏,武公歸而卒(徐廣曰:劉歆云立二年)。戲立,是為懿公。…… 懿公九年,懿公兄括之子伯御與魯人攻弑懿公,而立伯御為君。伯御即位十一年,周宣王伐魯,殺其君伯御,……乃立稱於夷宮,是為孝公。

  共和以前的魯侯為(由後向前):慎公(在位30年,子承父位,按《年表》,共和前在位14年)、獻公(在位32年,弟承兄位)、厲公(在位37年,子承父位)、魏公(在位50年, 弟,弒兄即位)、幽公(在位14年,子承父位)等。再往前,與本題明顯無關。
  共和以後是慎公(共和以後,在位16年)、武公(在位9年,弟承兄位)、懿公(在位9年,少子承父位)、伯御(殺其叔父自立)。
  下面分別討論。
  先看共和以後的。
  武公。武公弟承兄位,被銘文“伯”排除出局。
  懿公。 關於懿公的上位,《國語· 周語》和《魯世家》(後者當據前者)均有記載。 武公九年(奎按:《國語》無紀年。 九年當系司馬遷推算或據其他資料所得),攜其二子--長子括與少子戲西朝周。 宣王喜歡少子,違反立長不立少的規矩,立戲為太子。 當年夏,武公“歸而卒”。懿公(少子戲)上位。 由於其少子的排行與我簋銘文的”伯”不合,也可以出局。
  最後,伯御。伯御是老大,與銘文伯戛的伯可相一致。但是,這位弑殺王親自挑選的魯太子(並進而為侯)而自立的人,很可能並未受到王的認可,這從他後來被宣王誅殺可見一斑。作為王室特使的我還把此人的賞賜作為榮幸之事鑄之於彝器,便不好理解;從另一個角度看,我簋的“公之子伯戛”也不可能是伯御。司馬遷說,伯御在位11年,且據《國語》說在宣王三十二年被誅,則其元年不可能是宣王的第七年(32-11=217年);最後,據器物風格,伯御也被排除在外。
  再看共和以前的。
  慎公(真公),子承父位,當是嫡長子,《魯世家》云:“獻公三十二年卒,子真公濞立。”與簋銘伯字合。
  獻公、魏公由於是弟,與“伯”矛盾,可以排除。子承父位的厲公、幽公尚在候選人之內。
  以上,在頗為寬廣的時間範圍內篩選,剩下幽公、厲公與慎公三位候選人。 下面,繼續篩選。
  首先看看幽公。按照《魯世家》與《年表》推算,幽公即位在公元前988年。即使粗略估計也可以知道這已經遠遠超過了慣常的"西周中期後段"的早限,應該排除。
  再看厲公。按照《魯世家》推算,厲公即位年當在公元前924年。由於公元前899年是懿王元年,粗略估計公元前924年不是龔王早期就是穆王晚期。由於簋銘是七年,而據鮮簋可知穆王在位至少有34年,所以穆王不可取。經過這樣一路篩選,我簋只剩下兩個時間節點——魏、厲之交與獻、慎之交——可以對應,且必須對應於其中之一。
  也就是說,銘文中的“王命我遺魯侯”之魯侯當是獻公或魏公,而“朕公子魯侯”則是新侯——當是慎公或厲公。
  看來,只能讓慎公和其伯父——厲公做一番對決了。粗看起來,這只是上下兩輩人時間範圍內的器物類型學與字體風格的對比,要分出來,似乎很難。 但是,由於魯國的一繼一及制度,這期間經歷了厲公、獻公(比嫡長子繼承制下多出了一任首領)兩個魯公的在位時間,況且,厲公與獻公在位時間還不短,長達69年。到簋銘所記之年(按我的理解就是新侯元年,)為70年。 從風格上應該能夠做出抉擇。
  試把我簋和穆王三十四年鮮簋、一般認為屬於龔王或懿王的三年師遽簋(接近厲公元年)與從晚向早接近慎公元年的元年師兌簋作一對比,如下圖。
  拓本_05188  拓本_05236
        1                           2
  拓本_05321 拓本_05324

           3                                  4
  圖二  我簋與其前後銘文對比
  1鮮簋(穆王三十四年 我擬穆王在位36年 由此到龔王七年只有10年) 2師遽簋蓋(我擬龔王三年。後距“七年”只有4年 ) 3我簋   4元年師兌簋(一般認為銘文中的師龢父就是“干王位”的共伯和 本人擬厲王元年 前距夷王七年不會過遠)

  不難看出,就字形而言,我簋明顯遠離前者而接近後者。所以,基本可以排除厲公的可能。
  簡言之,我簋的時代當在魯慎公之世。 銘文中的第一個魯侯當是新死的獻公,而第二個魯侯也就是“朕公子魯侯”當是慎公。
  第二個問題,王是何王呢?
  其實,推定了慎公就差不多推定了王。由於西周列王紀年問題尚未解決,厲王和夷王都有可能,還需要再做一番篩選。
  魯公室與周王室紀年的對應關係,如同其他諸侯國的情況一樣,只能早到所謂共和元年(儘管各諸侯國的紀年資料中,魯國是最好的一個)。司馬遷既給出了共和元年相當於魯慎公14年,也給出了伯御在宣王“三十二年”被殺(此據《國語》。此條記載成為鏈接周王室與魯公室紀年的重要而唯一的節點。 共和首年所對應的魯公紀年,並非原始記載,有推算結果之嫌,其他的對應關係亦應該如此看)。
  按照司馬遷的《年表》和《魯世家》,從慎公元年到伯御被殺的宣王“三十二年”(即伯御11年,已見上述),分攤到相關的魯公賬下是這樣的:
  慎公30+武公9+懿公9+伯御11=59年
  也就是說,從宣王三十二年前推58年,就應該是慎公元年,也就是某王的七年。
  按照上述條件,先看厲王七年。
  厲王積年,有長年說與短年說。前者出自《周本紀》,為37年。後者則是後人根據《史記》的幾個《世家》推算出來的,為15到17年(見下文)。
  由於畯簋的出現,使得長期以來厲王積年的爭論有了結果。《竹書紀年》記載:“懿王元年天再旦於鄭”,天文學家回推天象,證明只能是西元前899年4月21日黎明時分發生的大食分日食所造成的天亮了兩次的罕見天象才能對應於這一忠實而奇特的記載——天再旦[5]。從公元前899年到公元前841年,為59年,如果厲王積年取37年說,則留給懿、孝、夷三王只有22年,而畯簋的“十年”,由於簋銘中明確說到王的父親是恭王,則王只能是懿王或孝王。即使假設懿王只有10年,留給孝、夷二王只有12年。《清華簡》的《攝命》發現之後,馬楠認為攝當是夷王燮,而孝王則據《世本》認為可能是懿王弟而不是司馬遷所說的恭王弟[6]。即使畯簋屬於孝王,也不影響這一推論。結合西周四要素俱全的銅器曆日可知,這無論如何不能滿足金文記載。這說明,厲王37年說應該放棄,而陳夢家根據幾個《世家》推算出來的厲王積年在15、16、17年當中的一個才是可取的[7]
  前文據司馬遷可知,慎公30+武公9+懿公9+伯御11=59年。依照厲王長年說與短年說並據《年表》,有兩種計算結果:其一,按《年表》且按短年說。59=13(厲王)+14(共和)+32(宣王),即留給厲王的空檔只有13年。這顯然與37年說直接矛盾。同時,這也與厲王短年說(不少於15年不多於17年)相矛盾。顯然,無論厲王積年取長年說還是短年說,都容不下我簋的“七年”。我簋與厲王的聯繫可以割斷。我簋的王世只可能屬於夷王了。  

三、 我簋與夷王擬年

  由於夷王積年和年值均不知道,這給推定夷王紀年帶來了困難,但也留下了“自由”。由宣王三十二年前推58年,就是夷王七年。這一區間裏,既要滿足厲王短年說,還要至少包括夷王的第七年。 58年裏,宣王已經占了31年(第32年不計入內),剩下26年,而共和14年加厲王15年已經超過了26年。顯然,厲王在位年數既不可否認,只有擠掉共和14年了。這也許是我簋在西周年代學上的重大意義之一。
  我簋必須找一個王世,這個王就是夷王。於是,問題由前面的能否對合於夷王變成了依照我簋的要求給夷王“安排”一個紀年了。也就是說,我簋給擬構夷王紀年既提出了一個要求也提供了一個條件。所幸的是,以我簋的七年是夷王七年為先決條件,按照筆者的既生霸、既望、既死霸定義和前述“初吉類數九說”,在前後夾擊條件下留給夷王的狹小“窗口期”之內,容得下包括我簋曆日,且與其他曆日記載形成了符合通例的匹配。我簋可以對應於公元前853年[8]。也就是說,夷王七年很可能就是公元前853年,而其元年就是公元前859年。
   
  筆者對張長壽先生的為人與學問深為敬仰。2004年春在北京“十大發現”評選期間,我帶著楊家村銅器窖藏和隨後發掘的一批小墓的材料,有幸參加評比。中間因為某種原因評委們內部可能產生了爭論。作為評委的張先生與我恰好一同乘坐電梯下樓,先生對我說:“都是因為你。”語氣當中既有為我鳴了不平而發生了不該發生的“爭論”的“遺憾”,也有對我的特別的關照,令我非常感動。隨後,電梯不知為何突然掉下,我與張先生等人著實吃了一大驚,所幸電梯並未掉到底。此事在我心裏牢牢記著。適逢李峰兄在微信群裏徵文,特撰寫此文以紀念張長壽先生和陳公柔先生。
   
  原稿收入李峰等人主编《张长寿陈公柔先生纪念文集》(中西书局2022年12月)。 

 


[1] 吳鎮烽《商周青銅器銘文暨圖像集成》12卷21頁   
[2] 吳鎮烽《商周青銅器銘文暨圖像集成》12卷21頁
[3] 王占奎:《初吉等記時術語與西周年代問題申論——答李仲操先生》《文博》1997年06期,第57—62頁。在此文中,筆者主張初吉與“三既”為同一個系統,且均為陽曆性的。現在筆者認為初吉是陽曆性的而三既是月相即陰曆性的,初吉與三既分屬於陽曆與陰曆兩套系統。另外,在此文中,筆者假定每年365天的最後5天亦即冬至前5天跳過去不參與初吉的迴圈,現在,筆者假定這5天分成前2後3天“跳過去。”並參見筆者最新的一篇文章《西周列王紀年的構擬》《考古與文物》2021年第03期第75—85頁。
[4] 吳雪飛:《新見伐簋銘文考釋》,《文博》2016年02期第56—59頁。
[5] 劉次沅:《從天再旦到武王伐紂——西周天文年代問題》第79頁,世界圖書出版公司 2006年8月。
[6] 馬楠:《清華簡〈攝命〉初讀》,《文物》2018年第9期。
[7] 陳夢家:《西周年代考》第46頁,商務印書館,1955年。
[8] 拙作《西周列王紀年的構擬》表三,《考古與文物》2021年第3期。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為2023年2月18日2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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