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張家山漢簡《行書律》
作者:彭浩  發布時間:2005-11-02 00:00:00

  行书,此指传送文书。它的起源可追溯到先秦时期。有关行书的法律首见于睡虎地秦墓竹简的《行书》律。最近公布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的《二年律令》中也有一份《行书律》[1]。据整理者判断,《二年律令》颁行的年代是吕后二年(前186年),《行书律》形成的年代下限当止于此年。以往有不少学者曾依据史籍和居延汉简的资料对西汉时期的行书制度作过研究。由于材料所限,只能停留在对局部问题的讨论。《二年律令?行书律》的出现为全面了解当时的行书制度提供了可能。

      一  文书传送的方式

  从《行书律》可知,当时有以下三种传送文书的方式。
  1.以邮行。通过设置于各地的邮传送文书。交邮传送的文书有制书、急书和路程超过五百里的较重要的公文。制书是皇帝的诏令。《汉书·高后纪》师古注:“天子之言,一曰制书,二曰诏书。制书者,谓制度之命也。”《行书律》有“令邮人行制书”的规定。急书即紧急公务的文书,交邮传行的文书大都是此类。《行书律》云:“书不急,擅以邮行,罚金二两。”有研究者认为,“凡紧急文书均派专人传递,不通过邮传系统传递”[2],恐与实际不符。《行书律》对交邮行的其它文书有具体规定:“诸狱辟书五百里以上,及郡县官相付受财物当校计者书,皆以邮行。”辟书是审理、调查犯罪的文书。此外,疑难案件的奏谳文书、申请再审的乞鞠文书等也须由县廷呈报郡守,其中有些文书还要呈送中央政府的相关部门。上述文书都应归入“诸狱辟书”之中。据《二年律令》可知,“郡县官相付受财物当校计者书”大致包括以下各种:A.郡县官员管理财物的审校报告。依秦《效律》和汉《二年律令·效律》,政府对于郡、县管理的钱财、物品都要定期审计、核校,相关账目要逐级上报,如有出入均须依法处理,如《二年律令·金布律》:“租、质、户赋、园池入钱县道官,勿敢擅用,三月壹上见金钱数二千石官,二千石官上丞相、御史。”B.上计文书。县郡每年九月须逐级报告当年的户籍(含增减)数、财政收入等项数字。《续汉书·百官志五》刘昭注引胡广《汉官解诂》:“秋冬岁尽,各计县户口垦田、钱谷入出、盗贼多少,上其集簿。”这段文字大致说明了上计的内容,尹湾汉墓出土的“集簿”则具体反映了西汉晚期的上计制度,其主要内容当与西汉初期相去不远。《二年律令·户律》:“恒以八月令乡部啬夫、吏、令史相杂案户籍,副臧(藏)其廷。有移徙者,辄移户及年籍爵细徙所,并封。”“民宅园户籍、年细籍、田比地籍、田命籍、田租籍,谨副上县廷……官恒先计雠。”稍有不同的是,各县垦田数上计时间是五月,《田律》:“县道已豤(垦)田,上其数二千石官,以户数婴之,毋出五月望。”上述统计资料的文书按县→郡→相国、御史或内史的次序逐级上报,大多数郡到国都长安的路程都超出五百里,故须交邮传递。
  2.乘传马行。《行书律》并未明确指出此种行书方式,但《传食律》有相关的内容:“……及军吏、县道有尤急言变事,皆得为传食。”变事指非常之事,言变事者可乘传。《汉书·黥布传》:“赫上变事,乘传诣长安。布使人追,不及。赫至,上变,言布谋反有端,可先未发诛也。”言变事文书的格式如《居延新简》EPT52·46A:“粪土臣德昧死再拜上言变事书,印曰臣德其丁丑合蒲□”[3]。文书开头的“粪土臣德昧死再拜”与普通的上报文书称“敢言之”不同,它标志此类文书是直接对朝廷禀报的。传送“言变事”书的人可乘传马,并在沿途的传舍取食、喂马。《行书律》中还有“敬(警)事邮”,是传送紧急的军情报告。此类文书因时限甚严,传送者须以最快的速度送出,又称“奔命书”。《汉书·丙吉传》:“此驭吏边郡人,习知边塞发犇(奔)命警备事,尝出,适见驿骑持赤白囊,边郡发犇(奔)命书驰来至。驭吏因随驿骑至公车刺取,知虏入云中、代郡,遽归府见吉白状。”由此可知,此类文书是乘马接力传送的。
  3.以次传行。依一定次序传送。《行书律》云:“书不当以邮行者,为送告县道,以次传行之。”以次传行的文书不如邮行文书紧急,或者路程在五百里以内,是由县道、郡派人传递。如文书是在某郡范围内各县道间传送,则以县次传。睡虎地秦简《语书》末尾书“以次传”,即在南郡各县道中依次传行,并使官员知晓;“别书江陵布,以邮行”则特别提出“以邮行”至江陵,可知当时(秦)南郡郡治不在江陵,采用此种传递文书的方法或是文书属于急件,或是郡治至江陵的路途较远。《行书律》规定,“畏害及近边不可置邮者,令门亭卒、捕盗行之”。居延汉简中有大量的记载可以证明它的实行,如“甲渠官以亭行”(一三三·三),“甲渠官燧次行”(一六·六)[4],亭的戍卒则是行书人。
  第1、3种行书方式皆由专人步行传送。

   二  邮的设置

  邮是专门的行书系统,承担着大部分公文的传递任务。邮一般设于交通要道旁,每隔一定距离置一邮,形成众多的邮路,这些邮路相互交错形成邮递网。
  依《行书律》规定,邮的设置有如下几种情况:
  1.邮间相距10里。《行书律》云:“十里置一邮”。关中和关东的长江以北地区皆按此设邮。
  2.邮间相距20里。《行书律》云:“南郡江水以南,至 (?)南水二十里一邮。”江水即长江。 字若不误,疑读作索。索南水似渐水别称,流经故索县南[5]。
  3.邮间相距30里。《行书律》云:“北地、上、陇西三十里一邮。”
  4.邮间距离不定。《行书律》云:“地险陕(狭)不可置邮者,得进退就便处。”
  各邮之间距离有如此差别,主要是因各地郡县数量、交通条件及地势不同。关中和长江以北的中原地区经多年开发,经济繁荣,人口稠密,所置郡县和侯国数远多于长江以南和边境地区。按吕后二年的政区划分,直属中央政府的郡是15个,除西北的北地、上郡和陇西三郡及南郡的南部外,余皆位于关中和关东。11个诸侯国(含38个郡)均在关东,除长沙国、淮南国和吴国南部外,余皆位于长江以北地区。关中和长江以北地区集中全国郡县数的大半,往来公文数量要大大超过西北和长江以南地区,故设邮数量多,邮间距离小。南郡江水以南至 (?)南水之间是古云梦泽,水网纵横,开发程度甚低,居民不多,因而设县少,公文往来相对较少,所以各邮的间距比关中和长江以北地区还要大出一倍。西北三郡地势险狭,地广人稀,加上边境地区设置的亭障、烽燧兼有行书职能,所以置邮的地点依地势和边境形势决定。因警事公文需骑马传送,其设置地点可能与传舍靠近。秦代邮间距离见于《史记·白起列传》:“武安君既行,出咸阳西门十里,至杜邮。”它表明在关中地区的两邮间距为10里,西汉初年沿袭不变。但史籍中的某些记载却与此不同,如《史记·留侯世家》索隐引《汉书旧仪》:“五里一邮,邮人居间,相去二里半。”《后汉书·张酺传》也有相同的记载。我们知道,两汉时期的里制并无变化,两邮距离何以会产生如此变化?以“五里一邮”与“十里一邮”相比,间距缩短一半,邮站、邮人都增加一倍,政府因此减免邮人的田租、徭戍也将增加一倍,付出的代价是相当大的,因此,《汉书旧仪》记载的正确性值得怀疑。
  各邮都设有邮舍,可供邮人传交文书和往来官吏住宿,其中有井、磨,可供饮食。《行书律》云:“吏有县官事而无仆者,邮为炊,有仆者,叚(假)器,皆给水浆”。邮兼有驿站的部分职能。

     三  行书的若干规定

  为保证公文安全、迅速地送达目的地,《行书律》做出了详尽的规定。
  行书速度。交邮行的公文“一日一夜行二百里”。按十里一邮计算,一日一夜要通过二十个邮,千里之外只需五日便可送达。在地势险峻、人烟稀少的地区和边境地区,道路条件差,邮人的行程标准与内地不尽一致。如《居延新简》ERSY2·8A:“官去府七十里,书一日一夜行百六十里”[6]。居延汉简中还有“临木卒付城  北燧卒则,界中八十里,书定行九时,留迟一时”[7]。后面一简反映的行书速度按1日10时、每时10分计,一日一夜确为160里。《行书律》对其它行书方式的速度并未作出明确规定,暂无其它资料来说明。
  行书安全。无论采用任何形式传递公文,都有一套严密的手续,以保证文书交接、传递的安全。公文发出前须加封印(即封泥)。公文上另有“送徼(檄)”,注明起迄地及沿途各站收付时间。睡虎地秦简《行书》律云:“行传书、受书,必书其起及到日月夙莫(暮),以辄相报。”在居延汉简中也能见到内容与秦律规定相类的送檄。送檄的作用除记录文书的传送过程外,也是考核邮人、邮吏功劳和处罚的依据。加在公文上的封印是容易毁损的,如有毁损,需由当地县廷验核后更换新封印,并在送檄上写明“封毁,更以某县令若丞印封”。两邮交接文书时,邮吏必须“居界过书”。居延汉简的“过书刺”系文书交接记录,如“南书二封,皆都尉章·诣张掖大守府·甲校  六月戊申夜大半三分,执胡卒常受不侵卒乐;己酉平旦一分,付诚北卒良”[8]。
  《二年律令》对危及公文安全和延误文书送达等行为的处罚有具体的规定。私改送檄被认定“为伪书罪”。《奏谳书》中有一案例:“河东守(谳)邮人官大夫内留书八日,诈更其徼(檄)书,辟留,疑罪,廷报:内当以为伪书论。”此案中的邮人官大夫有两罪,一为留书八日,如按“过一日罚金一两”处罚,应罚金八两;一为私改送檄,按“为伪书罪”处罚。最后依较重罪处罚,符合《具律》“一人有数罪,以其重罪罪之“的规定,很可能是依《贼律》“为伪书者黥为城旦舂”处罪。盗窃、丢弃公文者“官印以上,耐(?)”(《贼律》)。封印毁坏后私自“以它完封印印之,耐为隶臣妾”(《贼律》)。邮人行书未达规定行程称作“不中程”,“不中程半日,笞五十;过半日至盈一日,笞百;过一日,罚金一两”。邮吏不“过书”留之半日以上,“罚金一两”。同为延误半日,前者笞五十,后者罚金一两。这似乎是致使“不中程”的客观因素较多,如道路变故、气侯恶劣。文书送至邮站后不及时转送则是人为主观造成的延误。

   四  邮人的经济负担与隶属

  《行书律》云:“一邮十二室,长安广邮二十四室,敬(警)事邮十八室。”室即户。因各地要传送的公文数量多寡不一,邮户的多少也不一致。但这一数字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如邮户有去世或离去,替代者“有其田宅”。如人口增加,户数增多,并不减少邮户。邮人按《户律》的规定领受田宅:“……五大夫二十五顷,公乘二十顷,公大夫九顷,官大夫七顷,大夫五顷,不更四顷,簪褭三顷,上造二顷,公士一顷半顷,公卒、士五(伍)、庶人各一顷,司寇、隐官各五十亩……”“宅之大方三十步,……五大夫二十五宅,公乘二十宅,公大夫九宅,官大夫七宅,大夫五宅,不更四宅,簪褭三宅,上造二宅,公大夫一宅半宅,公卒、士五(伍)、庶人一宅、寇、隐官半宅……”邮人依其爵位和身份取得田宅,依靠耕种土地来维持生活。《行书律》云:“复蜀、巴、汉(?)中、下辨、故道、鸡  中五邮,邮人勿令繇(徭)戍,毋事其户,毋租其田一顷,勿令出租、刍稾。”除简文列出的五处邮户外,其他地区的邮户都要按受田数量向政府交田租,按户交纳户赋。《田律》规定,“卿以下,五月户出赋十六钱;十月户出刍一石,足其县用,余以入顷刍律入钱”。“顷入刍三石,上顷地恶,顷入二石;稾皆二石”。律文的“卿以上”,代指汉爵左庶长以上的各级爵。“入顷刍律”即指《田律》“刍一石当十五钱,稾一石当五钱”的换算率。依上文,蜀、巴等五邮的公卒、士伍、庶人至公乘的邮人与农户的税赋负担(折成钱)如下表:

  另外,汉初的田租,大约是按收成的十分之一或十五分之一征收。以上五邮的邮户可免交一顷土地之租。
    行书是邮人为政府提供的劳役。以一邮十二室计算,每户每月行书的日数约是两天半,一年约有一个月。因公文往来频繁,实际行书时间一般要超出此数。邮人行书日夜兼程,上述时间按日、夜两班计算,则行书时间是一年之内用两个月。这已超出了西汉时期成人每年服徭役一个月的规定。《二年律令·繇(徭)律》:“县弩春秋射各旬五日,以当繇(徭)”,与《汉书·食货志》“月为更卒”的记载可相印证。对蜀、巴等五邮来说,政府对邮人行书超出一个月的劳役,采用免戍边三日和免除一顷土地之租来弥补(“勿令繇(徭)戍,毋事其户,毋租其田一顷,勿令出租、刍稾”),此五邮的邮人比相同爵位的农户一年少向政府交纳355钱(其中300钱是是戍边三日的代役钱,此依《汉书?食货志》如淳注)。《后汉书·明帝纪》注:“一月一更是为卒更。贫者欲得雇更钱,此直者出钱雇之。月二千,是谓践更也。”依此,“一月一更”如人代行需付2000钱。此五邮邮人每年多出一月的行书时间仅免一顷田地之租、刍稾税和徭戍,远低于“雇更钱”。对一般地区而言,邮人超出的行书时间,在《行书律》中并无免除一顷田租和刍稾税的照顾,仅有“行制书、急书,復,勿令为它事”的规定,大约是按传送制书和急书所费时间来免除相应的徭役,以此来平衡邮户的负担。
    秦《行书》律规定“隶臣妾老弱及不可诚仁者勿令”,指出除有过犯罪史的“隶臣妾”中的“老弱、不可诚仁者”不能充任邮人外,其他的皆可承担行书之事。《二年律令》对此没有明文规定,但从上文所引《户律》有关授田宅与《行书律》有关免复邮人田租的规定可知,邮人的身份不低于公士、士伍、庶人。因为他们受田数量是一顷半,如在蜀、巴等五邮,可获免除一顷田租和刍稾税,可只交半顷租税。有过犯罪经历并受过刑罚的司寇、隐官受田五十亩,如充任邮人获得免租一顷,那末政府还要向其支付一部分钱,这实际上是不可能的。此外,司寇、隐官是长期在官府中从事劳役之人,也不可能出来充任邮人。《二年律令·户律》规定,“隶臣妾、城旦舂、鬼薪白粲家室居民里中者,以亡论之”(简307),他们自然也不能充任邮人,这是与秦律不同之处。
    关于邮的隶属在史籍中缺乏直接、明确的记载。有学者认为,邮是不宜划分给各县乡主管的[9]。从《二年律令》的相关记载中,我们仍可寻得一些线索来说明西汉时期邮的隶属。由前文可知,邮人所受田宅及户籍是由所在县道管理的。《户律》云:“自五大夫以下,比地为伍,以辨□为信,居处相察,出入相司。”据此,西汉时期的土地与户籍是依属地来管理的,农户和邮户的受田、代户、分户、贸卖田宅、案户等都是乡部、田啬夫、令史执行管理;他们的户籍、田比地籍、田命籍、田租籍等皆存副本于县廷。邮人分处全国各地,高度分散。如上述事务统由中央政府或郡来管理势必耗费大量人力,而且颇感困难。由《田律》可知,田租和户赋的征收是由当地县道集中管理的,县道需用的刍稾由当地农户交纳的租赋中支出,所余刍稾按统一标准折成钱交纳,邮户自然不能例外。《二年律令·秩律》有一条律文:“县道传马、侯、厩有乘车者,秩各百六十石。”县道属吏中有管理传马等吏员。此外,传马的添置也是分由各地管理的。《津关令》记:“……禁民毋得私买马……其买骑、轻车马、吏乘、置传马者,县各以所买名匹数告买所内史、郡守……”这些马匹是由使用者出资购买,要向所在县道提出申请,在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能在关中购买。各诸侯国购买传马也须向中央政府申请,如《津关令》十六:“相国上长沙丞相书言,长沙地卑湿,不宜马,置缺不备一駟,为有传马,请得买马十,给置传,以为恒。·相国、御史以闻,请许买给置马·制曰可”。传是遍布全国的交通驿站系统,由此或可旁证邮也是交县道管理的,所以郡和中央政府都无相应的管理机构。

   五  邮、亭、传的区别

    邮的设置规定已如前文所述,其职能是行书兼有驿站的部分职能,接待官员住宿,但不供应膳食。
    亭的设置如《汉书·百官表》记载:“大率十里一亭,亭有长。十亭一乡。”其主要职能是“司奸盗”。在不能置邮地区,亭兼有行书的职能。边境地区的亭的间距并不是“十里一亭”,而是要远许多。
    传是传舍的简称,也称驿,设于交通线旁,为过往官吏提供食宿,并为其乘用马匹提供草料。据,《二年律令·传食律》,以下人员可获得传食:
    1.丞相、御史大夫和秩级二千石官派出的使者;
    2.尉佐以上官员调任、升迁、征召;
    3.新官赴任;
    4.军吏和县道向上级“言变事”;
    5.属上述情况而不乘马者。
    以上除4之外的各种规定皆是为官员出行制定的。因要为马匹提供草料,传舍中设有马厩,故史籍中又称之为“厩置”。各传之间的距离,研究者多据《史记·田儋列传》的记载加以推测。史载,田横“乘传诣洛阳,未至三十里,至尸乡厩置,……遂自刎”。故学者多以三十里一传作为当时的制度。《居延新简》的传置道里簿提供了十分可靠的记载,全文如下:
    长安至茂陵七十里   月氏至乌氏五十里
    茂陵至  置卅五里   乌氏至泾阳五十里
    置至好止七十五里       泾阳至平林置六十里
    好止至义置七十五里     平林置至高平八十里
    媪围至居延置九十里     删丹至日勒八十七里
    居延置至  里九十里      日勒至钧著置五十里
     里至  次九十里          钧著置至屋兰五十里
     次至小张掖六十里        屋兰至  池五十里
                     (EPT59·582)[10]
    以上各传是设于长安通往西北道路上的,其间距最近的是茂陵至  置,为三十五里,其余皆在五十里或更远。其中位于关中地区的传的间距亦不止三十里。居延新简EPT59(破城子探方五九)的年代在西汉中晚期至新莽时期,有关设传的定规非当时的新创,而是沿用西汉以来的旧制。因此,在讨论汉代的传的间距时,我们有必要重新审视有关史籍的记载,采用更可靠的出土文献资料。
    前文已提及警事邮有可能设置在传的附近。警事邮是传送紧急军情报告,前引《汉书?丙吉传》对此有明确记载。《晋书·刑法志》引《魏新律序》中有“惊(警)事告急”,应是承袭汉代的律目。上述引文告诉我们,警事邮邮人是骑马传送紧急军情报告的。普通的邮是邮人步行传送公文,不设马厩,也无替换的马匹,故警事邮应是另行设置的。警报的传递则是由警事邮邮人专门负责,传舍人员并不参与其事,史籍中也无此类记载,可见它与邮、警事邮的职能不同。
    依据《二年律令》和居延新简的有关资料,可知西汉时期的亭、邮传是互不相统属的三种系统,它们的主要职能各不相同,因此不能笼统将其都归入“邮传机构”[11]。在解决了三者的职能后,对史籍中的有关记载也就能一一澄清。
  
    说明:原载《文物》2002年第9期,现略有修改。
  


[1]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文物出版社,2001年。
[2]高敏:《秦汉邮传制度考略》,《历史研究》1985年第3期。又载《秦汉史探讨》,第196-223页,中州古籍出版社,1998年。
[3]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等:《居延新简》,第230页,文物出版社,1987年。
[4]谢桂华等:《居延汉简释文合校》,第221页、第26页,文物出版社,1987年。
[5]《水经注?沅水》。
[6]同[3],第554页。
[7]同[4],第223页。
[8]同[4],第85页。
[9]同[2]。
[10]同[3],第395-396页。
[11]同[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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