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家山《二年律令》行錢行金補證
作者:邢義田  發布時間:2005-11-14 00:00:00

(首发)  

  在2003年《燕京學報》新15期發表的拙文 <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讀記>(頁1-46)「經濟與財政」一節曾討論到行金、行錢的問題,意見和彭浩先生在本網首發的大文<關於《二年律令》”罰金”一詞注釋的補充說明>極為相近。彭先生討論的主要是罰金,涉及金與錢的比價。二文都得到金與錢比價不是傳統上所說「金一斤當萬錢」,而是隨平價浮動的結論。愚意能與彭先生所見相同,深感榮幸。但我們的討論和引證稍有不同,以下先將拙文相關部分轉錄於此,並就拙文及彭文未及之處,作一點小小的補充。
  簡一九七~一九八.159(圓點前為簡號,其後阿拉伯數字為《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釋文頁碼,下同):
    「錢徑十分寸八以上,雖缺鑠,文章頗可智(知),而非殊折及鉛錢也,
  皆為行錢。金不青赤者,為行金。敢擇不取行錢、金者,罰金四兩。」
  (<錢律>)
這是關係漢初貨幣制的一條重要材料。第一,我們知道了什麼是行錢和行金;第二,證實漢承秦,有銅錢和黃金兩種流通貨幣。<奏讞書>高祖七年八月有盜賣官米一案,「得金六斤三兩,錢萬五千五十」(簡七○~七一.219)可證買賣中用金,也用錢。罪行以罰金方式處理的情形很多。罰金以斤兩為單位。可考的西漢金貨不少,重量雖有差別,大致在250克左右,約即漢代的一斤。1968年河北滿城一、二號漢初墓出土金餅共69塊,重量平均在15.62克左右,約當漢一兩。[1]
  漢承秦曾以金為通貨不成問題。問題是金與銅錢間的比價。過去大家受王莽貨幣改制的影響,通說以金一斤當萬錢。近年已有學者指出此說之不確,認為終西漢一代,黃金與銅錢之間「沒有法定的比價」。[2] 這一說法現在須稍作修正:不是沒有「法定的」比價,而是比價並不固定。簡四二七~四二八.190:
  「有罰、贖、責(債),當入金,欲以平賈(價)入錢,及當受購、償而毋金,及當出金、錢,縣官而欲以 除其罰、贖、責(債),及為人除者,皆許之。各以其二千石官治所縣十月金平賈(價)予錢,為除。」
<金布律>這一條表明漢代金與銅錢之間有比價,比價時時不同,隨地有異而已。各地百姓以金繳納罰金、贖金、償債或政府以金發放購賞時,是以各郡治所所在縣之十月平價為準。所謂平價,固然須依市場狀況,因涉及罰金、贖金和發放購賞等官方行為,這個平價必得為官方所認可或公佈。如此,說它是「法定的」也未嘗不可。如果沒有法定比價,張家山《二年律令》中那麼多有關罰金的規定將根本無法施行(如簡四三三.191、四三四.191都提到毀壞縣官器,「令以平賈(價)償。」)。《漢書.食貨志》說王莽時「諸司市常以四時中月實定所掌,為物上中下之賈,各自用為其市平,毋拘它所。眾民賣買五穀布帛絲綿之物,周於民用而不讎者,均官有以考檢厥實,用其本賈取之,毋令折錢。萬物卬貴,過平一錢,則以平賈賣與民,其賈氐賤減平者,聽民自相與市。」(頁1181)王莽這個由諸司市以四時中月官定平價,以防物價波動的辦法,看來並不完全出於儒經,而與漢家舊典有淵源。
  金與銅錢比價浮動,一方面是符合經濟市場學的原理,一方面也和漢初幣制混亂,幣值不穩有關。高祖初定天下,曾令民鑄莢錢,造成通貨膨脹,物價騰貴。據王獻堂研究,高祖即又曾禁民私鑄。[3] 惠帝三年(西元前192年)和高后二年(西元前186年)都曾重申禁令。高后二年更行八銖錢,錢文仍為半兩,希望挽救幣值。但八銖與莢錢輕重不等,政府發行的八銖反被熔化,鑄成三銖重的莢錢。高后六年(西元前182年)不得不再改行五分錢。[4] 幣制混亂,幣值不穩,其與金的比價當然不得不變動。
  拙文在《燕京學報》發表時只說了以上這麼多。一個沒有解決的問題是金與錢比價如果不是固定的黃金一斤值萬錢,而是隨十月平價而浮動,那麼漢初金價如何?拙文沒有討論,彭先生大作也沒談。在張家山的《算數書》裡有些可以參考的線索。《算數書》剛好有標為「金賈(價)」的一條:「金賈(價)兩三百一十五錢。今有一朱(銖),問得錢幾何?曰:得十三錢八分[錢]一。术(術)曰:直(置)兩朱(銖)數以為法,以錢數為實,實如法得一錢。廿四朱(銖)一兩,三百八十四朱(銖)一斤,萬一千五百廿朱(銖)一鈞,四萬六千八十朱(銖)一石。」(簡四六-四七.255)由金一兩等於315錢,一兩24銖,384銖一斤,可換算出金一斤等於5,040錢。
  張家山《算數書》中的金、錢比價不會是漢初的,更不可能是呂后二年的,因為《算數書》的目的在以舉例的方式提示演算的方法,不在於即時反映現實的物價。漢初的《算數書》只可能是反映較早的秦代,甚至是秦統一前某一時期的金、錢比價。彭先生在其大作<張家山漢簡《算數書》註釋>中考證成書時代,認為有些算題應屬西漢初,有很多出自戰國時期的秦地,其說有理。[5]
  要知道漢初的金、錢比價,有待更多的材料。《算數書》的算題雖然是假設性的,但正如同《九章算數》提到的各種物價、折算或制度,常反映實際的狀況。例如《九章算數》「均輸」條曾提到:「車載二十五斛,重車日行五十里,空車七十里。」又說:「今有程傳委輸,空車日行七十里,重車日行五十里。」這和張家山《二年律令》徭律:「傳送重車重負日行五十里,空車七十里」完全一致。[6] 可見《九章算數》所說空重車日行距離,確有事實根據,而且這樣的規定(秦漢時應稱為「程」),最少在習算的教科書裡歷數百年未變。張家山徭律沒有提到一車之標準載量,由《九章算數》可知應該也是一車二十五石或斛。由此可以相信,張家山《算數書》金一斤等於5,040錢,應非憑空假設,而有相當高的參考價值。

                                  2005.11.14


[1] 林甘泉主編,《中國經濟通史—秦漢經濟卷下》,(北京:經濟日報出版社,1999),頁630-631。
[2] 同上,頁635-645。
[3] 王獻堂,《中國古代貨幣通攷》(濟南:齊魯書社,1979),頁661-667。
[4] 以上參林甘泉主編,《中國經濟通史—秦漢經濟卷下》,頁609。
[5] 參彭浩,<張家山漢簡《算數書》註釋>(北京:科學出版社,2001),頁4-6。
[6] 參邢義田,<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讀記>《燕京學報》新15(2003),頁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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