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牍所见汉代考绩制度探讨
作者:于振波  發布時間:2005-12-25 00:00:00
  [内容提要]关于汉代的考绩制度,文献中主要记载的是“上计”。这里主要根据简牍考察汉代对基层官吏的考课内容与方式。汉简“功劳案”中反映的考绩项目是按官、爵、功、劳、能书会计、治官民颇知律令、文或武等,与董仲舒《考功名》所说的大体相同。另外,根据汉简可知,汉代对基层官吏的考核,一年中往往要进行若干次,或按月,或按季,甚至按旬、按日,级别越低,被考核的次数越多,然后再于年终进行一次总的考评。其考绩方式包括下级的汇报和上级的循行,兼以对所汇报簿籍的核验,层层监督,非常严密。汉代评定政绩的方法,或评分、或定等,或“功劳案”,都存在一种“量化”的趋向。垦田、户口、狱讼等都是通过数量反映出来的,而不能用数量表示的其他行政事务,也是通过一定的标准换算成分数(算),这就使不同官吏的政绩具有可比性。这些方法都有其合理性,因而能为后世所继承,并不断加以完善。
  [关键词]考绩 功劳案 考功名 循行 算
   
  “考绩”即考核官吏的政绩,它包括中央对郡县等地方官吏的考核,主要是“上计”,也包括郡县等地方长官对属佐和基层官吏的考核。由于文献记载的缺乏,关于秦汉时期的考绩制度,长期以来,问津者寡;或有论及,也主要集中于“上计”。秦汉简牍的大量出土和整理,有力地推动了秦汉史研究的深入开展,也为进一步弄清秦汉考绩制度提供了可能。本文试图利用简牍和文献相互印证,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对汉代考绩制度作一探讨,疏漏在所难免,敬请师友批评指正。[1]

一、考绩项目


  (一)史籍所见考绩项目
  《续汉书·百官志》“县邑道侯”条刘昭注引胡广曰:
  秋冬岁尽,各计县户口、垦田、钱谷入出、盗贼多少,上其集簿。丞尉以下,岁诣郡,课校其功。[2]
  研究汉代考绩制度,常常引用这条材料,推定户口、垦田、赋税、盗贼等,是考绩的主要项目。这种说法固然不错,但未免失之笼统。
  严格地说,上述材料所反映的考核项目,只适用于上计制度。上计虽然是考绩制度中的一个重要部分,但毕竟不能代表整个考绩制度。事实上,同样是上计,所考核的项目也未必完全一样。《续汉书·百官志》载:[3]
  太尉,公一人。本注曰:掌四方兵事功课,岁尽即奏其殿最而行赏罚。
  司徒,公一人。本注曰:掌人民事……凡四方民事功课,岁尽则奏其殿最而行赏罚。
  司空,公一人。本注曰:掌水土事……凡四方水土功课,岁尽则奏其殿最而行赏罚。
  这虽是东汉制度,但也能够说明,不论西汉或东汉,由于部门不同,对其长官的考核项目是不可能一概而论的。胡广所云,基本属于“四方民事功课”的内容。
  同样是对郡县长官的考核,由于不同地区、不同时期的具体情况不同,考核的重点也不尽一致,或重农桑,或重治安,或重狱政,或重漕运,等等。例如:
  (陈立)为天水太守,劝民农桑,为天下最。[4]
  祭彤除偃师长,视事五年,县无盗贼,州课第一,迁襄贲令。时贼钞掠,彤到官,诛鉏奸猾,县界清静,诏书增秩一等,赐縑百疋,册书勉励。[5]
  (延寿为东郡太守)断狱大减,为天下最。[6]
  拜(卜)式缑氏令,缑氏便之;迁成皋令,将漕最。上以式朴忠,拜为齐王太傅,转为相。[7]
  至于《汉书·兒宽传》:“后有军发,左内史以负租课殿,当免。民闻当免,皆恐失之,大家牛车,小家担负,输租繦属不绝,课更以最。”[8]则是临时对某一项事务的考核。
  由于郡县佐官属吏都分曹办事,如果用某类政事作为统一的考核项目,则未必符合他们的实际职掌,也很难在他们之间评出高下等第来。
  凡此种种,都需要制定一些能够适用于不同职掌的官吏之考核项目和标准。关于这一问题,董仲舒《春秋繁露·考功名》中的有关文字颇值得注意。

  (二)《考功名》与汉简“功劳案”
  董仲舒是汉代大儒,也是著名的政论家,他的《考功名》是为当时统治者设计的一套考核官吏政绩的原则和方法,尽管有其理想的成分,但并非全无根据或主观臆造。《考功名》所提出的考绩项目如下:
  考试之法,合其爵禄,并其秩,积其日,陈其实。计功量罪,以多除少,以名定实。[9]
  “爵”即爵位,“禄”即俸禄,“秩”即职位或品级,“日”即劳绩,“实”即实效、功效。这些内容都不涉及官吏的实际职掌。这种“考试之法”在汉代其他史籍中不易找到佐证,但在居延和敦煌汉简中却不乏其例:
  肩水候官并山燧长公乘司马成,中劳二岁八月十四日。能书,会计,治官民颇知律令,武。年卅二岁,长七尺五寸,觻得成汉里,家去官六百里。(13.7)
  张掖居延甲渠塞有秩士吏公乘段尊,中劳一岁八月廿日。能书、会计,治官民颇知律令,文。(57.6)
  肩水候官候史大夫尹,□劳二月廿五日。能书、会计,治官民颇知律令,文。年廿三岁,长七尺五寸,觻得成汉里。(306.19)
  居延甲渠候官第十燧长公乘徐谭功将。中功一、劳二岁,其六月十五日河平二年、三年、四年秋试射以令赐劳  令(以上为第一栏)能书、会计,治官民颇知律令,文。(以上为第二栏)居延鸣沙里,家去太守府千六十三里,产居延县。为吏五岁三月十五日,其十五日,河平元年、阳朔元年病,不为劳。居延县人。(E.P.T50:10)
  敦德步广尉曲平望塞有秩候长敦德亭间田东武里五士王参秩庶士。新始建国地皇上戊元年十月乙未迹尽二年九月晦,积三百六十日,除月小五日,定三百五十五,以令二日当三日,增劳百桼十桼日半日,为五月二十桼日半日。(敦1854)
  汉简中所谓的“功劳案”(157.9,E.P.T53:22)应即指此。下面就参照《考功名》及其他文献对“功劳案”略作分析。
  1. “合其爵禄,并其秩”
  “功劳案”中的公乘、大夫等即是《考功名》中的“爵”,而候长、候史、士吏、燧长等则相当于《考功名》中的“秩”。官吏的地位不同,对他们考核的原则、方式及奖惩的标准也会有所不同。如《考功名》就提出了“大者缓,小者急,贵者舒而贱者促”的原则,[10]这既反映了行政动作的实际需要,也体现了古代官僚体制中森严的等级秩序。
  
  2. “积其日”[11]
  董仲舒曰:“且古所谓功者,以任官称职为差,非谓积日累久也。”[12]这里的“积日累久”与《考功名》中的“积其日”是否同一含义呢?我认为是有差别的。《董仲舒传》中的“积日累久”是与“任官称职”相对的,为官一日,未必就有一日的实际功劳,所以此“日”只是一个时间概念。而《考功名》中的“积其日”,则是“不能致功,虽有贤名,不予之赏;官职不废,虽有愚名,不加之罚”之原则的应用,[13]“日”虽然也是一个时间概念,但却包含着实际的功劳,即要求官吏忠于职守、勤于政务的精神在内。利用汉简即可证明,《考功名》中的“日”是有其实际内容的。
  汉简所见,汉代对边塞基层官吏督责尤严:
  第二燧长景褒不在署,谨验问。褒辞:却適燧卒周贤伐大司农茭郭东,病,不任作,官记遣褒迎取。十月廿六日,褒之居延郭东取卒周贤,廿九日还到燧,后都吏郑卿(194.17)
  “记”指文书,如《汉书·张敞传》“受记考事,便归卧家”师古注:“记,书也,若今之州县为符教也。”[14]“官记”似指来自候官的命令。景褒奉“官记”前去接病卒,回来后仍然受到查问。
  玉门千秋隧长敦煌武安里公乘吕安汉,年卅七岁,长七尺六寸。神爵四年六月辛酉除,功一、劳三岁九月二日,其卅日父(A)不幸死,宪定功一、劳三岁八月二日,迄九月晦庚戌(B)(敦1186)
  吕安汉因父死而回家料理丧事,其30天,于是在统计劳绩时要予以扣除。前面所引简E.P.T50:10中的燧长徐谭,也因病扣除15天的劳绩。可见,官吏如果因私事而“离署”,这段时间是不能算作“劳”的。
  至于官吏因玩忽职守而影响行政效率的,往往受到处罚,而处罚方式之一就是“夺劳”。《汉书·冯唐传》如淳注:
  汉军法曰:吏卒斩首,以尺籍书下县移郡,令人故行,不行夺劳二岁。[15]
  汉简中也有因传递公文误期而夺劳的规定,如简E.P.S4T2:8:
  官去府七十里,书一日一夜当行百六十里,书积二日少半日乃到,解何?书到,各推辟界中,必得事案到如律令言,会月二十六日,会月二十四日。(A)
  不中程百里,罚金半两;过百里至二百里,一两;过二百里,二两。不中程车一里,夺吏主者劳各一日;二里,夺令□各一日。(B)
  这枚简的A面是下令追查文书传递延误时间的原因,B面是有关的法律条文。《说文解字》:“程,程品也。”段玉裁注:“品者,众庶也,因众庶而立之法则,斯谓之程品。”[16]“中”即符合之意,如《商君书·君臣》:“言中法,则辩之;行中法,则高之;事中法,则为之。”“不中程”即不符合法律规定,有关人员要负其责、受其罚。
  每年秋射讲武,射中矢数达不到规定数目,也要“夺劳”,而成绩好的,则予“赐劳”。有关“功令”见于汉简:
  ●功令第卌五:士吏、候长、蓬隧长常以令秋试射,以六为程,过六赐劳,矢十五日。(285.17)
  □弩发矢十二,中矢六为程,过六若不六,矢赐、夺劳各十五日。(E.P.T56:337)
  “秋射”是都试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根据射箭成绩的好坏,要分别给予赐劳或夺劳。具体地说,即每名官吏发射12矢,射中6矢为合格,每多中1矢,即赐劳15天;反之,每少中1矢,则夺劳15天。
  关于增劳的情况,除秋射之外,还有:
  ●北边絜令第四:候长、候史日迹及将军吏劳,二日皆当三日。(10.28)
  “絜”亦有写作“挈”的,如简562.19。日本学者大庭脩先生考证,认为“挈(絜)”有独、特之意,因此,“挈(絜)令”为“仅适用于一个官署、一个地区等的特令”,北边絜令即适用于北部边郡驻军官吏的法令。[17]此法令的使用情况可从前面所引的敦煌汉简1854中反映出来。再如,简145.37也记载了根据功令和北边絜令赐劳的情况:
  建昭元年十月旦日亦尽二年九月晦日,积三百八十三日,以令赐劳六月十一日半日
  建昭二年秋射,发矢十二,中矢,以令赐劳
  其实,秦律中就有“中劳律”,如《秦律杂抄》中就有一条:
  ●敢深益其劳岁数者,赀一甲,弃劳。●中劳律[18]
  《秦律十八种·厩苑律》中也有“赐牛长日三旬”、“罚冗皂者二月”、“赐田典日旬”等条文。[19]汉代文献中虽无“中劳律”的记载,但根据大量简牍,证明汉代是存在类似律令的。
  关于秦简、汉简中的“中劳”与“中功”,鲁惟一认为,这里的“中”是表示上、中、下等级的,[20]徐子宏也持此种观点。[21]对于徐说,本文不敢苟同,故略抒浅见如下。
  如果“中”是表示等级的,就应该有“上劳(功)”、“下劳(功)”的记载。但是,我们看到,汉简中虽有“上功”,如;
  右佐史七十人,其四人病,六十六人不上功(265.27)
  吞远候长放昨日诣官上功……(203.18)
  可是这里的“上功”指“汇报功”,“上”用作动词,与等级无关,而且汉简中也没有“下功(劳)”的记载。
  前面所引“功令第卌五”对秋射做了详细规定,但对于所赐的“劳”,并没指明其上、下或中之等级。“北边絜令”也是如此。如果“劳”有上下等级,作为涉及赏罚的汉代律令,不应该如此疏略。
  前面所引“功劳案”中多注明“中功”、“中劳”,但也有直接记“功”、“劳”而不注“中”字的,如:
  公乘□利劳三岁一月(255.16)
  丞侯霸功二、劳六月廿八日(335.49+335.50)
  关于“功”与“中功”,将在后面继续讨论,这里先讨论“劳”和“中劳”。事实上,“劳”即“劳日”,也就是工作时间,用年、月、日表示,而“劳日”本身是不可能有上下等级之别的,而只有时间长短之分。
  《汉书·李广传》“诸将多中首虏率为侯者”如淳注:“中犹充也,充本法得首若干封侯也。”[22]《吕氏春秋·恃君鉴·行论》:“禹不敢怨,而反事之,官为司空,以通水潦。以中帝心。”高诱注:“中犹得。”[23]“中”可训为“得”,有得到、获得之意,做动词用。据此,“中劳律”即满足法定标准而获得“劳”的法律。
  通过上面的分析,可知《考功名》中的“积其日”亦可说成“积其劳”。这个“日”是一个克勤尽职的时间计算单位,而不是一般的时间单位。不守本职,敷衍塞责,虽任官久,而劳日未必多。劳日的多少在某种程度上也能反映出其政绩的好坏。
  
  3. “陈其实”
  “陈其实”即考核官吏的实际工作能力。依汉简“功劳案”,应包括功、劳、能书、会计、治官民颇知律令、文或武等诸项内容。上面已经讨论了“劳”的问题,下面主要讨论其他几项内容。
  首先,关于“功”。《周礼·夏官·司勋》曰:
  司勋掌六乡赏地之法,以等其功。王功曰勋(辅成王业,若周公),国功曰功(保全国家,若伊尹),民功曰庸(法施于民,若后稷),事功曰劳(以劳定国,若禹),治功曰力(制法成治,若咎繇),战功曰多(克敌出奇,若韩信、陈平。《司马法》曰:上多前虏)。[24]
  说明军功的大小是通过捕杀敌人的数量决定的。《史记·曹相国世家》载:
  参功:凡下二国,县一百二十二,得王二人,相三人,将军六人,大莫敖、郡守、司马、候、御史各一人。[25]
  在《史记》、《汉书》等的武将传记中,多以这种方式记功。青海大通县上孙家寨115号汉墓木简中有根据“斩首捕虏”的数量赐爵和赏钱的规定,[26]如:
  ……斩捕八级拜爵各三级,不满数,赐钱级千,斩首捕虏毋过人三级,拜爵皆毋过五大夫……
  大庭脩先生认为“功”反映的是战时斩获敌人首级和平时捕获盗贼的情况,[27]根据上述材料,这种解释似可成立。
  关于居延汉简中的“功”,胡平生先生提出新的解释,认为在居延汉简中,“一功”是积“四岁”之劳而得。[28]汉代关于“劳”和“功”的律令,应比秦律更全面、更完善,无奈史籍无载,汉简残缺,难知其详。近年来在湖北江陵张家山发现了大批汉简,其中的《功令》“内容为西汉初期戍边杀敌立功的具体记功方式和详细规定,以及官序的递补序列。”[29]这些简牍整理公布之后,将会大大有助于我们对汉简中功和劳的理解。
  不论“功”是指捕杀敌人的数量,还是“劳日”,都是用数量来表示其大小,并根据数量进行奖赏的,无须在“功”前面注明上、中或下等表示等级的词语。因此,“中功”之“中”与“中劳”之“中”用法相同,并不表示等级。
  其次,关于“能书”。《汉书·艺文志》中引用这样一条汉律:
  汉兴,萧何草律,亦著其法曰:太史试学童,能讽书九千字以上,乃得为史。又以六体试之,课最者以为尚书御史、史书令史。吏民上书,字或不正,辄举劾。[30]
  《汉书补注》引叶德辉曰:
  《史记·万石君传》:建为郎中令,奏书事,事下,建读之曰:“误书!‘马’字与尾当五,今乃四,不足一,上谴死矣!”,甚惶恐。《东观汉记·马援传》:援上言:“臣所假伏波将军印,书‘伏’字,‘犬’外向。成皋令印,‘皋’字为‘白’下‘羊’,丞印‘四’下‘羊’,尉印‘白’下‘人’、‘人’下‘羊’。一县长吏,印文不同,恐天下不正者多,所宜齐同。”荐晓古文字,事下大司空,正郡国印章,奏可。据此则两汉正书之严可见。[31]
  《说文解字·叙》中所引“尉律”与《汉书·艺文志》大同小异:
  尉律:学童十七已上始试,讽籀书九千字,乃得为史。又以八体试之,郡移大史并课,最者以为尚书史。书或不正,辄举劾之。[32]
  新近公布的张家山汉简,其《二年律令·史律》对于史、卜、祝之学童学习、考试、除任等方面都有详细规定。例如关于“试史学童”:
  试史学童以十五篇,能风(讽)书五千字以上,乃得为史。有(又)以八(体)试之,郡移其八(体)课大史,大史诵课,取最一人以为其县令史,殿者勿以为史。三岁壹并课,取最一人以为尚书卒史。[33]
  汉简中有很多《急就篇》和《苍颉篇》等字书残文,[34]同时还保存了不少习字简,如:
  程程程程程律令令令律令令令(32.12B)
  子 父母问之之之之有宅事之之之有熹(55.12)
  根据汉律和汉简,可知“能书”包括书体规范、抄录准确、不写错字等具体内容,是作为官吏的基本条件之一。
  第三,关于“会计”。秦律《效律》规定:[35]
  计用律不审而赢、不备,以效赢、不备之律赀之,而勿令赏(偿)。
  计效相缪(谬)殹(也),自二百廿钱以下,谇官啬夫;过二百廿钱以到二千二百钱,赀一盾;过二千二百钱以上,赀一甲。人户、马牛一,赀一盾;自二以上,赀一甲。
  这是对管理财物的官吏因疏忽而导致计算错误,应如何处理的法律规定。
  湖北江陵凤凰山10号汉墓的简牍,主要是乡里行政机构的文书,涉及租、赋、货种、刍稾等内容,说明乡里基层小吏是需要“会计”的。[36]日本学者永田英正先生从居延汉简中集录了大量有关财物出纳的资料,这些资料说明,在边塞屯戍活动中,“计”非常频繁,也非常重要。[37]此外,汉简中还有关于土木工程等方面计算土方与人力如何配置的内容,如:
  四百尺,人功百五十六尺,用积徒千九百卅九人,人受袤三尺九寸(E.P.T57:73)
  ●右堠南燧南到常固燧廿里百六十四步。其百一十五步沙不可作垣松墼;十三里百七十步可作墼,用积徒□千五百七十人,去薪塞外三里;六里百八十九步可作墼,用积徒千□百七十五人。(E.P.T57:77)
  广七千一步,从二千七十步,积十四万七千卌步(E.P.T57:78)
  二里五十步可作橿格,下广丈二尺,上广八尺,高丈二尺,积卌六万八千尺,人功百五十六尺,用积徒三千人,人受袤尺三寸(E.P.T58:36)
  四尺,下广丈二尺,深四尺,积卅二万一千卌八尺,秩程土并出人功四百卌一尺六寸,用积徒七百廿七人,人受(E.P.T58:37)
  这需要复杂的运算技巧和丰富的几何知识。可见,“合计”也是汉代对官吏的最起码要求之一。
  第四,关于“治官民颇知律令”。云梦秦简《为吏之道》这样说:
  ●凡为吏之道,必精絜(洁)正直,慎谨坚固,审悉毋(无)私,微密韱(纤)察,安静毋苛,审当赏罚。严刚毋暴,廉而毋刖,毋复期胜,毋以忿怒夬(决)。宽俗(容)忠信,和平毋怨,悔过勿重。兹(慈)下勿陵,敬上勿犯,听间(谏)勿塞。审智(知)民能,善度民力,劳以(率)之,正以桥(矫)之。反赦其身,止欲去(愿)。[38]
  汉承秦制,秦之“吏道”,汉代亦有所取。汉简中众多弹劾官吏的例子,向我们展示了“治官民颇知律令”的含义,如:
  留穉失期□职事毋状(190.20)
  赵临开傰臧内户,盗取卒阁钱二千四百,谨已劾傰职事无状(E.P.T50:154)
  简190.20中的“穉”通“迟”,“穉留失期”即因拖延而不能按时完成,属于失职行为。简E.P.T50:154中的“臧”似是仓库类设施,里面保存财物,傰可能是“臧”的守护者,由于疏忽大意,被赵临打开并盗取了其中的2400钱“卒阁钱”,傰因此被劾以“职事无状”。再如简E.P.T59:548A:
  元寿二年十二月庚寅朔戊申,张掖居延都尉博、库守丞贤兼行丞事,谓甲渠鄣候言:候长杨褒私使卒并积一日,卖羊部吏故贵卌五,不日迹一日以上,燧长张谭毋状,请斥免,有书。……(E.P.T59:548A)
  “私使卒”当指因私事役使戍卒。“卖羊部吏故贵”似指候长向属吏出售羊肉以牟利的行为。当时为防止有人偷越边塞,在防线一带铺上一定宽度的沙土,称作“天田”;吏卒每天巡视,看上面是否有人、畜穿越的足迹,这就是“日迹”。[39]“不日迹”是一种严重的失职行为。再看下列两简:
  ……常乐不事官职而与卒□不胜任……(285.24)
  甲渠塞百石士吏居延安国里公乘冯匡,年卅二岁,始建国天凤上戊六年三月己亥除,署第四部,病欬短气,主亭隧七所,呼。七月□□除,署除四部士吏,□匡软弱,不任吏职,以令斥免。(E.P.T68:4-6)
  这是弹劾“软弱”、“不胜任”的。而E.P.T68:16-76是因酗酒、私斗、逃亡、兰越天田等而被劾以“无长吏”的简,文繁不引。简10.40是太守要求官吏“以文理遇士卒”的文书:
  杂予阁,谨以文理遇士卒,毋令冤失职,务称令意,且遣都吏循行,廉察不如护太守府书致案毋忽如律令 / 掾憙、属寿、给事佐明
  这样的例子还有很多,就不一一列举了。总之,只要严守法令、廉洁无私、克勤尽职、慈下敬上等等,就是“治官民颇知律令”,否则就会受到弹劾与惩罚。
  第五,关于“文”或“武”。汉代官吏有文、武之别,如《汉书·尹翁归传》:
  翁归少孤,与季父居。为狱小吏,晓习文法;喜击剑,人莫敢当。……后去吏居家,会田延年为河东太守,行县至平阳,悉召故吏五六十人,延年亲临见,令有文者东,有武者西。阅数十人,次到翁归,独伏不肯起,对曰:“翁归文武兼备,唯所施设。”[40]
  可见,“晓习文法”为“文”,“喜击剑,人莫敢当”为“武”。又如《汉书·何并传》:
  并下车,求勇猛晓文法吏且十人。使文吏治三人狱,武吏往捕之,各有所部。[41]
  则文吏主治狱,武吏主捕击。[42]汉简“功劳案”根据官吏的平时表现与特长,而评定其文或武,而这一评语又为进一步合理使用其人提供了重要依据。
  功、劳是以数量的形式表示出来的,因而能够反映官吏的某些政绩。能书、会计等评语尽管也是根据官吏的平时表现而定的,但不免有千篇一律一嫌,它虽然能区别官吏的尽职与否,却无法分辨平庸守成之官与高才有为之士,因而在考评官吏时往往导致只重功、劳的数量,论资排辈,而忽视官吏素质的后果,不利于有才干的官吏脱颖而出。至于“功劳案”这种形式的使用范围,目前只见于汉简,是否使用于内地,尚有待于进一步研究。
  综上所述,关于汉代的考绩制度,文献中主要记载的是“上计”,其考核的项目就是郡县长官的实际职掌,如户口、垦田、赋税、盗贼等,即“四方民事功课”。汉简“功劳案”中反映的考绩项目则是按官、爵、功、劳、能书会计、治官民颇知律令、文或武等,与董仲舒《考功名》所说的大体相同。另外,我们在下面还将看到,汉简中也有以官吏的实际职掌作为考核项目的情况,但又与文献中的“上计”不同,往往每月或每季一次,并非仅仅每年一次,一般也不是全面考核。

二、考绩的时间与方式


  (一)考绩的时间
  《后汉书·百官志》“郡国”条:
  岁尽遣吏上计。(刘昭注引卢植《礼》注云:计断九月,因秦以十月为正故。)[43]
  《周礼·秋官·小行人》:
  令诸侯春入贡,秋献功,王亲受之,各以其国之籍礼之。(郑玄注:贡,六服所贡也。功,考绩之功也。秋献之,若今计文书断于九月,其旧法。)[44]
  汉简中也有:
  阳朔三年九月癸亥朔壬午,甲渠鄣守候塞尉顺敢言之,府书移赋钱出入簿与计偕,谨移应书一编敢言之。(35.8A)
  元康三年十月尽四年九月吏已得奉一岁集(126.42)
  这些材料说明汉代每年都要对官吏政绩进行一次考核,期限是从上年十月到本年九月。这一问题,李振宏与日本学者大庭脩等先生均有论证。[45]那么,汉代考核官吏,是否每年只有这一次?具体情况又怎样?下面参照先秦与秦代的情况作一分析。
  《管子·立政》:三月一复,六月一计,十二月一著。[46]
  《管子·君臣》;是故岁一言者,君也;时省者,相也;月稽者,官也;务四支之力,修耕农之业以待令者,庶人也。[47]
  《周礼·天官·宰夫》;掌百官府之征令,辨其八职:一曰正,掌官法以治要;二曰师,掌官成以治凡;三曰司,掌官法以治目,四曰旅,掌官常以治数;五曰府,掌官契以治藏;六曰史,掌官书以赞治;七曰胥,掌官叙以治叙,八曰徒,掌官令以征令。(郑玄注:正,辟于治官,则冢宰也。治要,若岁计也。师,辟小宰、宰夫也。治凡,若月计也。司,辟上士、中士。治目,若今日计也。)[48]
  《周礼·天官·宰夫》;岁终则令群吏正岁会,月终则令正月要,旬终则令正日成,而以考其治。[49]
  上述材料中,《管子》和《周礼》反映了先秦时期的一些情况,《周礼》之郑玄注反映了汉代的某些信息,而秦律则提供了秦国和秦朝考绩制度的具体例证:
  《厩苑律》;以四月、七月、十月、正月肤田牛(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注,肤即胪字,《尔雅·释言》:“叙也。”在这里的意思是评比)。卒岁,以正月大课之。[50]
  从上面这些零散的资料中可以推知,对官吏政绩的考核,一年中往往要进行若干次,或按月,或按季,甚至按旬、按日,级别越低,被考核的次数越多,然后再于年终进行一次总的考评——先秦如此,秦汉亦然。因此,董仲舒《春秋繁露·考功名》云:
  考试之法,大者缓,小者急,贵者舒而贱者促。诸侯月试其国,州伯时试其部,四试而一考;天子岁试天下,三试而一考,前后三考而绌陟,命之曰计。[51]
  汉简资料的大量出土,证明上述记载是符合实际的。在边塞候望系统中,燧长和燧卒的日常工作要经常受到上级的检查和督促。而对燧直接负责并经常与之联系的则是部。部的治所就设在所辖诸燧的某一燧中。部的长官为候长,其副为候史,往往又有作为塞尉属吏而遣驻于部的士吏。[52]从事“日迹”的有燧卒(如214.118)而无“部卒”;在“作簿”中有鄣卒(如267.17)、燧卒(如27.8)等,也没提到“部卒”;而汉简中提到的“部卒”其实也是各燧的燧卒,如简24.2“第廿三部卒十二月廪名”就列举了所部8个燧22个戍卒的姓名。可见,部的官吏是直接管理燧长和燧卒的,此外似乎没有不属任何燧而专供部指挥的“部卒”。因此,部的官员往往与某一燧的吏卒放在一起统计,如简E.P.T5:17:
  甲渠第廿六燧北到第廿七燧二里百八十一步。候史一人,燧长一人,卒三人,凡吏卒五人……
  除燧长、燧卒外,候长、候史也要每日巡视天田(日迹),如:
  将军令月生民皆布在田野,以塞候望为耳目,檄到,恭等令隧长旦蚤迹,士吏、候长常以日中迹(E.P.F22:167)
  候长武光、候史拓,七月壬子尽庚辰积廿九日,日迹从第卅燧北尽鉼庭燧北界,毋兰越塞天田出入迹。(24.15)
  在巡视天田同时,候长、候史等也得以经常与所辖各燧取得联系,了解情况,处理问题。
  汉简中有“卒作簿”,如89.22,记录第卅四燧卒富承在九天内的工作情况;前三天每天“治墼八十”,后六天则“除土”。还有一些简是记录某一燧吏卒出勤情况的,如E.P.F22:410-411。诸如此类的内容,候长、候史都是熟悉的,下面一例就是证明:
  吞远隧卒贾良不在署,谨验问吞远候长谭、兼候史吞北隧长褒,辞曰……(E.P.T59:69)
  燧卒缺勤而验问候长、候史,说明他们对各燧情况是了如指掌的。正因如此,候长每月能够向上级汇报所部吏卒的执勤情况:
  建昭二年十二月戊子朔戊子,吞远候长汤敢言之:主吏七人,卒十八人,其十一人省作校更相伐,不离署,堠上不乏人,敢言之。(127.27)
  如果候长、候史敷衍塞责而导致所部问题严重的,则要受到责罚:
  候史广德坐不循行部涂亭、趣具诸当所具者,各如府都吏举,部糒不毕,又省官檄书,不会会日,督五十。(E.P.T57:108A)
  由此可见,部对燧的考查是非常频繁的,大致相当于郑玄所说的“日计”。部以日计为基础,定期汇报,接受上级的检查。
  候官官吏并不每日到各部循行,各部则基本上是按月向上级汇报,如卒廪名籍(24.2)、吏卒日迹簿(139.5)、卒被兵名籍(E.P.T58:33)、官茭出入簿(4.10)等等,这应该是郑玄所说的“月计”。而且,各部还有见官兵釜磑四时簿(128.1)、折伤兵与完兵四时簿(E.P.T48:141)、吏四时名籍(E.P.T56:193)等诸如此类的按季度编制的账目,与《管子》所谓“三月一校”及秦律《厩苑律》所反映的考查时间相合,可称为“四时计”。而部的岁计则是以月计和四时计等为基础而形成的。如E.P.T53:38记录了甲渠候史徐惠倩神爵四年(公元前58年)二月至九月的日迹情况,应是根据每月的日迹簿而成的:E.P.T53:36“神爵二年鉼庭部吏卒被兵及留兵簿”亦如此,无须赘述。
  根据陈梦家先生考证,候官之长官候,秩比六百石,月奉三千钱,相当于县之令、长。[53]而县之令、长是每岁一上计的:
  《后汉书·百官志》:属官,每县、邑、道,大者置令一人,千石;其次置长,四百石;小者置长,三百石;侯国之相,秩次亦如之。本注曰:皆掌治民,显善劝义,禁奸罚恶,理讼平贼,恤民时务,秋冬集课,上计于所属郡国。(刘昭注引胡广曰:“秋冬岁尽,各计县户口垦田,钱谷入出,盗贼多少,上其集簿。丞尉以下,岁诣郡,课校其功。功多尤为最者,于廷尉劳勉之,以劝其后。负多尤为殿者,于后曹别责,以纠怠慢也。诸对辞穷尤困,收主者,掾史关白太守,使取法。丞尉缚责,以明下转相督敕,为民除害也。明帝诏书不得僇辱黄绶,以别小人吏也。”)[54]
  候似亦然,前面所引简35.8A即其例。候官以部、燧的月计、四时计等为基础,加以核验,而编制相应的簿册,作为岁计的根据,年终向都尉或太守府“上其集簿”,接受考查。
  此外,尚有一些非定期的考查,多与非常情况有关。如《汉书·朱博传》:
  博复移书曰:“王卿忧公甚效,檄到,赍伐阅诣府……”[55]
  这是因为王卿逐捕亡命有功,而临时受到表扬并予以记功的例子。再如汉简E.P.F22:747A:
  戊子胡虏攻燧吏卒格斗燧别名及刺卷
  这是“戊子”这天吏卒抗击胡虏进攻而临时报功的例子。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汉代考绩分日计、月计、四时计和岁计等多种。级别越低,受考查的次数越频繁。由下而上,依次考查,逐级汇报,形成一个颇为严格的程序。
  
  (二)行塞·循行
  考绩的方式,基本有两种:一种是下级向上级的汇报,上面在探讨考绩时间时已提及;一种是上级对下级的视察、检验,也就是下面将要分析的“行塞”、“循行”。
  《汉书·韩延寿传》载:
  (延寿)入守左冯翊,满岁称职为真,岁余不肯出行县。丞、椽数白宜循行郡中,览观民俗,考长吏治绩。延寿曰:“县皆有贤令长,督邮分明善恶于外,行县恐无所益,重为烦扰。”[56]
  由这条材料可知,左冯翊视察属县,称为“行县”或“循行郡中”,其目的是“览观民俗,考长吏治绩”。以此类推,因为烽燧候望系统负责边塞警备,因此,有司视察边塞,亦称“行塞”或“循行”。
  汉简中有不少关于“行塞”或“循行”的例子,所涉及的官吏包括太守(E.P.S4T2:6)、都尉(E.P.T52:97)、将军(E.P.T59:3-4)、假千人(E.P.T48:158)、假千人丞(73.17)、都吏(10.40)、令史、候史(14.6+213.21)、尉(E.P.S4T2:6)、尉史(285.4)、候长、士吏(159.17+283.46),还有“行亭”的燧长(229.6)等等。可以说,边塞候望系统的各级主要官吏都有行塞的职责。[57]
  关于行塞的时间,候长、候史、燧长以及下驻于部的士吏,属于最基层官吏,巡视、督促所部是其日常工作的重要部分,前面已经谈到。
  都吏就是后来的督邮,其职责就是作为太守的耳目,循行郡县。因此,都吏行塞也是经常性的。[58]
  候行塞的时间,从简文中看,有四月(E.P.T56:6)、七月(311.3)、八月(E.P.F22:336)。还有一条永光四年(公元前40年)闰月行塞的记载(E.P.T11:2),查陈垣《二十史朔闰表》,[59]永光四年闰七月,则候似乎每月循行一次。
  据《后汉书·百官志》“郡国”条本注:
  (郡国守、相)常以春行所主县,劝民农桑,振救乏绝。秋冬遣无害吏案讯诸囚,平其罪法,论课殿最。岁尽遣吏上计。[60]
  而汉简中有太守七月行塞的记载(E.P.S4T2:6),与史载不符。这或许是因匈奴骑兵喜欢在秋高马肥之时发动进攻,太守此时行塞,可鼓舞士气,加强战备。
  至于都尉、将军等高级武官行塞有无固定时间,因简文残缺、文献乏证,故难知其详。
  关于行塞官吏的职责,从汉简中可知,有“省兵物”的职责:
  新始建国地皇上戊亖年七月行塞省兵物录(E.P.F22:236)
  其具体内容包括:
  省候长鞍马追逐具、吏卒皆知烽火品约不?省烽干、鹿卢、索完坚调利,候卒有席荐不?省守衙具坞户调利、有狗不?……(E.P.F22:237-240)
  有督促吏卒加强警备的职责:
  写移疑虏有大众不去,欲并入为寇。檄到,循行部界中,严教吏卒惊烽火,明天田,谨迹候,候望,禁止往来行者,定蓬火辈,送便兵战斗具,毋为虏所萃椠……(278.7A)
  高级官员还要考察下级官吏是否“以文理遇士卒”,如:
  ……谨以文理遇士卒,毋令冤、失职,务称令意,且遣都吏循行,廉察不如护大守府书,致案毋忽如律令/掾熹、属寿、给事佐明(10.40)
  新始建国地皇上戊亖年十月三日行塞劳勅吏卒记:
  天予劳吏士拜∠它何疾苦?禄食尽得不?∠吏得毋侵冤、假贷不赏?有者言。
  吏士明听教:
  告吏谨以文理遇士卒∠病致医药,加恩仁恕,务以爱利省约为首∠毋行暴殴击。(E.P.F22:242-246)
  这是安抚士卒、稳定军心的一种手段。
  可见,行塞官吏的巡视范围已基本涉及了烽燧候望系统日常工作和生活的各个方面。行塞有助于长官了解所部的真实情况,防止属下官吏弄虚作假,因而是对下级所汇报情况的必要补充。
  
  (三)校
  下级向上级述职,主要采用簿、籍等账目形式。或者由于有意欺谩,或者由于疏忽大意,簿籍中往往会有这样或那样的错误,影响其真实性与准确性,不利于对官吏政绩的客观评价。《汉书·宣帝纪》黄龙元年(公元前49年)诏中就指出:“上计簿,具文而已,务为欺谩,以避其课。”[61]昭宣时期吏治尚称“清明”,犹有此种情况,何况其他时期?可见,汇报不实乃古代官僚体制中自上而下的通病。为克服这一问题,就需要对簿籍进行核验。这一工作在秦律中称“效”,在汉简中则称“校”。
  从汉简中可以看到,校的范围非常广泛,从吏卒名籍到钱谷出入,从完兵簿到折伤兵簿,从邮书课到烽火传递记录,凡各级所汇报之簿籍,几无一不校,而校之依据,或根据相关账目,或直接到现场核查。试举几例如下:
  地节二年六月辛卯朔丁巳,肩水候房谓候长光,官以姑臧所移卒被兵本籍为行边兵丞相史王卿治卒被兵,以校阅亭隧卒被兵,皆多冒乱不相应,或易处不如本籍。今写所治亭别被兵籍并编移书到光,以籍阅具卒兵,兵即不应籍,更实定以籍……(7.7A)
  这是利用姑臧卒被兵本籍核验亭燧卒被兵的例子。
  校甲渠候移正月尽三月四时吏名籍,第十二燧长张宣,史,案府籍,宣不史。不相应,解何?(129.22+190.30)
  据于豪亮先生考证:“史是善史书者,不史是不善史书者”,“史书”即“当时流行的,也是居延汉简使用的隶书”。[62]我认为,“史书”涉及语言的书面表达方式,而绝非字的形体。[63]甲渠候所呈交的四时吏名籍说第十二燧长张宣善史书,而府籍则记载他不善史书,两种簿籍不一致,因而要进行查问。
  四时簿出付入受不相应,或出输非法各如牒。书到……(394.4)
  大意是说,根据有关财物收支账目核验四时簿,发现有不相符合甚至非法支出财物的情况,因而记录在牒。
  除了校阅定期文书之外,在官吏换任时,也要对前任所管理的兵谷财物等项内容加以核查,以明确责任。秦律《效律》中就有这方面的规定:
  实官佐、史柀免、徙,官啬夫必与去者效代者。节(即)官啬夫免而效,不备,代者与居吏坐之。故吏弗效,新吏居之未盈岁,去者与居吏坐之,新吏弗坐;其盈岁,虽弗效,新吏与居吏坐之,去者弗坐,它如律。[64]
  汉简如E.P.F22:61;
  建武三年七月乙酉朔丁酉,万岁候长宪敢言之,徙署,癸巳视事,校阅兵物多不具。窦何辞,与循俱休,田循服六石弩一,稾矢铜鍭百,铠、鍉、瞀各一,持归游击亭,循、何……
  “徙署”即调任之意,“视事”即上任理事。宪调任候长后即核验兵物,发现有失,便行追询。我们尽管不能了解这一事件的全过程,但参照秦律,亦可略知一斑。
  校的结果要以“牒”的形式向上汇报,作为考评、奖惩的依据:
  移校簿十牒言府会日(E.P.T52:174)
  综上所述,汉简所反映的汉代考绩,是一个连续的过程,从日计、月计、四时计一直到以此为基础的岁计,环环相扣,颇为详细。其考绩方式包括下级的汇报和上级的循行,兼以对所汇报簿籍的核验,层层监督,非常严密。每一阶段、每一环节的功过得失,都要及时查明,并记录在案,作为考评的依据,绝非仅仅在年终考查一次,就草草做出评断。

三、政绩的评定


  (一)评分
  在居延汉简中,有一些上面写有“得(若干)算”或“负(若干)算”之类的文字。我粗略统计了一下,这类汉简大约有18枚(详见文后附录1)。
  对这类简文的解释,大致有如下几种意见:
  (1)陈直先生和陈梦家先生都认为这里的“算”是罚款或奖金的计算单位,一算相当于120钱,与汉代算赋数额相当。[65]
  (2)日本学者永田英正认为:“算”是一种评价单位,“负一算”意即“减—分”,与算赋、口算、赀算无关。[66]
  (3)几年以后,永田英正又提出了另一种看法:他认为负算是器物件数减少的意恩,“负一算”意即“减少一件器物”。[67]
  
  以上诸说都没作具体论证,学术界也看法不一,本文拟对此作一考察,疏漏在所难免,敬请师友批评指正。
  
  1. 对“得算”、“负算”的诠释及对以上诸说的评价
  在汉代,算(筭)并不仅仅指算赋。《说文解字·竹部》:“算,数也,从竹从具,读若筭”;“筭,长六寸,计历敷也,从竹从弄,言常弄乃不误也”。[68]算、筭古代通用,即都可做动词,表示计数,也可做名词,指计数用的筹码.如果“算(筭)”仅指算赋,并已在汉代普遍流行的话,作为汉代字书的《说文解字》不能不有所反映,但事实上,《说文解字》在解释算、筭二宇时,却只字没提算赋。
  《汉书·惠帝纪》惠帝六年(公元前189年)诏
  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应劭曰:汉律,人出一算,算百二十钱,唯贾人与奴婢倍算,今使五算,罪谪之也。)[69]
  在这里,“五算”或“倍算”虽为歧视性措施,但仍属于算赋,与之相对应的是“不算”或“复算”,即免征算赋,而不是“得算”。如《汉书·晁错传》“死事之后,不得一算之复”,[70]《后汉书·南蛮西南夷列传》“乃刻石盟要,复夷人顷田不租,十妻不算”。[71]“五算”或“倍算”每年与普通算赋—起征收,而不是作为罚款随时征收。
  另外,“算”作为一种赋税名称,其数额并不十分固定,汉初有63钱、190钱、227钱、400多钱等不同说法。[72]虽然西汉中期至东汉末,“算百二十钱”已基本成为常制,但仍有宣帝甘露二年(公元前52年)“减民算三十”、成帝建始二年(公元前31年)“减天下赋算四十”等临时变动。[73]以上只是作为人头税的“算赋”数额问题,而作为财产税的“算”又有所不同:《汉书·武帝纪》元狩四年(公元前119年)“初算缗钱”注李斐曰:“一贯千钱,出钱二十也。”[74]又《汉书·翟方进传》“算马牛羊”注张晏曰:“牛马羊头数出税,算千输二十也。”[75]而《汉书·景帝纪》后元二年(公元前142年)五月诏中“今訾算十以上乃得宦”注服虔曰:“訾万钱税百二十七也。”[76]可见,“算”在不同的时期与不同的场合中所代表的税额并不固定,用这种不确定的东西作为奖金或罚款的单位,恐怕并不符合情理。
  我们再来看“负”。《说文解宇·贝部》:“负,恃也,从人守贝,有所得也;一曰受贷不偿。”[77]没提到有罚款之意。此外,负还有赔偿之意,见《韩非子·说林下》:
  宋之富贾有监止子者,与人争买百金之璞玉,因佯失而毁之,负其百金,而理其毁瑕,得千溢(镒)焉。[78]
  但赔偿并不是罚款,如秦律《效律》:
  仓屚(漏)(朽)禾粟,及积禾粟而败之,其不可飤(食)者,不盈百石以下,谇官嗇夫;百石以到千石,赀官啬夫一甲;过千石以上,赀官嗇夫二甲;令官膏夫、冗吏共(偿)败禾粟。[79]
  这里,赀为罚之意,赏(偿)即赔偿,二者区别极为明显.官吏失职,既要赔偿,又要受罚。
  在汉代,赀仍用来表示罚款之意。《说文解宇·贝部》:“赀,小罚以财自赎也,从贝此声。汉律,民不徭赀钱二十三。”[80]同时,在汉简中则直接用罚表示罚款,如E.P.S4T2:8B:
  不中程百里,罚金半两。
  《汉书·张释之传》也有类似的例子:
  释之奏当:此人犯跸,当罚金。[81]
  可见,不论在秦汉文献还是简牍中,表示“罚款”都另有他词,而不用“负”。
  《九章算术·方程》提出了“正负”的概念:
  正负术曰:同名相除,异名相益,正无入负之,负无入正之(无入,为无对也。无所得减,则使消夺者居位也。其当以列实或减下实,而行中正负杂者亦用此条。此条者,同名减实,异名益实,正无入负之,负无入正之也)。其异名相除,同名相益,正无入正之,负无入负之。[82]
  汉简中之得算、负算与这里正数,负数的用法颇为近似。
  早在先秦时期,算就已作为计数的筹码而被使用。《仪礼》之《乡射礼》和《大射仪》中有用算(筹码)计射箭胜负的内容,《礼记·投壶》中也有用算计投壶胜负的内客,二者使用算的方法大致相同。汉代投壶之戏仍很流行,算的应用也更为广泛和经常,这已为文献和考古材料所证明。[83]加之人们已掌握了正负数的运算法则,因而在考察官吏时就应用了这些方法,根据每个官吏政绩的好坏而确定“得多少算”或“负多少算”,用现在的话来说,也就是因尽职而“加若干分”或因失职而“减若干分”。
  上面考释的结果,与陈直、陈梦家等先生的见解相左,但与永田英正的早期见解相合。
  关于永田英正后来的修正意见,我认为不能成立,我们不妨用永田英正所根据的简52.17+82.15来作一分祈:
  甲渠候鄣:大黄力十石弩一,右渊强一分,负一算;八石具弩一,右弭生,负一算;六石具弩一,空上蜚,负一算;六石具弩一,衣不足,负一算;坞上望火头三,不见所望,负三算;上望火头二,不见所望,负二算;□弦一,脱,负二算。凡负十一算。
  据《释名·释兵》:弓两端叫箫,也叫弭,中央叫弣,箫弣之间叫渊。[84]“右渊强”指弩的左右两渊力量不平衡。弭据《释名》为骨质,但考古发现,亦有铜质之弭。[85]“生”据于豪亮先生考释,为生锈之意。[86]“衣不足”可能指未上弩衣。“空上蜚”意不可晓。凡此种种均谓兵器或烽燧设施的某些部位出了点问题,但并非减少了。如果“负一算”即减少—件器物,那么,“□弦—,脱”也只能“负一算”,而不应“负二算”,况且兵器不止一种,军事设施也各不相同,将其减少的数目加在一起,而说“凡负十一算”,如此统计,未免账目混乱,毫无意义。
  总之,汉简中的“得算”、“负算”是一种评价官吏政绩的术语,与算赋无关。永田英正的早期看法是合理妁,可惜他后来没有坚持。
  
  2. 汉简本身的印证
  下面结合汉简具体验证一下上述推论是否正确。
  次吞隧长长舒:卒四人,一人省,一人车父在官已见,二人见。堠户厌破不事用,负二算;木长接二柄长,负二算;直上蓬干柱柜木一解随,负三算;堠坞不涂,负十六算;反笱一币,负二算;天田埒八十步不涂,不负一;县索三行一里卌六步币绝不易,负十算;积薪皆不,负八算;县索缓一里负三算.●凡负卌四算(E.P.T59:6)
  这是一个相当完整和详细的考课记录,既包括对燧卒的考勤,也包括对烽燧设施的检验。值得注意的是其中的“天田埒八十步,不涂,不负一”这句话.天田是在边防线一带铺的沙土,一旦有人偷越边境,就会在上面留下痕迹,埒是边界,“不涂”即没铺好沙土。“天田不涂”是一种失职行为,尽管不足以负一算,也应受到某种轻罚。如果此简是奖罚记录,就不应该只记罚款数目而不记录一般过失的处理情况,而如果此简是“考绩评分簿”,就完全有理由只记评分结果,而不必记录对各种过失的惩罚情况了。
  简E.P.T52:783颇能说明问题:
  □□□军王门塞外海廉渠,尽五月以 
  九月都试,骑士驰射最。率人得五算半算
  这条简文大意是说,某队骑士在都试时,驰射成绩为“最”,平均每人得5.5算。根据汉代“功令第卌五”;
  ●功令第卌五:士吏、候长、蓬隧长常以令秋试射,以六为程,过六赐劳,矢十五日(285.17)
  □弩发矢十二,中矢六为程。过六若不六,矢赐夺劳各十五日(E.P.T56:337)
  秋射时要根据射箭成绩,予以赐劳或夺劳,并没有奖金或罚款的规定,因此,这里的“五算半算”与其说相当于5.5个算赋的奖金,倒不如说平均每人得5.5个筹算的成绩更为符合实际。
  其实在汉简中用作评分单位的,除了“算”以外,还有其他名目,如简226.23:
  □第四 决 决 第四 决 不 不 相除定负百廿四筭
  这似乎也是一个射箭记录。“决”、“不”可能分别代表射中目标与否,然后根据所得“决”、“不”的多少,换算成“筭”数。此外还有许多直接写“得若干”、“负若干”,而不用任何计分单位的简,如简206.25:
  鉼庭守候长李□ 三 七 二 — 凡得十三
  这类简的存在,也反过来证明,得算、负算之“算”与钱无关,不应与算赋混同。
  就汉简而言,评分考绩方法应用于烽燧设施的维修、兵器和药品的保管,现金出纳以及秋射等许多方面。所用的评价单位有若干种,“算”只是其中比较主要的一种。
  
  3. 文献资料的佐证
  以上通过汉简本身的资料验证了我们对“得算”、“负算”含义的推论,而传世的文献中也有佐证。董仲舒《春秋繁露·考功名》中有这样一段话:
  考试之法,合其爵禄,并其秩,积其日,陈其实,计功量罪,以多除少,以名定寮,先内弟之。其先三分以为上、中、下,以考进退,然后外集。通名曰进退,增减多少,有率为弟。九分三三列之,亦有上、中、下,以一为最,五为中,九为殿,有余归之于中,中而上者有得,中而下者有负。得少者以一益之,至于四;负多者以四减之,至于一,皆逆行。[87]
  卢文弨曰:“弟,古第字。”苏舆曰:“内第谓先就一人之功罪定其等次,然后外集合计天下而殿最之”;“计取算法乘除为名,此为得负乘除法,未详其式”。本文认为,其中“得”与“负”二宇,根据“计功量罪,以多除少”的原则,当释为“加分”和“减分”。这段话把评分与定等结合起来,提出了一套官吏考评方法,大意是说:根据官吏的功过分为上中下三等,每等再分上中下三级,共九级;第一级为最,第五级为中,第九级为殿:官吏们都要以“中”的标准为参照,比中好的要加分,不及中的要减分;根据功过程度的不同,在中的基础上加或减一至四分。“皆逆行”是说等级的第一为最高级,第九为最低级,而得分的一分为最低分,九分为最高分,二者正好相反;也可能是指“得一”比“得四”功小,“负四”比“负一”过大,二者正好相反。因文字过于简奥,难究其详,但两种说法都能说得通,图示如下:


   
  上面之所以把“中”定为“五分”,是因为《考功名》中有:
  二得九,并去其六,为置三弟。[88]
  这句话是说,在三次考评中,有两次得九分,就可以跃过六分那一级(第四)而升为第三级,而在一般情况下,三次考评合格只能进一级。由此可见,九分为最高分,五分为“中”,五分又是评定政绩的基本分,官吏的得分都以此为基数,在加四分与减四分的范围内浮动。
  《汉书·京房传》“房奏考功课吏法”晋灼注曰:
  令、丞、尉治一县,崇教化亡犯法者辄迁。有盗贼,满三日不觉者则尉事也。令觉之,自除,二尉负其二。率相准如此法。[89]
  京房的“考官课吏法”,其详已不可晓,估计也是与《考功名》类似的量化考绩方法。“二尉负其二”,“负”的用法也与《考功名》类似。王先谦从殿本将“二”改作“罪”,[90]虽文意可通,但恐怕有失考功课吏法之原意。
  《考功名》中的评分方法与汉简中的评分方法并不完全一致,但其“得”、“负”的用法与汉简的情况相同,从而也为我们对“得算”、“负算”的考察提供了有力的佐证。
  以上通过文字的诠释、汉简本身的印证和传世文献的佐证几个方面得出这样的结论:汉简中的“得算”、“负算”是对官吏政绩进行评价时所用的术语,与奖金、罚款没有必然联系。汉代的“算(筭)”除用于指算赋外,也指计数的筹码,必须视不同的场合加以区别,不能一概而论。
  就汉简所见,汉代评分考绩方法似主要用于平时的考核,而非一年—度的总评。而且在使用评分的场合,秋射与其他项目之间仍有很大区别,如秋射的一算相当于15日的劳,而其他项目的一算未必如此。评分方法与年终总评之间的关系,在汉简中没体现出来;简牍与《考功名》中的评价方法之间的关系,简牍中的评分考绩法在汉代是否具有代表性,也不十分清楚。这些问题都有待于进—步研究,才能解决。
  
  (二)定等
  按官吏政绩而评定等级,这在汉代史籍中不乏其例,如《汉书·萧育传》:
  (萧育)为茂陵令,会课,育第六,而漆令郭舜殿,见责问。育为之请,扶凤怒曰:“君课第六,裁自脱,何暇欲为左右言?”(《汉书补注》:沈钦韩曰,第六则在中下,仅守故官。《唐六典》考功郎中职云:职事粗理,善最弗闻,为中下。)[91]
  “君课第六,裁自脱”与《唐六典》“职事粗理,善最弗闻,为中下”大体相符,这一方面说明唐代考绩制度有其历史渊源,另一方面也说明汉代考核官吏也按其政绩分为九等。
  汉简中有:
  相除定负得三筭,第一(206.4)
  率燧负卌一筭,第四(E.P.T51:693)
  这是先评分,再根据评分定等。前面所引《考功名》是评分与定等合而为一,其原理与汉简大体相同。至于史籍所载对郡县长官等级的评定,则主要依据垦田、户口、赋税等数量,是否也先评分然后再定等,则不得而知。
  上述评定政绩的方法,不论评分、还是定等,抑或是前面所说的“功劳案”,都存在一种“量化”的趋向。垦田、户口、狱讼等都是通过数量反映出来的,而不能用数量表示其他行政事务,也是通过一定的标准换算成分数(算),这就使不同官吏的政绩具有可比性。这些方法都有其合理性,因而能为后世所继承,并不断加以完善。

四、余论


  官僚制度自战国开始产生、发展,到两汉时期已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其考绩制度也随之演进,达到较高的水平。其汇报与检验相结合的考核方式,评分与定等诸政绩评定方法,崇尚实效的原则,到唐宋时期都有进一步发展,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但是,两汉时期,官僚制度毕竟刚刚建立不久,考绩制度尚不完善。和唐代相比,唐有适用于不同职掌的总原则“四善”,又有适用于各种具体职掌的规定“二十七最”,[92]二者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两汉代并没有如此具体的规定。唐代各项标准与评定等级紧密结合,汉代却没有形成如此有系统的标准。而且,汉代考评结果与奖惩之间的关系似乎也没有制度化。汉代不断有政论家如董仲舒、京房、左雄、王符等,针对现行考绩制度,指陈得失,抒发己见,这对当时考绩制度的发展、完善,起了一定的作用。中国古代考绩制度就是这样,随着社会的演进、实践经验的积累与现实的需要,而不断获得补充、修正与发展。
   
   

附录1 有关“得算”、“负算”简牍一览


  [说明]
  资料来源:⑴谢桂华、李均明、朱国炤,《居延汉简合校》(北京:文物出版社,1987);⑵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甘肃省博物馆、中国文物研究所、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居延新简——甲渠候官》(北京:中华书局,1994)。
  1.  负二千二百卌五算 
    *□所负卅六算奇十三算(6.12)
  2.    第四候史董得禄 三 一 定得一万九(46.19)
  3.     甲渠候鄣:
  大黄九十石弩一。右深强一分,负一算;八石具弩一,右弭去,负一算;六石具弩一,空上蜚,负一算;六石具弩一,衣不足,负一算。
  坞上望火头三,不见所望,负三算;坞上望火头二,不见所望,负二算;□弦一,脱,负二算。
  凡负十一算。(52.17+82.15)
  4. 万岁候长充:
    受官钱定课四千,负四筭;毋自言堂堭者第一,得七筭。
  相除定得三筭,第一。(206.4)
  5. 第四 决 决 第四 决 不 不 相除以负百廿四筭(226.23)
  6. 弦□□负三筭
  *辟一箭道不端敝负五筭(265.1)
  7. 方相除定负卌五算(407.11)
  8. 负五算  率所负半算奇一算半算(E.P.T5:8)
  9. 第卅四隊范尚:
    六石具弩一,……;糸承弦一绝靡,负五算、;稾矢铜鍭六干呼二差折,负八算、;矢铜鍭二差补不事用二干呼二羽币,负十六算、;兰一负索币,负一算、;靳干一呼,负一算、。
    □□□毋□,负一算、;心腹止泄药非物,负一算、。
  第四燧。(E.P.T50:2)
  10.  率燧负卌一算  第四(E.P.T51:693)
  11. 第三燧长李奉□□二得□□:
    卒张安射决一,当;卒张合众射决一,当;卒杜盖众射埻□二算。
  定得五算□(E.P.T52:431)
  12.  ……    □二  下水十已当  负九
       卩    得七算
  ……    □□  □除定得三算(E.P.T52:539)
  13. □□□军玉门塞外海廉渠尽五月以
  九月都试骑士驰射最率人得五算半算
  *四月(E.P.T52:783)
  14. 惊糒多康负算十 ●凡卅七(E.P.T53:226)
  15.    椎不韦负一算
    □负二算
     /凡负百一十四算(E.P.T56:186)
  16. 次吞隧长长舒:
    卒四人:一人省,一人车父在官已见,二人见。
    堠户厌破不事用,负二算;木长接二柄长,负二算;直上蓬干柱柜木一解随,负三算。
    堠坞不涂,负十六算;反苛一币,负二算;天田埒八十步不涂,不负一。
    县索三行一里卌六步币绝不易,负十算;积薪皆不,负八算;县索缓一里,负三算。
    ●凡负卌四算(E.P.T59:6)
  17. 强五分负六算   深目一见二所负五十算
  算        大积薪一西顷负六算
  分负三算
  □算           凡负七十(E.P.T59:242)
  18. 柃柱二折负二算  已(E.P.W:63)

附录2 “史书”本义考


  汉代称“文法吏”为“文史法律之吏”或简称“文吏”,是与儒生相对而称的。如《汉书·兒宽传》:
  时张汤为廷尉,廷尉府尽用文史法律之吏,而宽以儒生在其间,见谓不习事,不署曹。(颜师古注:“史谓善史书者。”)[93]
  何谓“史书”?应劭认为史书即大篆,[94]于豪亮认为史书就是汉代通行的隶书,[95]日本学者富谷至在其《史书考》一文中认为“史书”与汉代《尉律》试学童的“六体”或“八体”有关。[96]以上三说虽各不相同,但都认为“史书”与某种字体有关。然而,考诸史实:
  (兒宽)治《尚书》,事欧阳生,以郡国选诣博士,受业孔安国……以射策为掌故,功次补廷尉文学卒史。[97]
  兒宽身为博士弟子,受业于当时名儒,以他的学问,不论是隶书,还是八体,都不应成为其仕途上的障碍。
  居延汉简中也有与“史”有关的资料:
  校甲渠候移正月尽三月四时吏名籍,第十二燧长张宣,史,案府籍,宣不史。不相应,解何?(129.22+190.30)
  我们知道,在居延汉简中,燧长是最基层的小吏,而“能书会计”是他们的最起码条件。[98]如果“史”是指书写某种字体的能力,那么,有关部门不致于在张宣已经担任第十二燧长之后,还搞不清他是否有书写能力。因此,我认为“史书”是一种书面表达能力,与字体无关,试论证如下。
  史称汉元帝(公元前48—前33年在位)“多材艺,善史书,鼓琴瑟,吹洞箫,自度曲,被歌声,分刌节度,穷极幼眇”;[99]又称孝成许皇后“聪慧,善史书”,[100]我们不能由此判断“史书”是书面表达能力抑或字体,但即使是指字体,也不会是当时通行的隶书。因为当时有文化的人都能写隶书,史家又何必仅仅给寥寥数人大书一笔“善史书”呢?于豪亮的观点显然不能成立。
  《汉书·王尊传》云王尊“少孤,归诸父,使牧羊泽中。尊窃学问,能史书,年十二,求为狱小吏”。[101]“史书”若为当时通行的隶书,“能书会计”是为吏的最起码条件,王尊既然“窃学问”,自然会写这种通行的字体,已如上述;若以为“史书”即“六体”或大篆,则这些字体只要求史、卜、祝等特殊职业者掌握,[102]“狱小吏”似不必学习;而记录口供、书写判词,却是狱吏必须熟悉的,如:
  张汤者,杜人也。其父为长安丞,出,汤为儿守舍。还而鼠盗肉,其父怒,笞汤。汤掘窟得盗鼠及余肉,劾鼠掠治,传爰书,讯鞫论报,并取鼠与肉,具狱磔堂下。其父见之,视其文辞如老狱吏,大惊,遂使书狱。[103]
  张汤父见张汤有治狱才能,“遂使书狱”,这与张汤是否会写大篆或其它某些字体无关。又如:[104]
  (严延年)其治务在摧折豪强,扶助贫弱。贫弱虽陷法,曲文以出之;其豪桀侵小民者,以文内之。众人所谓当死者,一朝出之;所谓当生者,诡杀之。吏民莫能测其意深浅,战栗不敢犯禁。案其狱,皆文致不可得反。
  (延年)尤巧为狱文,善史书,所欲诛杀,奏成于手,中主簿亲近史不得闻知。奏可论死,奄忽如神。
  这两段文字非常有助于我们了解“史书”的含义。师古注曰:“以文内之”,“饰文而入之为罪”;“诡,违正理而杀也”;“致,至密也。言其文案整密也”。总之,不论是“曲文以出之”还是“以文内之”,严延年都能做到“文致不可得反”,之所以如此,就在于他能“巧为狱文,善史书”。如果“史书”是指字体,那么这种字体不论如何奇妙,也不致于“奏可论死,奄忽如神”的。再如《汉书·贡禹传》:
  郡国恐伏其诛,则择便巧史书,习于计簿,能欺上府者,以为右职……故俗皆曰:“何以孝弟为?财多而光荣。何以礼义为?史书而仕宦。何以谨慎为?勇猛而临官。”[105]
  “便巧史书”可以欺上瞒下,说明“史书”涉及语言的书面表达方式而绝非字的形体。又如东汉顺帝(126—144年在位)时左雄上言,请“诸生试家法,文吏课笺奏”,[106]可见“笺奏”之于文吏之重要。
  《仪礼·聘礼》:[107]
  辞无常,孙而说。辞多则史,少则不达。辞苟足以达,义之至也。
  郑玄注:“孙,顺也。大夫使,受命不受辞,辞必顺且说。”贾公彦疏:“受命谓受君命。聘于邻国,不受宾主对答之辞。必不受辞者,以其口及则言辞无定准,以辞无常,故不受之也。”据此,则“史”与“不达”都与“辞”有关,是“言辞无定准”的结果,而与字体无关。
  《论语·雍也》孔子曰:[108]
  质胜文则野,文胜质则史,文质彬彬,然后君子。
  刘宝楠《论语正义》注:“《仪礼·聘记》云:辞多则史。注:史谓策祝,亦言史官辞多文也。是史有二,此注浑言未晰,莫晓其所主。策祝文胜质,则礼所讥失其义陈其数是也;史官文胜质,则当时记载,或讥为浮夸者是也。”又引邢昺疏:“包曰:史者,文多而质少。”在这里,“文”与“质”相对,“文”多“质”少即表现为“史”,也就是“浮夸”,或华而不实。因此,“史”可以理解为过分文饰而掩盖了其本来面目。结合汉代有关材料,我们认为,“善史书”实际上是一种书面表达能力,而“文法吏”是应该具备这种能力的。
   
  本文是我的硕士学位毕业论文,题《简牍所见汉代考绩制度探讨》,完成于1993年4月。在写作的过程中,得到导师张传玺先生和祝总斌先生的悉心指导,在此致谢。本文各主要部分先后整理发表,其中,《汉代官吏的考课时间与方式》刊于《北京大学学报》1994年第5期,《汉简“中劳”、“中功”考》刊于《北京大学学报》1995年第6期,《汉简“得算”、“负算”考》刊于《简帛研究》第二辑,《“史书”本义考》刊于《北大史学》第6期。2004年11月,又将各部分合并、修改,仍用最初标题。

  [1] 本文所引简牍资料,如未特别注明,均出自以下各书:⑴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⑵谢桂华、李均明、朱国炤,《居延汉简合校》(北京:文物出版社,1987);⑶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甘肃省博物馆、中国文物研究所、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居延新简——甲渠候官》(北京:中华书局,1994);⑷吴礽骧、李永良、马建华《敦煌汉简释文》(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1991)。
  [2] 《后汉书》(北京:中华书局,1965),志第28《百官五》,页3623。
  [3] 《后汉书》,志第24《百官一》,页3557、3560、3561-3562。
  [4] 《汉书》(北京:中华书局,1962),卷95《西南夷传》,页3845。
  [5] 宋·李昉等,《太平御览》(北京:中华书局据上海涵芬楼影印宋本重印,1960),卷267《职官部》65《良令长上》引《续汉书》,页1250。
  [6] 《汉书》,卷76《韩延寿传》,页3212。
  [7] 《汉书》,卷58《卜式传》,页2626。
  [8] 《汉书》,卷58《兒宽传》,页2630。
  [9] 汉·董仲舒著,清·苏舆注,钟哲点校,《春秋繁露义证》(北京:中华书局,1992),卷7《考功名》,页180-181。
  [10] 汉·董仲舒著,清·苏舆注,钟哲点校,《春秋繁露义证》,卷7《考功名》,页179。
  [11] 参见:⑴李振宏,《居延汉简中的劳绩制度》,《中国史研究》1988.2: 57-70;⑵[日]大庭脩著,林剑鸣等译,《秦汉法制史研究》(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页442-457。
  [12] 《汉书》,卷56《董仲舒传》,页2512。
  [13] 汉·董仲舒著,清·苏舆注,钟哲点校,《春秋繁露义证》,卷7《考功名》,页178。
  [14] 《汉书》,卷76《张敞传》,页3224-3225。
  [15] 《汉书》,卷50《冯唐传》,页2315。
  [16] 汉·许慎著,清·段玉裁注,《说文解字段注》(成都:成都古籍书店据上海世界书局1936年10月版本影印,1990),卷7上《禾部》,页347。
  [17] 《秦汉法制史研究》,页74-77。
  [18] 《睡虎地秦墓竹简》,页83。
  [19] 《睡虎地秦墓竹简》,页22。
  [20] Michael Loewe, Records of Han Administration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67), Vol. Ⅰ, pp. 176。
  [21] 徐子宏,《汉简所见烽燧系统的考核制度》,《贵州师范大学学报》1988.4: 32-36。
  [22] 《汉书》,卷54《李广传》,页2444-2445。
  [23] 汉·高诱注,《吕氏春秋》(《诸子集成》第6册,上海:上海书店据世界书局本影印,1986),卷29《恃君览·行论》,页267。
  [24] 汉·郑玄注,唐·贾公彦疏,《周礼注疏》(《十三经注疏》标点本,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卷30《夏官·司勋》,页787。括号内为郑玄注。
  [25] 《史记》(北京:中华书局,1982),卷54《曹相国世家》,页2028。
  [26] 李均明、何双全,《散见简牍合辑》(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页31-43。
  [27] 《秦汉法制史研究》,页442-457。
  [28] 胡平生,《居延汉简中的“功”与“劳”》,《文物》1995.4: 51-55。
  [29] 荆州地区博物馆,《江陵张家山两座汉墓出土大批竹简》,《文物》1992.9: 1-11。
  [30] 《汉书》,卷30《艺文志》,页1720-1721。
  [31] 清·王先谦,《汉书补注》(北京:中华书局据清光绪二十六年虚受堂刊本影印,1983),页877下。
  [32] 《说文解字段注》,卷15上《叙》,页803-804。
  [33] 张家山247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247号墓)》(北京:文物出版社,2001),页203。
  [34] 参见:⑴王国维、罗振玉,《流沙坠简》(北京:中华书局据1934年上虞罗氏重印校订本影印,1993),页75-82“小学类”;⑵劳榦,《居延汉简考证》,《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30本上册(1959,台北),页488-491之《苍颉篇与急就篇》;⑶陈直,《居延汉简研究》(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1986),页144-148之《苍颉急就篇残简》;⑷Michael Loewe, Records of Han Administration.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67. Vol. Ⅱ, p. 418-420.
  [35] 《睡虎地秦墓竹简》,页75-76。
  [36] 李均明、何双全,《散见简牍合辑》,页66-76。
  [37] [日]永田英正著,谢桂华译,《居延汉简集成之二——破城子出土的定期文书(二)》,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战国秦汉史研究室,《简牍研究译丛》第二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页58-163。
  [38] 《睡虎地秦墓竹简》,页167-168。
  [39] 参见陈直,《居延汉简研究》,页51-57之《天田制度》。
  [40] 《汉书》,卷76《尹翁归传》,页3206-3207。
  [41] 《汉书》,卷77《何并传》,页3268。
  [42] 参见劳榦,《居延汉简考证》,《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30本上册(1959,台北),页351-353之《文武吏》。
  [43] 《后汉书》,志第28《百官五》,页3621。
  [44] 《周礼注疏》,卷37《秋官·小行人》,页1010。
  [45] 参考:⑴李振宏,《居延汉简中的劳绩制度》,《中国史研究》1988.2: 57-70;⑵[日]大庭脩,《汉代的因功次晋升》,《秦汉法制史研究》,页442-457。
  [46] 清·戴望校正,《管子校正》(《诸子集成》第5册,上海:上海书店据世界书局本影印,1986),卷1《立政第四》,页10。
  [47] 《管子校正》,卷10《君臣上第三十》,页166。
  [48] 《周礼注疏》,卷3《天官·宰夫》,页65-66。
  [49] 同上,页70。
  [50] 《睡虎地秦墓竹简》,页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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