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代的循吏与酷吏
作者:于振波  發布時間:2005-12-27 00:00:00
  [内容提要]循吏在注重发展地方经济、关心百姓疾苦和积极传播儒家文化的同时,还以身作则遵守法律,公平执法,教化与富民等举措只是他们推行“法治”的辅助手段;而酷吏大多属于按君主旨意行事的鹰犬,所作所为多超乎法律之外,与“法治”精神背道而弛。如果说“法治”是指严格依法办事,而“人治”是强调执法者的个人意志的话,应该说循吏的所作所为更接近“法治”的精神。
  [关键词]循吏 酷吏 守法 法家
   
  自从《史记》首先为循吏和酷吏立传之后,循吏和酷吏便成为历代修史所关注的两种重要的官吏类型。考察秦汉时期的法律制度与执法情况,对这两种官吏应特别加以关注。一般认为,循吏代表儒家的“礼教”,而酷吏则代表法家的“法治”;前者重视教化,后者重视严格执法。对于这种观点,本文不敢苟同。仔细分析一下有关材料,不难发现,循吏确实重视教化,但是也决不忽视法律的作用;而酷吏大多属于按君主旨意行事的鹰犬,所作所为多超乎法律之外,决不能称之为“法治”。如果说“法治”是指严格依法办事,而“人治”是强调执法者的个人意志的话,应该说循吏的所作所为更接近“法治”的精神。兹分述如下。

一、循吏与执法


  司马迁对循吏的定义是:“奉法循理之吏,不伐功矜能,百姓无称,亦无过行”,[1]“不教而民从其化,近者视而效之,远者四面望而法之”。[2]《史记·循吏列传》中所收录的春秋战国时期的循吏,可谓自觉遵守法纪的楷模。例如:[3]
  石奢者,楚昭王相也。坚直廉正,无所阿避。行县,道有杀人者,相追之,乃其父也。纵其父而还自系焉。使人言之王曰:“杀人者,臣之父也。夫以父立政,不孝也;废法纵罪,非忠也;臣罪当死。”……自刎而死。
  李离者,晋文公之理也。过听杀人,自拘当死。文公曰:“官有贵贱,罚有轻重。下吏有过,非子之罪也。”李离曰:“臣居官为长,不与吏让位;受禄为多,不与下分利。今过听杀人,傅其罪下吏,非所闻也。”辞不受令……伏剑而死。

  这些人并没有做出什么惊天动地的伟业,但其对法律的敬畏,却给我们留下深刻的印象。身为执法官员,自觉遵守法律,以实际行动感召、教育其下属官吏和普通百姓,这与专任刑杀、血腥恫吓相比,当然更容易为人所接受。司马迁为循吏立传的目的,决不是要否认法律的作用,而是旨在说明“文武不备,良民惧然身修者,官未曾乱也”[4]——只要执法官吏以身作则,严格依法办事,法律就能够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如果说《史记》中的循吏主要侧重于强调官吏之敬法守法的精神,那么,两《汉书》中的循吏则更重视官吏的事功,亦即理政治民的能力。要而言之,汉代循吏的政绩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富而教之”,二是“奉法循理”。
  所谓“富而教之”,主要是指两汉的循吏,大多都比较关心百姓的疾苦,爱惜民力,注意推广先进生产技术,兴修水利,劝课农桑,发展地方经济;与此同时,他们还提倡儒家的道德规范,兴办学校,移风易俗。这样的事例,可以说比比皆是,研究循吏的学者对这些方面关注得也比较多,在此无需赘述。[5]
  需要指出的是,汉代循吏如果仅以此为满足,那是不可能取得明显的成效的。因为除了自然灾害而外,两汉时期危害百姓最深的,一是贪官污吏巧取豪夺,二是地方豪强武断乡曲。如果对这两大祸害姑息纵容,一味宽大,“富而教之”的惠民政策只能是一句空话。具体的史实告诉我们,汉代循吏已经认识到问题的根本之所在,他们对法律表现出特别的尊重,可以说,他们在地方上所从事的,是一种真正意义上的“法治”建设。
  “奉法循理”的汉代循吏,他们不但自己以身作则,自觉遵守法律,而且多能严格依法办事,并力图使百姓心悦诚服地接受法律。汉代循吏对法律的尊重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他们自己以身作则,自觉遵守法律,二是严格依法办事,并力图使百姓心悦诚服地接受法律。
  循吏在自觉遵守法律方面,堪称官吏之楷模。如朱邑“为人淳厚,笃于故旧,然性公正,不可交以私”;[6]刘矩“性亮直,不能谐附贵势,以是失大将军梁冀意”;刘宠“前后历宰二郡,累登卿相,而清约省素,家无货积”,[7]等等。为人正直,为官清廉,这可以说是所有循吏的共同特征。正是因为他们自己有良好的个人修养,才能以其人格魅力影响他周围的官吏,并为当地百姓所尊敬,做到“其身正,不令而行”。[8]下面这一事例表明,循吏对法律的尊重,是非常严肃认真的:
  (任延)拜武威太守,帝亲见,戒之曰:“善事上官,无失名誉。”延对曰:“臣闻忠臣不私,私臣不忠。履正奉公,臣子之节,上下雷同,非陛下之福。善事上官,臣不敢奉诏。”帝叹息曰:“卿言是也。”[9]
  不是见风使舵,趋炎附势,而是“履正奉公”,足见其对法律的态度。
  法律只有通过官吏才能得到推行,官吏是否守法,是法律能否取信于民的关键,官吏执法是否公正,事关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和长治久安。因此,要求下属官吏遵纪守法,及时选用“良吏”,沙汰“奸吏”,也就成了循吏的一项重要工作。如召信臣为南阳太守,“府县吏家子弟好游敖,不以田作为事,辄斥罢之,甚者案其不法,以视好恶”;[10]秦彭为山阳太守,“吏有过咎,罢遣而已,不加耻辱”,“奸吏跼蹐,无所容诈”;王涣为温令,“绳正部郡,风威大行”;不其令童恢,“吏人有犯违禁法,辄随方晓示。若吏称其职,人行善事者,皆赐以酒肴之礼,以劝励之”。[11]下面几例表明,整饬吏治所取得的成效是非常显著的:[12]
  (王涣任洛阳令,卒官),涣丧西归,道经弘农,民庶皆设槃桉于路。吏问其故,咸言平常持米到洛,为卒司所钞,恒亡其半。自王君在事,不见侵枉,故来报恩。
  (孟尝为合浦太守),先时宰守并多贪秽,诡人采求,不知纪极,珠遂渐徙于交阯郡界。于是行旅不至,人物无资,贫者饿死于道。尝到官,革易前敝,求民病利,曾未逾岁,去珠复还,百姓皆反其业,商货流通,称为神明。
  (刘宠)后四迁为豫章太守,又三迁拜会稽太守。山民愚朴,乃有白首不入市井者,颇为官吏所扰。宠简除烦苛,禁察非法,郡中大化。征为将作大匠。山阴县有五六老叟,尨眉皓发,自若邪山谷间出,人赍百钱以送宠。宠劳之曰:“父老何自苦?”对曰:“山谷鄙生,未尝识郡朝。它守时吏发求民间,至夜不绝,或狗吠竟夕,民不得安。自明府下车以来,狗不夜吠,民不见吏。年老遭值圣明,今闻当见弃去,故自扶奉送。”宠曰:“吾政何能及公言邪?勤苦父老!”为人选一大钱受之。

  打击违法官吏,选用遵纪守法的官吏,正是尊重法律、依法理政的必要前提。循吏在吏治上扶正祛邪,激浊扬清,表现出了开明官吏的政治远见。
  对于严重破坏社会安定、危害百姓正常生产生活的违法行为,循吏能够坚决依法惩处,决不姑息:[13]
  (任延)既之武威,时将兵长史田绀,郡之大姓,其子弟宾客为人暴害。延收绀系之,父子宾客伏法者五六人。绀少子尚乃聚会轻薄数百人,自号将军,夜来攻郡。延即发兵破之。自是威行境内,吏民累息。
  (王涣)州举茂才,除温令。县多奸猾,积为人患。涣以方略讨击,悉诛之。境内清夷,商人露宿于道。

  汉代豪强大族往往凭借其经济实力,招揽宾客,武断乡曲,欺压百姓,甚至把持地方政治,干预地方司法和行政。循吏敢于依法打击不法豪强,反映了其维护法律尊严的决心。
  循吏在处理违法犯罪行为时,既不纵容迁就,也不过份残暴,而是在当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尽可能适中地科罪量刑。如上面所说的任延,对不法豪强田氏,起初只惩罚了五六个罪魁祸首,后来田氏聚众造反,任延才发兵镇压。这与酷吏不问犯罪轻重,动辄几十人、上百人的杀戮相比,当然更能体现“法治”的精神。
  执法平和,惩恶扬善,使法律判决尽可能符合客观情况,这才是尊重法律的态度,也才能被社会所认同。黄霸因“处议当于法,合人心”,“吏民爱敬焉”,后来被汉宣帝(公元前73—前49年在位)任命为廷尉正,“数决疑狱,庭中称平”。[14]王涣“以平正居身,得宽猛之宜。其冤嫌久讼,历政所不断,法理所难平者,莫不曲尽情诈,压塞群疑”,[15]受到吏民的称赞。而且,循吏在调节法律纠纷时,比较注意深入实际,体察民情,寓教于法,使百姓能够心悦诚服地接受法律的约束。例如刘矩为雍丘令,“民有争讼,矩常引之于前,提耳训告,以为仇恚可忍,县官不可入,使归更寻思。讼者感之,辄各罢去”。[16]又如:
  (仇览为蒲亭长),览初到亭,人有陈元者,独与母居,而母诣览告元不孝。览惊曰:“吾近日过舍,庐落整顿,耕耘以时。此非恶人,当是教化未及至耳。母守寡养,苦身投老,奈何肆忿于一朝,欲致子以不义乎?”母闻感悔,涕泣而去。览乃亲到元家,与其母子饮,因为陈人伦孝行,譬以祸福之言。元卒成孝子。[17]
  “不孝”在汉代属重罪,一旦罪名成立,后果不堪设想。仇览因比较注意了解具体情况,又不厌其烦地加以训导,终于避免了悲剧的发生。
  因此,循吏这种平和执法的精神,有助于提高法律的威信,有利于缓和各种社会矛盾,体现了统治阶级的长远利益。汉宣帝“兴于闾阎”,对民间疾苦有所体验,“知百姓苦吏急也”,他经常说:“庶民所以安其田里而亡叹息愁恨之心者,政平讼理也”。[18]“吏急”即官吏过于苛酷。可见,司马迁“奉职循理,亦可以为治,何必威严哉”?[19]的确是有的放矢。

二、酷吏与执法


  汉武帝(公元前140—前87年在位)时期是汉代官吏执法由“循谨”而“暴酷”的转折点。就史书的记载而言,不论是《史记》,还是两《汉书》,都不曾把酷吏当作“法治”的典范来记述。《史记》称“自郅都、杜周十人者,此皆以酷烈为声”;[20]《汉书》云“上替下陵,奸轨不胜,猛政横作,刑罚用兴。曾是强圉,掊克为雄,报虐以威,殃亦凶终”;[21]《后汉书》称“故临民之职,专事威断,族灭奸轨,先行后闻。肆情刚烈,成其不桡之威;违众用己,表其难测之智。至于重文横入,为穷怒之所迁及者,亦何可胜言!”[22]
  与循吏比较而言,可以说酷吏在“富而教之”方面毫无建树,他们既对发展经济、为民兴利不感兴趣,更不擅长道德教化。酷吏的最主要特点就是以杀伐立威,而且其苛酷的程度远远超出法律所规定的范围,令人发指。下面就具体考察一下酷吏在执法方面的表现。[23]
  首先,可以肯定的是,绝大多数酷吏对汉代的法律比较熟悉,而且有些酷吏还参与了汉代法令的修订和编纂工作。如张汤、赵禹等,是汉武帝时期立法工作的主要承担者和组织者。而且酷吏对法律的掌握程度,更可以从他们在执法活动中的“不俗”表现得到证明:比较典型者如严延年“尤巧为狱文,善史书,所欲诛杀,奏成于手,中主簿亲近史不得闻知。奏可论死,奄忽如神”。[24]诸如此类的事例比比皆是,下面还会提到。这里旨在说明,汉代的酷吏是懂得甚至非常熟悉当时的法令的,但是知晓法律是一回事,严格依法办事又是另一回事,二者之间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所以王符说:
  孔子曰:“听讼,吾犹人也。”从此观之,中材以上,皆可议曲直之辨,刑法之理(可);乡亭部吏,足以断决,使无怨言。然所以不者,盖有故焉。[25]
  王符认为,对于“中材”以上的人而言,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判断是非,公平执法,并不难做到,之所以做不到,当另有缘由,不能完全用不懂或不熟悉法律来为这些官员开脱罪责。酷吏正是这种知法而不守法的官吏的典型。
  熟悉汉代律令的酷吏恰恰在司法活动中并不严格依法办事。“所以不者,盖有故焉”——其主要动机,或揣摩皇帝旨意,以取悦于君主;或以杀伐立威,博取名声,从而受到君主赏识。
  在史籍所列举的两汉酷吏中,只有郅都“伉直,引是非,争天下大体”,赵禹“时据法守正”。[26]至于张汤,“所治即上意所欲罪,予监史深祸者;即上意所欲释,与监史轻平者”。[27]也就是说,张汤在执法过程中,并不依法断案,而是看君主眼色行事,皇帝想要治罪的,张汤就将其交给喜欢陷人于罪的属吏去办;皇帝想要网开一面的,张汤就将其交给务从宽容的属吏去办,总之不是以法律为准绳。杜周更加露骨:
  周为廷尉,其治大放张汤而善候伺。上所欲挤者,因而陷之;上所欲释者,久系待问而微见其冤状。客有让周曰:“君为天子决平,不循三尺法,专以人主意指为狱。狱者固如是乎?”周曰:“三尺安出哉?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当时为是,何古之法乎!”[28]
  杜周不仅毫不隐讳自己执法不公的行为,而且还振振有词。皇帝固然拥有最高的立法权,但汉代皇帝的制、诏并非都能称为法律上的“令”,[29]至于君主的“意指”只不过是社周通过察言观色揣摩到的,更不可能是“令”了,因此他的回答只不过是偷换了“令”的概念,从而为自己的“从谀”寻找合法的根据而已,真可谓厚颜无耻!其他诸如宁成“好气,为人小吏,必陵其长吏;为人上,操下如束湿薪,滑贼任威”;周阳由以个人喜怒随意轻重,意在专威,“所爱者,挠法活之;所憎者,曲法诛灭之。所居郡,必夷其豪;为守,视都尉如令;为都尉,必陵太守,夺之治”;王温舒巴结权贵,“善事有势者,即无势者,视之如奴。有势家,虽有奸如山,弗犯;无势者,贵戚必侵辱”,因此,“有势者为游声誉,称治”;[30]咸宣“治主父偃及淮南反狱,所以微文深诋杀者甚众,称为敢决疑”;[31]周纡“迁博平令,收考奸臧,无出狱者”,以“威名”升官为齐相。[32]严延年则以其娴熟的法律知识和非凡的司法才能玩弄法律,“众人所谓当死者,一朝出之;所谓当生者,诡杀之。吏民莫能测其意深浅,战栗不敢犯禁。桉其狱,皆文致不可得反”。[33]严延年所为,虽有“摧折豪强,扶助贫弱”的动机,但蔑视国法,“违众用己,表其难测之智”,[34]毕竟不得人心。
  酷吏在司法活动中,多以苛酷之吏甚至地痞无赖为爪牙。义纵为定襄太守,“猾民佐吏为治”;王温舒“督盗贼,素习关中俗,知豪恶吏,豪恶吏尽复为用,为方略”;[35]尹赏为长安令,大规模搜捕长安中所谓“轻薄少年恶子,无市籍商贩作务,而鲜衣凶服被铠捍持刀兵者”,计数百人,一举处决,却留下其“魁宿”和“故吏善家子失计随轻黠愿自改者”,“皆得其罪,诡令立功以自赎,尽力有效者,亲用之为爪牙”;[36]王吉“专选剽悍吏,击断非法”。[37]凡此种种,不一而足。主管官员法外造法,恣意用刑,豪恶属吏望风而动,变本加厉,这是对法律制度本身的破坏,从根本上动摇了法律的威信,其对国家法制的破坏程度,绝非普通人的违法行为所能与之相比。
  酷吏之“酷”,表现在各个方面,真可谓“惨毒刺刻,不可胜数”。例如王吉:
  若有生子不养,即斩其父母,合土棘埋之。凡杀人皆磔尸车上,随其罪目,宣示属县。夏月腐烂,则以绳连其骨,周遍一郡乃止,见者骇惧。视事五年,凡杀万余人。其余惨毒刺刻,不可胜数。郡中惴恐,莫敢自保。[38]
  此外,“至若蜀守冯当暴挫,广汉李贞擅磔人,东郡弥仆锯项,天水骆璧推咸,河东褚广妄杀,京兆无忌、冯翊殷周蝮鸷,水衡阎奉朴击卖请,何足数哉!何足数哉!”[39]
  酷吏因刑杀过滥而被免官甚至被治罪者更是不胜枚举:如严延年“拜为平陵令,坐杀不辜,去官”;尹赏为江夏太守,“捕格江贼及所诛吏民甚多,坐残贼免”;[40]李章“迁千乘太守,坐诛斩盗贼过滥,征下狱免”;周纡为司隶校尉,虐待囚徙,“坐左转骑都尉”;阳球“出为高唐令,以严苛过理,郡守收举,会赦见原”。[41]这反过来也说明,汉代酷吏已残酷到何种程度,以致于他们的主子也不得不对这些鹰犬们稍加约束,以平民怨。
  值得注意的是,这些酷吏往往刚刚罢免,又被起用——因为在以皇帝为首的统治集团眼中,这些官吏是“能吏”,能“治剧”,有“功效”。尹赏对此深有领悟,以致于临死时还向儿子传授做官的秘诀:“丈夫为吏,正坐残贼免,追思其功效,则复进用矣。一坐软弱不胜任免,终身废弃无有赦时,其羞辱甚于贪污坐臧。慎毋然!”[42]当政者急功近利,不计后果,只看到血腥的镇压手段可以暂时取得表面上的平静,却看不到社会在恐怖高压下所蕴积的反抗力。

三、酷吏与法家思想


  法家主张重刑主义,认为对轻罪处以重刑,可以达到“以刑去刑”的目的,论者往往据此而将酷吏与法家视为等同。其实,法家所主张的“轻罪重刑”,并不是无限加重,毫无节制,而必须遵循一定标准。如所周知,秦律本身贯彻了法家的“轻罪重刑”原则,而在秦律中,执法官吏故意超出法定标准而过重量刑或过轻量刑,均被称为“不直”,如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
  论狱[何谓]不直?可(何)谓纵囚?罪当重而端轻之,当轻而端重之,是谓不直。当论而端弗论,及其狱,端令不致,论出之,是谓纵囚。[43]
  对于轻罪重判或重罪轻判的“不直”之罪加以惩罚,这不仅见于法律规定,也见于史实,如秦始皇三十四年(公元前213年)“適治狱吏不直者,筑长城及南越地”。[44]
  汉律继承了秦律的有关规定,又有所细化,将故意重判或轻判的行为分别称为“故不直”和“故纵”,如《汉书·景武昭宣元成功臣表》新畤侯赵弟“太始三年坐为太常鞠狱不实,入钱百万赎死而完为城旦”注晋灼曰:“《律说》出罪为故纵,入罪为故不直。”[45]又《二年律令·具律》:[46]
  鞠(鞫)狱故纵、不直,及诊、报、辟故弗穷审者,死罪,斩左止(趾)为城旦,它各以其罪论之。
  劾人不审,为失;其轻罪也而故以重罪劾之,为不直。

  “不直”与“故纵”等等都属于犯罪行为,法律规定了严厉的惩罚措施,然而几乎所有酷吏,都无视法律所规定的标准,量刑苛酷,刑罚残忍,肆无忌惮。例如义纵:
  军数出定襄,定襄吏民乱败,于是徙纵为定襄太守。纵至,掩定襄狱中重罪轻系二百余人,及宾客昆弟私入相视亦二百余人。纵一捕鞠,曰“为死罪解脱”,是日皆报杀四百余人。[47]
  武帝多次出兵定襄攻打匈奴,严重影响了当地正常的社会秩序,造成治安状况恶化。义纵作为一郡之首脑,不对当地吏民加以安抚,反而以残酷的手段进行镇压,对触犯法律者不问轻重,一律滥杀。再如杜周:
  会狱,吏因责如章告,劾,不服,以笞掠定之。于是闻有逮皆亡匿,狱久者至更数赦十有余岁而相告言,大抵尽诋以不道以上。[48]
  “以笞掠定之”,不问事实根据,强迫被告认罪的作法,绝对不是法家轻罪重刑原则的体现,更与“法治”风马牛不相及。又如尹赏:
  赏以三辅高第迁长安令,得壹切便宜从事。赏至,修治长安狱,穿地方深各数丈,令辟为郭,以大石覆其口,名为“虎穴”。乃部户曹掾史,与乡吏、亭长、里正、父老、伍人,杂举长安中轻薄少年恶子,无市籍商贩作务,而鲜衣凶服被铠捍持刀兵者,悉籍记之,得数百人。赏一朝会长安吏,车数百两,分行收捕,皆劾以为通行饮食群盗。赏亲阅,见十置一,其余尽以次内虎穴中,百人为辈,覆以大石。数日壹发视,皆相枕藉死,便舆出,瘗寺门桓东,楬著其姓名,百日后,乃令死者家各自发取其尸。亲属号哭,道路皆歔欷。[49]
  在这一事例中,酷吏尹赏的作法可谓残酷而离奇!这种手段决不是法律中所规定的刑罚种类。而且“见十置一”(即每十人中留下一人免于惩罚)的判决方法也不可能是法定的审判方法,因为这根本不是根据犯罪的轻重,而是看被审判者的运气。前面曾提到,尹赏在处决这批人时,却把很多“魁宿”(罪魁祸首)留下,这更违反了首犯从重的法律原则。总之,整个事件,从审问、判决的方法到所使用的刑罚,都远远超出法律之外。从秦统一六国以前法家人物的事迹中,我们找不到如此荒唐而残暴的例证。我们从这里看到的,只是执法官员对法律的公开蔑视。
  《汉书·艺文志》这样评论法家:
  法家者流,盖出于理官。信赏必罚,以辅礼制。《易》曰“先王以明罚饬法”,此其所长也。及刻者为之,则无教化,去仁爱,专任刑法而欲以致治,至于残害至亲,伤恩薄厚。[50]
  如果非要将酷吏与法家思想联系起来,酷吏也只能属于法家中的“刻者”。置国家法令于不顾,另搞一套,法外造法,刑外造刑,这既不体现法家“轻刑重罪”的原则,也不是对法律的尊重,而是对“法治”的严重破坏。酷吏的所作所为,可以收一时之效,却难以持久。从长远看,它只能使各种社会矛盾更加尖锐,甚至激起大规模的民变,威胁统治阶级的长治久安。据《史记》载:
  自温舒等以恶为治,而郡守、都尉、诸侯二千石欲为治者,其治大抵尽放温舒,而吏民益轻犯法,盗贼滋起。南阳有梅免、白政,楚有殷中、杜少,齐有徐勃,燕赵之间有坚卢、范生之属。大群至数千人,擅自号,攻城邑,取库兵,释死罪,缚辱郡太守、都尉,杀二千石,为檄告县趣具食;小群以百数,掠卤乡里者,不可胜数也。于是天子始使御史中丞、丞相长史督之;犹弗能禁也,乃使光禄大夫范昆、诸辅都尉及故九卿张德等衣绣衣,持节,虎符发兵以兴击,斩首大部或至万余级,及以法诛通饮食,坐连诸郡,甚者数千人。数岁,乃颇得其渠率。散卒失亡,复聚党阻山川者,往往而群居,无可奈何。[51]
  “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52]不从根本上解决社会问题,不通过发展生产来改善百姓的生活,不能有效制止贪官污吏的巧取豪夺和不法豪强的武断乡曲,一味依仗滥刑滥杀,实行恐怖政策,其结果,只能是饮鸩止渴。“猛既穷矣,而犹或未胜”[53]——岂止未胜?广大民众蕴育已久的怒火终有一天像火山一样喷发出来,摧毁昏聩凶残的暴政。

四、结论


  本文认为,除了自然灾害而外,两汉时期危害百姓最深的,主要是贪官污吏和不法豪强,如果不能有效地治理这两大祸害,“富而教之”与礼教、德治都只不过是一句空话。汉代的循吏在注重发展地方经济、关心百姓疾苦和积极传播儒家文化的同时,还以身作则遵守法律,公平执法,教化与富民等等措施只是他们维护正常法律秩序的辅助手段。相对而言,酷吏大多属于按君主旨意行事的鹰犬,所作所为多超乎法律之外,既不符合法家思想,更与“法治”精神背道而弛。
  清末法学家沈家本说:
  吾独不解,骫法之人,往往即为定法之人:梁武诏定律令,缓权贵而急黎庶;隋文诏除惨刑,而猜忌任智,至于殿庭杀人。稽诸史册,不胜枚举。法立而不守,而辄曰法之不足尚,此固古今之大病也。自来势要寡识之人,大抵不知法学为何事,欲其守法,或反破坏之,此法之所以难行,而学之所以衰也。[54]
  立法者不守法,执法者不奉法,为政者不知法,这是沈氏在对中国法律史进行全面、系统研究之后所发出的沉痛感慨,仔细体味这段话的含义,再看一看汉朝天子及其所赏识的“能吏”们的所作所为,或许会给我们更多的启示。
   
  1998年12月初稿。1999年8月二稿,收入拙著《秦汉法律与社会》第八章。2005年3月三稿,刊于《湖南城市学院学报》2006年第1期。

  [1] 《史记》(北京:中华书局,1982),卷130《太史公自序》,页3317。
  [2] 《史记》,卷119《循吏列传》,页3100。
  [3] 《史记》,卷119《循吏列传》,页3102-3103。
  [4] 《史记》,卷119《循吏列传》,页3099。
  [5] 参见余英时,《汉代循吏与文化传播》,载余英时《士与中国文化》(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页129-216。本文无意否认循吏在“富而教之”方面的独特贡献,只是强调除此而外,循吏在守法和执法方面也有别于酷吏和一般官吏。
  [6] 《汉书》(北京:中华书局,1962),卷89《循吏传》,页3635。
  [7] 《后汉书》(北京:中华书局,1965),卷76《循吏列传》,页2476、2479。
  [8] 《论语正义》(《诸子集成》第1册,上海:上海书店据世界书局本影印,1986),卷16《子路》,页286。
  [9] 《后汉书》,卷76《循吏列传》,页2462-2463。
  [10] 《汉书》,卷89《循吏传》,页3642。
  [11] 《后汉书》,卷76《循吏列传》,页2467、2468、2482。
  [12] 《后汉书》,卷76《循吏列传》,页2469、2473、2478。
  [13] 《后汉书》,卷76《循吏列传》,页2463、2468。
  [14] 《汉书》,卷89《循吏传》,页3628-3629。
  [15] 《后汉书》,卷76《循吏列传》,页2468-2469。
  [16] 《后汉书》,卷76《循吏列传》,页2476。
  [17] 《后汉书》,卷76《循吏列传》,页2480。
  [18] 《汉书》,卷89《循吏传·序》,页3624。
  [19] 《史记》,卷119《循吏列传·序》,页3099。
  [20] 《史记》,卷119《酷吏列传》,页3154。
  [21] 《汉书》,卷100下《叙传下》,页4266。
  [22] 《后汉书》,卷77《酷吏列传·序》,页2487。
  [23] 关于酷吏的种种恶行,林聪舜先生也有论述,参见林聪舜,《酷吏群相——“缘饰以儒术”的真相》,《文史知识》1989.8: 76-81。
  [24] 《汉书》,卷90《酷吏传》,页3669。
  [25] 汉·王符著,清·汪继培笺,《潜夫论》(《诸子集成》第8册,上海:上海书店据世界书局本影印,1986),《爱日》,页90-91。
  [26] 《史记》,卷122《酷吏列传》,页3154。
  [27] 《史记》,卷122《酷吏列传》,页3139。
  [28] 《史记》,卷122《酷吏列传》,页3153。
  [29] 大庭脩《关于令的研究》对此考证较详,参见[日]大庭脩著、林剑鸣等译,《秦汉法制史研究》(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页165-192。
  [30] 《史记》,《酷吏列传》,页3134、3135、3149-3150。
  [31] 《汉书》,卷90《酷吏传》,页3661。
  [32] 《后汉书》,卷77《酷吏列传》,页2493。
  [33] 《汉书》,卷90《酷吏传》,页3669。
  [34] 《后汉书》,卷77《酷吏列传·序》,页2487。
  [35] 《史记》,卷122《酷吏列传》,页3146、3147。
  [36] 《汉书》,卷90《酷吏传》,页3674-3675。
  [37] 《后汉书》,卷77《酷吏列传》,页2501。
  [38] 同上。
  [39] 《史记》,卷122《酷吏列传》,页3154。
  [40] 《汉书》,卷90《酷吏传》,页3667、3675。
  [41] 《后汉书》,卷77《酷吏列传》,页2493、2496、2498。
  [42] 《汉书》,卷90《酷吏传》,页3675。
  [43] 《睡虎地秦墓竹简》(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页115。
  [44] 《史记》,卷6《秦始皇本纪》,页253。
  [45] 《汉书》,卷17《景武昭宣元成功臣表》,页661-662。
  [46] 《张家山汉墓竹简(247号墓)》(北京:文物出版社,2001),页147、149。
  [47] 《史记》,卷122《酷吏列传》,页3146。
  [48] 《史记》,卷122《酷吏列传》,页3153。
  [49] 《汉书》,卷90《酷吏传》,页3674-3675。
  [50] 《汉书》,卷30《艺文志》,页1736。
  [51] 《史记》,卷122《酷吏列传》,页3151。
  [52] 三国·魏·王弼注,《老子道德经》(《诸子集成》第3册,上海:上海书店据世界书局本影印,1986),第74章,页44。
  [53] 《后汉书》,卷77《酷吏列传·论》,页2502。
  [54] 沈家本,《寄簃文存卷三·法学盛衰说》,清·沈家本《历代刑法考》(北京:中华书局,1985),页2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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