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出《史律》与《史籀篇》的性质
作者:赵平安  發布時間:2006-03-12 00:00:00   《汉书·艺文志》把《史籀篇》列为“小学类”第一种,本注云:“周宣王太史作,大篆,十五篇。建武时亡六篇矣。”[1]又说:“《史籀篇》者,周时史官教学童书也,与孔氏壁中古文异体。《苍颉》七章者,秦丞相李斯所作也;《爰历》六章者,车府令赵高所作也;《博学》七章者,太史令胡母敬所作也;文字多取《史籀篇》,而篆体复颇异,所谓秦篆者也。”[2]这些记述表明:《史籀篇》字体为大篆,共十五篇,周宣王太史作以教学童,属于“小学类”;《苍颉》、《爰历》、《博学》——所谓《三苍》中的文字多出自这本书。
  《汉志》“小学类”所著录向来被认为是文字训诂之书,而《三苍》更被看作推广小篆的字书,因此,王国维认为《史籀篇》“为字书之祖”[3]。这种看法影响甚大。《辞源》说《史籀篇》“为周代教学童识字的课本”[4],《辞海》说它“大概编成四言韵语,以教学童识字”[5],《中国大百科全书》(语言文字)说它是当时用以“严格教学”的“一个文字课本”[6],都与王氏的说法一脉相承。这类说法突出强调了《史籀篇》的识字功能或字书性质。
  然而,最近公布的汉简《史律》却展示了《史籀篇》的另一面,引导我们重新审视《史籀篇》的性质问题。
  《史律》出自湖北江陵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共十三支简。最后一简有“史律”二字,是这组简的自名名称。篇名就是根据自名而来的。简文谈到对史、卜、祝的培养、选拔和任用,自名以“史”来涵盖,表明这个“史”是广义的概念,包括“卜”和“祝”。而在《史律》内部,史、卜、祝是分立的。史、卜、祝的分立起源很早,因为性质相近,古书中也常常类聚、连称。《礼记·王制》:“凡执技以事上者,祝、史、射、御、医、卜及百工。”[7]孙希旦曰:“执技之人凡七:祝一,史二,射三,御四,医五,卜六,百工七。······此皆谓执技之贱人。”[8]马王堆汉墓帛书《要》篇:“《易》,我后其祝卜矣,我观其德义耳也。”祝卜连用。祝或称祝史,《左传》桓公六年:“上思利民,忠也;祝史正辞,信也。”[9]杨伯峻注:“祝史,主持祭祀祈祷之官,哀二十五年传有祝史挥。”[10]又《史记·十二诸侯年表》载周人“史卜完”[11],史、卜连用,作为一个官职的名称。都说明史、卜、祝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司马迁《报任安书》:“文史星历,近乎卜祝之间。”[12]可以看作是这种关系的概括说明。《史律》篇名正是这种关系的反映。
  张家山所出的这篇《史律》,篇幅虽然不大,却多处和《史籀篇》有关,是探讨《史籀篇》的绝好资料。
  把汉简《史律》和有关传世文献结合起来看,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史籀篇》是当时国家考课史学童、选拔史的专用书,基本内容为史所必须了解的一些专业知识。它作为识字书的功能虽然不能说没有,但至少在汉初对史的考课中,这种功能明显居于次要的地位。
  《史律》云:
  试史学童以十五篇,能风(讽)书五千字以上,乃得为史。有(又)以八体试之,郡移其八体课太史,太史诵课,取最一人以为其县令史,殿者勿以为史。三岁壹并课,取最一人以为尚书卒史。[13]   四七五——四七六号简
  这条律文又见于《汉书·艺文志》、《说文解字·叙》和《北史·江式传》。为便于比较,一并抄录如下:
  汉兴,萧何草律,亦著其法,曰:“太史试学童,能讽书九千以上,乃得为史。又以六体试之,课最者以为尚书御史史书令史。吏民上书,书或不正,辄举劾。”[14]

《汉志》

  尉律:“学僮十七已上始试,讽籀书九千字乃得为吏,又以八体试之。郡移太史并课,最者以为尚书史,书或不正,辄举劾之。”[15]

《说文·叙》

  汉兴,有尉律学,复教以籀书,又习八体,试之课最,以为尚书史。吏人上书,省字不正,辄举核焉。[16]

《北史·江式传》

合观四处律文,知“十五篇”是指《史籀篇》。《汉志》说“《史籀》十五篇”[17],所以《史籀篇》可以省称“十五篇”。整理小组的原注是正确的[18]。“八体”指秦书八体,“吏”为“史”字之误,“六体”为“八体”之误[19]。秦书八体包括大篆、小篆、刻符、虫书、摹印、署书、殳书和隶书,《史籀篇》则是大篆的一种。一般认为,《史籀篇》中的大篆和一般大篆的形体结构基本相同。律文前半说试史学童以《史籀篇》,后面又说以“秦书八体”,对史学童连续进行两次选拔。如果考试《史籀篇》仅是考它的字体——大篆的话,那么初次考试和二次选拔之间,不仅内容重复(都有大篆),而且程序颠倒(先考难的大篆后考容易的小篆隶书等)。况且,在行用小篆和隶书的背景下,把大篆强调到如此程度,也不合常理。因此我们认为,《史籀篇》和秦书八体不应该同是测试认字、写字能力的东西,应该有所区分,各有侧重。《史律》中试“卜学童”和“祝学童”的两段文字也可以帮助证明这一点:
  卜学童能风(讽)书史书三千字,徵卜书三千字,卜九发中七以上,乃得为卜,以为官处(?)。其能诵三万以上者,以为卜上计六更。缺,试修法,以六发中三以上者补之。  四七七——四七八号简
  以祝十四章试祝学童,能诵七千言以上者,乃得为祝五更。太祝试祝,善祝、明祠事者,以为冗祝,冗之。不入史、卜、祝者,罚金四两,学佴二两。[20]  四七九——四八0号简 
整理小组认为“史书”指隶书[21]。这个词文献多见,向来众说纷纭[22]。《汉书·元帝纪》:“赞曰:臣外祖兄弟为元帝侍中,语臣曰元帝多材艺,善史书。”颜师古注史书引应劭曰:“周宣王太史史籀所作大篆。”[23]《后汉书·孝安帝纪》:安帝“年十岁,好学史书,和帝称之,数见禁中。”李贤注:“史书者,周宣王太史籀所作之书也。凡(五)十五篇,可以教童幼。”[24]《后汉书·和熹邓皇后纪》:和熹邓皇后“六岁能史书,十二通《诗》、《论语》。”李贤注:“史书,周宣王太史籀所作大篆十五篇也。《前书》曰‘教学童之书’也。”[25]简文史书应与之相当。下文“其能诵三万以上者,以为卜上计六更”,上承“卜学童能风(讽)书史书三千字”,所讽对象相同,也是指“史书”。两处史书都是上一简提到的“十五篇”,即《史籀篇》。律文传达的信息是:卜学童考卜书,祝学童考祝书,史学童考的是史书。这在当时是明确的制度。因此,从《史律》四七五——四七六简和四七七——四七八简以及四七九——四八0简的平行对应关系看,《史籀篇》也应看作是史所必须了解的专业知识,而不仅仅看作字书。《论衡·程材篇》:“是以世俗学问者,不肯竟经明学,深知古今,急成一家章句,义理略具,同趋学史书,读律讽令,治作情奏,习对向,滑习跪拜,家成室就,召署辄能。”[26]其中的史书有人理解为“令史的必读书籍”[27],是很有见地的。
  《史律》还有一段提到:
  史、卜子年十七岁学。史、卜、祝学童学三岁,学佴将诣太史、太卜、太祝,郡史学童诣其守,皆会八月朔日试之。[28]   四七四号简
在我们过去的认识中,知道史的职务每每世代相传。如史墙盘所反映的微氏家族,烈祖的身份是史,历乙祖、亚祖祖辛、丰至于史墙,几代均为史职[29]。又《睡虎地秦墓竹简》:“非史子殹(也),毋敢学学室,犯令者有罪。”[30]规定只有史官的子嗣才能在专门学校学习相关知识,目的也是为了子承父业。在此基础上,上述简文又告诉我们史的入学年龄、学习期限以及责任者的名称(学佴)。这大大丰富了以往的积累。
  据简文,史学童十七岁开始学习专业,三年后参加会试,刚好二十岁,正是汉初男子傅籍的年龄[31]。傅籍是男子成年承担社会义务的标志,史学童会试后,优胜者将出仕,达到傅籍的年龄是必要的,看来对史学童学制的规定应不是偶然的现象。又简文表明史、卜子十七岁至二十岁可称史学童,和以往从《释名·释长幼》了解的“十五曰童”[32]不同,大概因为《释名》是民间约定俗成的说法,而简文是法律上的规定。既然法律上二十才算成年,此前当然可以称作童。
  还需要特别加以指出的是,史、卜、祝学童在十七岁学习专业知识之前,已经经历了一个很长的学习过程。这个过程,对我们认识《史籀篇》的性质也有所裨益。《周礼·地官·保氏》曰:
  保氏掌谏王恶,而养国子以道。乃教之六艺:一曰五礼,二曰六乐,三曰五射,四曰五御,五曰六书,六曰九数。[33]
又《汉书·艺文志》:
  古者,八岁入小学,故周官保氏掌养国子,教之六书,谓象形、象事、象意、象声、转注、假借,造字之本也。[34]
由此可以看出,小学阶段要学习六艺,六艺中的所谓六书就是认字、分析字的学问。《礼记·内则》:“ 八年,出入门户及即席饮食,必后长者,始教之让。九年,教之数日。十年出就外傅,居宿于外,学书计。”《礼记集解》引高愈曰:“书计,即六艺中六书、九数之学也。”[35]也提到学童十岁左右学习六书,与《周礼》记述大同小异。这里介绍的虽然是周代贵族子弟的情况,但由于不同时期不同人群之间学习过程存在相似性,一般学习过程也可以比照。唐鸿学校辑崔寔《四民月令》:“正月,农事未起,命成童以上(谓年十五以上至二十[旧作三十,据《齐民要术》三改]),入大学,学《五经》,师法求备,勿读书传。研冻释,命幼童(谓九岁以上,十四岁以下也[旧作十岁以上至十四,据《要术》三补改]),入小学,学书篇章(谓《六甲》、《九九》、《急就》、《三仓》之属[二字旧脱,据《要术》三补])。”[36]《急就》、《三仓》是识字书,《六甲》是习书书,《九九》是数学书[37]。《四民月令》所述为汉代情事,也是说幼童在小学阶段学习认字和写字。因此从汉代以前的学习过程看,识字主要是早期(小学或蒙学时期)必修课。《史籀篇》既然是后期才修的专业课,当然也不能仅仅看作识字书。
  也许有人会说,律文之所以规定史学童十七以后学习《史籀篇》,是因为《史籀篇》系用大篆所写,大篆对当时人来说学习难度较大的缘故。这种说法似乎有一定的道理。但是,从《史籀篇》问世以及《苍颉篇》的流传情况看,恐怕站不住脚。我们知道在《史籀篇》成书的时代,大篆是全国通用的文字,对当时学习者来说,应不会有来自字体方面的障碍。即使像后来人们理解的那样《史籀篇》是一本识字书,那么当时人们通过《史籀篇》识字的目的也肯定是为了适于时用的。因此《史籀篇》传到汉代,果真把它当作识字课本的话,它的字体应该已被换成了当时的通用字体。这一点可以从《苍颉篇》得到证明。秦代的《苍颉篇》本来是用小篆书写的,汉兴,闾里书师合《苍颉》、《爰历》、《博学》而成的新《苍颉篇》也可能是用小篆写成的。但是安徽阜阳双古堆一号墓所出、大约属于汉文帝时期的《苍颉篇》残简却是用当时的古隶写成的[38],而出自居延和敦煌两地、大约属于西汉中期至东汉建武初年的《苍颉篇》残简则是用今隶写成的[39],这说明《苍颉篇》在传流过程中被改换成后来的通用文字。《史籀篇》的情况应与之相当。
  当然,我们说《苍颉篇》和《史籀篇》原有字体被改换成通用文字,并不是说它们没有古体流传。在汉初,还应有完整的《苍颉篇》和至少部分《史籀篇》古本留存,《说文》中的小篆和籀文就是取材于这些古本的。《汉志》说《史籀篇》“建武时亡六篇矣”[40],大概即指古本而言。
  其实回过头来看,《史籀篇》的作者是周宣王时的太史,教授它的人身份是史官,它的学习对象是史学童,都已折射出它作为史所必须掌握的专业知识的性质。
  关于史所必须了解的业务知识,透过《史籀篇》成书时史官的职掌,可以了解到一个大概。据研究,西周的史官分太史和内史两个系统,负责参与祭祀神明,箴王缺失,记录、宣达王命,备咨询,供出使,以及掌握各地的宗族谱系资料,处理田邑交换,划定疆界等事务,所司非常之宽[41]。足见当时史官需要具备渊博的知识。《史籀篇》的内涵虽未必与之一一对应,但应可由此进行参照。
  如果按照上面的理解,过去的一些疑难便可以涣然冰释。如《史籀篇》的字数,一说五千,一说九千,究竟是多少?王国维因为《三苍》加以《训纂》亦仅五千三百四十字,质疑“不应《史籀篇》反有九千字”[42]。实际上,《史籀篇》的总字数应在九千以上,甚至可以高达数万,因为书中有大量的重复字。至于考课时而要求背五千字,时而要求背九千,当是不同时期不同要求的反映。这说明汉律也是与时俱进,不断修订的 。
  最后想补充说明两点,一是《史籀篇》为什么被置于小学类?二是《史籀篇》与《三苍》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我们的看法是:《汉志》中的“小学类”不宜简单地看作文字训诂书,而应看作广义的教学用书(“小学”本为古代教学机构,可以引申为教学用书)。《史籀篇》是史官教史学童的教材,又和《三苍》有密切的联系,可能是它被置于小学类的原因。至于《汉志》说《三苍》“文字多取《史籀篇》,而篆体复颇异”,是说《三苍》里的字样大多来自《史籀篇》,而看上去篆体有些不同。仅此而已。过去根据《三苍 》来逆推《史籀篇》的字数、体例的做法其实是没有根据的。这方面的探讨有待于新的更多的出土材料[43]
   
  附记:本文初稿曾在吉林大学主办的“中国语言文字学2002高级论坛”上宣读,会后又请多位同行审阅,在此对会议主办者和各位同行表示衷心感谢。

(《华学》第8辑)


[1]《汉书》卷三十《艺文志》第十,中华书局,1962年,第1719页。本注断句原作“周宣王太史作大篆十五篇,建武时亡六篇矣。”今改正。
[2]同上,第1721页。
[3]王国维:《史籀篇疏证序》,载《观堂集林》(一),中华书局,1959年,第251页。
[4]辞源修订组、商务印书馆编辑部:《辞源》(修订本)第一册,商务印书馆,1979年,第470-471页。
[5]辞海编辑委员会:《辞海》(缩印本),上海辞书出版社,1980年,第726页。
[6]中国大百科全书总编辑委员会〈语言文字〉编辑委员会:《中国大百科全书》(语言文字),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8年,第538页。
[7]孙希旦:《礼记集解》(上),中华书局,1989年,第368页。
[8]同上,第369页。
[9]杨伯峻:《春秋左传注》,中华书局,1981年,第111页。
[10]同上。
[11]司马迁:《史记》卷十四《十二诸侯年表》第二,中华书局,1959年,第559页。
[12]萧统:《文选》卷四一,中华书局,1977年,第578页。
[13]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文物出版社,2001年,第203页。
[14]同注[1], 第1720-1721页。
[15]许慎:《说文解字》,中华书局,1998年,第315页。
[16]李延寿:《北史》卷三十四《江式传》,中华书局,1974年,第1278页。
[17]同注[1]。
[18]同注[13]。
[19]顾实:《汉书艺文志讲疏》,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李学勤:《试说张家山汉简〈史律〉》,《文物》2002年4期,第69-72页。
[20]同注[13],第204页。
[21]同注[13],云:“史书,指隶书。《汉书·王尊传》:‘尊窃学问,能史书,年十三,求为狱小吏。’《说文·叙》段玉裁注:‘或云善史书,或云能史书,皆谓便习隶书,适于时用,犹今人之楷书耳。’”第204页。
[22]参看富谷至:《“史书”考》,《西北大学学报》1983年第1期,第45-50页;于振波:《“史书”本义考》,《北大史学》第6集,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12月,226-228页。
[23]《汉书》卷九《元帝纪》第九,中华书局,1962年,第299页。
[24]《后汉书》卷五《孝安帝纪》第五,中华书局,1965年,第203页。
[25]《后汉书》卷十上《皇后纪》第十(上),中华书局,1965年,第418页。
[26]袁华忠、方家常:《论衡全译》,贵州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747页。
[27]同上,第748页。
[28]同注[13],第203页。
[29]李学勤:《论史墙盘及其意义》,《新出青铜器研究》,文物出版社,1990年,73-82页。
[30]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图版第30页,释文第63页。
[31]《汉书》卷五《景帝纪》第五记载:景帝二年“令天下男子年二十始傅。”中华书局,1962年,第141页。汉简的材料也可以证明这一点,参看黄尚明《汉代供役年龄的变化》,《中国史研究》1985年第2期,第96页。但是东汉的情况不同,《论衡·谢短》:“年二十三傅,十五赋。”《后汉书·高帝纪》注:“如淳曰:‘律,年二十三傅之畴官。’”是说男子二十三岁傅籍。
[32]王先谦撰集:《释名疏证补》,上海古籍出版社,1984年,第147页。
[33]孙诒让:《周礼正义》卷二十六,中华书局,1987年,第1010页。
[34]同注[1],第1720页。
[35]孙希旦:《礼记集解》(中),中华书局,1989年,第769页。
[36]转引自张政烺《六书古义》,《张政烺文史论集》,中华书局,2004年,第218页。
[37]张政烺:《六书古义》,《张政烺文史论集》,中华书局,2004年,第215-237页。
[38]文物局古文献研究室、安徽省阜阳地区博物馆:《阜阳汉简〈苍颉篇〉》,《文物》1983年第2期,第24-34页;胡平生、韩自强:《〈苍颉篇〉的初步研究》,《文物》1983年第2期,35-40页。
[39]胡平生:《汉简〈苍颉篇〉新资料的研究》,《简帛研究》第二辑,法律出版社,1996年,332-349页。
[40]同注[1]。
[41]赖长扬、刘翔:《两周史官考》,《中国史研究》1985年第2期,第97-108页。
[42]同注[3], 第256页。
[43]有关《史籀篇》的传世材料实在太少,而且都是单个字样的汇集。可参看清人马国翰:《玉函山房辑佚书》卷五十九,上海古籍出版社,1990年,2215-22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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