悬泉汉简“失亡传信册”补考
作者:马怡  發布時間:2006-06-26 00:00:00

(首发)

  懸泉漢簡出土於漢代敦煌郡效穀縣懸泉置遺址。在這批漢簡中,有一件紀年為永光五年(公元前39年)的完整冊書,其內容是一組追查遺失的“傳信”的官文書,整理者名之為“失亡傳信冊”。2001年,《敦煌懸泉漢簡釋粹》一書發表了這件冊書的部分釋文。[1]2005年,張德芳先生的《懸泉漢簡中的“傳信簡”考述》一文又發表了這件冊書的全部釋文,[2]該冊書的圖版亦同時公佈。[3]在此基礎上,筆者再讀圖版,將其與《釋粹》、《考述》中的釋文進行比勘,認為對這件冊書的認識仍有一些可探討或補充之處,故寫此文。
  根據圖版,可知這件冊書是由兩個編冊組成的。為了敍述方便,本文將前一個編冊的五枚簡統稱為“第一編”,將後一個編冊的六枚簡統稱為“第二編”。第一、二編都有各自的編繩與繩頭,後來大概是由文檔管理者將第一編末尾打結後的繩頭繫到第二編的首簡上,使兩個編冊連成了一體。
  第一編的釋文是:
  [簡1]永光五年五月庚申,守御史李忠監嘗麥祀祠孝文廟,守御史任昌年為駕一封軺傳。外百卌二。
  御史大夫弘謂長安:以次為駕,當舍傳舍,如律令。(Ⅱ90DXT0216②:866)
  [簡2]永光五年六月癸酉朔乙亥,御史大夫弘移丞相、車騎將軍、[將軍、]中二千石、[二千石、]郡大(太)守、諸侯相:五月庚申,丞相少史李忠守御史假一封傳信,監嘗麥祠(Ⅱ90DXT0216②:867)
  [簡3]孝文廟事。己巳,以傳信予御史屬澤欽,欽受忠傳信,置車笭中,道隨(堕)亡。今寫所亡傳信副,移如牒。書到,二千石各明白布告屬官縣吏民,有得亡傳信者,予購如律。諸乘傳、驛駕,廄令、長、丞亟案莫傳,有與所亡傳同封弟(第)者,輒捕(Ⅱ90DXT0216②:868)
  [簡4] (繫),上傳信御史府,如律令。
  七月庚申,敦煌大(太)守弘、長史章、守部候脩仁行丞事,敢告部都尉卒人:謂縣官,官寫移﹐書到,如律令。/掾登、屬建、佐政、光。(Ⅱ90DXT0216②:869)
  [簡5]七月辛酉﹐效穀守長合宗、守丞敦煌左尉忠,告尉:謂鄉、置,写移,书到,如律令。(Ⅱ90DXT0216②:870)

  本編包括了四件文書,它们是:[简1],永光五年五月庚申御史大夫弘批准發給守御史李忠的傳信的錄副,李忠的使命是“監嘗麥祀祠孝文廟”,為朝廷派出的使者;[簡2]—[簡4]首行,六月乙亥御史大夫弘向中央和地方的主管官員(包括郡太守)發出的追查失亡傳信的通告,由“今寫所亡傳信副,移如牒”可知,[簡1]應是通告的附件;[簡4],七月庚申敦煌太守弘等向本郡部都尉轉發該通告的文書;[簡5],七月辛酉效穀守長合宗等向本縣縣尉下發以上命令的文書。這四件文書,不僅文字內容明白,彼此之間的關係也相當清楚。《釋粹》、《考述》的釋文是准確的,本文僅對其個別地方和標點作了少許改動。
  但是,對於第二編的內容還需作進一步的討論。《考述》認為:“後一冊書共六簡為敦煌各縣(無龍勒)長、丞官吏名籍。兩封冊子編在一起,大概是為了存檔的方便。”[4]按此觀點,第二編只是官吏名籍,其內容與第一編追查失亡傳信的諸文書無關,因而《釋粹》與《考述》的“失亡傳信冊”都只收錄第一編而略去了第二編,《考述》僅在其文末的注釋裏引錄了第二編的釋文。這種作法未必妥當。儘管第二編的前半部分的確是敦煌五個縣長、丞的名單,但這並非其主要內容。本編的主要內容是在其後半部分,即最末一簡,而《考述》恰對此簡的釋讀和理解均有失誤。[5]這或許就是該文將第二編從“失亡傳信冊”中略去的原因。
  第二編的釋文是:
  [簡6]敦煌守長聖、守丞福。(Ⅱ90DXT0216②:871)
  [簡7]淵泉守長長、丞馴。(Ⅱ90DXT0216②:872)
  [簡8]效穀守長合宗、丞。(Ⅱ90DXT0216②:873)
  [簡9]廣至守長光、遂事、守丞賞。(Ⅱ90DXT0216②:874)
  [簡10]冥安長遂昌、丞光。(Ⅱ90DXT0216②:875)
  [簡11]七月庚申,敦煌大(太)守弘、長史章、守部候脩仁行丞事,謂縣:寫移使者 (備),縣、置謹敬莊(從?)事。甚有意,毋以謁勞。書到,務 (備),毋解(懈)隨(惰),如律令。/掾登、屬建、佐政。(Ⅱ90DXT0216②:876)

  [簡11]即第二編的末簡,這是敦煌郡府致屬縣的文書。茲對該文書簡釋如下:
  “七月庚申”:永光五年七月癸卯朔,[6]“庚申”是七月十八日。“敦煌大(太)守弘、長史章、守部候脩仁行丞事,謂縣”:“大(太)守”、“長史”、“守部候行丞事”,皆官名。“弘”、“章”、“脩仁”,皆人名。“謂”,此處為公文用語,用於下行文書。
  “寫移使者(備),縣、置謹敬從(?)事”:“”,《考述》釋作“稱”,疑未安。今查看圖版,此字的墨蹟相當清晰,左為“禾”,右為“”,應釋作“”。“”,讀為“備”,完備,完整。《史記》卷二《夏本紀》:“自虞、夏時,貢賦備矣。”銀雀山漢墓竹簡《守法守令十三篇·王兵》:“器戒(械)備,功(攻)伐少費。”[7] “謹敬”,謹慎,恭謹。《甘肅敦煌酥油土漢簡》:“檄到,嚴教吏卒,謹敬持兵弩毋弛。”[8]“從(?)”,《考述》釋作“莊”,疑未安。今查看圖版,該字上部有模糊的筆劃,似為“从”;其下部的筆劃亦與草體的“從”字下部略似,或可釋為“從”。“從事”,公文用語,意謂行事,辦理。本句大意為“完整地移寫使者的情況,各縣、置站要謹慎辦理”。
  “甚有意,毋以謁勞”:“有意”,留意,注意。《漢書》卷七一《平當傳》:“舉奏刺史、二千石勞倈有意者。”“勞”,勞苦,辛勞。本句大意為“要非常留意,不要因此而報稱煩勞”。
  “書到,務 (備),毋解(懈)隨(惰),如律令”:“解”,讀為“懈”。《漢書》卷九《元帝紀》:“兢兢業業,匪敢解怠。”顏師古注:“解,讀曰懈。”“隨”,讀為“惰”。《居延漢簡釋文合校》227.91:“吏卒解隨,不以候望為意。”[9]“如律令”,公文用語。本句大意為“文書到達後,務必完整地移寫使者的情況,不得鬆懈怠惰,如執行律令”。
  “掾登、屬建、佐政”:“掾”、“屬”,皆太守府屬官。“佐”,抄寫文書的吏員。“登”、“建”、“政”,皆人名。
  通過以上的釋讀,可知本文書是敦煌郡府對其屬縣的命令,要求各縣、置站完整地移寫關於“使者”的情況,謹慎留意而不懈怠。從這些內容看,本文書與第一編中追索使者所失傳信、严查冒用傳信等命令有明顯的關聯。對於本冊書第一、二編的關聯,還可以舉出另外一些證據。
  第一,本冊書的第一編和第二編在時間方面關係密切。將敦煌郡府致屬縣的文書[簡11]和敦煌郡府致部都尉的文書[簡4]相比,二者的發出日期相同,都是“七月庚申”;發文人都是“敦煌大守弘、長史章、守部候脩仁行丞事”;在末尾署名的文吏,前者是“掾登、屬建、佐政”,後者是“掾登、屬建、佐政、光”。故兩文書很可能有相同的事由,而前者發往行政系統,後者發往軍事系統。將敦煌郡府致屬縣的文書[簡11]和效穀縣府致縣尉的文書[簡5]相比,前者的發出日期是“七月庚申”(七月十八日),後者的發出日期是“七月辛酉”(七月十九日)。效穀是敦煌屬縣之一,“七月辛酉”是“七月庚申”的次日,而敦煌郡府致效穀的文書也恰可在一日內到達。例如,懸泉漢簡“調史監遮要置冊”記載:
  建昭二年三月癸巳朔丁酉,敦煌太守彊、長史章、守部候脩仁行丞事,告史敞:謂效穀,今調史監置如牒,書到,聽與從事,如律令。(243簡)
  三月戊戌,效穀守長建、丞 ,謂縣(懸)泉置嗇夫:寫移,書到,如律令。/掾武、卒史光、佐輔。(244簡)[10]

這是敦煌郡府通知效穀“今調史監置”的文書。“三月丁酉”是三月初五,此日敦煌郡府發出文書;“三月戊戌”是三月初六,此日效穀縣府接文後續發文書,兩者相差一天。
  第二,從官文書的下行順序看,在[簡11] 和[簡5]之間應當有承接的關係。屬縣所接受的命令一般直接來自郡府。除上引“調史監遮要置冊”之外,懸泉漢簡“康居王使者冊”亦可以為證:
  永光五年六月癸酉朔癸酉,使主客部大夫謂侍郎:當移敦煌太守,書到,驗問言狀。事當奏聞,毋留,如律令。(881簡)
  七月庚申,敦煌太守弘、長史章、守部候脩仁行丞事,謂縣:寫移,書到,具移康居蘇韰王使者楊伯刀等獻橐佗食用穀數,會月廿五日,如律令。/掾登、屬建、書佐政、光。(882簡)
  七月壬戌,效穀守長合宗,守丞、敦煌左尉忠謂置:寫移,書到,具寫傳馬止不、食穀,詔書報會月廿三日,如律令。/掾宗、嗇夫輔。(883簡) [11]

以上為“康居王使者冊”中的三件文書。其中,882簡是敦煌郡府致屬縣的文書,883簡是效穀縣府接到該來文後向本縣置站續發的文書。“康居王使者冊”的內容亦涉及“使者”和“置”,此與“失亡傳信冊”相似。然而,在“失亡傳信冊”的第一編裏,卻沒有敦煌郡府致屬縣的文書。也就是說,若採用《釋粹》、《考述》的作法,只取第一編而略去第二編,那麼從文書的下行順序看,在縣府致縣尉的文書[簡5]之上就似乎缺少了一個環節。而這個缺環恰可由排在第二編的郡府致屬縣的文書[簡11]來填補。
  [簡4]是敦煌郡府致部都尉的文書,雖然軍事長官部都尉亦可直接向縣府發文下令,[12]而且[簡4]、[簡5]排在了一起,但是在“失亡傳信冊”裏卻沒有部都尉致效穀縣府的文書。而且,從文書傳遞過程來看,若先由敦煌郡府致部都尉、再由部都尉致效穀縣、最後由效穀縣致縣尉,這一過程就較敦煌郡府直接致效穀縣、再由效穀縣致縣尉多了一級。前者費時當多於後者,不知其能否如後者那樣在一日內完成。因此,[簡5]很可能是效穀縣府在收到敦煌郡府的來文[簡11]後向下續發的文書。
  第三,本冊書的第一編和第二編是連綴在一起的,此點也值得重視。在目前所知簡牘實物中,由一個以上的編冊組成的完整冊書並非如《考述》所說僅“失亡傳信冊”一例。[13]著名的“永元器物簿”就是由五個編冊組成的,它們是:廣地南部永元五年六月、七月、永元六年七月的“見官兵釜磑月言簿”,永元七年正月盡三月、四月盡六月的“見官兵釜磑四時簿”。[14]這五個編冊的內容基本相同,依時間順序排列,發文人的身份均為“廣地南部候長”。它們和“失亡傳信冊”的第一、二編一樣,亦首尾相接,用繩頭綴連。[15]據此可知,當時文書歸檔或有一定規則可循,而完全不相干的文書恐怕一般是不會被連綴到一起的。[16]總之,以上證據都表明,本冊書的第一編和第二編是彼此關聯的,它們應當都屬於“失亡傳信冊”這宗文檔。
  前文提到,排在第二編的[簡6]—[簡10]是敦煌郡五個屬縣的長、丞的名單。由於缺少相應的資料,這份名單在此出現的原因尚難確定。不過,由[簡11]與[簡5]的關係推想,當敦煌郡府將[簡11]發給效穀縣長、丞的時候,應當也會發給這份名單上的其他四個屬縣的長、丞。
  最後還應說明,儘管“康居王使者冊”亦涉及“使者”和“置”,但它與“失亡傳信冊”並無瓜葛。這兩件冊書都是完整的,它們各自所呈現的文書傳遞鏈條都沒有缺環。雖然“失亡傳信冊”之[簡11]與 “康居王使者冊”之882簡都是敦煌郡府致效穀的文書,發文日期(永光五年七月庚申)和發文人(敦煌太守弘、長史章、守部候脩仁行丞事)完全相同,在末尾署名的文吏(前者是“掾登、屬建、佐政”,後者是“掾登、屬建、佐政、光”)亦基本相同,但文書具體內容有別,分屬於不同的文檔。故當時的文檔管理者將它們編入了不同的冊書。

2006年6月22日

  (編者按:本文收稿日期為2006年6月22日。)


[1]胡平生、張德芳:《敦煌懸泉漢簡釋粹》二六《失亡傳信冊》,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第29頁。以下簡稱《釋粹》。該書收錄了這件冊書前4枚簡的釋文。
[2]張德芳:《懸泉漢簡中的“傳信簡”考述》,中國文物研究所編《出土文獻研究》第七輯,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年,第65-81頁。以下簡稱《考述》。
[3]《出土文獻研究》第七輯,圖版第11頁。
[4]見《考述》,《出土文獻研究》第七輯,第78頁。
[5]《考述》的釋文是:“七月庚申,敦煌大守弘、長史章、守部候脩仁行丞事,謂縣,寫移使者稱縣置,謹敬莊事甚有意,毋以謁,勞書到,務稱毋解隨,如律令。/掾登、屬建、佐政。”見《考述》注釋23,《出土文獻研究》第七輯,第81頁。
[6]陳垣:《二十史朔閏表》,中華書局1997年,第20頁。
[7]吳九龍:《銀雀山漢簡釋文》,《守法守令十三篇》四《王兵》,文物出版社1985年,第47頁。
[8] 李均明、何雙全:《散見簡牘合輯》186,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20頁。
[9]謝桂華、李均明、朱國炤:《居延漢簡釋文合校》,文物出版社1987年,第369頁。
[10]懸泉漢簡“調史監遮要置冊” (Ⅱ0216②:241-244),見《釋粹》七六,第69頁。本文僅引錄其中兩簡。
[11]懸泉漢簡“康居王使者冊”(Ⅱ0216②:877-883),見《釋粹》一五五,第118—119頁。本文僅引錄其中三簡。
[12] 例見《釋粹》二○(Ⅱ0314②:315)、二一(Ⅰ0309③:222),第22—23頁。
[13]《考述》說:“兩個冊書連綴在一起,這是過去所未曾見到過的。”《出土文獻研究》第七輯,第79頁。
[14]《居延漢簡釋文合校》,第211—213頁。
[15]“永元器物簿”的照片,見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編《居延漢簡甲乙編》上冊甲圖版壹,中華書局1980年。此外,在敦煌地區還發現了另一件由三個編冊組成的冊書,研究者稱之為“官文書”。見何雙全《簡牘》,敦煌文藝出版社2004年,彩圖15;又見《釋粹》,彩圖之二。
[16]但也可能有例外。例如《釋粹》七六注釋說:與“調史監遮要置冊”編在一起的還有另外兩簡,“屬其他內容,可能是年終時將簡冊統一編聯以便保管所致”。因未見此兩簡的釋文或圖版,無從識考,姑附注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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