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山汉简所谓《史律》中有关践更之规定的探讨
作者:广濑薰雄  發布時間:2006-08-30 00:00:00

一 前言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474~486号简(以下简称本律)主要收集了有关史、卜、祝的考试、任用之规定。从内容的关联性、连续性来看,这一批规定属于同一类是毫无疑义的。整理小组将其归为“史律”(487号简)[1][1]
  除有关史、卜、祝的考试、任用之规定外,本律中还有几条有关践更的规定。这些律文不仅规定了史、卜、祝的践更,还规定了其他官员的践更。本文根据这些有关践更的规定来探讨汉初的践更制度。
  关于践更,已有滨口重国先生的卓越研究[2][2]。历史上关于践更的解释则有服虔说和如淳说的两种。
一.服虔说[3][3]
  《汉书音义》曰∶“以当为更卒,出钱三百文,谓之过更。自行为卒,谓之践更。”
二.如淳说[4][4]
  如淳曰∶“更有三品,有卒更,有践更,有过更。古者正卒无常人,皆当迭为之,一月一更,是谓卒更也。贫者欲得顾更钱者,次直者出钱顾之,月二千,是谓践更也。天下人皆直是戍边三日,亦名为更,律所谓繇戍也。虽丞相子亦在戍边之调。不可人人自行三日戍,又行者当自戍三日,不可往便还,因便住一岁一更。诸不行者出钱三百入官,官以给戍者,是谓过更也。《律说》∶‘卒践更者,居也。居更县中,五月乃更也。后从尉律,卒践更一月,休十一月也。’《食货志》曰∶‘月为更卒,已复为正一岁,屯戍一岁,力役三十倍于古。’此汉初因秦法而行之也。后遂改易,有讁乃戍边一岁耳。”
滨口先生论证这两种说法中正确的是服虔说,而不是如淳说。就是说,践更就是亲自服更卒的义务,过更是出三百文钱以免更卒的义务。滨口先生的结论在张家山汉简出土后的今天,仍值得支持,或者可以说,张家山汉简是证明滨口先生研究正确性的一个有力根据[5][5]
  滨口先生还发表过几篇有关汉代劳役制度的论文[6][6],这一系列研究对今天的研究大有裨益。不过由于张家山汉简的出土,也有不少地方需要修正。本文在滨口先生这些研究的基础上,将它们同张家山汉简对照起来,就汉初的践更制度陈述愚见。
  为了电脑写作的方便,释文尽量使用通行的字体。至于重文符号等简文中原有的符号,本文不标示,或者将它直接转成文字。

二 对本律所见更数的解释

  首先来看本律所见有关践更的规定。
  〔卜学童〕能风(讽)书史书三千字,〔得〕卜。书三〔千〕字,卜九发中七以上,乃得为卜,以为官处(?)。其能诵三万以上者,以为卜上计,六更。缺,试修法,卜六发中三以上者补之。(477~478号简)[7][7]
  卜学童能够背诵和写隶书三千字,就可以占卜。能写三千字,而且占卜九次中七次以上者,才可以当卜,以为官处(?)。若其中有能念三万言以上者,可以让他做卜上计,六更。在缺额的场合,考试卜修法,任用占卜六次中三次以上者。
  □祝十四章试祝学童,能诵七千言以上者,〔乃得〕为祝,五更。大祝试祝,善祝,明祠事者,以为冗祝,冗之。(479号简)[8][8]
  □祝以十四章来考试祝学童,只有能够念七千言以上者,才可以当祝,五更。大祝考试祝,若有人善念祝文,通晓祭祀之事,可以让他做冗祝,免除他的就业义务。
  史、卜年五十六,佐为吏盈廿岁年五十六,皆为八更。六十,为十二。五百石以下至有秩为吏盈十岁,年当睆老者,为十二更。□□、畴尸、莤御、杜主乐,皆五更,属大祝。祝年盈六十者,十二更,践更大祝。(484~486号简)[9][9]
  年满五十六岁的史、卜,做官整二十年年满五十六岁的佐,都是八更。满六十岁,十二更。从五百石以下到有秩,做官整十年而年纪到了睆老的人,十二更。□□、畴尸、莤御、杜主乐,都是五更,属于大祝。年满六十岁的祝,十二更,在大祝那里践更。

486号简有“践更”一词。无疑这些条文所记更数跟践更有关。曹旅宁先生认为用如淳说不能解释486号简“践更”,他把“践更”看作是“擢升”之意,把更数看作是卜、祝的等级[10][10]。但《二年律令》408~409号简中有“其非从军战痍也,作县官四更,不可事,勿事”,由此可知更数显然与劳役义务相关。这样我们不得不认为,曹先生的说法是因为不知有关践更的服虔说,以及滨口先生的研究而得出了错误的结论。
  现在根据这些规定来整理史、卜和更数的关系。
  六 更∶其能诵三万以上者,以为卜上计,六更(477~478号简)
  八 更∶史、卜年五十六,佐为吏盈廿岁年五十六,皆为八更(484~485号简)
  十二更∶六十,为十二(485号简)

再来看祝和更数的关系。
  五 更∶□祝十四章试祝学童,能诵七千言以上者,〔乃得〕为祝,五更(479号简)
  十二更∶祝年盈六十者,十二更(486号简)

原注释对于478号简的“六更”作注曰∶“践更六次”(204页),恐怕不对[11][11]。从这些规定来看,年龄越高就更数越多。假如更数是践更的次数,那么年龄越高践更次数也就越多。这显然与重视养老的汉代社会的实际情况不合。因此,增加更数应该是给予某些特权的行为。
  众所周知,《汉书·昭帝纪》“三年以前逋更赋未入者,皆勿收”如淳注所引《律说》中有关于践更的记载[12][12]
  《律说》∶“卒践更者,居也。居更县中,五月乃更也。后从尉律,卒践更一月,休十一月也。”
如下文所述,这说的是轮到践更的比例。以此来推测,更数也可能就是表示轮到践更的比例,意为践更几个月轮到一次。就是说,六更是六个月轮到一次践更,八更是八个月一次,十二更是十二个月一次。本律所见的更数有五更、六更、八更、十二更这四种。按照上述假说来解释更数的话,《律说》的“五月乃更”就是六更,“卒践更一月,休十一月也”就是十二更。而且《二年律令》有这种规定∶
  睆老各半其爵繇(徭),□入独给邑中事。(407号简)
  按照这条规定,庶民到了睆老的年龄,徭役就降为二分之一。假如将它解释为,这是从六更变成十二更的话,就与《律说》的记载有了令人吃惊的一致性。
  那么,为什么“某更”意味着“几个月轮到一次践更”呢?笔者认为,这“更”的意思原为“更代”,五更不就是五个人轮换,十二更不就是十二个人轮换吗。因为一次践更的期限是一个月(详见后述),所以五更意味着五个月一次践更,十二更意味着十二个月一次践更吧。
  顺便想指出的是,既然对一般的祝之更数有规定,为什么对一般的史、卜之更数不做规定?最有可能的是,一般的史、卜从来没有更数,即要求他们一年到头工作。不过我们还要考虑这种可能性,就是说原来对他们也有更数的规定,只是我们现在所能看到的《二年律令》中没有留下规定而已。
  如果用图表来整理以上的考证结果,可如下所示。
  
六十岁人的更数是十二更,而且《律说》也说“后从尉律,卒践更一月,休十一月也”,那么十二更应该是最大的更数吧。因此各种人的更数中,以十二更为最高,根据各种各样的条件而有所增减。留存今天的本律中,有关更数的规定虽然只有三条,但想必原来一定规定得更为详细吧。

三 践更的就更期限 -滨口先生《律说》解释的再商榷-

  上一节,根据本律中的有关践更的规定,设立了一个假说。但是其中关于《律说》的解释和滨口先生的解释有所不同,若采用他的说法,上述假说就不能成立了。因此必须解决这个问题。
  首先再来看一下《律说》。
  《律说》∶“卒践更者,居也。居更县中,五月乃更也。后从尉律,卒践更一月,休十一月也。”
关于这段文字,滨口先生译为“践更者在所属的县当番,及五个月乃更代,其后,依据《尉律》的法规,改为每践更一个月,休息十一个月”,他又说“可见更卒的就番方式,最初定于每隔数年践更五个月,其后改为每年一个月”。可见他将“居更县中,五月乃更也”视为一句,笔者的解释与他不同。
  其实,与此相似的《律说》解释在滨口先生以前已经存在。《史记·项羽本纪》“萧何亦发关中老弱未傅,悉诣荥阳”条《索隐》云∶
  按姚氏云∶“古者更卒不过一月,践更五月而休”。又颜云∶“五当为三,言一岁之中三月居更,三日戍边,总九十三日。古者役人岁不过三日,此所谓一岁力役三十倍于古也”。斯说得之。
姚氏指的是南朝陈时人姚察《汉书训纂》[13][13],姚察在此所言“践更五月而休”根据的无疑是《律说》“五月乃更”的说法。这意味着陈代已经存在与滨口先生类似的《律说》解释。颜师古认为“践更五月而休”的“五”是“三”的误字,司马贞也赞同他的说法,这应该说他们已经不能理解姚察的意思。
  如此说来,从某种意义上讲,滨口先生的说法是一种传统的说法,但这种解释有几个疑点。第一,将“五月乃更”的“更”释为“更代”是否妥当呢?《律说》一文中用了四个“更”字,除了“五月乃更”以外都是“践更”的意思。这样的话,“五月乃更”的“更”不是也应该释为“践更”吗?第二,姚察认为每年有五个月的践更义务,但若果真如此,庶民的负担也太重了,这种解释显然缺乏合理性。滨口先生认为更卒最初的就更方式是“每隔数年践更五个月”,可是导出“每隔数年”这一解释并没有文献上的根据。
  滨口先生之所以采用“每隔数年”之解释,可能是因为他认为最初的践更时间是五个月。因为不可能有每年践更五个月的义务,从逻辑上讲必然是“每隔数年”了。不过,虽然不是汉代的,有记载表明秦代的就更期限不是五个月。那是《奏谳书》99~123号简所记案件。
  四月丙辰,黥城旦讲气(乞)鞫曰∶“故乐人。不与士五(伍)毛谋盗牛,雍以讲为与毛谋,论黥讲为城旦”。
  覆视其故狱∶元年十二月癸亥,亭庆以书言雍廷曰∶“毛买(卖)牛一,质,疑盗,谒论”。毛曰∶“盗士五(伍)牛,毋它人与谋”。 曰∶“不亡牛”。毛改曰∶“迺已嘉平可五日,与乐人讲盗士五(伍)和牛,牵之讲室,讲父士五(伍)处见”。处曰∶“守(汧)邑南门。已嘉平不识日,晦夜半时,毛牵黑牝牛来,即复牵去。不智(知)它”。和曰∶“纵黑牝牛南门外,迺嘉平时视,今求弗得”。以毛所盗牛献和,和识,曰∶“和牛也”。讲曰∶“践更咸阳,以十一月行,不与毛盗牛”。毛改曰∶“十月中与谋曰∶‘南门外有纵牛,其一黑牝,类扰易捕也’。到十一月复谋,即识捕而纵,讲且践更,讲谓毛勉独捕牛,买(卖),分讲钱。到十二月已嘉平,毛独捕,牵买(卖)雍而得。它如前”。诘讯毛于诘,诘改辞如毛。其鞫曰∶“讲与毛谋盗牛,审”。二月癸亥,丞昭、史敢、铫、赐论,黥讲为城旦。
  今讲曰∶“践十一月更外乐,月不尽一日下总咸阳,不见毛。史铫初讯谓讲,讲与毛盗牛。讲谓不也。铫即磔治(笞)讲北(背)可□余,北(背)□数日,复谓讲盗牛状如何。讲谓实不盗牛。铫有(又)磔讲地,以水责(渍)讲北(背)。毛坐讲旁,铫谓毛,毛与讲盗牛状如何。毛曰∶‘以十月中见讲,与谋盗牛’。讲谓不见毛,弗与谋。铫曰∶‘毛言而是,讲和弗□’。讲恐复治(笞),即自诬曰∶‘与毛谋盗牛,如毛言’。其请(情)讲不与毛谋盗牛”。诊讲北(背),治(笞)紖()大如指者十三所,小紖()瘢相质五(伍)也,道肩下到要(腰),稠不可数。
  毛曰∶“十一月不尽可三日,与讲盗牛,识捕而复纵之,它如狱”。讲曰∶“十月不尽八日为走马魁都的庸(佣),与偕之咸阳,入十一月一日来,即践更,它如前”。毛改曰∶“诚独盗牛,初得□时,史腾讯毛谓盗牛。腾曰∶‘谁与盗’。毛谓独也。腾曰∶‘非请(情)’。即笞毛北(背),可六伐。居(?)八九日,谓毛,不亡牛,安亡牛。毛改言请(情)曰∶‘盗和牛’。腾曰∶‘谁与盗’。毛谓独也。腾曰∶‘毛不能独盗’。即磔治(笞)毛北(背)、殿(臀)、股,不审伐数,血下汙池(地)。毛不能支治(笞)疾痛,即诬指讲。讲道咸阳来。史铫谓毛,毛盗牛时,讲在咸阳,安道与毛盗牛。治(笞)毛北(背),不审伐数。不与讲谋。它如故狱”。和曰∶“毛所盗牛雅扰易捕。它如故狱”。处曰∶“讲践更咸阳,毛独牵牛来,即复牵牛去。它如〔故〕狱”。魁都从军,不讯,其妻租言如讲。
  诘毛∶“毛笱(苟)不与讲盗牛,覆者讯毛,毛何故不蚤(早)言请(情)”。毛曰∶“覆者初讯毛,毛欲言请(情),恐不如前言,即复治(笞),此以不蚤(早)言请(情)”。诘毛∶“毛笱(苟)不与讲盗,何故言曰与谋盗”。毛曰∶“不能支疾痛,即诬讲,以彼治罪也”。诊毛北(背),笞紖()瘢相质五(伍)也,道肩下到要(腰),稠不可数,其殿(臀)大如指者四所,其两股瘢大如指。腾曰∶“以毛〈谩〉,笞。它如毛”。铫曰∶“不智(知)毛诬讲,与丞昭、史敢、〔赐〕论盗牛之罪,问如讲”。 昭、敢、赐言如铫。问如辞。
  鞫之∶“讲不与毛谋盗牛,吏笞谅(掠)毛,毛不能支疾痛而诬讲。昭、铫、敢、赐论失之。皆审”。
  二年十月癸酉朔戊寅,廷尉兼谓汧啬夫,雍城旦讲气(乞)鞫曰∶“故乐人。居汧中,不盗牛,雍以讲为盗,论黥为城旦。不当”。 覆之,讲不盗牛,讲毄(系)子县。其除讲以为隐官,令除坐者赀,赀□人环(还)之。腾书雍。

  因为原文很长,在此不一一解释,案件的概略大致如下∶
  本案是原乐人一位名叫讲的人提出的再审请求。秦王政元年十二月癸亥,一个叫毛的人由于偷牛嫌疑在雍被提交审判。毛供从,前一次嘉平结束五天后左右,跟讲一起在汧邑偷了牛。结果讲由于同谋嫌疑被捕。但他否认罪行,他说∶“为在咸阳践更,我十一月出发了,所以不可能跟毛一起偷牛”。而毛改变供述,说∶“十月中旬跟他共谋偷牛,到十一月又共谋,然后给牛打上烙印后再放掉,到十二月嘉平结束后我一个人偷了牛,把它拉到雍卖掉了”。根据这个口供,讲被判处有罪,罚做黥城旦。
  但是后来讲又说∶“为了在外乐服十一月的践更之役,十月结束的一天前我就到咸阳去集合了,没见过毛。我是受不了残酷的拷打,只好自诬犯罪。其实没有跟毛偷过牛”。
  对此毛说∶“十一月(十月之误?)结束的三天前左右,跟讲一起去偷牛,给牛打了烙印后又放掉了”。对此讲反驳说∶“十月结束的八天前我做了走马魁都的佣人,跟他一起去了咸阳,十一月一日到咸阳,立刻就去践更了”。于是毛只好改变口供,招认说“实在不能忍受拷问的苦痛,诬陷讲为同谋犯了”。
在与本文的关系上,这个案件重要性在于践更成为不在现场的证明。为了探讨践更的就更期限,现在我们按照毛的口供来复原一下案件的发生过程。
一.跟讲共谋
  毛供述说,他在十月中旬和十一月两次跟讲共谋。
  十月中与谋曰∶“南门外有纵牛,其一黑牝,类扰易捕也”。到十一月复谋,即识捕而纵,讲且践更,讲谓毛勉独捕牛,买(卖),分讲钱。(104~105号简)
二.给牛打烙印
  按照最初的口供,在十一月跟讲一起给牛打了烙印。
  到十一月复谋,即识捕而纵,讲且践更,讲谓毛勉独捕牛,买(卖),分讲钱。(104~105号简)
后来,因为讲有不在现场的证明,毛改变了口供,说十一月结束三天前跟讲一起给牛打了烙印。
  十一月不尽可三日,与讲盗牛,识捕而复纵之。(110~111号简)
  可是这个口供依然不能否定讲的不在现场的证明,即“践十一月更外乐,月不尽一日下总咸阳,不见毛”(106~107号简)。而且讲反驳说“十月不尽八日”,提及十月份的事情。那么这“十一月不尽可三日”的“十一月”应当是“十月”之误。这样,犯罪时间和不在证明就越来越推向前面,即“十月不尽一日”(讲)→“十月不尽可三日”(毛)→“十月不尽八日”(讲)。
三.在汧偷牛
  对于偷牛的时间,毛供述如下∶
  迺已嘉平可五日,与乐人讲盗士五(伍)和牛……(100~101号简)
  嘉平是腊祭,一般来说在冬至后第三个戌日举行。但秦代未必在戌日举行嘉平,因此无法确定该年举行嘉平的时间[14][14]。不过十二月上旬举行嘉平是可以确定的,因此偷牛可能发生在十二月十日左右[15][15]

四.在雍卖牛
  此事未见口供。但十二月癸亥毛已经被捕,所以可以确认他在雍卖牛是嘉平的五天后以后,十二月癸亥以前。
针对毛的供述,讲用践更来证明自己不在现场。
  践更咸阳,以十一月行,不与毛盗牛。(103号简)
  践十一月更外乐,月不尽一日下总咸阳,不见毛。(106号简)
  十月不尽八日为走马魁都的庸(佣),与偕之咸阳,入十一月一日来,即践更。(111号简)

在这个案件中,他们集中讨论的是讲去咸阳践更的时间,所以这不能作为决定践更就更期限的根据。但“践十一月更外乐”只能释为“在外乐服十一月的更”,因此讨论的前提就是,这个践更只有十一月一个月。这就是证明当时践更的就更期限只有一个月的确凿证据。
  再说,毛在雍廷接受拷问的时候,讲正从咸阳来雍(114号简)。这应该是讲服完践更后从咸阳回汧去的路上。这时对毛作了第一次拷问,八、九天后再次拷问之际,毛招认了跟讲一起偷牛之事,然后讲从咸阳来到了雍。因此讲到雍的时间可能是十二月末吧。就是说,讲可能在十二月中已经服完践更,离开咸阳。即便有可能拷问不是在十二月中进行的,但二月癸亥是定讲罪行的日子(106号简)。那么,当时的践更不管怎么长,不会超越五个月吧。因此,当时践更的就更期限不可能是五个月。
  假如秦王政元年践更一次的就更期限是一个月的话,很难想像这个制度到了汉代以后会变成每隔数年践更五个月。很可能如《汉书·食货志》所引董仲舒的进言[16][16],汉朝对于践更的就更期限依然继承了秦的制度,还是一次一个月。
  根据以上的理由,将《律说》“五月乃更”释为“每隔数年践更五个月”的说法很难成立。既然如此,这“更”就不是“更换”的意思,只能解释为“践更”。因此“五月乃更”的意思当为“过五个月就践更”,即六个月一次践更,《律说》一文的意思当如下所示∶
  践更是当值的意思。践更者在所属的县当值,过五个月就践更。后来,依据《尉律》的法规,改为每践更一个月,休息十一个月。
如果这样去解释,践更的就更期限是一个月就成为讨论的前提。因而这段文字不能像滨口先生那样解释为关于践更就更期限的说明,而应该解释为关于轮到践更比例的说明。附带指出,“后从尉律”的“后”显然不是“到了后代”的意思。有可能最初是六个月一次当值,等高龄以后变为十二个月一次当值的意思。
  与就更期限有关是《史记·游侠列传》中郭解的故事(《汉书·游侠传》也有大致同一的记载)。
  〔郭〕解出入,人皆避之。有一人独箕倨视之,解遣人问其名姓。客欲杀之。解曰∶“居邑屋至不见敬,是吾德不修也,彼何罪”。乃阴属尉史曰∶“是人,吾所急也,至践更时脱之”。每至践更,数过,吏弗求。怪之,问其故,乃解使脱之。箕倨者乃肉袒谢罪。
这个故事说的是,对自己无礼的人,郭解却请求官员免除其践更。滨口先生说∶“此事发生之时,若依然实行的是往年的每隔数年一当番的旧规定,那么从郭解为箕倨者请求免番到箕倨者谢罪,便至少需要经过十年左右的时间,这即使是古代之事,显然也过于悠长。因之,此时必已改为每年一个月当番的制度”。不过就算如滨口先生所说,到箕倨者觉得奇怪为止还是需要数年时间。但如果是六个月一次当值的话,就比较好理解了吧。

四 践更的性质

  无论是服虔说还是如淳说,践更的“更”是更卒的意思,这一点没有疑义。关于汉代的更卒,滨口先生说∶“汉代的更卒,为服力役者之谓,换言之,更卒应尽的义务,由不在兵籍的一般民丁承担,而且其所应尽的义务是诸种力役。前人已经明确指出了这一点”[17][17],“更卒的义务是,原则上是让庶民给自己户口所在县的土木工程等提供劳动力,因此可以说这是一种地方上的劳役服务”[18][18]。不过由于张家山汉简的出土,他的说法有些地方需要修正了。
  第一,484~486号简规定史、卜、祝及从五百石以下到有秩的官员的践更。因此践更的义务不限于一般人民。
  第二,486号简有“祝年盈六十者,十二更,践更大祝”,大祝是中央的官,可见满六十岁的祝要在中央官署践更。此外《奏谳书》99~123号简的案件所示,汧邑的乐人要在咸阳的一个叫外乐的官署践更。这些都是因为与自己职务有关而在中央践更的例子,因此不能一律将践更看作是地方上的劳役服务。但另一方面,《律说》所见践更只能解释为履行更卒的义务,这样的话,就不得不扩大至今为止所认识的践更之“更”的概念。换言之,对庶民来说,履行更卒的义务就是“践更”的内容,但对官员来说,则不一定如此。
  那么,践更之“更”的概念到底应该扩大到什么程度?对此可能有很多说法,其中最有可能的是以下的说法∶
  (A)践更的“更”不限于更卒,它指的是各种轮换从事的工作。因此,在庶民的场合,它指的是徭役,不过在官员的场合,它指的就是官员的任务,有时候需要在中央践更。
  本律中“冗之”(479号简)是与更数相关的概念。一般认为,冗官指的是只有官名其实没有固定职务的散官。若这个解释不误,更数和“冗”都应该与官员的日常业务有关。
  作为这种说法的根据,可以举出《汉书·段会宗传》以下的例子∶
  段会宗字子松,天水上邽人也。竟宁中,以杜陵令五府举为西域都护、骑都尉、光禄大夫。西域敬其威信。三岁,更尽还,拜为沛郡太守。以单于当朝,徙为雁门太守。数年,坐法免。
  西域诸国上书愿得会宗,阳朔中复为都护。……谷永闵其老复远出,予书戒曰∶“……愿吾子因循旧贯,毋求奇功,终更亟还,亦足以复雁门之踦,万里之外以身为本。……”
  会宗更尽还,以擅发戊己校尉之兵乏兴,有诏赎论。拜为金城太守,以病免。

这段记载将西域都护的任期称作“更”。据如淳注“边吏三岁一更”,可知西域都护是三年轮换的轮值制。但虽然是轮值制,未必可以认为是同一个人几次当值[19][19],也不是交钱就可以免更。在这种意义上,意为西域都护任务的“更”显然跟在此讨论的践更的“更”性质有所不同。不过既然称“更”,那应该与践更之“更”有着意义上的关联,所以“更”不得不解释为“各种轮换从事的工作”。
  但这种说法也不是没有疑义。假如这指的是平时的一般业务,那么多数官员在一年之内只工作两、三个月,这样实在是不合乎情理的[20][20]。本律中规定有更数的官员只有史、卜、祝的一部分和高龄的官员,所以这种说法至今为止还说得通。不过若设想本来还有更多规定的话,这种说法就很难以成立了。
  还有另一种说法。可以确认在中央官署践更的是满六十岁的祝和乐人。他们都是需要特殊能力的官职。从这一点来看,也许因为他们有这种特殊能力,所以不在地方服劳役,而在中央官署践更。这样的话,践更的“更”可以作如此解释∶
  (B)践更的“更”基本上是更卒,这对于官员也是一样。但像六十岁以上的祝和乐人那样的有特殊的高等技能的人有时候例外地在中央官署工作。
  这样解释姑且能够避免各种矛盾了。但对于同一官员的践更,有时候释为劳役,有时候又释为官员的任务,这样解释不太妥当。而且按照这种解释,不能说明更数和“冗”相对比的问题。因此可以说,至今为止(B)这种说法并没有可取代(A)说的说服力。
  第三,践更之服役义务到六十岁依然存在。关于汉代年龄与徭役、兵役之间的关系,《盐铁论·未通篇》有所记载∶
  御史曰∶“古者,十五入太学,与小役。二十冠而成人,与戎事。五十以上,血脉溢刚,曰艾壮。《诗》曰∶‘方叔元老,克壮其犹’。故商师若乌,周师若荼。今陛下哀怜百姓,宽力役之政,二十三始赋,五十六而免,所以辅耆壮而息老艾也。丁者治其田里,老者修其塘园,俭力趣时,无饥寒之患。不治其家而讼县官,亦悖矣。”文学曰∶“十九年已下为殇,未成人也。二十而冠。三十而娶,可以从戎事。五十已上曰艾老,杖于家,不从力役,所以扶不足而息高年也。乡饮酒之礼,耆老异馔,所以优耆耄而明养老也。故老者非肉不饱,非帛不暖,非杖不行。今五十已上至六十,与子孙服輓输,并给徭役,非养老之意也。……”
  根据这一记载,可知展开盐铁专卖讨论的昭帝六年,一般庶民到五十六岁被免除兵役,到六十岁被免除徭役[21][21]。而《二年律令》中的几条律文则明确地规定六十岁以上的人还要服徭役。
  睆老各半其爵繇(徭),□入独给邑中事。(407号简)
  不更年五十八,簪褭五十九,上造六十,公士六十一,公卒、士五(伍)六十二,皆为睆老。(357号简)

至于免除徭役的年龄,有如下之规定∶
  免老、小未傅者、女子及诸有除者,县道勿敢繇(徭)使。(412~413号简)
  大夫以上年五十八,不更六十二,簪褭六十三,上造六十四,公士六十五,公卒以下六十六,皆为免老。(356号简)

虽然按照爵位免除徭役的年龄有所不同,可是不更以下的人到六十岁都还要服徭役。
  如前所述,六十岁以上的官员也有践更义务是本律中写明的事。
  史、卜年五十六,佐为吏盈廿岁年五十六,皆为八更。六十,为十二。五百石以下至有秩为吏盈十岁,年当睆老者,为十二更。□□、畴尸、莤御、杜主乐,皆五更,属大祝。祝年盈六十者,十二更,践更大祝。(484~486号简)
至于官员的践更义务免除的年龄,《二年律令》中没有规定。

五 结论

  本文试图论证的主要有以下四点。
  一.更数表示的是践更轮到的比例,即践更几个月轮到一次。最大的更数是十二更。
  二.《律说》是践更轮到之比例的说明,践更的就更期限从一开始就是一个月。
  三.践更的“更”不限于更卒。在一般庶民的场合,那指的是徭役,在官员的场合,指的是官员的日常业务,有时候要在中央官署从事其工作。
  四.在汉初,大部分人到六十岁以后还有服徭役的义务。
  以上的结论只不过是合理地解释各种资料而设定的一个假说而已。这种假说只能证明没有内在矛盾而已,缺乏足以证明这种解释正确性的根据。在意见尚未成熟之际发表论文,心里感到十分不安,但愿这篇文章对讨论秦汉时代的践更制度有一些用处。
  在本文的论证过程中,重要的参考资料之一是如淳注所引《律说》论及的尉律。若赞同笔者的假说,那尉律的记载和本律的有关更数的规定完全一致,这已在前文中详细论证了。众所周知,《汉书·艺文志》、《说文·叙》引用了与本律基本相同的律文,《说文·叙》则把它当作尉律来引用[22][22]。就是说,本律所见的规定都跟尉律有密接的关系。
  根据以上的理由,笔者认为整理小组将本律看作是“史律”有很大的问题,本律有可能就是尉律。对这个问题,笔者将来会在别处讨论[23][23]

(原刊于《人文论从》2004年卷,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10月。)

  (编者按:本文收稿日期为2006年8月15日)


[1]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文物出版社,2001年)。以下,引用该书释文的时候只称“原释文”,引用注释的时候称“原注释”,不一一注记。
[2]滨口重国《践更と过更―如淳说の批判(践更和过更―如淳说商榷)》(《秦汉隋唐史の研究》,东京大学出版会,1966年)。又《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三卷·上古秦汉(中华书局,1993年)有其中译文《践更和过更》。
[3]《史记·吴王濞列传》“卒践更,辄与平贾”条注、《汉书·吴王濞传》“卒践更,辄予平贾”条注。
[4]《汉书·昭帝纪》“三年以前逋更赋未入者,皆勿收” 条注。又《史记·游侠列传》“每至践更,数过,吏弗求”条《集解》也引用了如淳说,但它的引文和《汉书·昭帝纪》注有所不同。对于其不同点滨口先生也有研究。
[5]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厩苑律》云∶“以四月、七月、十月、正月肤田牛。卒岁,以正月大课之,最,赐田啬夫壶酉(酒)束脯,为旱〈皂〉者除一更,赐牛长日三旬”(13号简)。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秦律十八种释文注释》【注释】〔六〕云∶“更,古时成年男子有为封建政权服役的义务,一月一换,称为更。一更,指服一次的更役。《汉书·昭帝纪》注引如淳云∶‘更有三品,有卒更,有践更,有过更。……《食货志》曰∶月为更卒,已复为正一岁,屯戍一岁,力役三十倍于古。此汉初因秦法而行之也。后遂改易,有讁乃戍边一岁耳。’”,只引用如淳说(23页)。张家山汉简《奏谳书》99~123号简所见案件中也有“践更”一词(103号简),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同注[1])《奏谳书释文注释》【注释】〔九〕云∶“践更,《汉书·昭帝纪》注引如淳曰∶‘更有三品,有卒更,有践更,有过更。……贫者欲得顾更钱者,次直者出钱顾之,月二千,是谓践更也。’”,也只引用了如淳说(222页)。不过,厩苑律的“一更”暂且不论,《奏谳书》的“践更”按照如淳说无法解释。
[6]滨口重国《〈践更と过更―如淳说の批判〉补遗(〈践更和过更―如淳说商榷〉补遗)》、《秦汉时代の徭役劳动に关する一问题(关于秦汉时代徭役劳动的一个问题)》(《秦汉隋唐史の研究》,东京大学出版会,1966年)等等。
[7]“〔卜学童〕能风(讽)书史书三千字,〔得〕卜。书三〔千〕字……”的“得”,原释文作“徵”,原释文云∶“徵,引用”。而且把“徵卜书三千字”连为一句。但此字没有“攵”旁,显然不是“徵”字。再说,在读写文字的考试中,让人引用文字算不上什么考试,意思说不通。
  按,此字也有可能是“得”字,应该断句为“〔卜学童〕能风(讽)书史书三千字,〔得〕卜”。意为只有能够写隶书三千字以上者才可以占卜。就是说,卜学童一开始不能占卜,首先要学习隶书,等学好以后才开始练习占卜。但按照这种断句法,这一句后面的“书三千字”又有难解之处。
  此字也有可能不是“得”字,应该断句为“□卜书三千字”(即□是动词,卜书是字体的一种)。不过本律所见文字的考试方法已经有读字(诵)、写字(书)、背诵(讽)三种,很难想像还有别的考试方法。那么,就很难想像左旁可以确认为是“彳”的□字指的是某种考试方法。既然□不是什么考试方法,把它断句为“□卜书三千字”就不合乎文章的前后关系。
  “卜六发中三以上者补之”的“卜”,原释文作“以”。但从字形上来看,也从上文的“卜九发中七以上”来看,这个字是“卜”字。
[8]“□祝十四章”的第一个字,原释文作“以”,恐怕不对。同下文的“大祝试祝”相比较,“□祝”可能指的是祝的一种吧。
  “冗祝”的“冗”(以下标记为△)跟下文“冗之”的“冗”相比字形有所不同。这是何有祖先生指出的,他通过与楚文字“免”比较来推断这个字是“免”(《〈二年律令〉零释》,简帛研究网,2003年10月17日)。
  管见所及,该字还有两个例子。
  吏及宦皇帝者、中从骑,岁予告六十日;它△官,卌日。吏官去家二千里以上者,二岁壹归,予告八十日。(217号简)
  诸△作县官及徒隶、大男,冬稟布袍表里七丈、络絮四斤,绔(袴)二丈、絮二斤。(418号简)
  △原释文均作“内”。
  《奏谳书》56号简有“内作”的例子(这是周波先生指出的)。
  采铁长山私使城旦田,舂女为(饘),令内作,解书廷,佐等诈簿为徒养。
  这“内作”的“内”无疑是“内”字。周先生认为,既然有“内作”的例子,418号简的“△作”也是“内作”,因此“△祝”就是“内祝”。
  总而言之,关于“△祝”的△,有①冗字说、②免字说、③内字说三种说法。无论采用哪一种说法,都不能解决字形上的问题。笔者根据△的用例认为冗字说是比较妥当的。
  “冗”是与“更”相对的用语,意味着没有固定的服役义务。最明显的例子是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工人程》的“冗隶妾”、“更隶妾”。
  冗隶妾二人当工一人,更隶妾四人当工〔一〕人,小隶臣妾可使者五人当工一人。(109号简)
  同样的用法还见于服养牛劳役的“冗皂者”(《秦律十八种》14号简)、戍防边境的“冗边”(《秦律十八种》151号简)。至于官员,《秦律十八种》中频见“冗吏”,《效律》2号简也有“冗长”之语。如此看来,有时候会在某个职务的上面冠上“冗”字来表示一种身分。参考这种用法,“△祝”就是“冗祝”,指的是没有践更义务的祝。
  217号简的“△官”就是“冗官”吧。“冗官”的用例可举《汉书·申屠嘉传》“错所穿非真庙垣,乃外堧垣,故冗官居其中,且又我使为之,错无罪”。关于“△官”,原注释云∶“内官,宫中职官”(162页)。但管见所及,这种用法不见他处,而且内官作为宗正的属官见于《汉书·百官公卿表》。因此难以赞同原注释的说法。
  418号简的“△作”就是“冗作”,它的意思可能指的是没有特定服务内容的劳役。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仓律》云∶
  隶臣妾其从事公,隶臣月禾二石,隶妾一石半。……婴儿之毋母者各半石。虽有母而与其母冗居公者,亦禀之,禾月半石。(50~51号简)
  这是有关隶臣妾的粮食发给的规定,其中可见“冗居”一词。因为“居”是服劳役之意,故“冗居”是不服什么劳役而在官署的意思。“冗作”可能与“冗居”意思大致相同。
[9]485号简末尾,原释文作“践更□□”。从图版看,虽然由于竹简左半残缺,难辨字形,但原释文作“践” 字的右旁显然不是“戋”,后面的字也跟“更”字形有别,显然不是“更”字。而且这两个字的下面有编绳痕迹,可见再无别的缺字。因此对于485号简末尾,认为只有两个缺字是比较妥当的。
  笔者认为,485号简最后两个字应该属于后句,跟畴尸、莤御、杜主乐一样属于大祝的官职吧。
[10]曹旅宁《秦律新探》(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324~325页。
[11]《二年律令》408~409号简云∶“其非从军战痍也,作县官四更,不可事,勿事”。对于这个“四更”,原注释也同样地指出“更,践更。四更,践更四次”(188页)。
[12]参看注[4]。
[13]姚察事迹见《陈书·姚察传》、《南史·姚察传》。《汉书训纂》一书本传有记载,此外《隋书·经籍志二》也说“《汉书训纂》三十卷。陈吏部尚书姚察撰”。
[14]关于举行腊祭的时间,《说文·肉部》云∶“腊,冬至后三戌,腊祭百神”。不过周家台三十号秦墓出土的、据说时代是秦始皇三十四年的历谱有“(十二月)辛酉,嘉平”的记载,又有“正月丁卯,嘉平,视事”的记载。这可能意味着在十二月辛酉和正月丁卯之间举行嘉平。据夏日新《腊日的习俗》(武汉大学中国三至九世纪研究所编《中国前近代史理论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湖北人民出版社,1997年5月),腊节不只一天,腊日前后的一系列活动也都应包括在腊节中。《汉书·武帝纪》云∶
  (太初二年)三月,行幸河东,祠后土。令天下大酺五日,膢五日,祠门户,比腊。
  “比照腊日”举行的大酺和膢有五天,据此夏先生认为腊祭举行五天。
  附带指出,周家台三十号秦墓历谱“正月丁卯”这记载有问题。对此整理者将“丁卯”校改为“丙寅”,认为嘉平节日结束后开始治事(参看《关沮秦汉墓简牍·简牍释文与考释》注〔九〕〔一○〕,中华书局,2001年,97页)。若果真如此,正月丙寅正好是十二月辛酉的六天后,就是说举行五天的嘉平结束后开始治事。这正是合乎认为腊日要举行五天的夏先生的推测。
  周家台三十号秦墓还出土了秦二世元年的历谱,其中有“以十二月戊戌嘉平,月不尽四日”的记载。十二月戊戌的确是戌日,但它是二十五日。由此追溯戌日,则为十一月壬戌(十九日),十二月甲戌(一日),十二月丙戌(十三日)。那么,假如冬至在十一月中旬,从冬至开始第三个戌日就是十二月丙戌,而不是十二月戊戌。
  此外,如下面的注释所说明的那样,从本案的发生过程来看,秦王政元年的嘉平也很有可能不是在“冬至后三戌”举行的。从这些例子来推断,秦代举行嘉平的日子每年都有变动。
[15]本案出现的纪日有四个。将它们按照时间顺序来排列的话,如下所示∶
  一.元年十二月癸亥……亭庆向雍廷引渡毛的日子(100号简)
  二.二月癸亥……雍廷定讲罪行的日子(106号简)
  三.四月丙辰……讲提出再审请求的日子(99号简)
  四.二年十月癸酉朔戊寅……廷尉对汧啬夫及雍下达命令的日子(121号简)
  因为本案记录有秦王政二年十月朔日的干支,所以元年的历也大致上可以复原。秦历的原则是,把闰月放在末年,轮流配置大月和小月。而且从干支来看,元年无疑是闰年。按照以上的原则来计算,秦王政元年十二月的朔日是戊申(闰月是大月的场合)或者己酉(闰月是小月的场合),只有这两种可能性。那么,十二月癸亥是16日(戊申朔的场合)或者15日(己酉朔的场合)。
  下面探讨举行嘉平的时间。先看一般认为是嘉平举行日的戌日,丙戌是11月7~9日,戊戌是11月19~21日,庚戌是12月2日或3日,壬戌是12月14日或15日。若冬至在11月中旬,那么从冬至开始第三个戌日是壬戌,即正是毛被引渡到雍廷的前一天。可是既然毛偷牛是嘉平的五天后左右,那绝对不可能在壬戌举行嘉平。
  考虑到拉着偷来的牛从汧邑到雍的时间,在汧邑偷牛起码是十二月癸亥的五天前左右吧。举行嘉平是再五天前左右的事。因此举行嘉平就应该是在十二月上旬。
[16]《汉书·食货志上》∶“至秦则不然。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买卖,富者田连仟伯,贫者亡立锥之地。有颛川泽之利,管山林之饶,荒淫越制,逾侈以相高。邑有人君之尊,里有公侯之富,小民安得不困。又加月为更卒,已复为正一岁,屯戍一岁,力役三十倍于古。田租口赋,盐铁之利,二十倍于古。或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五。故贫民常衣牛马之衣,而食犬彘之食。重以贪暴之吏,刑戮妄加,民愁亡聊,亡逃山林,转为盗贼,赭衣半道,断狱岁以千万数。汉兴,循而未改。”
[17]同注[2]。
[18]滨口重国《秦汉时代の徭役劳动に关する一问题(关于秦汉时代徭役劳动的一个问题)》(同注[6])。
[19]段会宗当过两次西域都护,但第二次是应西域诸国的恳求,这显然是一个特例。而且同传之赞云∶“至于地节,郑吉建都护之号,讫王莽世,凡十八人,皆以勇略选”,从地节元(前69)年到王莽地皇四(20)年这九十年间,十八个人当过西域都护。假如一次任期是三年,这十八个人就不可能有当两次都护的时间。
[20]例如,据大庭脩《汉代官吏の勤务と休暇(汉代官吏的勤务和休暇)》(《秦汉法制史の研究》,创文社,1982年,林剑鸣译《秦汉法制史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上至丞相,下至下级的官员,他们住在吏舍,只有休暇才能回家”是一种原则(日文版584页)。因此汉代的官员除法定的休暇之外都要工作。
[21]滨口重国《汉の征兵适龄について(汉代的征兵适龄)》(《秦汉隋唐史の研究》,东京大学出版会,1966年)。
[22]对此原注释云∶“《汉书·艺文志》和《说文·叙》引《尉律》均有与本条律文相似的内容”。这样看来,注释者认为本律和《汉书·艺文志》、《说文·叙》所引尉律并非同一条律文。但若是如此,就很难解释本律和尉律的关系。
[23]《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史律〉札记》(待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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