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史律》札记
作者:广濑薰雄  發布時間:2006-09-12 00:00:00   本文讨论关于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474~487号简(以下简称本律)的几个问题。[1]为了电脑写作的方便,释文尽量使用通行的字体。至于重文符号等简文中原有的符号,本文不作标示,或者将它直接转成文字。

  475~476号简∶
  〔试〕史学童以十五篇,能风(讽)书五千字以上,乃得为史。有(又)以八体试之,郡移其八体课大史,大史诵课。取最一人以为其县令475史,殿者勿以为史。三岁壹并课,取最一人以为其尚书卒史。476
  众所周知,《汉书·艺文志》、《说文·叙》引用了与本律基本相同的律文。但“并课”一词不见#于《汉书·艺文志》,只见于《说文·叙》。
  尉律∶“学僮十七已上,始试,讽籀书九千字,乃得为吏。又以八体试之,郡移大史。并课,最者以为其尚书、史书。或不正,辄举劾之”。
段玉裁云∶“并课者,合而试之也。上文试以讽籀书九千字,谓试其记诵文理;试以八体,谓试其字迹。县移之郡,郡移之大史,大史合试此二者”。只看《说文·叙》所引《尉律》,这种解释似乎很有道理。但如果与本律相比,就有了疑点。第一,按照本律的规定,十五篇的考试和八体的考试每年都举行,然而并课三年才举行一次。若段玉裁的说法是对的,史学童三年才有一次当尚书卒史的机会。参加其他两年考试的史学童只能当县令史,这不是不合情理吗?第二,通过十五篇的考试者,史学童可以当史;通过八体的考试者,史学童可以当县令史;通过并课者,史可以当尚书卒史,即中央官员。如此看来,这三种考试在不同的阶段举行,有着各自不同的意义。而且首先举行十五篇的考试,然后举行八体的考试,到了这个阶段,实际上这两种考试已经结合起来了。如果再合并十五篇的考试和八体的考试的话,那并课与其他两种考试之间有什么区别呢?
  森和先生将“大史诵课”解释为“大史举行诵字的考试”,认为“并课”是三年一次举行的、对在郡举行的八体考试和由大史举行的誦字考试所作的综合评价。[2]但从律文的前后关系来看,“大史诵课”的“课”显然是由郡送到大史的“八体课”,即八体的考试结果。就是说“大史诵课”的意思是由大史判读八体考试的考卷。这可能是因为八体的考试具有高度的专门性,郡的考官不一定有能力判卷的缘故吧。若这个解释不误,森先生的说法自然不能成立了。
  按,并课是将近三年间的考试结果综合起来考察的意思。就是说,将这三年间的考试结果综合起来,特别提拔其冠军为尚书卒史。只有这样,参加考试的所有史学童才能有机会当尚书卒史,而且可以提拔最优秀的人做中央官员。
  如果按照这个假说来归纳这条律文的内容,十五篇的考试、八体的考试和并课的关系可以如下所示∶
  十五篇的考试…能够讽书五千字以上的史学童可以当史
  八体的考试…只有冠军才可以当县令史
  并课…只有近三年间的考试结果的冠军才可以当尚书卒史

  477~478号简∶
  〔卜学童〕能风(讽)书史书三千字,〔得〕卜。书三〔千〕字,卜九发中七以上,乃得为卜,以为官处(?)。其能诵三万以上者,以为477卜上计,六更。缺,试修法,卜六发中三以上者补之。478
  “〔卜学童〕能风(讽)书史书三千字,〔得〕卜。书三〔千〕字……”的“得”,原释文作“徵”,原注释云∶“徵,引用”。而且把“徵卜书三千字”连为一句。但该字没有“攵”旁,显然不是“徵”字。再说,在读写文字的考试中,让人引用文字算不上什么考试,意思说不通。
  按,此字也有可能是“得”字,应该断句为“〔卜学童〕能风(讽)书史书三千字,〔得〕卜。”意为只有能够写隶书三千字以上者才可以占卜。就是说,卜学童一开始不能占卜,首先要学习隶书,等学好以后才开始练习占卜。但按照这种断句法,这一句后面的“书三千字”又有难解之处。
  此字也有可能不是“得”字,应该断句为“□卜书三千字”(即□是动词,卜书是字体的一种)。不过本律所见文字的考试方法已经有读字(诵)、写字(书)、背诵(讽)三种,很难想像还有别的考试方法。那么,就很难想像左旁可以确认为是“彳”的□字指的是某种考试方法。既然□不是什么考试方法,把它断句为“□卜书三千字”就不合乎文章的前后关系。
  “卜六发中三以上者补之”的“卜”,原释文作“以”。但从字形上来看,也从上文的“卜九发中七以上”来看,这个字应该是“卜”字。

  479号简∶
  □祝十四章试祝学童,能诵七千言以上者,〔乃得〕为祝,五更。大祝试祝,善祝,明祠事者,以为冗祝,冗之。
  “□祝十四章”的第一个字,原释文作“以”,恐怕不对。同下文的“大祝试祝”相比较,“□祝”可能指的是祝的一种吧。
  “冗祝”的“冗”(以下标记为△)跟下文“冗之”的“冗”相比字形有所不同。这是何有祖先生指出的,他通过与楚文字“免”比较来推断这个字是“免”。[3]
  管见所及,该字还有两个例子。
  吏及宦皇帝者、中从骑,岁予告六十日;它△官,卌日。吏官去家二千里以上者,二岁壹归,予告八十日。(217号简)
  诸△作县官及徒隶、大男,冬稟布袍表里七丈、络絮四斤,绔(袴)二丈、絮二斤。(418号简)

△原释文均作“内”。
  《奏谳书》56号简有“内作”的例子(这是周波先生指出的)。
  采铁长山私使城旦田,舂女为(饘),令内作,解书廷,佐等诈簿为徒养。
这“内作”的“内”无疑是“内”字。周先生认为,既然有“内作”的例子,418号简的“△作”当作“内作”,因此“△祝”就是“内祝”。
  总而言之,关于“△祝”的△,有①冗字说、②免字说、③内字说三种说法。无论采用哪一种说法,都不能解决字形上的问题。笔者根据△的用例认为冗字说是比较妥当的。
  “冗” 是与“更”相对的用语,意味着没有固定的服役义务。最明显的例子是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工人程》的“冗隶妾”、“更隶妾”。
  冗隶妾二人当工一人,更隶妾四人当工〔一〕人,小隶臣妾可使者五人当工一人。(109号简)
同样的用法还见于服养牛劳役的“冗皂者”(《秦律十八种》14号简)、戍防边境的“冗边”(《秦律十八种》151号简)。至于官员,《秦律十八种》中频见“冗吏”,《效律》2号简也有“冗长”之语。如此看来,有时候会在某个职务的上面冠上“冗”字来表示一种身分。参考这种用法,“△祝”就是“冗祝”,指的是没有践更义务的祝。
  217号简的“△官”就是“冗官”吧。“冗官”的用例可举《汉书·申屠嘉传》“错所穿非真庙垣,乃外堧垣,故冗官居其中,且又我使为之,错无罪”。关于“△官”,原注释云∶“内官,宫中职官”(162页)。但管见所及,这种用法不见他处,而且内官作为宗正的属官见于《汉书·百官公卿表》。因此难以赞同原注释的说法。
  418号简的“△作”就是“冗作”,它的意思可能指的是没有特定服务内容的劳役。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仓律》云∶
  隶臣妾其从事公,隶臣月禾二石,隶妾一石半。……婴儿之毋母者各半石。虽有母而与其母冗居公者,亦禀之,禾月半石。(50~51号简)
这是有关隶臣妾的粮食发给的规定,其中可见“冗居”一词。因为“居”是服劳役之意,故“冗居”就是不服什么劳役而在官署的意思。“冗作”可能与“冗居”意思大致相同。

  484号简∶
  谒任史、卜上计、修法,谒任卜学童,令外学者,许之。□丞、学佴敢亶(擅)繇(徭)使史、卜、祝学童者,罚金四两。
  “□丞、学佴”,原释文把“学佴”前面的两个字当作缺字,但“学”前面的字可能是“丞”字。“亶”,虽然原释文作“擅”,但应当作“亶”。
  开头一句,原释文断句为“谒任史、卜,上计修法”。但上计、修法其实都是卜的一种。477~478号简云∶
  其能诵三万以上者,以为卜上计,六更。缺,试修法,卜六发中三以上者补之。
既然上计、修法是卜的一种,这一句应该断句为“谒任史、卜上计、修法”。而且“谒任史、卜上计、修法”和“谒任卜学童”是并列的关系,都与“令外学者”有关,所以“法”后面的句号应该改为逗号。
  “任~令外学”是担保某人让他去外地学习的意思。参考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内史杂律》云∶“非史子殹(也),毋敢学学室,犯令者有罪”(191号简),有可能汉代史、卜也在特定的地方受教育。这条律文却承认也有准许去外地学习的例外。《汉书·循吏传》云∶
  文翁,庐江舒人也。……见蜀地辟陋有蛮夷风,文翁欲诱进之,乃选郡县小吏开敏有材者张叔等十余人亲自饬厉,遣诣京师,受业博士,或学律令。减省少府用度,买刀布蜀物,赍计吏以遗博士。数岁,蜀生皆成就还归,文翁以为右职,用次察举,官有至郡守刺史者。
这个故事说的是文翁派郡县的小吏去京师,让他们在博士那儿学习,或学习律令。可以说这是让人在外地学习的实例。

  484~486号简∶
  史、卜年五十六484,佐为吏盈廿岁年五十六,皆为八更。六十,为十二。五百石以下至有秩为吏盈十岁,年当睆老者,为十二更。□□485、畴尸、莤御、杜主乐,皆五更,属大祝。祝年盈六十者,十二更,践更大祝。486
  485号简末尾,原释文作“践更□□”。从图版看,虽然由于竹简左半残缺,难辨字形,但原释文作“践”字的右旁显然不是“戋”,后面的字也跟“更”字形有别,显然不是“更”字。而且这两个字的下面有编绳痕迹,可见再无别的缺字。因此对于485号简末尾,认为只有两个缺字是比较妥当的。
  按,485号简最后两个字应该属于后句,跟畴尸、莤御、杜主乐一样属于大祝的官职吧。[4]

  487号简是标题简,称“史律”,而整理小组将474~486号简归为史律。但《汉书·艺文志》、《说文解字·叙》引用了与本律基本相同的律文,而且《说文解字·叙》是把它称作“尉律”来引用的。那么史律和尉律的关系应该怎么解释呢?
  首先来看一下《汉志》和《说文》所引的律文。
  《汉书·艺文志》∶汉兴,萧何草律,亦著其法,曰:“太史试学童,能讽书九千字以上,乃得为史。又以六体试之,课最者以为尚书、御史、史书令史。吏民上书,字或不正,辄举劾。”
  《说文解字·叙》∶尉律∶“学僮十七已上,始试,讽籀书九千字,乃得为吏。又以八体试之,郡移大史。并课,最者以为其尚书、史书。或不正,辄举劾之”。

原注释云∶“《汉书·艺文志》和《说文·叙》引《尉律》均有与本条律文相似的内容”。这样看来,好像注释者认为本律和《汉志》、《说文》所引尉律并非同一条律文。虽然《汉志》和《说文》的引文字句有出入,但《汉志》有而《说文》没有的句子、《说文》有而《汉志》没有的句子,本律基本上都有。因此我们不得不认为,《汉志》和《说文》引用的就是本律,只是因为班固和许慎在引用本律中的几条律文时又各自修剪、粘贴,所以他们的引文有出入。
  有些学者认为《汉志》、《说文》所引尉律是与本律同一条律文,在这个前提上进行讨论。李学勤先生云∶
  《说文》称“尉律”,如何解释,历代学者其说不一。《说文解字系传》徐锴云“尉律,汉律篇名。”宋王应麟不同意徐说,认为“尉律者,廷尉治狱之律也”。清段玉裁等多支持王说。现在了解这些律文是在《史律》,可见“尉律”确是泛称,王说是对的。[5]
在此要确认的是,无论李先生的结论对与否,王应麟不一定反对徐说,也有可能赞同徐说。《汉制攷》卷四引用了《说文》所引《尉律》后,云∶“徐锴曰∶尉律,汉律篇名”。就是说,王应麟只引用了徐说来说明“尉律”,这意味着王应麟完全依靠徐锴的看法来解释“尉律”。[6]李先生引用的是《玉海·艺文·小学》“汉小学十家、八体六技、六体、苍颉、凡将、元尚、急就篇、训纂、三苍、草书尺牍、爰书、八分书”条。[7]但《汉书艺文志考证·小学》“八体六技”条引用了《汉志》所引律文后,云∶“律即尉律,廷尉治狱律也”。又《困学纪闻·小学》引用了《汉志》所引律文后,云∶“律即尉律也。六体非汉兴之法,当从《说文·敘》改六为八”,没有“廷尉治狱律也”一句。从这些例子来看,王应麟对“尉律”解释的重点在“徐锴曰∶尉律,汉律篇名”,而“廷尉治狱律也”一句只是说明《尉律》的内容而已。
  徐世虹先生也指出尉律不是篇名的可能性。她说∶
  与本条律文内容相似者,又见《汉书·艺文志》与《说文解字·序》。《艺文志》未言此律篇名,许慎则称其为“尉律”。沈家本认为∶“《说文》∶‘尉,从上按下也。从填,又持火,所以申缯也。’……引申之为凡自上按下之称,是其义本不专属于刑狱。”(《历代刑法考》第1379页)由于秦简与汉简及文献中都未出现过尉律篇名,故沈氏之见可备一说。[8]
虽然徐先生说“秦简与汉简及文献中都未出现过尉律篇名”,但如沈家本所指出,文献中除《说文》所引尉律之外还有“尉律”的例子。[9]因此徐先生的说法不合事实。
  按引用汉律的文例来说,称“某律”而引用律文的场合,“某律”指的一般都是篇名。只有引用“尉律”的场合意味着泛称就不太好理解。而且假如“尉律”是泛称,即“廷尉治狱之律”或“自上按下之律”这种一般的意思,那么古代文献引用汉律的时候更多使用“尉律”之称才对。可是传世文献中“尉律”的例子竟然那么少,这件事不正表明“尉律”不是泛称吗?
  那么本律到底是《史律》,还是《尉律》呢?从传世文献的例子来看,本律应该是《尉律》。第一,《说文》在引用本律时明确指其为《尉律》。第二,《律说》所引《尉律》是有关践更的规定,而本律也规定了史、卜、祝和其他有些官员的践更。[10]传世文献中所见的《尉律》都与本律的内容有关。
  对这种看法,可能有两种反对意见。第一,既然《二年律令》中没有“尉律”的标题简,设想《尉律》的存在就太缺乏根据了。不过,设想“尉律”标题简之存在不是不可能的。比如说,李均明先生指出所谓《具律》中有《囚律》的律文,应该从《具律》中分出这些律文。而且他根据所谓的《具律》之竹简出土位置来推测现存《二年律令》之所以没有“囚律”标题简的原因。
  《二年律令》诸律章的标题皆署于文末。今所见与《囚律》内容相关之末简恰恰处于原册卷C组与F组之间被撞击最甚处,许多残简出于此处,则《囚律》标题简于此处被击碎或字迹磨灭的可能性极大,故不存。[11]
笔者认为李先生的这一系列论证很有说服力。那么,本律是不是也存在同样的情况呢?除了标题简,本律有474~486号简的13枚,其中474~484号简的11枚在C组,只有最后2枚在F组。可见本律的末简在C组与F组之间。而且485号简(F112)和486号简(F109)并非紧密地排在一起,可以说本律末尾部分比较散乱。在这种情况下,设想本律的标题简散失了之可能性不是没有道理的吧。[12]
  第二,假如本律是《尉律》,那么《史律》的内容到底是什么?从内容来看,本律最合适称史律,反而尉律与本律之间找不出什么必然的关系。对此只能这么说,有时候律文与篇名之间没有什么必然的关系,因此仅从律文的内容来推测其篇名几乎是不可能的。这里举例加以说明。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有一种叫《尉杂律》的律。
  岁雠辟律於御史。尉杂(199号简)
  □其官之吏□□□□□□□□□□□法律程籍,勿敢行,行者有罪。尉杂(200号简)

一般来说,“尉”是跟武事有关的官职。可是这两条律文都是跟武事无关。如果同一枚竹简上没有“尉杂”这一篇名,就很难想像这些律文可以称作《尉杂律》。出于同样的理由,既不能否定本律是《尉律》的可能性,也不能否定其他律文是《史律》的可能性。但现在我们至少有根据可以证明本律就是《尉律》(即《说文》引用本律称《尉律》,《律说》所引《尉律》的内容与本律有关)。那么仅从律文的内容来看,本律是《尉律》的可能性比它是《史律》的可能性更大。

(原刊于《楚地简帛文献思想研究》(二),湖北教育出版社2005年4月。)

  (编者按:本文收稿日期为2006年8月15日)
[1]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北京,文物出版社2001年,第203-205页。本文引用该书释文的时候只称“原释文”,引用注释的时候称“原注释”,不一一注记。
[2]早稻田大学简帛研究会∶张家山第二四七号汉墓竹简译注(二),早稻田大学长江流域文化研究所编∶《长江流域文化研究所年报》第二号,日本东京,2003年,第232页。
[3]何有祖∶《二年律令》零释,简帛研究网,2003年10月17日。
[4]王伟《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编联初探——以竹简出土位置为线索》(简帛研究网,2003年12月21日)是利用竹简的出土位置来探讨《二年律令》原有的编联顺序。他说∶“简485‘践更’后整理小组原释有‘□□’,据图版,‘践更’后无字。因此,简485不能与简486连读,简485后当有缺简,而简486应单独编为一条。”笔者虽然不能赞同“践更”的字释,但关于485号简与486号简的编联的看法可备一说。
[5]李学勤∶试说张家山简《史律》,《文物》2002年第4期,第69页。
[6]此外,《玉海·诏令·律令上》“汉尉律”条引用了《汉书·昭帝纪》“三年以前逋更赋未入者,皆勿收”条如淳注所引《律说》“尉律,卒踐更一月”和《说文·叙》所引《尉律》,其后只云“徐锴曰∶尉律,汉律篇名”。
[7]王应麟云∶“愚按∶《说文·序》尉律试八体,《书·正义》亦云秦有八体,而六书乃亡新改定也。《志》以为汉兴试六体,恐误”,自注云∶“尉律者,廷尉治狱之律也”。
[8]徐世虹∶对汉代民法渊源的新认识,《郑州大学学报》2002年第3期,第14页。
[9]《汉书·昭帝纪》中有“三年以前逋更赋未入者,皆勿收”条如淳注所引《律说》∶“卒践更者,居也。居更县中,五月乃更也。后从尉律,卒践更一月,休十一月也”。还有,《困学纪闻·小学》所引董彦远《除正字谢启》云∶“尉律四十九类,书盖已亡”。这些都是徐先生所引的沈氏文章里也提到的例子。不知徐先生怎么理解这两个例子。
  按,《律说》所引尉律是篇名。假如尉律是泛称,谁都不清楚“后从尉律,卒践更一月,休十一月也”指的是哪一条律文。《律说》是汉律的解说书,不会做这种模糊的解说吧。
  董彦远《除正字谢启》“尉律四十九类”指的不是汉律,而是小学书。他说∶“梁父七十二家,名雖俱在,尉律四十九类,书盖已亡”。这个意思是说,虽然举行封禅的七十二家的名字还存在,可是汉代的小学书已经散失了,因此无法解读这些名字。而且他把“尉律四十九类”称作“书”。由此也可知这“尉律”不是汉律。这种“尉律”的用法是从《说文·叙》所引《尉律》而产生的吧。
[10]关于践更的问题,笔者在别处详细地作过讨论。请参看《张家山汉简所谓〈史律〉中有关践更之规定的探讨》(待刊)。
[11]李均明∶《二年律令·具律》中应分出《囚律》条款,《郑州大学学报》2002年第3期,第10页。
[12]“史律”标题简(F108)正好放在485号简(F112)的上面。按理说,这标题简最有可能是本律的,笔者不排除这种可能性,但只是想再提供别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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