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律》中有關踐更規定的再探討
作者:曹旅寧  發布時間:2007-05-12 00:00:00

(華南師範大學法學院)

(首發)

  [日]廣瀨薰雄:《張家山漢簡所謂《史律》中有關踐更之規定的探討》一文認為“更”為“替代”、“更換”之意,十二更即每隔十二月當值一月。其後彭浩先生及日本三國時代出土文字資料研究班進一步論證發揮了他的見解,但是這種解釋依然不能講通全部的律文。
  該文作者自己亦指出了這樣三點並試圖加以論證:
  其一,十二更∶祝年盈六十者,十二更(486號簡) 原注釋對於478號簡的“六更”作注曰∶“踐更六次”(204頁),恐怕不對。從這些規定來看,年齡越高就更數越多。假如更數是踐更的次數,那麼年齡越高踐更次數也就越多。這顯然與重視養老的漢代社會的實際情況不合。因此,增加更數應該是給予某些特權的行為。
  其二,眾所周知,《漢書·昭帝紀》“三年以前逋更賦未入者,皆勿收”如淳注所引《律說》中有關於踐更的記載。《律說》∶“卒踐更者,居也。居更縣中,五月乃更也。後從尉律,卒踐更一月,休十一月也。” 如下文所述,這說的是輪到踐更的比例。以此來推測,更數也可能就是表示輪到踐更的比例,意為踐更幾個月輪到一次。就是說,六更是六個月輪到一次踐更,八更是八個月一次,十二更是十二個月一次。本律所見的更數有五更、六更、八更、十二更這四種。按照上述假說來解釋更數的話,《律說》的“五月乃更”就是六更,“卒踐更一月,休十一月也”就是十二更。而且《二年律令》有這種規定∶ “睆老各半其爵繇(徭),□入獨給邑中事。(407號簡) ”按照這條規定,庶民到了睆老的年齡,徭役就降為二分之一。假如將它解釋為,這是從六更變成十二更的話,就與《律說》的記載有了令人吃驚的一致性。
  其三,那麼,為什麼“某更”意味著“幾個月輪到一次踐更”呢?筆者認為,這“更”的意思原為“更代”,五更不就是五個人輪換,十二更不就是十二個人輪換嗎。因為一次踐更的期限是一個月(詳見後述),所以五更意味著五個月一次踐更,十二更意味著十二個月一次踐更吧。 順便想指出的是,既然對一般的祝之更數有規定,為什麼對一般的史、卜之更數不做規定?最有可能的是,一般的史、卜從來沒有更數,即要求他們一年到頭工作。不過我們還要考慮這種可能性,就是說原來對他們也有更數的規定,只是我們現在所能看到的《二年律令》中沒有留下規定而已。
  筆者認為作者立論的基石並不堅實,無法自圓其說。
  第一,作者認為“冗”是與“更”相對的用語,意味著沒有固定的服役義務。最明顯的例子是睡虎地秦簡。《秦律十八種·工人程》的“冗隸妾”、“更隸妾”。 “冗隸妾二人當工一人,更隸妾四人當工〔一〕人,小隸臣妾可使者五人當工一人。(109號簡)”但實際上這何嘗不可理解為這是表示勞力的大小及技能大小的差異表示呢?
  第二,史、卜、祝當是太常的從屬工作人員。如果十二更即每隔十二月當值一月。即高年卜、祝一年休息的時間十一個月。又如何解釋《漢官六種》“《漢官儀》二卷”所載如下事例:“北海周澤為太常,齋有疾,其妻憐其年老被病,窺內問之。澤大怒,以為幹齋,掾吏叩頭爭之,不聽,遂收送詔獄,並自劾謝。論者非其激發不實。諺曰:‘居世不諧,為太常妻。一歲三百六十日,三百五十九日齋,一日不齋醉如泥。既作事,複低迷。’” 周澤是東漢初年的人,曾任太常,雖年事已高,其工作作息時間仍如此繁重。《後漢書·儒林傳·周澤傳》:“少習《公羊嚴氏春秋》。建武末,辟大司馬府,署議曹祭酒。數月,征試博士。中元元年,遷澠池令。永平五年,遷右中郎將。十月,拜太常。”
  第三,如果說高年卜、祝十二更即每隔十二月當值一月在情理尚有可通之處,那麼,《史律》以下條文就難以通解。“卜學童能風(諷)書史書三千字,征卜書三千字,卜九發中七以上,乃得為卜,以為官?(?)。其能誦三萬以上者,以為(四七七)上卜計六更。缺,試脩法,以六發中三以上者補之 (四七六)以祝十四章試祝學童,能頌七千言以上者,乃得為祝五更。大祝試祝、善祝、明祠事者以為冗祝,冗之。(四七九)不入史、卜、祝者,罰金四兩,學佴二兩。(四八○)” 至於“九發中七”、“六發中三”,釋文修訂本“九發中七”作“六發中一”,在這裏需做一點解釋。中,應驗。意思是六次占卜一次應驗,六次占卜三次應驗。《顏氏家訓》卷十一“雜藝”第十九:“卜筮者,聖人之業也,但近世無複佳師,多不能中。古者,卜以決疑。今人生疑于卜,何也?守道信謀,欲行一事,卜得惡卦,反令恜恜,此之謂乎!且十中六七,以為上手,粗知大意,又不委曲。凡射奇偶,自然半收,何足賴之。”由此更可以說明這裏的“五更”與“冗祝” 顯然是指技藝、技能的差異。如果是“替換”、“更代”之意,又何必首先強調考試的成績呢?此外,如果按五個月才當值一個月,那不是變相獎勵後進懶惰者,那餘下的時間幹什麼呢?在嚴格考績的秦漢時代,觀秦簡《中勞律》便可知,又如何計算工作量呢?既然這裏的“五更”無法以“替換”、“更代”、“輪值”之意解釋通,其餘的六更、八更、十二更也就不攻而破。
  第四,如淳注所引《律說》中有關於踐更的記載《律說》:“卒踐更者,居也。居更縣中,五月乃更也。後從尉律,卒踐更一月,休十一月也。”這裏的卒顯然指政府工作人員以外的服役者。從常理上說,政府工作人員有法定的歸休時間,但一年只工作兩個半月(五更)或一個月(十二更),其餘時間都在休息,恐怕與情理有悖。
  筆者以為,《史律》中的“更”、“冗”表示技藝、技能的差異,五更、六更、八更、十二更表示卜、祝的級別。《史律》中的“踐更”與其他律文中的“踐更”有別,應為“擢升”之意。只有這樣解釋,才能講通全部的律文。

  (編者按:本文收稿日期為2007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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