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漢初的礦產稅
作者:趙浴沛  發布時間:2007-11-06 00:00:00

(武漢大學歷史學院)

(首發)

  戰國時期的秦國,至遲自商鞅始,有礦產稅,《鹽鐵論·非鞅篇》云:“商君相秦,外設百倍之利,收山澤之稅。”《漢書·百官公卿表》:“少府,秦官,掌山海池澤之稅,以給共養。”或許秦時少府即負責收取山澤之稅,其中包括礦產稅。漢興,仍有礦產稅之征,《史記·平准書》云:“山川園池市井租稅之入,自天子以至於封君湯沐邑,皆各爲私奉養焉,不領於天下之經費。”其“山川園池市肆租稅之入”中,也當包括對采於山川之間的各種礦產征稅,但這裏未舉及細目;在其他漢代史籍中,亦無礦產稅的記載,故漢代礦產稅不爲人所確知。湖北江陵張家山247號漢墓出土《二年律令·金布律》的一條規定爲我們提供了這方面的新史料,條云:
  諸私爲 (鹵)鹽,煮濟、漢,及有私鹽井煮者,稅之,縣官取一,主取五。采銀租之,縣官給槖(橐),□十三斗爲一石,□石縣官稅□□三斤。其□也,牢橐,石三錢。租其出金,稅二錢。租賣穴者,十錢稅一。采鐵者五稅一;其鼓銷以爲成器,有(又)五稅一。采鉛者十稅一。采金者租之,人日十五分銖二。民私采丹者租之,男子月六斤九兩,女子四斤六兩。(《張家山漢墓竹簡》(釋文修訂本),第68頁。)
  對此材料的解讀,目前以高敏先生《關於漢代有“戶賦”、“質錢”及各種礦產稅的新證——讀〈張家山漢墓竹簡〉》(《史學月刊》2003年第4期)和黃今言先生《從張家山竹簡看漢初的賦稅征課制度》(《史學集刊》2007年第2期)兩篇論文爲代表。他們對《金布律》該條關於礦產稅稅目及稅率的規定有一致的看法,認爲:“根據這條律文,可知西漢前期的山川礦產物稅,至少有如下幾種:一是煮鹽稅,稅率爲六分之一。二是采銀稅,因有缺字,稅率不明。另外有牢橐稅,每石三錢。還‘租其出金,稅二錢’。對於租賣銀穴者,十錢稅一。三是采鐵稅,稅率爲五分之一。對賣鐵器者,稅率又加五分之一。四是采鉛稅,稅率爲十分之一。五是采金稅,稅率爲每人十五分銖二。六是采丹稅,男子每月征稅六斤九兩,女子每月征收四斤六兩。”(高敏先生語)高敏先生同文還認爲,“至於經營這些礦產的開採者,似乎有兩種:一是私自開採者,如煮鹽與采丹砂者,二是官私結合者,如采銀、采鐵者屬之。”
  我認爲兩位先生的意見還有進一步申說的必要,茲試說以下幾點,請大家指教:
  一、租和稅及稅率
  《說文·禾部》:“租,田賦也。稅,租也。”稅即租。由《二年律令·金布律》所規定可知, 租、稅分言,似有征取實物和貨幣之別。“租”以實物征收,如“采金者租之,人日十五分銖二。民私采丹者租之,男子月六斤九兩,女子四斤六兩”;“稅”則以貨幣征收,如“租其出金,稅二錢。租賣穴者,十錢稅一”。
  稅率有分成稅和定額稅兩種形式,定額稅又有以日和以月爲征收時間單位之分,稅率因礦產品等的不同而有區別。分成稅者如煮鹽稅,“縣官取一,主取五”,稅率六分之一,即16.67%;采鉛稅,“十稅一”,稅率10%;出租、售礦坑,對所得錢“十錢稅一”,稅率10%。采金實行日定額租制,“人日十五分銖二”。采丹則實行月定額稅制,並因從業者性別而有別,“男子月六斤九兩,女子四斤六兩”,女子定額爲男子的三分之二,當以男性勞動生產率高於女性爲依據。
  二、關於采鐵稅
  采鐵稅的征收劃分兩個部分,一是鐵礦開採,“五稅一”,稅率20%;二是對鐵礦冶煉和加工鐵器征稅,稅率亦爲20%。
  簡文“采鐵者五稅一;其鼓銷以爲成器,有(又)五稅一”,高敏先生認爲:“采鐵稅,稅率爲五分之一。對賣鐵器者,稅率又加五分之一。”似說在“五稅一”的采鐵稅基礎上加征五一之稅;黃今言先生認爲:“凡出賣鐵器者,稅率爲‘五稅一’。”(《從張家山竹簡看漢初的賦稅征課制度》,《史學集刊》2007年第2期)二說當以黃先生說爲是。
  確切地說,采鐵征收五分之一的稅,是以所采鐵的市值爲基準征收的;冶煉加工成鐵器後,則以所鑄鐵器的市場時價爲基準征收五分之一的稅,而不是以所用鐵量爲准。黃今言先生認爲此稅爲市稅,亦無不妥。
  三、關於採金稅
  對採金實行的是定額稅制,以銖爲單位征收。
  “銖”有以下諸說:(1)《漢書·律曆志上》:“一龠容千二百黍,重十二銖,兩之爲兩。二十四銖爲兩,十六兩爲斤。”故一銖重一百黍。(2)《說苑·辨物》:“十六黍爲一豆,六豆爲一銖。二十四銖爲一兩,十六兩爲一斤。”故一銖重九十六黍。(3)許慎有兩說,《說文·金部·銖》:“銖,權十絫黍之重也。”此說本於漢志。《說文·禾部·稱》:“十二粟爲一分,十二分爲一銖。”故一銖重一百四十四粟。三書著者皆爲漢代人,所述衡制小異,我們置之不論,爲計算的方便而取班固說。
  與《二年律令》同墓出土的《算術書》有“出金”題:“有金三朱(銖)九分朱(銖)五,今欲出其七分朱(銖)六,問餘金幾何。曰:餘金二朱(銖)六十三分朱(銖)四。”(《張家山漢墓竹簡》(釋文修訂本),第135頁)由文例知,《二年律令》“人日十五分銖二”是指每人每日上繳重“十五分之二銖”的黃金爲租。
  按“銖”、“兩”、“斤”的比率,則一斤黃金約相當於16×24÷(1÷15×2)=2880(人日租),即,一斤黃金爲2880個採金工人一個勞動日上繳的黃金總量。西漢衡制一斤約合今250~275克,取其便利,我們以一斤合今250克計算,則24銖×16=250克,1銖≈0.6771克,如此則對採金者每人每日征收約合今0.6771×2/15≈0.09028克重的黃金。西漢歷史上多見黃金,當與征收黃金實物稅有一定關係。
  《算術書》另有一“金賈(價)”題:“金賈(價)兩三百一十五錢,今有一朱(銖),問得錢幾何。曰:得十三錢八分【錢】一。”(《張家山漢墓竹簡》(釋文修訂本),第138頁)此題所言金價一铢13.125钱,一斤315×16=5040錢。當然,此題只是算術題目,不能據此認定黃金時價。但是,這又是一道簡單的算術題,不應距離生活實際太遠。《漢書·食貨志》:“黃金一斤,直錢萬。”但漢志所云乃王莽幣改時制,難說是兩漢黃金常價。論者一般參考此價討論文帝時“百金中民十家之產”,我們也不妨參考《算術書》討論漢初金價。若漢初金價一斤5040錢,一銖13.125錢,則採金人日租十五分銖二即值13.125×2÷15=5.25錢。如此,則一人一月租錢即比一人的年算賦120錢多三十多錢,可見採金納租之重。
  四、礦產稅的歸屬
  由《史記·平准書》“山川園池市井租稅之入,自天子以至於封君湯沐邑,皆各爲私奉養焉,不領於天下之經費”及《漢書·百官公卿表》“少府,秦官,掌山海池澤之稅,以給共養”可知,漢代皇室所收租稅,歸少府管理。解釋少府所掌之稅,應劭曰:“名曰禁錢,以給私養,自別爲藏。少者,小也,故稱少府”;師古曰:“大司農供軍國之用,少府以養天子也。”即皇室消費所需主體部分來源於山海池澤稅收,由少府掌握,這部分財產屬於皇室所有,而與掌管政府財政的大司農嚴格區分開來。即使如此,這也是一筆巨大的財富,因此有一個完整的官僚機構來負責管理。少府的名稱及內部具體的機構設置,在兩漢時期前後有所變化,如王莽時“改少府爲共工”,但其基本性質及職能沒有改變。
  由此可知,漢初礦產稅歸少府收取管理,供皇室私用。由於除金、銀、丹等實用物資外,皇室更需要錢,因此,對其他礦產如鹽、鐵等所征稅目皆以貨幣征收。其中采鹽和采鐵的稅率是很高的,采鹽16.67%,采鐵稅至20%,加工出賣鐵器又征20%的市稅,可以說,私人經營鹽、鐵需要承擔沉重的皇室經濟負擔,但由文獻記載可知,西漢以鹽、鐵致富之私營工商業者,動輒積累钜萬家貲,足見鹽、鐵業利潤之豐厚。至武帝時,國家財政出現危機,實行鹽鐵官營及算緡、告緡等措施,鹽鐵之利歸大司農,私人無權涉足,鹽、鐵礦稅遂不復存在,若《金布律》一直有效,至此時則鹽、鐵礦稅條款即成具文。
   
  (編者按:本文收稿日期爲2007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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