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長沙走馬樓西漢簡牘幾條簡文的認識
作者:張俊民  發布時間:2009-07-18 00:00:00

(甘肅省文物考古研究所)

(首發)

  2009年3月,日本書道泰斗西林昭一編輯出版的《簡牘名蹟選2》之《湖南篇二》(後文中簡稱《名蹟》)收錄走馬樓西漢漢簡六枚。這六枚簡中的三條簡文最先在《出土文獻研究(第七輯)》,以《2003年長沙走馬樓西漢簡牘重大考古發現》(後文中簡稱《發現》)為題發表。收到本書中時除附有原簡尺寸、釋文外,還有書法角度使用的大小比例照片,除個別文字殘泐不明外,大部分都比較清晰。為方便大家使用,現將釋文迻錄下來,并就有關問題做簡單分析。
  簡1,長39.8釐米。竹簡,上下殘。文字兩行,原釋文作:
  獄亭長南爰書、先以證律辨告、搞乃訊。辭曰;士五舞、陽夫里埍子吏、令為臾皇人擇、廼二月、中不識。日;嗇夫、襄人在輕半、令搞收責溪。臾人□
  船一(艘)、當米八斗、士五強、秦僕乃傷、各廿五斤、凡七十五斤。搞令居士五周稟船下。搞先去溪、中環輕半。襄人所收責得
  簡2,長45釐米。竹簡,下微殘。文字兩行,原釋文作:
  牒書;傳舍屋檽、垣壞敗、門內戶扇見、竹不見者十三。牒;吏主者不智、數遣行、稍繕治、使壞敗物不見。毋辯(講)、不勝任。
  五年七月癸卯朔癸巳。令史援雍敢言之。謹案;佐宅主宅。鄜佐前以詔遣。故長沙軍司馬贊死烝陽敬寫。移謁移、以律令從事。
  簡3,長42厘米。竹簡,下殘。文字兩行,原釋文作:
  襄人自責得工船一(艘)。士五定所當米八斗、傷十五斤、士五強、秦僕各廿五斤令。居士五周乘船、【船】未到、襄人不得受。定船去、【去】後周船到、搞有令、臨中臾、
  是下、船屬襄人、【襄人】在所。後長、始問搞以所責得船腸對。曰;已予襄人、【襄人】不與搞券。今問強。是【強是】不以船屬襄人、【襄人】不受船【船】在強是所。搞所以予襄人
  簡4,長22釐米。竹簡。完整。文字兩行,原釋文作:
  五年九月丙辰朔壬申。都鄉勝敢言之。獄移詔曰;復移五年計、
  餘口四千二百廿七。案、聞實四千二百七十四、其卌九口計後。
  簡5,長22.5釐米。竹簡。完整。文字兩行,原釋文作:
  五年九月丙辰朔丁丑。倉嗇夫膚行都鄉事敢言之。廷移邑陵書、曰;亭長柯□
  者郡諸侯今有劾。謁移長沙內史、下屬□、即在界中、勿興從事。遣謁
  簡6,長22釐米。竹簡。左上微殘。文字兩行,原釋文作:
  九月丁卯。倉嗇夫午行酃丞事、敢告臨湘丞主。案;贖罪以
  下、寫府。辟報爰書、移書到、□令。史可問宅、言史。
  以上六簡的圖版與釋文,收錄在本書的第28—37頁。這六枚簡按照書法研究的角度進行處理,每簡都有原大與放大的照片,甚是方便使用。但是這些簡文的釋文和用字、用詞頗值得玩味。不僅用語同西漢中後期的行文相類,而且釋文也存在較多的問題。由是,筆者不揣淺陋,結合《發現》略陳己見,就教于方家。
  一、簡牘形制與內容
  1、形制
  首先,根據簡牘現存狀況和文字內容,所收錄的這六枚西漢簡牘,可以大致分為三類。第一類是以簡1、簡2和簡3長簡構成的一種類型。這一類型,按照《發現》的介紹屬於原來形制的第Ⅰ類,長度在“46釐米,寬1.8—2.1釐米,兩行文字。”(此類文字是《發現》文,下文同)簡1與簡2的釋文也曾在《發現》中以略有差異的文字出現。
  簡1《發現》作:
  獄亭長南爰書先以證律辨告搞乃訊辭曰士五舞陽夫里埍子吏令為臾皇人擇廼二月中不識日嗇夫襄人在輕半令搞收責溪臾人
  前一當米八斗士五強秦僕乃傷各廿五斤凡七十五斤搞令安居士五周船下搞先去溪中環輕半襄人所收責得□
  簡2《發現》作:
  牒書傳舍屋檽垣壞敗門內戶扇見竹不見者十三牒吏主者不數遣行稍繕治使壞敗物不見毋辯不勝任
  五年七月癸卯朔癸巳令史援雍敢言之謹佐它主它佐前以詔遣故長沙軍司馬賛死烝陽敬寫移謁移以律令從事敢
  其次,簡4、簡5和簡6屬於一種類型,屬於《發現》的第Ⅱ類,長度在“23釐米,寬1.8—2.1釐米,兩行文字。”這一類型文書的內容“大多涉及司法事宜”。
  2、文書內容
  前三簡,單單從簡牘的長度上分析,屬於《發現》的第Ⅰ類,後三簡屬於第Ⅱ類。而從內容上分析,簡1和簡3應該是一個文書,其中涉及的人名、事項是一致的,一件事的不同文書敘述。簡2夾雜在簡1與簡3之間,其內容是“對傳舍的調查實錄”。後三間的文字除簡4在《發現》中出現外,另二簡文字是《發現》不及者。且簡4與它簡構成一文書,《發現》作:
  復以五年計餘口四千二百廿七。案定實四千二百七十四,其四十九口計後[年]凡二見,上報長沙內史、中尉守卒史
  二、釋文問題
  從上面迻錄來看,《名蹟》與《發現》所錄釋文是有明顯出入的。在此不準備討論二者的差異如何。我們只是準備在二者的基礎上,藉助《名蹟》的清晰照片提出我們對釋文存在問題的看法。
  簡1,《發現》使用了簡牘釋文的規則,用斷簡符號表示簡牘的殘斷。《名蹟》的句讀很有問題,看似句讀而已,但是卻有“;”、“、”和“。”之別,並且句讀位置也有問題。
  本簡首起應借用《發展》的“”符號,而這個符號後“獄”之上還有一個字,可以在釋文中補充一個“□”。簡牘下端均殘,兩行文字的末端應依《發現》也當有“”。第二行首字《發現》作“前”,不妥,應依《名蹟》作“船”。《名蹟》之“”應依《發現》作“安”(附圖3)。“周稟”之“稟”(附圖10),《發現》作“”,均不妥。這一字在簡3中作“乘”。考慮到本字字體及其出現的位置,應依簡3作“乘”字(附圖24)。《發現》之“□”,《名蹟》作“船”可從,即是“船”字。
  簡3,《發現》不及,且文字涉及內容與簡1為一事。簡牘下殘,兩行文字應均有斷簡符號“”。《名蹟》“得工”之“工”實為“五”字之誤(附圖5)。“居”之“安”應作“安”。“陽對”二字應作“計”(附圖21、22),“計”字與它簡“計”字同(附圖19)。“陽”字與本行文字末端字同(附圖23)。
  簡2,《發現》作“”,《名蹟》作“智”,均可從。“數遣行”之“遣”應是“”字,即“循”(附圖1)。“”字,應作“護”字(附圖14)。“不勝任”三字下,若非它簡字跡沾染,可能還有兩個字,可作“□□”。《名蹟》之“案”字,《發現》作“”,應依《名蹟》作“案”(附圖9)。《名蹟》“佐宅主宅”,應依《發現》作“佐它主它”(附圖18)。《名蹟》兩處“鄜”字,《發現》作“”,均不妥,應作“酃”字(附圖11)。《發現》之“賛”,《名蹟》作“贊”,寫法與“貰”字更為接近(附圖6)。烝”之應是“丞”之偽,可作“丞”(附圖7)。
  簡4,“詔”字,形狀上與簡2之“雍”類似,而與簡2之“詔”明顯有區別(附圖17)。《名蹟》之“聞”,《發現》作“定”,均不妥,實為“閱”字(附圖16)。
  簡5,屬下“□”可作“縣”字(附圖4)。“興”字,可能作“與”更好一些(附圖8)。“遣”字與前簡2“詔遣”之字明顯有別(附圖13),可從。“遣謁”之“謁”與上面的“謁”字,寫法明顯不同,實為“詣”字(附圖12)。
  簡6,“□”無字應省,“宅”作“它”較妥(附圖15)。
  三、對釋文的幾點認識
  《名蹟》所收六簡,在檢討完釋文存在的問題時,我們覺得這些釋文還有幾處值得注意;
  1、“安”與“案”字的寫法,是造成原有釋文存在問題的重要因素之一。“安”字的寫法明顯多筆(附圖3、9、20)。為啥多筆呢?以前的文書中也曾出現過。特別是在玉門花海的所謂遺詔觚中,皇帝自稱的“朕”字在右下均多筆。“朕”字多筆,可以看作是對皇帝自稱“朕”字的有意避諱。那么“安”字的多筆是不是避諱的方式呢?又為誰而避諱呢?
  2、簡1中的“臾皇人”,或者“臾人”,是不是有字衍脫的情況呢?
  3、簡2明顯存在錯誤。七月癸卯朔,不當有癸巳日。其中“酃”是長沙國屬縣名稱,《漢書·地理志》有載。
  4、簡1與簡3記錄的事情約為一個。簡1記錄的某種物品三個人每人廿五斤,共七十五斤。簡3卻計傷僅十五斤,明顯少了十斤,致使簡3只有六十五斤。數字的出入,可能是簡1“□獄”的原因。這種理解的原因是:簡1與簡2為同一種類型的簡,簡2首起以“牒書”始,簡1上殘,作“□獄亭長南爰書”,句讀時應該作“□獄”。
  5、簡2所述傳舍事,再加上《發現》有關二千石傳舍規格的規定,對於我們認識漢代的傳舍郵驛制度可以說是更好地補充。這條簡文是:
  案:傳舍二千石舍在西南向,馬廡二所。并袤丈五尺,廣八尺。杜(牡)、朼(牝)瓦各十九枚。竹馬仰四。井鹿車一具,不見。磨壞敗。
  在已有的懸泉漢簡中有關於使者傳舍的規格要求,使者傳舍的具體要求是:
  ·右使者到縣置共舍第一傳大縣異傳舍如式    堂上置八尺臥一張皁若青帷
  龜茲王王夫人舍次使者傳                  共上四臥皆張帷牀内
         傳舍門內張帷可爲貴人坐者
         吏二人道                             A
                                 三           B                T0114:112AB
  懸泉漢簡的這條簡文,AB兩面,特別是B面的“三”應該是原來文書簡牘的編號,可見關於傳舍規定的簡文還應該有很多。            四、重新蠡定的釋文
  根據上述我們對簡牘的認識與理解,在《發現》、《名蹟》的基礎上,我們將這些簡文進行重新標點,釋文如下:
  簡1作:
  □獄。亭長南爰書:先以證律辨告,搞乃訊。辭曰:士五舞陽夫里埍子,吏令為臾皇人擇,廼二月中不識日,嗇夫襄人在輕半,令搞收責溪。臾人□
  船一(艘),當米八斗,士五強、秦僕乃傷各廿五斤,凡七十五斤。搞令安居士五周乘船下。搞先去溪,中環輕半。襄人所收責得船
  簡2:
  牒書。傳舍屋檽、垣壞敗,門內戶扇見,竹不見者十三牒。吏主者不智,數行,稍繕治,使壞敗物不見。毋辯護,不勝任。□□
  五年七月癸卯朔癸巳,令史援雍敢言之。謹案:佐它、主它、酃佐前以詔遣故長沙軍司馬貰死、丞陽敬寫移,謁移酃,以律令從事。敢
  簡3作:
  襄人自責,得五船一(艘)士五定所,當米八斗,傷十五斤,士五強、秦僕各廿五斤,令安居士五周乘船,【船】未到,襄人不得受。定船去,【去】後周船到,搞有令臨中臾
  是下,船屬襄人,【襄人】在所。後長始問,搞以所責得船計曰已予襄人,【襄人】不與搞券。今問強是,【強是】不以船屬襄人。【襄人】不受船,【船】在強是所。搞所以予襄人
  簡4作:
  五年九月丙辰朔壬申,都鄉勝敢言之,獄移雍曰:復移五年計,
  餘口四千二百廿七。案聞,實四千二百七十四,其卌九口計後。
  簡5作:
  五年九月丙辰朔丁丑,倉嗇夫膚行都鄉事敢言之,廷移邑陵書曰:亭長柯□求命
  者郡、諸侯,今有劾,謁移長沙內史、下屬縣,即在界中,勿與從事,遣詣
  簡6作:
  九月丁卯,倉嗇夫午行酃丞事,敢告臨湘丞主,案贖罪以
  下寫府、辟報爰書,移書到,令史可(苛)問,它言史。
   
  附:圖版
 
    (編者按:本文收稿日期為2009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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