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梦睡虎地漢簡“伍子胥故事殘简”簡序問題小議
作者:曹方向  發布時間:2010-02-01 08:39:33

(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

(首發)

  《出土文獻研究》第九辑刊載了熊北生先生《雲梦睡虎地77號西漢墓出土簡牘的清理與編聯》一文,[1]發表了“伍子胥故事殘簡”的部分竹簡釋文和J95至J102號八枚竹簡的照片。[2]據熊先生介紹,77號墓所出“J組書籍簡”,[3]損壞嚴重,“每支簡的簡首端都大約殘缺15字左右的簡文”。其中,“J95簡至J110簡,依次記載了楚王將殺伍奢,又聽信奸人之言,派使者召伍子胥兄弟二人,伍子胥部從王命,逃亡中先向北後向南,得船人相助,逃入吳國,得吳王信任,治吳興吳,後率吳師入郢,楚昭王率衆逃亡,並令人與伍子胥交涉等情節。”
  熊先生文中,將J94、95、96、97、98、99依次排列爲第一組;將J138、137、136、135、100、101、102、103、104依次排列爲第二組;將J134、133、132、131依次排列爲第三組;將J105、106、107、108依次排列爲第四組;J130、129、128、127、109、110依次排列,爲最後一組。之所以這样排,是因爲:“J94—J99六簡爲上部層的第一圈,J138—135四簡爲下部層的第一圈,接下來J100—J104五簡爲上部層的第二圈,以此規律類推,自J94簡起,由外而内順時針圈轉,直至J110簡,這一列原始位置關係正是編聯的主要依據。”劉樂賢先生層用《越絶書》對讀過此前公佈的六支竹簡,[4]本文參考《越絶書》等文獻,[5]擬就“伍子胥故事殘簡”的簡序問題提出一些看法。錯誤之處,尚祈方家指正。
   
一、第二組
  J135至J138的順序,熊先生文中次序爲:J138—J137—J136—J135。我們認爲應該調整爲:J136—J137—J138—J135
  首先來看以上各簡的文義。
  J135:“……矣。”使者報于楚王。楚王智(知)五(伍)子胥之必不入矣,於是……
  這一句話記載楚平王的使者召伍子胥無果以後,對楚王作出回復。“使者”之前存的“……矣”,是伍子胥對答使者的話,“矣”是伍子胥答語結束的句末語氣詞。“於是”兩字之下,應有楚平王確知伍子胥不会應詔前來,殺伍奢及伍子尚的事。《越絶書》作:“王知子胥不入也,殺子奢而並殺子尚。”[6]《史記•伍子胥列傳》所載略有不同。[7]
  J136“……入者窮也,出者葆(保)也。入而皆死,不智也。死而……”
  這是伍子胥的一段話。從《越絶書》來看,簡文“死而”以後可補“不報父之讎,是非勇也”等字。句中“葆”字或可讀爲“保”。《庄子•田子方》:“缘而葆真”,《释文》:“葆音保,本亦作保。”[8]簡文“葆”亦讀爲“保”,意爲保全。《越絶書》作:“胥闻之,入者穷,出者报讎。”又,“入而皆死”,《越絶書》作“入者皆死”,一本作“入則皆死”。[9]“皆”有全、都之義,也可讀爲“偕”,義爲同,一起。《左傳•襄公二十五年》“其宰與之(引者按,指申蒯)皆死”,竹添光鴻箋:“皆與偕通。”[10]《詩經•邶風•撃鼓》“與子偕老”,毛傳:“偕,俱也。”《史記•伍子胥列傳》有“則父子俱死。”“皆”讀爲“偕”,於義更勝。具體而言,指伍子胥兄弟二人同其父一起死。這是伍尚表態以前,伍子胥所作的勸阻。
  J137“……於罪。杀其父而並其子,將何益乎?固以臣父……”
  以上也是伍子胥的話。所謂“殺其父而並其子,將何益乎”,《史記•伍子胥列傳》載伍子胥曰:“二子到,则父子俱死。何益父之死”,[11]兩者基本一致。這是伍子胥應答其兄伍子尚的話。對兄而自稱“臣”,也符合漢人口語習慣。《史記•高祖本紀》裴駰集解:“古人相語多自稱臣,自卑下之道。”[12]“固以臣父”以下,可參看《史記•伍子胥列傳》:“往而令讎不得報耳。不如奔他國,借力以雪父之恥,俱滅,無爲也。”以上都是伍子胥説明他不應楚王之詔,是爲了報父讎。此時伍尚已經表逹了自己要“入”的决心。
  J138杀之。五(伍)子胥介胄執弓矢以见使者,曰:“介胄之士……”
以上文字與《越絶書》大致相同:
  “荆平王复使使者召子胥于郑,曰:‘子入,则免父死,不入,则杀之。’子胥介胄彀弓,出见使者,谢曰:‘介胄之士,固不拜矣。……’”[13]
  《史記•伍子胥列傳》略有不同:“尚既就執,使者捕伍胥。伍胥貫弓執矢嚮使者,使者不敢進,伍胥遂亡。”[14]
  以上三種文獻雖然不盡相同。但都是記載楚平王召來伍尚以後,再次詔命出逃的伍子胥。
  總之,簡文所反映的事件順序大致如下:J136是伍子胥听到詔令後對伍尚分析不能應詔的原因;J137則是伍尚表示要爲父應詔之後,伍子胥再次陳述自己坚持不應詔令的原因;J138是楚平王殺伍奢和伍尚之前,第二次詔命伍子胥的事;J135所記是楚平王確知伍子胥不会應詔,殺伍奢及伍尚。
  因此,這四支簡的順序應該是J136—J137—J138—J135。
   
二、第二組
  從《越絶書》記載的故事來看,J101、102、103、104這幾支簡簡序也有待調整。
  J103講到“食”,這個情節在《越絶書》和《史記》中都是過江以後才有的。J104則在此之前。考慮到J103云“有復問船人”,“有”讀爲“又”,與《越絶書》“子胥食已而去,顧謂漁者曰”應該是基本一致的。J103似當調整到J104之後。
  J104的“楚之賊者,我也”之前,似可據《越絶書》補全爲:“船人曰:‘緃楚之賊者,我也;出而不能報楚者,子也。”在《越絶書》中,J104是船人拒絶回答“子之姓爲誰”這個問題時説的話。J102則是船人在過江後拒絶收禮(良劍)時説的話。據《越絶書》,則J102也應排在J104之後。但這里的問題是,無論是《史記•伍子胥列傳》還是《越絶書》,“良劍”都是在過江之後才提到的。簡文與此不同,是初到江边就提到了。竹書與傳世古籍當各有所本。
  《越絶書》有關内容大體如下:
  至江上,見漁者,曰:“來,渡我。”……半江,而仰謂漁者曰:“子之姓為誰?還,得報子之厚德。”漁者曰:“縱荊邦之賊者,我也,報荊邦之讎者,子也。兩而不仁,何相問姓名為?”子胥即解其劍,以與漁者,曰:“吾先人之劍,直百金,請以與子也。”漁者曰:“吾聞荊平王有令曰:‘得伍子胥者,購之千金。’今吾不欲得荊平王之千金,何以百金之劍為?”漁者渡于於斧之津,乃發其簞飯,清其壺漿而食,……子胥食已而去,顧謂漁者曰:……子胥行,即覆船,挾匕首自刎而死江水之中,明無泄也。子胥遂行。[15]
  調整後的釋文如下:[16]
  ……行到河上,謂船人曰:‘渡我。吾先人有良劍,其隄之千[17]【J101】………’船人曰:‘緃楚之賊者,我也。出而不能報楚者,子也【J104】……。’船人對曰:‘楚平王令曰,有能得五(伍)子胥,予之田百萬畝與千金田【J102】……囗乎子食而疾行促者及五(伍)子胥有復問船人【J103】
   
三、第四組
  J107有“三年,尽得吳國之衆”之語,與《越絶書》“子胥居吳三年,大得吳衆”相合。此後闔廬提出爲伍子胥興師伐楚,伍子胥以“諸侯不爲匹夫興師”爲由進行勸阻。[18]這和J105“……臣之父讎者也。胥囗囗囗以囗主君之謗”是可以對比的。雖然簡文不全,但殘存的簡文先辨别私讎和國讎,其後提到“主君之謗”的“謗”,很有可能就是“爲匹夫興師”。[19]如此,J105應調整到J107之後。
  J106“無敢不聽”,或即《越絶書》“无贵贱长少,有不听子胥之教者,犹不听寡人也,罪至死,不赦。”這是伍子胥受吳王賞識,吳王命全國服從伍子胥管教。此事自然在“盡得吳國之衆”以前。而這兩者又都在吳國興師伐楚以前。J105“主君之謗”,如上文的分析可靠,當是子胥“盡得吳國之衆”後、准备伐楚時的事,自然要列在J106、107之後。
  至于J108,簡文爲“……楚平王已死。其後子曰昭公。昭公將率千人以亡”。此事据《越絶書》記載,已經是吳國破楚後的事情了。《越絶書》云:
  吳王曰:“諾。”上殿與語,三日三夜,語無復者。王乃號令邦中:“無貴賤長少,有不聽子胥之教者,猶不聽寡人也,罪至死,不赦。”子胥居吳三年,大得吳衆。闔廬將為之報讎,子胥曰:“不可。臣聞諸侯不為匹夫興師。”於是止。[20]
  調整後的釋文如下:
  ……囗曰卫士卒諸侯執斧桎以下,無敢不聽。五(伍)【J106】子胥……囗令而治國。不出,三年,尽得呉國之衆。吳因兴【J107】……臣之父讎者也。胥囗囗囗以囗主君之謗【J105】
  上述推論基本上是依據《越絶書》,而《越絶書》中所見伍子胥入吳以後在伐楚問題上的態度,和《史記•伍子胥列傳》所見不同。《史記•伍子胥列傳》不但没有吳王和伍子胥之間的討論,没有伍子胥的高論,反而是公子光揭發伍子胥利用吳國來報私讎的意圖。傳聞異詞,本無足怪。但就殘簡而言,似乎更接近《越絶書》的記載。
   
  附記:蒙彭浩老師提供《出土文献研究》第九辑,筆者得以及時閱讀,謹致謝忱!
   
  (編者按:本文收稿日期為2010年1月28日。)


[1]熊北生:《雲梦睡虎地77號西漢墓出土簡牘的清理與編聯》,《出土文獻研究》第九辑,中華書局2010年,第37頁。
[2]故事殘簡的稱呼,沿用劉樂賢先生的提法。參見劉樂賢:《睡虎地77號漢墓出土的伍子胥故事殘簡》,簡帛網2009年4月17日;又《出土文獻研究》第9辑,中華書局2010年,第42頁。
[3]據发掘簡報介紹,這批書籍簡有一卷,205枚簡。參見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雲梦縣博物館:《湖北雲梦睡虎地M77發掘簡報》,《江漢考古》2008年4期。
[4]《睡虎地77號漢墓出土的伍子胥故事殘簡》,簡帛網2009年4月17日;《出土文獻研究》第9辑,第42頁。劉先生在文末斷讀的六支簡,在熊先生文中編號依次對應爲:J132,J131,屬第三組;J130,J129,J128,J127,屬第五組。
[5]袁康、吳平 輯録,樂祖謀 點校:《越絶書》,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年。張仲清:《越絶書校注》,國家圖書館出版社2009年。
[6]《越絶書校注》,第22頁。
[7]《史記•伍子胥列傳》,第2172頁。中華書局1959年點校本。
[8]郭象 注:《莊子》,上海古籍出版社影印二十二子本,第58頁。這里的斷句問題可參看:高長山:《〈莊子〉注釋失誤舉要》,《古籍整理研究學刊》2000年第4期。
[9]《越絶書校注》引張宗祥説。第23頁。
[10]竹添光鴻:《左傳會箋》,天工書局1998年,第1188頁。
[11]《史記•伍子胥列傳》,第2172頁。
[12]《史記•高祖本紀》,中華書局點校本1959年,第345頁。
[13]《越絶書校注》,第22頁。
[14]《史記•伍子胥列傳》,第2172頁。
[15]《越絶書校注》,第24頁。
[16]基本遵從熊北生先生文中的釋文,有改釋則出注説明。簡號用“【】”提示,據《越絶書》補充的幾個字,加方框以示區别。
[17]“隄”字從何有祖先生釋。參見何有祖:《睡虎地77號西汉墓出土簡牘劄記》,簡帛網2010年1月22日。
[18]《越絶書校注》,第27頁。
[19]推測“主君”之前,當是表示惡化、加重一類意思的字詞。作爲一種可能,或可補爲“胥因私仇以重主君之謗”。《越絶書•吳内傳》又云:“子胥曰:‘不可。諸侯不為匹夫報仇。臣聞事君猶事父也。虧君之行,報父之仇,不可。”《説苑》卷十四:“子胥諫曰:‘諸侯不為匹夫興師。且事君猶事父也。虧君之義,復父之讐,臣不為也。”皆可資參考。
[20]《越絶書校注》,第27頁。
© Copyright 2005-2021 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版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