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令券書》集釋
作者:李明曉  發布時間:2010-05-03 00:10:11

(西南大學文獻所)

(首發)

  1985年前後,揚州博物館清理了江蘇省揚州市儀征縣胥浦鄉的古墓群,其中l0l號西漢墓出土了竹簡、木牘、木觚等,其文字內容為先令券書、賀山錢、賻贈記錄、衣物券。《先令券書》寫在16枚竹簡上,簡長約22.3釐米,寬1.2-1.9釐米,共272字。它的出土,將有助於促進漢代土地制度、繼承權等相關問題的研究。
   
  元始五年九月壬辰朔(1)辛丑,今(2)高都【1】里朱淩,[淩]廬居(3)新安里。甚疾(4)其死,故請縣【5】鄉三老、都鄉有秩、左(佐)(5),里(師)(6)田譚等,【3】為先令券書(7):
  淩自言:有三父,子男、女【2】六人,皆不同父。欲令子各知其父家次(8):子女以【6】君、子真、子方、君(9),父為朱孫;弟公文,父【4】吳衰近君;女弟弱君,父曲阿(10)病長賓(實?)(11)【10】。
  嫗言:公文年十五去家自出為姓(12),遂居外,未嘗【16】持一錢來歸。嫗予子真、子方自為產業。子女君【9】、弱君等貧毋(無)產業。五年四月十日,嫗以稻田一處、桑【11】田二處分予弱君;波(陂)田(13)一處分予君,於至十二月【12】。公文傷人為徒,貧無產業。於至十二月十一日,君、弱君【15】各歸田於嫗;嫗即受田,以田分予公文:稻田二處【14】,桑田二處,田界易如故(14);公文不得移賣(15)田予他人。
  時任、【13】知者(16):里(師)、伍人譚等及親屬孔聚、田文、滿真【8】。先令券書明白,可以從事。【7】
   
  [校注]
  (1)元始五年:元始為西漢末年平帝年號,元始五年即公元五年。
  (2)今:原作“”,陳平、王勤金(1987)疑作“亥”。陳奇猷(1987)作“仄”,為“昃”之省文,“辛丑仄”即辛丑日下午。陳雍(1988)釋作“今”,陳平(1992b)改從之。劉奉光(2004)作“乞(訖)”,意指寫定。以字形(居延漢簡、武威醫簡)與文意推知,釋“今”為是。
  (3)廬居:寄居。陳平、王勤金(1987)認為指廬舍家居,但頗疑戶籍在高都的朱淩為何會廬居新安裏。陳雍(1988)認為指寄居。陳平(1992b)指出應解作“築墓廬喪居”,朱淩為其繼父病長賓守喪。從簡文來看,淩雖為長兄,其父有“朱孫”、“衰近君”與“病長賓(實)”,但看不出他是為其父“病長賓(實)”守喪。故不取。《中國簡牘集成·二編》(頁1899)指出:“廬居”為臨時性的簡易房屋。[1]
  (4)三老:指縣與鄉之三老,由地方上德高望重的老人擔任,兼具榮譽與顧問性質的職位。都鄉:縣城近郊的鄉。有秩:大鄉鄉長。佐:鄉裏掌管戶口賦稅的官吏。
  (5)甚疾:病情非常嚴重。陳平、王勤金(1987)釋作“甚接”,指特別接近其死期;又雲“接”可假借為“疾”,“甚疾”即“疾甚”。
  (6)里師:疑指鄉里的教書先生,是朱淩的鄰居。
  (7)先令券書:相當於今天的遺囑。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戶律》334-336規定了先令券書的製作:“民欲先令相分田宅、奴婢、財物,鄉部嗇夫身聽其令,皆參辨券書之,輒上334如戶籍。有爭者,以券書從事;毋券書,勿聽。所分田宅,不爲戶,得有之,至八月書戶,留難先令,弗爲券書,335罰金一兩。336”即立下先令券書的時候鄉部嗇夫必須“身聽其令”親自參與,券書一分為三,即採用參辨券。又明確規定遺產糾紛的解決,必須以券書為憑,先令券書是法定的有效憑證。為保證遺囑的實施,有嚴格的制度保證;對阻撓立券書者予以法律制裁,對遺產授權人則加以法律保護。
  (8)家次:家庭的尊卑順次、等次。
  (9):原作“仙”,從李解民(2006:451)。
  (10)曲阿:地名,今江蘇丹陽一帶。
  (11)“長”後為“賓”或“實”,難以斷定。
  (12)自出為姓:意指自立門戶,自力更生。李均明、劉軍(1999:425)解為“自出為生”。
  (13)波(陂)田:人工開辟的、可以養魚及種植水稻及水生作物的水田。
  (14)易:陳雍(1988)解作“省易、易略”,“田界易如故”謂田界略而不記。陳平(1992b)認為可通“埸”,“界”、“埸”同義互訓,簡文“界易”連語,其義當取“界埸”(即田之疆界)。
  (15)移賣:轉賣。
  (16)任、知者:任者指保人;知者指知見者,即中人,或稱旁人。
  [譯文]
  元始五年(西元五年)九月壬辰朔(初一),辛丑(初十)。高都里的朱淩寄居於新安里,病重將死,因此請來縣、鄉的三老、都鄉有秩的屬官及里師田譚等,共立遺囑:
  朱淩自己囑咐:你們有三個父親,生了男女六人,不都是同父所生。我想叫你們都知道父親的家庭世系:堂妹以君、堂弟子真和子方,以及堂妹君,父親是朱遜叔叔。弟弟公文,你父親是吳縣的衰近君。妹妹弱君,你父親是曲阿縣的病長賓。
  老夫人囑咐:公文十五歲離家自立衰姓門戶,居住在外,回家沒有交過一文錢。我和子真、子方自立門戶經營。女兒君、弱君等,貧窮沒有產業。元始五年四月十日,我以稻田一處、桑田二處分給弱君耕種:山坡地一處分給君,預定使用期至十二月。公文犯罪成為囚犯,貧窮無業。今到十二月十一日,君、弱君各人把田地歸還給我;我將收下田地,將來把田地分給公文,包括稻田二處、桑田二處,田地邊界和從前一樣。公文不得將田地轉賣他人。
  立約時見證人:里師、同保甲鄉人田譚等,以及親屬孔聚、田文、滿真。遺書明白清楚,可以照此辦事。
  [參考文獻]
  1、陳平、王勤金:《儀征胥浦101號西漢墓〈先令券書〉初考》,《文物》1987年第1期頁20-25,36。
  2、陳奇猷:《胥浦101西漢墓〈先令券書〉“”字釋》,《文物》1987年第6期頁68。
  3、陳雍:《儀征胥浦101號西漢墓〈先令券書〉補釋》,《文物》1988年第10期頁25-28。
  4、李均明、何雙全:《散見簡牘合輯》頁105-107,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年7月。
  5、陳平a:《儀征胥浦〈先令券書〉續考》,《考古與文物》1992年第2期頁84-92,83。
  6、陳平b:《再談胥浦〈先令券書〉中的幾個問題》,《文物》1992年第9期頁52-65。
  7、李均明、劉軍:《簡牘文書學》,南寧:廣西教育出版社,1999年6月。
  8、劉奉光:《西漢墓〈先令券書〉復議》,《邯鄲師專學報》2004年第2期頁29-30。
  9、張伯元:《“先令券書”簡解析》,《出土法律文獻研究》頁190-196,北京:商務印書館,2005年6月。
  10、李解民:《揚州儀征胥浦簡書新考》,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編:《長沙三國吳簡暨百年來簡帛發現與研究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頁449-457,北京:中華書局,2005年12月。
   
  (編者按:本文收稿日期為2010年5月1日。)
   
[1]中國簡牘集成編輯委員會、甘肅五涼古籍整理研究中心編:《中國簡牘集成·二編》[標注本](江蘇省卷),蘭州:敦煌文藝出版社,2005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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