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江陵鳳凰山十號漢墓出土木牘《中反(从月)共侍約》集釋
作者:李明曉  發布時間:2010-05-14 08:09:22

(西南大學文獻所)

(首發)

  1973年9月,湖北江陵鳳凰山十號漢墓出土了木牘六片,竹簡一百七十多枚,其中二號木牘為《中共服約》,長23-23.5,寬4.6-58釐米,是一份多人共同承擔官徭而共同訂立的合夥契約,簡牘年代約在景帝初年。
   
  中(1)共侍(2)約【2正】
  □年三月辛卯,中=長張伯、□晃、秦仲、陳伯等七人相與為約。入錢二百。約二:●會錢備(3),不備勿與同。即(4),直行共侍(5),非前謁(6)∠病不行者,罰日卅。毋人者庸賈(7)。器物不具,物責十錢∠共事已,器物毀傷之及亡,共負之。非其器物擅取之,罰百錢。●吏令會,不會=日,罰五十。會而計不具者,罰比不會。為吏,□(8)器物及人。●吏秦仲。【2反】
   
  [校注]
  (1)中:“”,黃盛璋(1974)釋作“舨”,即販,“中販”應是當時商業行語,或是“中轉販賣”之意。弘一(1974)釋作“般”,即大船,中可能是一種官船的名字。裘錫圭(1974)作“服”,即服役,“中服”指某一階段的服役。錢伯泉(1986)解為名詞“組織”,“中服”就是“合服”,即“合辦小型行會”。姚桂芳(1989)作“服”,解為“治”,“中服共侍”應是“一個區域性中型規模管理物資儲備調配的組織”。李均明(1998)作“舨”,通“般”、“班”,猶言班子。結合諸說,“中”應是一個經濟組織。
  (2)共侍:供應儲積。黃盛璋(1974)認為“共侍約”意為共同訂立遵從的契約。弘一(1974)認為含有為誰努力工作的意思。沙孟海(1978)釋為“儲積儲物待用”。姚桂芳(1989)同之。對此,黃盛璋(1991)提出“共侍”與“共偫”不可等一。徐世虹(2004)指出文獻中“侍”、“偫”常通用,“共侍”為供應儲積之物。
  (3)會錢備:指在規定的日期內將錢足額備好。“會”指在規定的時間報到。
  (4)即:若,如果。
  (5)直行共侍:直接做提供儲積之事。行,指做某事。
  (6)謁:白也,請也。
  (7)庸賈:指雇人參加。
  (8)裘錫圭(1974)釋作“餘”,讀為“敘”。徐世虹(2004)作“全”,指備齊。就文意來看,應是“收集”、“管理”之意。
   
  [譯文]
  (景帝)□年三月辛卯,中長張伯、□晃、秦仲、陳伯等七人共同訂立契約。每人交錢二百。約定條款有二:●在規定的日期報到時必須備好錢,未準備好錢的人,不與他同。如果成,直接提供儲備物資。沒有事先請假或因病不能參加者,每天罰錢三十。(戶中)無人參加者雇人參加。未準備好器具,每件欠十錢。提供儲備物資結束後,器具若有損壞以及丟失的,由共同賠償。不是自己的器具而擅自拿取,罰錢一百。●吏命令前來報告,卻不按指定時間來報告,罰錢五十。雖然前來報告但未準備好相關計簿,按不如期報告罰錢。作為吏,職責是管理器物與人員。●吏秦仲。
   
  [參考文獻]
  1、長江流域第二期文物考古工作人員訓練班:《湖北江陵鳳凰山漢墓發掘簡報》,《文物》1974年第6期頁41-46。
  2、黃盛璋:《江陵鳳凰山漢墓簡牘及其在歷史地理研究上的價值》,《文物》1974年第6期頁66-77。
  3、黃盛璋: 《關於“中舨共侍約”牘文的辨正》,《江漢考古》1991年第2期頁66-70。
  4、弘一:《江陵鳳凰山十號漢墓簡牘初探》,《文物》1974年第6期頁78-84。
  5、裘錫圭:《湖北江陵鳳凰山十號墓出土簡牘考釋》,《文物》1974年第7期頁49-63。
  6、沙孟海:《江陵鳳凰山十號漢墓出土二號木牘“共侍”兩字釋義》,《社會科學戰線》1978年第4期頁342-343。
  7、錢伯泉:《從〈中服共侍約〉看漢初的商業活動》,《中國經濟史研究》1986年第2期頁44-46。
  8、姚桂芳:《江陵鳳凰山十號漢墓“中共侍約”牘文新解》,《考古》1989年第3期頁260。
  9、李均明:《漢簡會計考(下)》,《出土文獻研究》第4輯頁31-43,北京:中華書局,1998年11月。
  10、徐世虹:《對兩件簡牘法律文書的補考》,《中國古代法律文獻研究》第2輯頁86-104,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6月。
   
  (編者按:本文收稿日期為2010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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