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谷漢簡集釋
作者:李明曉  發布時間:2010-06-04 08:09:18

(西南大學文獻所)

(首發)

[解題]
  1971年12月,甘肅省天水市甘穀縣新興鎮劉家漢墓出土了23枚漢簡。簡長23.5釐米,寬2.5釐米,厚0.4釐米,多系松木製作。每枚正面用隸書分三段抄寫,背面編有“弟(‘弟’通‘第’)一”、“弟五”、“弟二十三”等字樣。這批漢簡,根據同墓出土陶罐上朱書“劉氏之泉”、“劉氏之塚”記載,視此為東漢末劉姓墓隨葬。簡文內容是當時漢陽郡太守轉發給所屬縣、鄉的詔書、律令及敕命文書。第一至二十一枚記的是東漢桓帝(劉志)延熹二年(159年),宗正府卿劉櫃關於維護劉姓皇帝宗室特權的文書。劉秀為了加強劉姓政權,將天下劉姓擢升為皇親宗室,並給予了很多特權,但到了東漢後期,特別是黃巾起義前後幾十年,地方豪強急劇發展壯大,極大地削弱了皇室宗族的權力統治。劉姓宗室如簡文所云“自訟為鄉縣所侵、不行復除”,“言郡被書不奉行”,“州郡奉行,或悉承章”,因為“施行繆錯”,故“令人恩偏鬲”。正如《後漢書》順桓二帝詔令所云:“詔書連下,分明懇惻,而在所玩習”,“疑郡縣用心怠情,恩澤不宜”,所謂“害及元元”;第二十二和二十三枚是涼州刺史(劉)治與漢陽太守(劉)濟,逐級下移“屬縣令長”優複宗室的詔書。史載,東漢時期,涼州刺史部有漢陽郡,郡治冀縣(今甘穀)。這批漢簡,簡文墨書,出自一人之手。先編後寫,索繩二編,留有空當,整齊劃一,分為三段,隸書抄寫,一枚兩行,每枚60餘字,第五枚多達74字。簡冊釋文主要依據《簡牘集成》,校注則在張學正(1984)基礎上,綜合其它相關成果,匯輯如下:
   
  延熹元年(1)十二月壬申十二〈三〉日甲申,宗正(2)臣櫃、丞巨(臣)敬頓首死罪,上尚書。臣櫃頓首死罪死罪,謹案文書。永壽三年三月十六日(3),蜀郡太守,書言(4)。乙酉示章(5)詔書:“宗室”【1A】弟一【1B】審諸侯五屬內,居國界,有罪,請;五屬外,便以法令治;流客(6),雖五屬內,不得行復除(7)。“宗室劉板、劉直,自訟為鄉縣所侵,不行復除。到官(8),勸耕桑。槐、直等,駱驛(絡繹)(訴)訟,當如永和六年(9)庚午詔書(10),謁【2A】弟二【2B】以補正(11)。劉奉,客霸陵,不欲為吏……□□召蜀劉饒,……    ……□壽,召明給事。又,鄉掾(12)張萌等,……令又均(13)出廿錢,□吏張□□……【3A】弟三【3B】
  ……以游離……融、堪等辭,並都……□書言:融、堪務□□□……□應復升等,調(14)融【4A】弟四【4B】□成都宗室劉羽、劉震,各復。詣方(15)□……言郡被書不奉行。□競歐辱,責(債)更算(16)、道橋(17)錢,役使不得安土業,……止於□民。臨邛論劉震、劉羽……請,方入融門,□□□辭,移益州實核。(18)今刺史遷,書言:永壽二【5A】弟五【5B】
  ……□□□……劉憲等七人補吏,……服決,謁以狀(19)……自言:鄉佐羅升、楊蓋、楊純、馬石、李……夜等算錢。賊捕掾(20)……陽讎劉岑,岑從……月屬屬盡,……候更算、水簿及門錢(21)。亭長池廉、【6A】弟六【6B】
  ……楊易□……劉生等從……閈獄令出錢、縑絹(22)……錄□□……□□□……鞭搒□□□□……□小……□□……(23)【7A】弟七【7B】
  ……□盡皆勿事。永和□年八月……    ……怠苦……□齊同辛亥詔書,……勿收責。(24)……【8A】弟八【8B】收責宗室士錢,令齊同某年九月廿八日司徒壽、大司農廣上,詔書:“從民家貸錢,臧官”;“有警,……運給軍糧”;“宗室依發士,不出貸錢”。其月,辛亥詔書:“報可”。(25)又,永和六年二月一日,故宗正宣上,北□(謚?)(26)……【9A】弟九【9B】
  廣陵令解登、鉅鹿守長張建、廣宗長□、福登令曹掾許敦、門下吏肜石、游龍進、……候馬徐、沙福亭長樊赦□,令宗室劉江、劉俞、劉樹、劉舉等,著赤幘為伍長(27),守街治滯(28)□……【10A】弟十【10B】
  ……農、上郡□……令□……□□□□□□……□沙縛江(29)等,□民間……    ……□給吏(30)承……度,詐自復。……州澆……□曹義、□謙等,甫……親擊獄,搒笞(31)劉自(32)……【11A】弟十一【11B】
  職每有稱,患恐債代(33),巧飾非……□又……一……  國答塞(34),略皆如辭。建武七年(35)十月二……釋……宗室不以理,司……州牧(36)舉宗室有屬,盡勵無所【12A】弟十二【12B】
  ……有□……詔書:宗室屬盡當復,讞廷(37)□,……□勳傳所□……□大守訪、楗為大守宣,各書乙酉(38)……宗室與蕃諸侯,□……居國界,有□……□有州【13A】□□〖弟十〗三【13B】
  ……水□……□□……□□□□……□……長……□□……□□□□……書□……    ……□□……□□……劉萇、……召……劉直、……甫……□……□……人各有書,□……【14A】弟十〖四〗【14B】
  □州郡奉行,或(惑)悉(迷)(39)承章,賦役更事(40),橫加辱,有罪不請,比被方卻。稽(41)復謁移,列令小民,懷怨遠(訴),紛紛連年,非圣朝崇弘小,椗(42)意悉惑不曉。施行繆錯,令上恩偏鬲(離)(43)。【15A】弟十五【15B】
  ……忠□……柿也,郡縣□……詔書違□……□言者辭……利有……    ……□廢……□……□……□書煩苛之,□……□□□………□……□□……□□……□□【16A】弟十六【16B】
  ……雖不知……之義,寧得□……侯王一之……苛□奪宗室……□遂……忸……□玉……□……□□……□□……□□……      ……之所獄世……書哀閔示□……郡,論郡……以明□……辰……□□……□……□□……【17A】弟十七【17B】
  ……□等□酋……為……□曹莘……吏許秉……□上請,□……□……      ……□□其……□……□□……□……□吏責……【18A】□□〖弟十〗八【18B】
  ……□□□□……詔書:宗室有屬,屬盡皆勿事。戶令……犯者,紆行罪罰,勿令為吏,……      ……□書開口勅詔書:發郡縣士,或收宗室屬盡錢,或不明……復除,……□相指聽,章有(44)……【19A】〖弟十九〗【19B】
  十月廿日丙子,涼州刺史超,使告部漢陽從事史忠等,移郡國大守、都尉,寫移書到,檢案奉行右言(45)。被(46)書后五日,如宗正府書律令。【20A】弟廿【20B】
  ……□□……□□……□□    ……為吏……如為……□文無舊典,……【21A】弟廿一【21B】
  延熹二年四月庚午朔十二日辛巳,涼州刺吏陟,使下  郡國大守、都尉,承書從事,下當用者,如詔書。各實核,誰為州集十……□□……書到言。(47)……【22A】弟廿二【22B】
  延熹元年四月庚午朔十二日壬午,漢陽大守濟、長史億,下(48)冀中西部督郵□、掾術亮、史敘,屬縣令長,承書從事,下當用者,如詔書。各實所部正處(49),書到言,如詔書律令(50)。【23A】弟廿三【23B】
   
[校注]
  (1)延熹元年:東漢桓帝年號,即公元158年。
  (2)宗正:九卿之一,主管皇族諸宗室事宜,副職有丞。
  (3)永壽三年:漢桓帝年號,即公元157年。
  (4)書言:為當時官吏報書言事的用詞。
  (5)示:頒示;章:明。
  (6)流客:屬于宗室蕃諸侯的親戚,因失名籍,而攀附於權貴公族,寄食客居。
  (7)復除:免除賦役。此句意謂:凡是宗室皇族封王列侯的親屬:五服之內居住國界有屬籍的人,犯法,享有“有罪先請”宗正府報決的特權;五服之外的族屬,郡國屬縣便按通行法令論罪處刑,沒有“有罪先請”的特權;如果是脫失屬籍的流客,雖是宗室封王列侯五服之內的親族,不僅不能享受“有罪先請”的權利,還不能享受豁免更賦的優撫特權了。
  (8)官:指太守的府署。
  (9)永和六年:漢順帝劉保年號,為公元141年。
  (10)此句指蜀郡太守,於春季下到所主屬縣的官府,督促農業生產的事時,宗室劉槐、劉直等人,絡繹不絕地向太守訴訟,他們被鄉、縣官吏侵犯,不按“乙酉示章詔書”,予以復除的特權。狀告太守,決訟檢奸,因而蜀郡太守宣明新令,應當按照永和六年庚午詔書的規定辦理。就是要借貸宗室蕃諸侯的租谷,支應當時政府的急需,不能奉行舊律。
  (11)“謁以補正”:謁,訓告。正:征。此指補征宗室劉槐、劉直等人的租谷。
  (12)鄉掾:鄉官的從屬。
  (13)均:“土均”之均,一種賦稅名。
  (14)調:征調。
  (15)詣:到。方:正。
  (16)更算:更,更賦。算:口算。
  (17)道橋:道路橋梁。此指即要收責更算的賦稅錢,又要收責修建道橋的代役錢。
  (18)移:指下移的文書。實核:考核實事。指臨邛縣府議論宗室劉震和劉羽之事,震、羽二人不服決定,請求舉正,曾入堪主事的官府衙門;主事縣官融堪其人卻又推辭,不予受理。宗正府卿聞知此情,下移益州刺史文書,令其考核實情,省察斷理。
  (19)謁以狀:因事告狀。
  (20)賊捕掾:縣尉主捕盜賊的掾吏。
  (21)更算:更賦和口算。水簿:肖亢達(1989:85):指登記用水情況的冊籍,是收水稅的根據。水簿及門錢:指興修水利的代役錢。意謂:居人在南陽郡讎縣人名劉岑,本是宗室五服以外的族屬,由于鄉、縣官吏被迫聽從,交付更賦、口算以及興修水利代役的賦稅錢。
  (22)閈獄:鄉亭的系獄。縑絹:采用雙絲的細絹織物。
  (23)此簡大意為:亭長池廉和楊易之輩,將宗室族屬劉生等人,關在鄉亭拘所,強令出錢和染色縑絹。
  (24)此簡謂詔書規定:宗室族屬,無論五服內外,皆享有不使役事的優撫特權。
  (25)有警:指發生戰役等非常之事。指永和年間司徒劉壽和大司農胡廣,因錢谷的事,上書皇帝,以其條陳而頒令的詔書。東漢順帝於永和某年九月二十八后的同年同月的辛亥日,頒布詔書認可。認可之事為:從有貲財的民家借錢,藏之官府,以備急需;國家發生戰役等緊急大事,吏民運給軍糧,支應軍需;凡是宗室依令征發有警之士的家族,給予優待,不出貸錢。
  (26)北謚(?):謚指議。此指永和六年二月一日故宗正宣上書,因召公卿百官於洛陽北官官府會議其事。
  (27)“赤帻”,为卑贱执事者所戴的紅色頭巾。“伍长”,即什伍组织的一伍之长。《续汉书·百官志五》:“民有什伍,善恶以告。”本注曰:“什主十家,伍主五家,以相检察。民有善事恶事,以告监官。”宗室刘江等,已经被编入什伍组织,并当了伍长,这暗示着刘江等已著籍于当地,已经是编户齐民。
  (28)此簡大意是:廣陵縣令解登、鉅鹿郡的和廣宗二縣長張建與□、福登令曹掾許敦、門下吏肜石、游龍進、……候馬徐、沙福亭長樊赦□,令吏宗室的劉江、劉俞、劉樹、劉舉等人,戴上紅色頭巾,執事伍家之長,守街糾察,治理不軌。
  (29)沙縛江:沙是沙福亭,江指宗室劉江。
  (30)給吏:給使左右的下屬小吏。
  (31)搒笞:拷打。
  (32)此簡指那些鄉縣掾吏之輩,捕捉宗室的劉自,并關進監獄,拷打審問。
  (33)債代:指收責更賦和假貸田谷的事。此簡大意是:受到當時朝廷稱贊的好官長,憂恐委任的鄉、縣官吏,乘其收責與假貸之時,弄虛作假,貪贓枉法。
  (34)答塞:答,當。答塞指當塞不通之義。
  (35)建武七年:光武帝劉秀年號,公元31年。此簡所載故事,上迄31年,下至159年,歷時128年。
  (36)州牧:即主州牧事的刺史。建武七年詔書意指:凡是封王列侯的宗室皇親,惟得衣食稅租,不與政事;……主州牧事的刺史,推薦的宗室族人,無論五服內外,享有行復除的優撫特權。
  (37)此指詔書明文規定:宗室五服以外的族人,還是應當行復除之事;凡是罪有疑者,州郡請讞廷尉處理,反映了其有罪先請等特權。
  (38)此指凡是宗室和建藩封王列侯的族屬,因故沒有居住在所封郡國境內,仍然享受有罪先請的特權。
  (39)或(惑)悉(迷):迷惑。
  (40)賦役更事:賦稅、徭役、戍更之事。
  (41)比被:當指案比之時。卻:闕。稽:考。
  (42)椗:碇,礦的或字。
  (43)此段簡文大意為:州郡官吏主其政事,有意迷惑,不循憲章。借收賦稅和派更役的事,強行侮辱。宗室族屬犯法,不報請宗正府聞,就行論罪罰刑;案比到時,方闕而不執行。稽考復除,告以弄虛作假。致使宗室所屬—小吏之輩,心懷怨意,廣遠紛紛訴訟,連年不絕。不是皇帝朝廷不崇弘大,不撫小民,而是州郡官吏放肆,故意迷惑,不叫小民知曉。因為施行的過錯,故使皇帝的恩德偏隔。
  (44)蓋郡縣太守長吏,乃令掾史,對於宗室族屬狂潮者,不報宗正以聞,恣意屈行論罪罰刑,不叫為官補吏。甚違有罪先請等制度,因而下書敕誡郡縣官吏。……如有警急之事,可詔令調發郡縣士卒。
  (45)右言:古人文書,從右至左。
  (46)被:及。
  (47)上接前文涼州刺史“陟”,敕令所部郡國太守和都尉,遵循下移的詔令文書施行;要求各個郡國,考核其屬縣官吏侵犯宗室的事實,上報州刺史集簿;當如頒布詔書律令的規定行事,并報所移文書到達郡國的受文日期。
  (48)下:移書下告所屬。
  (49)正處:糾過舉正。
  (50)此簡大意為:東漢桓帝延熹二年(159年)四月十三日,漢陽太守濟和長史億,下移涼州刺史陟轉移的詔令文書,告其郡屬冀中部督郵曹掾術亮和冀西部督郵曹掾敘及十三縣令:敕令其監屬縣的督郵曹掾并屬縣長令,考核在各部的宗親皇族為鄉縣所侵的事實,立即糾過舉正,顯明其方;下移的文書到達官府,就如詔書律令規定的施行。
   
[參考文獻]
  1、肖亢達:《甘谷漢簡與東漢后期社會政治》,《考古與文物》1989年第6期頁78-85。
  2、張學正:《甘谷漢簡考釋》,甘肅省文物工作隊、甘肅省博物館編《漢簡研究文集》頁85—141,蘭州:甘肅人民出版社1984年9月。又見中國簡牘集成編輯委員會編《中國簡牘集成·甘肅省卷下》第三冊頁248—255,蘭州:敦煌文藝出版社,2001年6月。
   
  (編者按:本文收稿日期為201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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