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論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置吏律》簡210的“非吏及宦”
作者:黃怡君  發布時間:2010-08-23 08:02:57

(臺灣大學歷史學研究所碩士生)

  《置吏律》簡210云:“有任人以為吏,其所任不廉、不勝任以免,亦免任者。其非吏及宦也,罰金四兩,戍邊二歲。”律文中的“非吏及宦”,《江陵張家山漢墓出土“二年律令”譯注稿·その(二)》釋為“非吏及非宦(不是吏,也不是宦皇帝者)”;[1]專修大學“二年律令”研究會亦將其譯為“不是官吏、也不是宦皇帝者”,並認為這條律文的前半部分是針對吏或宦皇帝者作為推舉人的情況,後半部分則是除此之外的情況。[2]
   
  但《江陵張家山漢墓出土“二年律令”譯注稿·その(二)》也提出另一種可能的讀法:“非吏與宦(不是吏,與宦皇帝者)”,並指出“宦皇帝者”為皇帝的近臣,和官僚機構屬於不同的系統,且可能無祿秩。[3]閻步克則進一步指出這些皇帝的侍臣一開始皆無秩級,後來才以比秩的方式進入官僚體系。在解讀這條簡文時,他認為保舉者若身分為吏則免任,若身分為非吏則處以罰金及戍邊,宦皇帝者則不但要免任,還要加上罰金、戍邊。因為宦皇帝者服侍皇帝本是為了取得任吏的資格,他們所受待遇不如吏優厚,服侍皇帝、宿衛的辛勞則有過之;光是免任並沒有讓宦皇帝者蒙受多大的損失,因此要加上罰金和戍邊,處罰的力度才能等同於吏的免任。[4]
   
  《置吏律》簡210的理解方式顯然還有討論空間。釐清“非吏及宦”指涉的對象,是正確解讀《置吏律》簡210的關鍵。在宦皇帝者不屬於吏的前提下,除非簡210裡的“非吏”特指某一種身分別,不能包含宦皇帝者在內;[5]或者如閻步克所說“宦”的處分與“吏”及“非吏”皆不同,否則簡文實在不必說“非吏”與“宦”都要罰金、戍邊。“非吏”就包含了“宦”,既然處罰都一樣是罰金、戍邊,何必還要特別提出“宦”?只需直言吏的處罰為免任,非吏(包含宦)的處罰為罰金與戍邊即可。然而簡文本身其實讀不出處罰有分吏、宦、非吏三種等級的意思,因此筆者認為簡210的“非吏及宦”不能解為“非吏與宦”,而應解為“非吏及非宦”較合理。
   
  以下筆者參考其他史料,論證此處的“非吏及宦”是指“非吏”及“非宦”。首先,《漢書·食貨志》曰:“異時算軺車賈人之緍錢皆有差,請算如故。……非吏比者、三老、北邊騎士,軺車一算;商賈人軺車二算;船五丈以上一算。”顏師古曰:“身非為吏之例,非為三老,非為北邊騎士,而有軺車,皆令出一算。”[6]此處的“非吏比者、三老、北邊騎士”指的是非吏比者、非三老、非北邊騎士,也只在開頭用了一個“非”字,與“非吏及宦”的句法類似。
   
  其次,如前文所述,“非吏”有時候確實可以包含宦皇帝者在內。《傳食律》簡236-237云:“食從者,二千石毋過十人,千石到六百石毋過五人,五百石以下到二百石毋過二人,二百石以下一人。使非吏,食從者,卿以上比千石,五大夫以下到官大夫比五百石,大夫以下比二百石;吏皆以實從者食之。諸吏乘車以上及宦皇帝者,歸休若罷官而有傳者,縣舍食人、馬如令。”這裡的“宦皇帝者”適用的就是“使非吏”以下的規定。《漢書·淮南衡山濟北王傳》記載膠西王劉端建議朝廷重罰淮南王劉安身邊的人,說:“論國吏二百石以上及比者,宗室近幸臣不在法中者,不能相教,皆當免,削爵為士伍,毋得官為吏。其非吏,它贖死金二斤八兩,以章安之罪……。”這裡的“非吏”顏師古注曰:“為近幸之人,非吏人者。”[7]也就是沒有牽涉到謀反案的“國吏二百石以上及比者,宗室近幸臣”裡面屬於非吏的人,要罰以贖死金二斤八兩。而非吏主要指的是“近幸臣”,此處的“非吏”即包含了“宦”。
   
  最後,回到《置吏律》簡210的律文來看,“有任人以為吏,其所任不廉、不勝任以免,亦免任者”誠如專修大學的譯注所言,是針對“能免任”的狀況所作的處罰。這是一條懲罰“選舉不實”的法律,如果被保舉的人出問題,保舉者常受牽連免任,在史書中常見。[8]針對不能以免任來處罰的保舉者,才有必要作另一種規定,即“罰金四兩,戍邊二歲”。《睡虎地秦墓竹簡·秦律雜抄》簡11-12也有類似的規定辦法:“不當稟軍中而稟者,皆貲二甲,法(廢);非吏医(也),戍二歲。”前半部的規定針對能“廢”(撤職永不敘用)的軍吏;後半部的處罰則是針對不是軍吏的人,因為不能處以免任,所以用“戍二歲”來代替。同樣的,吏與宦都可以免任,只有“不是吏,也不是宦皇帝者”無法以免任來處罰。
   
  那麼有什麼“非吏及非宦”者還有能力保舉人為吏?就我們所知,爵高者如列侯應有這個資格。列侯常與二千石並列,成為皇帝諮詢問政的對象。如高祖十一年立代國,詔“王、相國、通侯、吏二千石擇可立為代王者”。[9]《漢書·汲黯傳》曰:“濮陽段宏始事蓋侯信,信任宏……。”任即保舉之意。[10]東漢皇帝遇特殊狀況直接下詔選舉人才,列侯也擁有保舉的權力,如《後漢書·安帝紀》云:“詔三公、特進、列侯、中二千石、二千石、郡守舉敦厚質直者,各一人。”[11]綜上所述,簡210應解為保舉者“不是吏,也不是宦皇帝者”的時候要處以罰金、戍邊,而吏與宦皇帝者的處罰一樣都是免任。
   
  最後還有一點需要說明。《賜律》簡291-293說:“賜不為吏及宦皇帝者,關内侯以上比二千石,卿比千石,五大夫比八百石,公乘比六百石,公大夫、官大夫比五百石,大夫比三百石,不更比有秩,簪褭比斗食,上造、公士比佐史。毋爵者,飯一斗、肉五斤、酒大半斗、醬少半升。司寇、徒隸,飯一斗、肉三斤、酒少半斗、鹽廿分升一。”此處的“不為吏及宦皇帝者”與“非吏及宦”的句法不同,指的是“不為吏者”與“宦皇帝者”。《賜律》簡294言:“吏官庳(卑)而爵高,以宦皇帝者爵比賜之。”這是說即使是吏也未必完全按照秩級來賞賜,如果吏的爵位所得賞賜比秩級所得還高,那就以簡291-293之類的規定,比照宦皇帝者用爵位為受賞標準。若簡291-293指的是“不為吏及不為宦皇帝者”,就不能與簡294說的某些吏“以宦皇帝者爵比賜之”相對照了。
   
  總之,就選舉不實的處罰而言,宦皇帝者可以和吏一樣用免任作為懲罰;但在受賞賜的時候,吏受到的待遇多以秩級來劃分等級,宦皇帝者在這一方面則和不為吏的人一樣,依爵位比照官吏的秩級來劃分等級。這表示宦皇帝者雖然沒有秩級,不屬於吏,但其身分與吏依然有一些相似性。
   
  附記:本文原為四分溪簡牘讀書會《張家山〈二年律令·置吏律〉譯註》的一段內容,今抽出修改增補,獨立成文。《張家山〈二年律令·置吏律〉譯註》由多位讀書會成員共撰,將刊於《史原》復刊第1期(2010.9,臺北)。
   
  (編者按:本文收稿日期爲2010年8月21日。)
   
[1]“三國時代出土文字資料の研究”班,《江陵張家山漢墓出土“二年律令”譯注稿·その(二)》,《東方學報》第77冊(2005,東京),頁40-41。
[2]專修大學“二年律令”研究會,《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譯注(五)──收律·襍律·錢律·置吏律·均輸律·傳食律》,《專修史學》第39冊(2005,川崎),頁139-140。
[3]“三國時代出土文字資料の研究”班,《江陵張家山漢墓出土“二年律令”譯注稿·その(二)》,頁24-25。
[4]閻步克,《論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中的“宦皇帝”》,收入中國社會科學院簡帛研究中心編,《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研究文集》(桂林: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7),頁35-54;《從爵本位到官本位──秦漢官僚品位結構研究》(北京:三聯書店,2009),頁370-407。
[5]如三老、孝悌、力田這類人“非吏而得與吏比”,參見牟發松,《漢代三老:“非吏而得與吏比”的地方社會領袖》,《文史哲》2006年第6期(濟南),頁83-93。
[6][漢]班固,《漢書》(北京:中華書局,1962點校本),卷24下,《食貨志下》,頁1166-1167。
[7]班固,《漢書》,卷44,《淮南衡山濟北王傳》,頁2152-2153。
[8]“三國時代出土文字資料の研究”班已論及此點,見《江陵張家山漢墓出土“二年律令”譯注稿·その(二)》,頁40-41。
[9]班固,《漢書》,卷1下,《高帝紀下》,頁70。
[10]班固,《漢書》,卷50,《張馮汲鄭傳》,頁2323。
[11][南朝宋]范曄,《後漢書》(北京:中華書局,1965點校本),卷5,《孝安帝紀》,頁221。
© Copyright 2005-2021 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版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