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年律令》札記一則
作者:何有祖  發布時間:2010-09-20 08:43:35

(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

(首發)

  《二年律令》有二處簡文與“傳”有關聯,即:
  郡守二千石官、縣道官言邊變事急者,及吏遷徙、新爲官、屬尉、佐以上毋乘馬者,皆得爲213駕傳。……214
  丞相、御史及諸二千石官使人,若遣吏、新爲官及屬尉、佐以上徵若遷徙者,及軍吏、縣道有尤急232言變事,皆得為傳食。……233

其中213號簡“新爲官”後,張家山漢簡研讀班改爲逗號[1]。按:與213號簡在內容上相似的232號簡作“新爲官及屬……”,多了一個“及”字。因此“新爲”後面緊接着的除了“官”,至少還應該有“屬”。從這點看,原整理者把213號簡此处斷句作“新爲官、屬”是可從的。
  問題是學者們對于“屬尉”有不同的理解,如“三國時代出土文字資料の研究”班、專修大學“二年律令”研究會以爲是指所隸屬的尉,[2]《二年律令與奏讞書》把“屬尉”與“佐”幷言。[3]“屬尉”似還可繼續推敲。里耶簡記載有“屬尉”一詞,即16-5[4]
  廿七年二月丙子朔庚寅,洞庭守禮謂縣嗇夫卒史嘉、叚(假)卒史穀、屬尉,令曰:“傳送委輸,必先悉行城旦舂、隸臣妾、居貲贖責(債),急事不可留,乃興(徭)。”
  當坐者言名史泰守府,嘉、穀、尉在所縣上書,嘉、穀、尉,令人日夜端行。它如律令。

馬怡先生對“屬尉”是這樣理解的:
  “屬”,郡守屬官。《尹灣漢簡》一正:“(東海郡)大守一人,丞一人,卒史九人,屬五人,書佐十人,嗇夫一人,凡廿七人。”《史記·儒林列傳》:“文學掌故補郡屬。”《索隱》蘇林曰:“屬亦曹吏,今縣官文書解云‘屬某甲’。”“尉”,人名。或說“屬尉”爲郡守之屬官名稱。
我們贊同馬怡先生把“屬”、“尉”分開理解的意見。因为從簡文看,“尉”與嗇夫卒史“嘉”,以及假卒史“穀”幷列,應該是官吏中的一員,身份是“屬”(即郡守屬官)。這裏的“屬尉”顯然不是官名,與《二年律令》中的“屬尉”雖說是兩回事,但至少可以說明,在身份上次于官的“屬”有獨立使用的例子(“屬”有下屬、屬吏之意)[5]。而《二年律令》232號簡“新爲官及屬”,其中“及”把“官”、“屬”隔開,客觀上也支持“屬”是單獨使用的官名。可見,213、232號簡的“屬”是一个官名,且與“官”合幷表達官及屬吏這樣比較完整的意思。“新爲”之後的賓語應該是“官”和“屬”,即作“新爲官、屬”,或“新爲官及屬”,指的都是新赴任的官員和屬吏。
  原整理者把“尉、佐以上……”當作“新爲”的賓語。這也是需要再推敲的。緊接在“屬”後的“尉、佐以上”,其中的“尉、佐”從身份看,無法脫離“官、屬”這兩個大的分類。如果簡文想要表達“尉、佐”也是新赴任的官吏的話,其實有“新爲官、屬”或“新爲官及屬”這樣的語句就已經足够了。對于惜字如金的律文來說,過于重復,實在是沒有太大的必要。此外,如果說213號簡“尉、佐以上毋乘馬者”,其中“毋乘馬者”還勉强可以作爲後置限定語來限定它前面的“吏遷徙、新爲官、屬”,那麽與213號簡相似度較大的232號簡“若遣吏、新爲官及屬尉、佐以上徵若遷徙者”,其中“新爲”與“徵若遷徙”在語意上其實有部分重復之處,即“徵若遷徙”裏面也有人事上新變化的含義在內。“徵若遷徙者”、“新爲”分別限定其它詞還好理解,但放在一起重復限定“官及屬尉佐以上……”則不妥當,哪怕這種限定只存在部分重復。從這個意義上說,232號簡“尉、佐以上徵若遷徙者”在句中當屬下讀,作爲與“新爲官及屬”幷列的幾種情形之一會妥當些。
  既然232號簡“尉、佐以上徵若遷徙者”可以單獨作爲一種情形,那麽文句結構相近的213號簡“尉、佐以上毋乘馬者”,單獨作爲一種情形就是很有可能的了。毕竟從“皆得爲駕傳”、“皆得為傳食”看,此前列舉的應該是幾種不大一樣的情况。先看213號簡,“郡守二千石官、縣道官言邊變事急者,及吏遷徙、新爲官、屬尉、佐以上毋乘馬者”,記載的幷非是單一的新官上任的情形才可以用傳馬(或提供傳食),也包含“郡守二千石官、縣道官言邊變事急者”這樣的加急情形。從它在簡文中的位置,可以看出其緊急程度還要高于新官赴任。至于“尉、佐以上毋乘馬者”在它們的後面,緊迫性無疑稍弱一點。再看232號簡,大致包含了如下幾種情形:
  1.丞相、御史及諸二千石官使人,若遣吏
  若,或。這種情形是丞相、御史及諸二千石官“使人”或者“遣吏”,這裏“若遣吏”恐怕當與“使人”連讀,作“丞相、御史及諸二千石官使人若遣吏”。《二年律令》中幷不少見用連詞“若”連接兩個比較簡短的詞或詞組的例子,如:
  諸侯人來攻盜,不堅守而棄去之若降之,及謀反者,皆要(腰)斬   1、2
  有挾毒矢若謹(堇)毒、𥼂,及和為謹(堇)毒者,皆棄市。        18
  謁斬若刑,為斬、刑之。  44

  2.新爲官及屬
  3.尉、佐以上徵若遷徙者
  4.及軍吏、縣道有尤急言變事
這幾種情形彼此間存在差別,幷列而言當無礙。總而言之,“尉、佐以上……”應當往下讀。《二年律令與奏讞書》把213號簡“屬尉、佐以上毋乘馬者”往下斷讀,與我們的意見很接近,但是232號簡仍作“若遣吏、新為官及屬尉、佐以上徵若遷徙者”[6],則仍是遵從整理者的意見。
  簡文“尉、佐以上……”,這是整理者原有的斷句,現在看來,“尉佐”恐怕可以直接連讀,在“尉”的體系中,尉、尉佐是上下級的關係。“尉佐以上”這樣的表述實際上已經包含了尉的情形。
  至于“尉、佐”可以使用傳車(或傳食),大概是跟“尉”所代表的武官體系與郵傳系統之間關係密切有關,如《二年律令》簡265-266:
  令郵人行制書、急書、復,勿令爲它事。畏害及近邊不可置郵者,令門亭卒、捕盜行之。
記載了在不方便設置郵驛的地方,派門亭卒、捕盜去傳送郵件。而里耶簡:
  卅二年正月戊寅朔甲午,啓陵鄉夫敢言之:成里典、啓陵郵人缺,除士五(伍)成里匄、成,成為典,匄爲郵人。謁令、尉以從事,敢言之。    8-157
  正月戊寅朔丁酉,遷陵丞昌郄之啓陵,廿七戶已有一典,今有(又)除成爲典,何律令應?尉已除成、匄爲啓陵郵人,其以律令。     8-157背

則記載了“尉”參與對鄉一級郵人的任命。總的看來,“尉、佐以上毋乘馬者”能使用傳車,大概是基于公務的需要或職掌方面的便利。
  至此,根據我們的意見,可以把簡文重新斷讀如下:
  郡守二千石官、縣道官言邊變事急者,及吏遷徙、新爲官、屬,尉佐以上毋乘馬者,皆得爲213駕傳。……214
  丞相、御史及諸二千石官使人若遣吏,新爲官及屬,尉佐以上徵若遷徙者,及軍吏、縣道有尤急232言變事,皆得為傳食。……233
   
  附記:本文得到陳偉老師的教正,謹致謝忱!
   
  (編者按:本文收稿日期爲2010年9月19日。)


[1]張家山漢簡研讀班:《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校讀記》,《簡帛研究二〇〇二、二〇〇三》,2005年6月。
[2]見〔日〕“三國時代出土文字資料の研究”班:《江陵張家山漢墓出土“二年律令”譯注稿その(二)》,《東方學報》第77冊(2005),第43頁;〔日〕專修大學“二年律令”研究會:《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譯注(五)》,《專修史學》第35-46號(2003-2009),第143頁。
[3]見彭浩等先生編:《二年律令與奏讞書──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出土法律文獻釋讀》第174頁,上海古籍2007年。
[4]馬怡:《里耶秦簡選校》,簡帛網2005年11月14、18、24日。以下所引里耶材料皆出此文,不另注。
[5] 《二年律令》490有“官屬人”,其中的屬幷不是單獨使用的。
[6]《二年律令與奏讞書──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出土法律文獻釋讀》第18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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