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未傅——漢晉賦役制度識小之一
作者:凌文超  發布時間:2010-11-26 00:17:23

(北京大學歷史學系)

(首發)

  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徭律》規定:
  免老、小未傅者、女子及諸有除者,縣道勿敢(徭)使。節(即)載粟,乃發公大夫以下子未傅年十五以上者。[1]
關於“小未傅者”,張榮強先生認爲:
  句中的“小”、“未傅者”,是涵義不同的兩種課役身分,之間應予以逗開。傳送委輸歷來爲更卒徭役項目,律文明言“免老、小、未傅者”不得役使,反證“傅”確實是徵發徭役的標準。[2]
“小未傅者”是否需要兩分?筆者過去傾向於張先生的觀點,但近來有了新的看法,今略作考證,以求教於張先生及各位博雅君子。
  居延新簡中有如下記録:
  ●□□榮,小未傳,爲譯(驛)騎,皆小家子,貧急不能自給,實(E.P.T58:30)[3]
其中,“小未傅”,原釋作“小未傳”,“傅”“傳”形近,核對圖版,參“鄣卒傅千秋”(E.P.T53:192),當釋作“傅”。此簡殘損,似爲名籍簡,依語意,簡文中的驛騎並不符合徵發的條件,“小未傅”此處當獨立成詞,反映勞力之大小,可能並非涵義不同的兩種課役身分。
  “小未傅者”獨立成詞還可獲得《徭律》令文本身的印證。傳送委輸之時,如果是勞役較輕的“節(即)載粟”,“公大夫以下子”即使“未傅”,只要在“年十五以上者”,就可以被征發。所謂“未傅年十五以上者”,“未傅”,顧名思義,即没有傅籍,“年十五以上”則是對“未傅”的限定,也就是説,“未傅”者不僅包括年15以上,也包括年15以下,當然也就包涵了“小”。由此看來,“小未傅者”不宜點逗,否則此令文規定的“小”與“未傅者”明顯重合,指代含混,不符合法律術語的嚴謹性。
  既然“未傅”涵括了“小”,爲何此處不徑稱作“未傅者”呢?這是因爲,“小”自先秦以來就成爲了固定的身份,有著相應的身高或年齡標準,並在户籍、廪給、使役、法治之中普遍使用,是一個内涵明確、運用廣泛的用詞。而“未傅”是伴隨著軍功爵制而產生的特定術語,並逐漸與賦役制度相融合。[4]“小”代表的是自然身份,“未傅”則指代社會身份,兩者最初使用的範疇有所區别。而征派徭役與人身條件和爵制身份都有關聯,於是,“小”和“未傅”交集使用,從而産生“小未傅者”一詞。
  “小未傅者”這類構詞法在張家山漢簡中還有參照,如《二年律令·金布律》中的“使小男”、“使小女”、“未使小男”。[5]如果以年齡爲劃分依據,一般説來,14岁以下为“小”,其中7-14岁为“使”,6岁以下为“未使”。“使”、“未使”是與廪給有關的社會身份,同一開始爲自然身份的“小”也有所區分,“小”包括了“使”和“未使”的年齡層,兩者在廪給制度中組合使用。“使小男”、“使小女”、“未使小男”與“小未傅者”構詞法相同。
  “小未傅者”獨立成詞,兼具自然身份和社會身份的意義,相比“未傅者”,内涵更加豐富,指代也更加清晰,符合法律術語的基本要求,也反映了秦漢賦役征派由徭役制度和爵制等共同規定的史實。“小未傅者”此解有助於我們更好地理解秦漢時期的特殊現象,又比如説“小爵”,劉敏先生釋爲未傅籍成人者佔有的爵位,[6]尹在碩先生認爲是傅籍以前未成年男子取得的爵位,[7]“成人”和“未成年”的概念脱離了當時的歷史語境,也稍顯含糊,竊以爲,不如將“小爵”解釋爲小未傅者之爵位。
                                2008年4月初稿,2010年11月25日改訂。
     
  (編者按:本文收稿日期爲2010年11月25日。)

[1]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釋文修訂本),北京:文物出版社,2006年,第57-58頁、彭浩、陳偉、工藤元男主編:《二年律令與奏讞書——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出土法律文獻釋讀》,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248—249頁。
[2]張榮強:《〈二年律令〉與漢代課役身份》,《中國史研究》2005年第2期,收入其著《漢唐籍帳制度研究》,北京:商務印書館,2010年,第41頁。
[3]甘肅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甘肅省博物館、文化部古文獻研究室、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編:《居延新簡——甲渠侯官與第四燧》,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351頁。
[4]參見拙作《秦漢魏晉“丁中制”之衍生》,《歷史研究》2010年第2期,第30、39頁。
[5]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釋文修訂本),第65頁。
[6]劉敏:《張家山漢簡“小爵”臆釋》,《中國史研究》2004年第3期。
[7]〔韓〕尹在碩:《睡虎地秦簡和張家山漢簡反映的秦漢時期後子制和家系繼承》,《中國歷史文物》2003年第1期,第3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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