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大男——漢晉賦役制度識小之二
作者:凌文超  發布時間:2010-11-29 00:12:44

(北京大學歷史學系博士生)

(首發)

  “使大男”不見於秦漢傳統文獻,目前僅在湖北荊州紀南松柏漢墓53號木牘中出現,[1]茲迻录一例如下:
  江陵使大男四千七百廿一人,大女六千七百六十一人,小男五千三百一十五人,小女二千九百卅八人,·凡口萬九千七百卅五人。
上揭木牘内容簡易,格式單調,只是“使大男”不太好理解,因而成爲解讀的關捩點。
      彭浩先生最先解釋“使大男”,他認爲:“牘文的‘使大男、大女’是指年十五至免老年齡的身體健全的男、女性。”其解釋的依據有二:其一,對“使男使女”的“使”字,陳槃先生認爲與“使役”有關,又引用夏鼐先生與他不同的看法:“使男”“使女”之“使”字,雖源於使役之“使”,然已成當時户籍中之專門名詞,並非指實際服役。“使男”“使女”者,乃納口賦之民,“大男”“大女”者,乃納算賦之民;“未使男”“未使女”者,乃未及納賦年齡之嬰孩。此當爲其時户籍中登記之通用語,簡文即依此意使用。其二,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有免老規定,且漢代的户口和人口是分類統計的,除上述各類人口外,在簡報中還提到有“免老簿”、“新傅簿”、“罷簿”、“歸義簿”等。根據《二年律令》規定,奴婢可以代户,也可以轉换身份,成爲私屬、庶人,他們也應屬於户口登記的對象。[2]此説是在總結傳統認知和從整體上考察松柏漢簡基礎上得出的結論,奠定了“使大男”討論的基礎。不過,筆者對此仍有幾點疑問,今不揣谫陋,略作考釋如下,請各位方家指正。
  首先,“使”似非户籍中登記之通用語。夏鼐先生當年關於“使”和“未使”的討論局限於西北邊塞簡,依據的材料也比較有限。後來,“使”和“未使”廣泛見於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金布律》廪給規定、西北邊塞漢簡廪食簿以及香港中文大學文物館藏漢簡《奴婢廩食粟出入簿》等,所在簿書皆與廪給有關,[3]又近年來新出土的秦漢魏晉户籍簡中也皆未出現此類稱謂,可見“使”和“未使”並非“其時户籍中登記之通用語”,而是廪給身份。因爲廪給標準主要參照人的自然身體條件和飲食需求,所以其年齡分層基本保持穩定,7-14岁为“使”,6岁以下为“未使”。賦役征派則受到政事變動的影響,與之相關的户籍身份所對應的年齡分層常隨之調整,可知,廪給身份與户籍身份不同,與賦役征派也未有直接聯繫。[4]53號木牘爲南郡人口集簿,與户籍簿密切相關,與廪名籍無甚聯繫,“使大男”之“使”與廪給身份無關。
  其次,秦漢户籍簡中僅見户籍身份“小”和“大”。[5]年60以上称作“大”,而不称“老”,[6]“免老”在户籍中也没有獨立的身份用詞。彭先生探討“使大男”以“大男、大女的年齡上限應是《二年律令》規定的免老的年齡”爲前提,[7]可能並不穩妥。有鑒於此,筆者擬對“使大男”提出一種新的看法。
  墓葬作爲一個較小的遺存單元,同出材料多有關聯,值得結合起來進行討論。松柏漢墓48號木牘記録了江陵西鄉的户口數,如下:
  上栏:
  行1.·二年西乡户口簿
  行2.户千一百九十六
  行3.息户七十
  行4.秏户卅五
  行5.相除定息卌五户
  行6.大男九百九十一人
  行7.小男千卌五人
  行8.大女千六百九十五人
  行9.小女六百卌二人
  下栏:
  行1.息口八十六人
  行2.秏口卌三人
  行3.相除定息口卌三
  行4.·凡口四千三百七十三人

48號木牘與53號木牘的記載有頗多相近之處,如牘文記録的大男數皆遠少於大女數,小男數則皆遠多於小女數,西鄉各項人口數約相當於江陵相應人口數的1/5,這符合漢代一般縣鄉數之比例,因此,53號木牘當是合計48號木牘這類下轄鄉户口簿大、小男女數的結果。如果“使大男”在53號木牘中爲户口簿的固定用詞,48號木牘也應記作“使大男”,然而,後者僅記作“大男”,這似乎暗示著“使大男”並非户籍身份。如上所論,“使”非户籍身份,在松柏木牘之前的里耶秦簡户籍簡、荊州高臺漢墓中模擬户籍而成的M18:35丙木牘中,户籍身份爲“大、小”,之後的東牌樓東漢簡和走馬樓吴簡户籍簡中户籍身份仍主要是“大、小”,無論出土新材料,還是傳統文獻,皆未見身份用詞“使”、“大”連用,53號木牘中的“使大男”似不能獨立成詞。“使”在此處應作動詞解,可能是此時期郡縣人口集簿中的文書用詞,其用法相當於走馬樓吴簡中的“領”,如:
  右永新領師佐五人,妻子七人合十二人(壹·5915)
  集凡樂鄉領嘉禾四年吏民合一百七十三户,口食七百九十五人  *(壹·8482)
  ·右高遷里領吏民卅八户,口食一百八十人(壹·10229)
  ·集凡南鄉領軍吏父兄弟合十九人 中(叁·464)
  入縣所領下州郡縣吏十九人,父兄子弟合卌八人(叁·1781)

其字義或許能從《逸周書·諡法解》:“治民克盡曰使,”[8]張家山漢簡《蓋廬》:“使民之方,何短何長?”“使民之方,安之則昌,危之則亡,利之則富,害之有央(殃)。”[9]獲得啟示,“使”作全句的謂語,帶有簿記載録、可供支配之意。
  最後,該木牘還有兩個問題值得一提。其一是大男与大女、小男与小女人数相差过多的問題。倘若按彭先生的意見,“使大男”不包括“免老”和“罷𤵸”等,那麼,53號木牘江陵“使大男”的人數,加上“免老簿”、“罷簿”中所記録的江陵“免老”及所有“罷癃”的人數,共計5622人,僅爲大女人數的83.1%,“使大男”與“大女”的比例依然嚴重失調,“使大男”與牘文記録的江陵、西鄉大男、大女比例失調應無關聯。筆者認爲,漢武帝前期,南郡乃至全國並未發生大規模的戰事,戰爭人口消耗亦不多,大、小男女數相差较多當是此時期的常見現象,形成的原因主要有二:一是婚姻。漢代女孩如果出嫁的話,即使年齡還小,也要被視爲“大”,[10]漢代倡導早婚,漢惠帝六年甚至規定:“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11]此規定促使了“小女”早婚而成爲了“大女”,由此造成松柏木牘中“小女”減少,而“大女”增多。二是服役。男子在外服役,郡縣鄉里人口集計中是否另外統計這些服役者,值得考慮。筆者在復原整理走馬樓吴簡中所見的户籍簿時,發現10歲以後的男子人數急劇減少,這或與孫吴派役有關。[12]徭役徵發對户口簿記的影響,似也值得思考。
  其二是該木牘發生年代的問題。彭浩先生將該木牘形成的時間大致定在“周偃(應即墓主)任南平尉(元光二年,前133年)之後,或在武帝元光年間”。還透露:“周偃在武帝建元一年(前140年)任江陵西鄉有秩嗇夫,元光二年八月‘遷爲南平尉’。”[13]彭先生的説法當然有其依據,只是相關材料還未公佈。如果其中年號在松柏木牘文書中有直接記載,那麼,這將爲千百年來爭論頗多的中國古代帝王以年號紀年之啟用問題提供重要的材料。[14]按司馬遷《史記·封禪書》的説法:
  其後三年,有司言元宜以天瑞命,不宜以一二數。一元曰“建”,二元以長星曰“光”,三元以郊得一角獸曰“狩”云。
武帝年號“建元”、“元光”、“元朔”、“元狩”爲元鼎三年(前114)的追記,以天瑞命元,武帝元鼎時期似乎才著手年號紀年。爲了謹慎起見,據松柏木牘《令丙第九》、《二年西鄉户口簿》以及彭先生介紹的題名《南郡元年户口簿》中皆未出現年號,且53號木牘牘文中記録的“邔矦國”於武帝元鼎元年國除,[15]在三侯國中除國最早,本文暫且保守地將53號木牘的産生年代定在西漢武帝元鼎元年之前。
                             2009年4月初稿,2010年11月28日改訂於育慧北里
  (編者按:本文收稿日期爲2010年11月28日。)

[1]朱江松:《罕見的松柏漢代木牘》,荊州博物館編著:《荊州重要考古發現》,北京:文物出版社,2009年,第209-212頁,該文僅公佈圖版而未作釋文,相關釋文可參見彭浩《讀松柏出土的四枚西漢木牘》,《簡帛》第4輯,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年,第333-343頁。
[2]彭浩:《讀松柏出土的四枚西漢木牘》,第339—340頁。
[3]徐暢《再辨秦漢年齡分層中的“使”與“未使”》(未刊稿)對此有詳細的解説。
[4]拙作《秦漢魏晉“丁中制”之衍生》,《歷史研究》2010年第2期,第27—28頁。
[5]拙作《秦漢魏晉“丁中制”之衍生》,《歷史研究》2010年第2期,第32—37頁。
[6]山田勝芳:《秦漢財政収入の研究》,東京:汲古書院,1993年,第301-303頁。
[7]彭浩:《讀松柏出土的四枚西漢木牘》,第337、340頁。
[8]黃懷信、張懋鎔、田旭東撰:《逸周書彙校集註》卷六《諡法解》,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第736頁。
[9]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釋文修訂本),第161頁。
[10]參見山田勝芳《鳩杖與徭役制度》,莊小霞譯,卜憲群、楊振紅主編《簡帛研究二〇〇四》,桂林: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6年,第201頁。
[11]《漢書》卷二《惠帝紀》,北京:中華書局,1962年,第91頁。
[12]拙作《走馬樓吳簡所見“士伍”辨析》,《吴簡研究》第3輯,待刊。
[13]彭浩:《讀松柏出土的四枚西漢木牘》,第333頁。
[14]相關研究參見辛德勇:《重談中國古代以年號紀年的啟用時間》,《文史》2009年第1輯。
[15]《史記》卷一八《高祖功臣侯者年表》,北京:中華書局,1982年第2版,第96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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