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陽”與“將陽亡”
作者:彭浩  發布時間:2012-09-23 20:06:37
(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
(首發)
  秦簡有“將陽”一詞,見於《睡虎地秦墓竹簡》:
  不會,治(笞);未盈卒歲得,以將陽有(又)行治(笞)。今士五(伍)甲不會,治(笞)五十;未卒歲而得,治(笞)當駕(加)不當?當。[1](《法律答問》簡163)
這是關於“不會”罪的懲罰規定。“不會”是何種行爲?《法律答問》有如下解釋:
  可(何)謂“逋事”及“乏䌛(徭)”?律所謂者,當䌛(徭),吏、典已令之,即亡弗會,爲“逋事”;已閱及敦(屯)車食若行到䌛(徭)所乃亡,皆爲“乏䌛(徭)”。[2](《法律答問》簡164)
由“律所謂者,當䌛(徭),吏、典已令之,即亡弗會”可知,“不會”指接到徵發徭役通知後逃亡,不來集合。
  “將陽”亦見於《尚書大傳》卷一下:“羲伯之樂,舞將陽,其歌聲比大謡,名曰《朱于》。”鄭玄注:“將陽,言象物之秀實動搖也。于,大也。”[3]朱駿聲《說文通訓定聲·壯部》:“將陽,猶相羊也。”[4]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註釋爲:“係疊韻連語,在此意爲遊蕩”。[5]“將陽”是聯綿詞,或作徜徉、相佯、常羊等,傳世文獻多見,有遊蕩、徘徊、逍遙之意。然而,這種釋義並不適合上引《法律答問》簡163。簡文的“將陽”有三點值得注意:一是“不會”;二是“未盈卒歲得”,即在一年內被捕獲;三是“以將陽有(又)行治(笞)”,即因“將陽”獲“笞”的處罰。顯然,“將陽”是未在規定時間、地點集合(前往服徭役),逃亡不足一年的違法行爲,不能解釋爲一般的遊蕩、閒逛。因“不會”的“將陽”者的懲處是“笞”。
   
  《睡虎地秦墓竹簡·封診式》有“將陽亡”一詞:
  
亡自出。鄉某爰書:男子甲自詣,辭曰:“士五(伍),居某里,以迺二月不識日去亡,毋(無)它坐,今來自出。”·問之□名事定,以二月丙子將陽亡,三月中逋築宮廿日,四年三月丁未籍一亡五月十日,毋(無)它坐,莫覆問。以甲獻典乙相診,今令乙將之詣論,敢言之。[6](《封診式》簡96-98)

  據簡文,士伍某有三次逃亡:“二月丙子將陽亡”, “三月中逋築宮廿天”,“四年三月丁未籍一亡五月十日”。“將陽亡” 是“將陽”與“亡”的連用。 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的語釋是“遊蕩逃亡”。“逋築宮”或與《法律答問》簡164的“逋事”相似,在接到“築宮”勞役的命令后,未應徵,視作逃亡行爲。“籍一亡” 是記錄在案的一次逃亡,時間是五個月十天。
  西漢初年的張家山漢簡《奏讞書》案例22也有“將陽亡”:
  其士五(伍)武曰:將陽亡而不盜傷人。[7](《奏讞書》簡212)
《奏讞書》是西漢初年的抄本。案例22的年代是秦王政六年(公元前241年),[8]其用語保留秦代的習慣,可視作秦代的文書。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的註釋同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的語釋。[9]這兩條簡文的“將陽亡”沒有“不會”的前提,應是另一種逃亡,即脫離戶籍所在地或勞役、戍守地的流亡。《奏讞書》案例22“將陽亡”的士伍武,屬於“不日作市販,貧急窮困,出入不節,疑爲盜賊者”,[10]大概就是這類流浪者。從“將陽亡”的結構看,“將陽”是用來限定“亡”的,對比《法律答問》簡163的“將陽”,“將陽亡”的時限也應是“不盈卒歲”,即逃亡時間不足一年。
  在秦簡中,與“將陽”同時使用的還有“闌亡”,用例如:
  卅五年遷陵貳春鄉積戶二萬一千三百  毋將陽闌亡乏戶[11](里耶秦簡⑧1716)
簡文“毋將陽、闌亡乏戶”是說明在該統計年度內,“遷陵貳春鄉”沒有因“將陽”和“闌亡”減少戶數,說明“將陽”和“闌亡”是含義不同的兩個詞。如:
  告人曰邦亡,未出徼闌亡,告不審,論可(何)殹(也)?爲告黥城旦不審。[12](《法律答問》簡48)
睡虎地秦簡整理小組對“闌”字的註釋是引用《漢書·汲黯傳》注:“無符傳出入爲闌。”簡文的“闌亡”屬於“無符傳出入”,也就是逃亡,因爲任何逃亡者不可能得到政府發給的通行證件。對“爲告黥城旦不審”者按“邦亡”處罪。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津關令》有“闌出入塞之津關,黥爲城旦舂”,[13]這裡的“闌”也是“無符傳出入”。簡文還有“越塞闌關”,其中的“闌關’”即“闌出入塞之津關”的簡稱。“闌亡”不一定有“闌關”的行爲。
  目前尚未見秦律對“闌亡”的懲處規定,西漢初年的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的有關法律可作參照:
  吏民亡,盈卒歲,耐;不盈卒歲,𣪠(繫)城旦舂;公士、公士妻以上作官府,皆償亡日。其自出殹(也),笞五十。給逋事,皆籍亡日,軵數盈卒歲而得,亦耐之。[14](《二年律令》簡157)
《二年律令》對一般逃亡是以逃亡時間的長短論罪,分“不盈卒歲”、“盈卒歲”兩種。前文已經談到,“將陽亡”的時間是“不盈卒歲”。《二年律令》對逃亡“不盈卒歲”的懲處是“繫城旦舂”,估計對“將陽亡”的懲處與之相同。“闌亡”則對應“盈卒歲”,懲處是“耐”。《法律答問》有條文可爲旁證:
  大夫甲堅鬼薪,鬼薪亡,問甲可(何)論?當從事官府,須亡者得。·今甲從事,有(又)去亡,一月得,可(何)論?當貲一盾,復從事。從事有(又)亡,卒歲得可(何)論?當耐。[15](《法律答問》簡127-128)
“大夫甲”因所部鬼薪亡,被罰代鬼薪“從事官府”。期間,亡一月,犯罪性質與“乏徭”相似,所得懲罰是“貲一盾”。後又亡,“卒歲得”,懲罰是“耐”,與《二年律令》簡157“給逋事,皆籍亡日,軵數盈卒歲而得,亦耐之”的規定相符。
  《睡虎地秦墓竹簡》有一例“闌亡”:
  女子甲去夫亡,男子乙亦闌亡,相夫妻,甲弗告請(情),居二歲,生子,乃告請(情),乙即弗棄,而得,論可(何)殹(也)?當黥城旦舂。[16](《法律答問》簡167)
  其中,“男子乙”涉“闌亡”、娶亡人爲妻等罪名。如一人有數罪,應以重者論之。如前所論,“闌亡”的懲處是“耐”。據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簡168:“取(娶)人妻及亡人以為妻,及為亡人妻,取(娶)及所取(娶)、為謀(媒)者智(知)其請(情),皆黥以為城旦舂”,男子乙是按娶亡人爲妻罪論處黥城旦舂,非依“闌亡”處罪。[17]
2010-03-01一稿,2012-03-20二稿

  (編者按:本文收稿日期爲2012年9月22日。)


[1]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睡虎地秦墓竹簡·法律答問釋文註釋》,文物出版社1990年9月,第131頁。
[2]《睡虎地秦墓竹簡·法律答問釋文註釋》,第132頁。
[3]【漢】伏生:《尚書大傳》卷一下,《四部叢刊·經部》。
[4]朱駿聲:《說文通訓定聲》,武漢市古籍書店,1983年6月,第900-901頁。
[5]同注1。
[6]《睡虎地秦墓竹簡·封診式釋文註釋》,第163頁。.
[7]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釋文修訂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5月,第110頁。
[8]《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釋文修訂本),第111頁。
[9]《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釋文修訂本),第111頁。
[10]《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釋文修訂本),第110頁。
[11]張春龍:《里耶秦簡所見的戶籍和人口管理》,《里耶古城·秦簡與秦文化研究》科學出版社2009年月,第188-195頁。又,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里耶秦簡(壹)》,文物出版社2012年1月,圖版第221頁、釋文第82頁。
[12]《睡虎地秦墓竹簡·法律答問釋文註釋》,第104頁
[13]《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釋文修訂本),第83頁。
[14]《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釋文修訂本),第30頁。
[15]《睡虎地秦墓竹簡·法律答問釋文註釋》,第123頁。
[16]《睡虎地秦墓竹簡·法律答問釋文註釋》,第132-133頁。
[17]堀毅:《秦漢法制史論考》,法律出版社1988年8月,376頁。
© Copyright 2005-2021 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版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