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令券書》集釋及相關問題研究
作者:李明曉  發布時間:2012-10-31 14:43:54
(西南大學文獻所)
(首發)
  摘要:
  本文首先對《先令券書》內容進行集釋,幷且翻譯了文意。然後探討了朱淩的身份,認定其是朱孫的長子。文中還對先令券書的性質進行認定,指出其相當於遺囑。最後分析了遺産分配原則,這爲研究漢代繼承權奠定了基礎。
   
  1985年前後,揚州博物館清理了江蘇省揚州市儀征縣胥浦鄉的古墓群,其中l0l號西漢墓出土了竹簡、木牘、木觚等,其文字內容爲先令券書、賀山錢、賻贈記錄、衣物券。《先令券書》寫在16枚竹簡上,簡長約22.3厘米,寬1.2-1.9厘米,共272字。它的出土,將有助於促進漢代土地制度、繼承權等相關問題的研究。
一、《先令券書》集釋

  《先令券書》簡文如下:
  元始五年九月壬辰朔(1)辛丑,今(2)高都【1】里朱淩,[淩]廬居(3)新安里。甚疾(4)其死,故請縣【5】鄉三老、都鄉有秩、左(佐)(5),里(師)(6)田譚等,【3】爲先令券書(7):
  淩自言:有三父,子男、女【2】六人,皆不同父。欲令子各知其父家次(8):子女以【6】君、子真、子方、君(9),父爲朱孫;弟公文,父【4】吳衰近君;女弟弱君,父曲阿(10)病長賓(11)【10】
  嫗言:公文年十五去家自出爲姓(12),遂居外,未嘗【16】持一錢來歸。嫗予子真、子方自爲産業。子女【9】、弱君等貧毋(無)産業。五年四月十日,嫗以稻田一處、桑【11】田二處分予弱君;波(陂)田(13)一處分予君,於至十二月【12】。公文傷人爲徒,貧無産業。於至(15)十二月十一日,君、弱君【15】各歸田於嫗;嫗即受田,以田分予公文:稻田二處【14】,桑田二處,田界易如故(15);公文不得移賣(16)田予他人。
  時任、【13】知者(17):里(師)、伍人譚等及親屬孔聚、田文、滿真【8】。先令券書明白,可以從事。【7】
  【集釋】
  (1)元始五年:元始爲西漢末年平帝年號,元始五年即公元五年。
  (2)今:原作“”,陳平、王勤金(1987)疑作“亥”。陳奇猷(1987)作“仄”,爲“昃”之省文,“辛丑仄”即辛丑日下午。陳雍(1988)釋作“今”,陳平(1992b)改從之。劉奉光(2004)作“乞(訖)”,意指寫定;陳榮杰(2010)認爲“乞(訖)”意爲寫定。
  (3)廬居:寄居。陳平、王勤金(1987)認爲指廬舍家居,但頗疑戶籍在高都的朱淩爲何會廬居新安里。陳雍(1988)認爲指寄居。陳平(1992b)指出應解作“築墓廬喪居”,朱淩爲其繼父病長賓守喪。從簡文來看,淩雖爲長兄,其父有“朱孫”、“衰近君”與“病長賓(實)”,但看不出他是爲其父“病長賓(實)”守喪。故不取。《中國簡牘集成·二編》(頁1899)指出:“廬居”爲臨時性的簡易房屋。[1]
  (4)三老:指縣與鄉之三老,由地方上德高望重的老人擔任,兼具榮譽與顧問性質的職位。都鄉:縣城近郊的鄉。有秩:大鄉鄉長。佐:鄉里掌管戶口賦稅的官吏。
  (5)甚疾:病情非常嚴重。陳平、王勤金(1987)釋作“甚接”,指特別接近其死期;又云“接”可假借爲“疾”,“甚疾”即“疾甚”。
  (6)里師:疑指鄉里的教書先生,是朱淩的鄰居。
  (7)先令券書:相當於今天的遺囑。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戶律》334-336規定了先令券書的製作:“民欲先令相分田宅、奴婢、財物,鄉部嗇夫身聽其令,皆參辨券書之,輒上334如戶籍。有爭者,以券書從事;毋券書,勿聽。所分田宅,不爲戶,得有之,至八月書戶,留難先令,弗爲券書,335罰金一兩。336”即立下先令券書的時候鄉部嗇夫必須“身聽其令”親自參與,券書一分爲三,即采用參辨券。又明確規定遺産糾紛的解决,必須以券書爲憑,先令券書是法定的有效憑證。爲保證遺囑的實施,有嚴格的制度保證;對阻撓立券書者予以法律制裁,對遺産授權人則加以法律保護。張伯元(2005)指出居延漢簡中也有“先令券書”,幷作聯綴如下:
  ①父病。臨之縣南鄉見嗇
  □□破胡□□□(合校202·11)
  ②
  *知之。當以父先令。戶律從(合校202·10)
  ③□□□爲□□券,書財物一,錢
  *□□□到。二年三月癸丑(合校202·15)
  ④□□中辨在破胡□
  (合校202·22)
  ⑤□屬□
  *望□□(合校202·20)
  ⑥光適男孫(合校202·21)
  ⑦□□□    □子光
  *□□(合校190·17)
  (8)家次:家庭的尊卑順次、等次。
  (9):原作“仙”,從李解民(2006:451)。
  (10)曲阿:地名,今江蘇丹陽一帶。
  (11)“賓”,發掘報告釋爲“賓(?)”,表示釋“賓”不確定。李解民釋爲“實”。陳榮杰(2010)據武威漢簡、銀雀山漢簡、尹灣漢簡定爲“賓”,其說可從。
  (12)自出爲姓:意指自立門戶,自力更生。李均明、劉軍(1999:425)解爲“自出爲生”。
  (13)波(陂)田:人工開闢的、可以養魚及種植水稻及水生作物的水田。
  (14)易:陳雍(1988)解作“省易、易略”,“田界易如故”謂田界略而不記。陳平(1992b)認爲可通“埸”,“界”、“埸”同義互訓,簡文“界易”連語,其義當取“界埸”(即田之疆界)。
  (15)於至:約至。
  (16)移賣:轉賣。
  (17)任、知者:任者指保人;知者指知見者,即中人,或稱旁人。
  簡文大意爲:
  元始五年(公元五年)九月壬辰朔(初一),辛丑(初十)。高都里的朱淩寄居於新安里,病重將死,因此請來縣、鄉的三老、都鄉有秩的屬官及里師田譚等,共立遺囑:
  朱淩自己囑咐:你們有三個父親,生了男女六人,不都是同父所生。我想叫你們都知道父親的家庭世系:堂妹以君、堂弟子真和子方,以及堂妹君,父親是朱遜叔叔。弟弟公文,你父親是吳縣的衰近君。妹妹弱君,你父親是曲阿縣的病長賓。
  老夫人囑咐:公文十五歲離家自立衰姓門戶,居住在外,回家沒有交過一文錢。我和子真、子方自立門戶經營。女兒君、弱君等,貧窮沒有産業。元始五年四月十日,我以稻田一處、桑田二處分給弱君耕種:山坡地一處分給君,預定使用期至十二月。公文犯罪成爲囚犯,貧窮無業。今到十二月十一日,君、弱君各人把田地歸還給我;我將收下田地,將來把田地分給公文,包括稻田二處、桑田二處,田地邊界和從前一樣。公文不得將田地轉賣他人。
  立約時見證人:里師、同保甲鄉人田譚等,以及親屬孔聚、田文、滿真。遺書明白清楚,可以照此辦事。
二、相關問題研究

  1.朱淩的身份  一般認爲朱淩爲嫗之子,即子真,是嫗與第一任丈夫朱孫所生之子,但陳雍先生(1988)認爲朱淩爲嫗之第一任丈夫朱孫,是以君、子真、子方和君的親生父親。另,李解民先生(2005:454)指出,朱淩既不是嫗之子,也不是嫗之夫,而是嫗本人。
  現在我們可從胥浦101號墓發掘現場來解讀這份文書。此墓爲夫妻合葬墓,尸體已經腐爛,無法判定性別。A棺尸體保存狀况較好,棺內出土有簡牘、鐵刀和木劍等,這些武器的出土,使考古學者斷定此棺內爲丈夫。另外,甲棺還有銅鏡、紗面罩、骨笄、石琀、耳塞等,而乙棺內只有銅鏡、帶鈎、鐵削等,就隨葬品的豐富程度來看,甲棺隨葬品數量遠多於乙棺,從這一點亦可推斷甲棺爲男性。
  而李解民先生(2005:454)則認爲以前學者多先驗地認定朱淩爲男性,這種性別上的錯位,不能不導致結論的失誤。李解民先生通過在時間或地域上與此相近墓葬的類比來推定墓主的性別,認爲西漢晚期,夫妻合葬,棺椁幷排東西朝向,南女北男,而胥浦101漢墓南面甲棺尸主必爲女性。換言之,竹簡的主人朱淩是女性,朱姓可能是入贅改姓的結果。但這種推測尚需更多考古發掘來證明。另外,從簡文“淩自言”、“嫗言”來看,“淩”與“嫗”也非一人。
  因此,在沒有更多考古實證之前,朱淩應爲男性。
  在排除了朱淩是嫗之後,現在的問題就是朱淩究竟是嫗之子還是嫗之夫?
  我們看簡文第二段朱淩自己所說的話:
  有三父,子男、女六人,皆不同父。欲令子各知其父家次:子女以君、子真、子方、君,父爲朱孫;弟公文,父吳衰近君;女弟弱君,父曲阿病長賓。
  理解此段的關鍵是“欲令子各知其父家次”,有些學者可能認爲既然朱淩自言“子”,也就是小孩,那麽“朱淩”就應該是諸子之父。實際上簡文中還有“父”、“弟”、“女弟”,從簡文叙述的語氣來看,可知朱淩是以長兄的身份自居。因此,朱淩幷不是朱孫,而是朱孫的長子子真。
  2、先令券書的性質
  一般認爲先令券書相當於遺囑,而魏道明先生(2000)認爲:
  很多論著都將此看做是形式完備的遺囑檔,而且有官方代表作證人,說明遺囑處分財産是合乎當時的法律原則的。其實不然。細讀原文,可知以君、真、方、仙君、公文、弱君六人爲同母异父之兄妹,父皆已過世,其母(老嫗)尚在世。業已形成“同居异財”關係。在當初分割家産時,按家産只能由子輩分析的原則,應由真、方、公文三兄弟平均分析。但公文自少外出,其母便將原本屬於公文的産業暫給了貧無産業的女兒仙君與弱君。身爲長兄的真(朱淩)在臨終前覺得有必要收回仙君和弱君的田産,交付給原所有人公文,故由母親主持,請縣、鄉三老和親屬作證,幷立券書爲據。既然券書中處置的田産幷非朱淩本人之財産,這份文書自然也非朱淩處分己身財産的遺囑,只是歸還公文産業的見證書。若以此例認定漢代有遺囑繼承制度,無疑是指鹿爲馬。[2]
  曹旅寧先生(2008)亦認爲:
  現在張家山漢簡戶律中的條文更爲我們提供了胥浦《先令券書》非遺囑的有力論據。先令一詞固然有“遺令”之意。《漢書·揚王孫傳》:“及病且終,先令其子曰:吾欲贏葬以返吾真,必亡易吾意……”顔師古注“先令爲遺令”這顯然是根據上下文意做出的解釋。其實何嘗不可解釋爲“預先”、“事先”的意思。家長爲防止子弟爭執産業,在生前便將家産析細分家。張家山漢律有關先令券書的規定在《戶律》、《居延漢簡甲乙編》有“□知之,以父先令,戶律從□(202.10)”,可知先令與戶籍有關,進一步可推知:由於分家一定要變更戶籍,因此張家山漢律有關先令券書的規定在《戶律》而非《置後律》的緣故就很明顯了。因此,在張家山漢簡《戶律》中關於“先令券書”的規定應是關於家産析細、分家文書的制定程序及其效力原則的規定。[3]
  問題的關鍵是由於家産分配是在朱淩母親主持之下,因此有些學者認爲此文書既非朱淩處分已身財産,故非遺囑。但我們要首先注意的是,一是文中有朱淩在病危時交代他們兄弟姐妹六人各自的父親是誰。而交代此事自然是爲分配家産做準備。二是立遺囑人是朱淩的母親,文書更多具備的是分割家産的意義,即朱淩的母親對家中的財産在平時擁有最後的决定權,如果說繼承財産應該等到這位“嫗”去世後才涉及到。但由於朱淩行將去世,而他們兄弟姐妹六人屬於同母异父,朱淩又是家中的長子,所以在長子去世前,其母親决定把家産分割清楚。這就出現了立遺囑人是朱淩而分割家産時又是其母親有决定權兩者之間的矛盾。因此,在沒有更多材料之前,我們還是應當把先令券書當作遺囑看待爲妥。
  3.遺産分配原則
  簡文第二段主要記載了關於家産分配的情况,共有三次家産分配,重點說明最後一次。第一次家産分配時間未知,主要是先分給朱孫兩位兒子子真、子方一部分産業,讓二人自立門戶;而公文由於十五歲後就與家里斷絕經濟上的聯繫,因而沒有分得家産。元始五年四月十日,次女君、三女兒弱君等,雖已出嫁,但貧窮沒有産業,因此,朱淩的母親作了第二次家産分配,將稻田一處、桑田二處分給弱君耕種,山坡地一處分給君。到了十二月,因公文犯罪後成爲罪犯,家無産業,聞訊後,朱淩的母親作了第三次家産分配,兩位姐姐弱君、君主動將當年四月分得的田地歸還母親讓於弟弟,母親則將田地分給公文。從此可看,家産分配主要是在嫗(朱淩母親)的主持下進行的,她擁有相當大的自主權,先後三次將田地分配給自己的兒女。需要指出的,兒女們對所分得的土地沒有永久所有權,不能進行買賣或轉讓。侯旭東先生指出:“先令券書”反映了西漢末年普通百姓家庭在財産分配上母親的作用與同母關係的重要性。據“券書”,“券書”作者朱淩的母親先後嫁與三夫,有子女六人。與朱淩同父另有兄妹三人:以君、子方與仙君;另一弟“公文”,其父爲吳衰近君;一妹弱君,父曲陽病長賓。其母在分産業時,先給了朱姓的二子,後又給了异父的仙君與弱君田地。隨後又因公文“貧無産業”,仙君與弱君把田讓給了公文。從此券書看,父親去世後,産業均由母親處置,同母的子女,不論父親是誰,都有機會得到産業。當時的同母關係似乎在某些情况下也比同父關係密切,至少與同父關係一樣受到重視。[4]
  還需要指出的是,在家産分配過程中,以君始終沒有出場,而以君正是朱淩的姐姐、朱孫的長女。李解民先生(2005:456)認爲:“老婦的繼承人應該是其長女以君,她是戶主唯一的同居子女。”
   
  [參考文獻]
  1、陳平、王勤金:《儀征胥浦101號西漢墓〈先令券書〉初考》,《文物》1987年第1期頁20-25,36。
  2、陳奇猷:《胥浦101西漢墓〈先令券書〉“”字釋》,《文物》1987年第6期頁68。
  3、陳雍:《儀征胥浦101號西漢墓〈先令券書〉補釋》,《文物》1988年第10期頁25-28。
  4、李均明、何雙全:《散見簡牘合輯》頁105-107,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年7月。
  5、陳平a:《儀征胥浦〈先令券書〉續考》,《考古與文物》1992年第2期頁84-92,83。
  6、陳平b:《再談胥浦〈先令券書〉中的幾個問題》,《文物》1992年第9期頁52-65。
  7、李均明、劉軍:《簡牘文書學》,南寧:廣西教育出版社,1999年6月。
  8、劉奉光:《西漢墓〈先令券書〉復議》,《邯鄲師專學報》2004年第2期頁29-30。
  9、張伯元:《“先令券書”簡解析》,《出土法律文獻研究》頁190-196,北京:商務印書館,2005年6月。10、李解民:《揚州儀征胥浦簡書新考》,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編:《長沙三國吳簡暨百年來簡帛發現與研究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頁449-457,北京:中華書局,2005年12月。
  11、陳榮杰:《儀征胥浦〈先令券書〉若干問題的再思考》,重慶青年語言學沙龍(第五次)論文,2010年11月27日。
   
  (編者按:本文收稿日期爲2012年10月13日)


[1]中國簡牘集成編輯委員會、甘肅五涼古籍整理研究中心編:《中國簡牘集成·二編》[標注本](江蘇省卷),蘭州:敦煌文藝出版社,2005年3月。
[2]《我國古代遺囑繼承制度質疑》,《歷史研究》2000年第6期頁156-165。
[3]《〈二年律令〉與秦漢繼承法》,《陝西師範大學學報》2008年第1期頁62-68。
[4]《北朝村民的生活世界—朝廷、州縣與村里》頁72—73,北京:商務印書館,2005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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