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張家山漢簡《蓋廬》短札一則
作者:張新俊  發布時間:2012-11-02 08:42:37
(河南大學文學院)
(首發)
  張家山漢墓竹簡《蓋廬》簡1~2有如下的話[1]
  凡有天下,何毀何舉?何上何下?治民之道,何慎何守?使民之方,何短何長?盾(循)天之則,何去何服?行地之德,何致[2]何極?用兵之【謀,何】極何服[3]
  簡文中的“毀”、“舉”,整理者在注釋中無說。從文意來看,簡文中的“毀”與“舉”與“上”、“下”相對為文,顯然也是一對反義詞。邵鴻先生在《張家山汗簡〈蓋廬〉研究》解釋說:
  毀,毀壞,毀滅。舉,成就,興起。《史記·陳涉世家》:“且壯士不死即已,死即舉大名耳。”《禮記·中庸》:“繼絕世,舉廢國。”從下文伍子胥所答問可知,“何毀何舉”在此指君主因何而毀滅或興起[4]
先秦時期的文獻中“舉”、“廢”常可相對為文,例如:
  君子不以言舉人,不以人廢言。                     《論語·衛靈公》
  賢者舉而上之,富而貴之,以為官長;不肖者抑而廢之,貧而賤之,以為徒役。
  《墨子·尚贤中》
  舉之則輕,廢之則重。                               《墨子·經說下》
  舉所美必觀其所終,廢所惡必計其所窮。             《管子·版法》
  凡祭,有其廢之莫敢舉也,有其舉之莫敢廢也。       《禮記·曲禮》
邵先生此說有一定的道理,多為研究漢簡詞彙、文獻的學者所遵從[5]。除此之外,蕭旭先生則認為“舉”應該讀作“譽”。蕭文說:
  按:《六韜·上賢》:“文王問太公曰:‘王人者何上何下,何取何去,何禁何止?’”可參證。舉,讀為譽,稱許[6]
學界或對此說持否定態度。比較兩家的說法,我們認為蕭說也是有道理的,不宜輕易否定。“舉”、“譽”古音相近,多可相通。如《戰國策·西周策》“不如譽秦王之孝也”,《史記·周本紀》“譽”作“舉”。《淮南子·氾論》“蹠距者舉遠”,《文子·上義》作“度巨者譽遠”[7]。《周易·豐》六五“來章有慶譽”,與此對應的文字,馬王堆帛書《六十四卦》中作“舉”。《周易·旅》六五“終以舉命”,在帛書《六十四卦》中“譽”作“舉”,是其證[8]。“毀”是詆毀,“譽”是讚揚。在文獻中,“毀”、“譽”也經常以對文形式出現,如下面的例子:
  吾之於人也,誰毁誰譽?                            《論語·衛靈公》
  好面譽人者,亦好背而毁之。                        《莊子·盜跖》
  有不虞之譽,有求全之毀。                          《孟子·離婁》
  利所禁,禁所利,虽神不行;譽所罪,毁所賞,雖堯不治。  《韓非子·外儲說左下》
  奸偽無益之民六,而世譽之如彼;耕戰有益之民六,而世毁之如此。  《韓非子·六反》
  故我有善則立譽我;我有過則立毀我。                《管子·小稱》
  是故官之失其治也,是主以譽為賞,以毀為罰也。      《管子·明法》
  人之所以好富貴安榮,為人所稱譽者,為身也;恶貧賤危辱,為人所謗毁者,亦為身也。 《韓詩外傳》卷八
  方今善人譽君侯,故至丞相;然恶人眾,亦且毁君侯。  《漢書·田蚡列傳》
  臣伏念高祖之略而陳平之謀,毁之則疏,譽之則親。    《後漢書·馮衍傳》
  今有疏者毀人不實其所毀,而必曰私報所憎;譽人不實其所譽,而必曰私愛所親。      《三國志·杜恕傳》
《蓋廬》簡“凡有天下,何毀何舉”,當然也可以讀作“凡有天下,何毀何譽”。若翻譯成白話文,大致是“大凡有天下的君主,因何而被詆毀?因何而被稱讚?”下文伍子胥的回答說:
  凡有天下,無道則毀,有道則舉。行義則上,廢義則下。
簡文中“有道”與“無道”、“毀”與“譽”、“行義”與“廢義”分別相對為文。“舉”與“毀”同“上”與“下”的關係一樣,也應該是相對的。可見,把“舉”讀為“譽”,也是很通順的。
  文獻中“與”、“譽”多可相通。如《尚書·堯典》“伯與”,《漢書·古今人表》作“柏譽”。《禮記·射義》:“則燕則譽”,鄭玄注:“譽或為與。”《管子·明法》“妄主死交,以進其譽”,《韓非子·有度》作“忘主外交,以進其與”[9]。是其證。我們認為以下兩處文獻中的“與”,也應該讀作“譽”。
  《說苑·談叢》:
  天將與之,必先苦之;天將毀之,必先累之。
此處的“與”也應該讀作“譽”,與“毀”對文。前面已經舉出多個例證,可參看。又《韓詩外傳》卷一第十三章:
  喜名者必多怨,好與者必多辱。
此處的“與”也應該讀作“譽”,與“名”互文。
   
  (編者按:本文收稿日期爲2012年11月1日)


[1]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圖版第101頁,釋文注釋第275頁,文物出版社,2001年。又《張家山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釋文修訂本)》第161頁,文物出版社,2006年。
[2]“致”從何有祖先生說。參看何有祖《張家山漢簡校釋札記》,中國先秦史學會、清華大學出土文獻研究與保護中心、武漢大學中國地域文化研究所編:《楚簡楚文化與先秦歷史文化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第803~833頁,武漢大學2011年10月25~27日。
[3]原簡文作“用兵之極何服”,李銳先生懷疑乃“用兵之【謀,何】極何服”之誤。參看李銳《張家山漢簡〈蓋廬〉散札》,簡帛研究網,2002年6月27日。http://www.bamboosilk.org/Wssf/2002/lirui02.htm 
[4]邵鴻:《張家山汗簡〈蓋廬〉研究》,第34、254頁。文物出版社,2007年。
[5]郝慧芳:《張家山漢簡語詞通釋》第210頁,華東師範大學博士學位論文(指導教師:詹鄞鑫),2008年。孫維國:《張家山汗簡〈蓋廬〉文獻學研究》,第37頁,湖南大學碩士學位論文(指導教師:陳松長)2010年。
[6]蕭旭:《張家山漢簡〈奏讞書〉、〈蓋廬〉校補》,《湖南省博物館館刊》第五輯,第409~412頁,嶽麓書社,2008年。
[7]高亨纂著、董治安整理:《古字通假会典》,齐鲁書社1989年,第847頁。
[8]王輝:《古文字通假字典》,中華書局,2008年,第106頁。
[9]高亨纂著、董治安整理:《古字通假会典》,第84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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