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家山漢簡《算數書》校證二題
作者:吳朝陽  發布時間:2012-11-02 22:40:00
(南京師範大學歷史系)
(首發)
  張家山漢簡《算數書》中的“傳馬”及“繒幅”兩個算題雖然多位研究者已各有考論,但事實上仍然存在錯誤及疑問。諸專家將“傳馬”題中“傳馬日二匹”中的“二匹”校改爲“三匹”是非常錯誤的,對“繒幅”題中“從利”的校釋也需要再作深入的討論。本文據算題的行文邏輯、《九章算術》中相似算題以及秦、漢法令,證明“傳馬”題中的原文“二匹”不誤,據秦、漢易代的現實及文字訓詁對“繒幅”題之“從利廣”給出全新而可信的詮釋。
一、關于“傳馬”算題之“傳馬日二匹”
  張家山漢簡《算數書》的“傳馬”算題簡文爲:
  傳馬 傳馬日二匹共芻稿二石,令芻三而稿二。今馬一匹前到,問予芻稿各幾何?曰:予芻四斗,稿二斗泰半斗。術曰:置芻三、稿二幷之,以三馬乘之爲法,以二石乘所置各自爲實。
這個算題說:“官方由兩匹傳馬共同執行驛傳公事,每天的飼料定額爲二石,其中青草五分之三、作物秸杆五分之二,現在有一匹馬先到,應該給予青草、秸杆各多少?”其給出的算法是:青草 = 2×3/[(3 + 2)×3] = 2/5 石,即“四斗”;秸杆 = 2×2/[(3 + 2)×3] = 4/15 石,即“二斗泰半斗”。由于“術”文說“以三馬乘之爲法”,其計算公式及答數都以“三馬”作分母,因此諸專家均認爲算題中“傳馬日二匹”這個已知條件是抄寫錯誤,幷將“二匹”校改爲“三匹”[1]。然而,諸專家的這種校改事實上是錯誤的,是由對算題的錯誤理解所導致的,我們以下將證明“傳馬”原題文字沒有錯誤。
   
  首先,倘若如諸專家所言,算題中的“傳馬”確爲“三匹”,那麽“今馬一匹前到”句中“前到”這一已知條件就是多餘的,因爲無論這些馬是先後到還是一起到,計算每匹馬所分得的飼料的公式都一樣,答案也不會有任何區別。換句話說,本題無需說“今馬一匹前到”之後再問“予芻稿各幾何”,只要說“問馬一匹予芻稿各幾何”即可。考察張家山《算數書》的所有其它算題、岳麓書院藏秦簡《數》的算題以及《九章算術》的算題,可以發現古人的數學問題與今人一樣,它們都不會給出多餘的、無用的已知條件。因此,“今馬一匹前到”中的“前到”二字必有自己的意義。換一個角度看,如果算題中的“傳馬”確爲“二匹”,“今馬一匹前到”而另一匹次日到,然後兩匹傳馬匯齊後再向目的地出發,那麽這兩匹傳馬在這個驛站就停留了“三匹日”,因此,驛站據“傳馬日二匹共芻稿二石”的飼料發放規定,以“三馬”作分母而將二石飼料按“三匹日”均分,就是順理成章的了。也就是說,這樣來理解這個算題,則“馬一匹前到”就是必要的、有用的已知條件,而不是多餘的了。可見,此前諸專家將“傳馬日二匹”校改爲“傳馬日三匹”是不符合算題的行文邏輯的。
   
  其次,本題屬于上古數學中典型的“衰分”算題,其完整而嚴謹的“術”文可以擬作:“置芻三、稿二,各自爲列衰,副幷之,以三馬乘之爲法,以二石乘未幷者各自爲實,實如法得一斗。[2]”題中“術”文以“置芻三、稿二幷之,以三馬乘之爲法”闡述計算公式,是典型的“衰分”計算公式的省略式叙述,可見《算數書》顯然將這個算題作爲“衰分”算題。
  值得注意的是,《九章算術•衰分》中有一道算題含有“今有大夫一人後來”的已知條件,此題全文爲:
  今有禀粟,大夫、不更、簪褭、上造、公士,凡五人,一十五斗。今有大夫一人後來,亦當禀五斗。倉無粟,欲以衰出之,問各幾何?答曰:大夫出一斗四分斗之一,不更出一斗,簪褭出四分斗之三,上造出四分斗之二,公士出四分斗之一。
  術曰:各置所禀粟斛斗數,爵次均之,以爲列衰,副幷而加後來大夫亦五斗,得二十以爲法。以五斗乘未幷者各自爲實,實如法得一斗[3]

在《九章算術》的這個算題中,“今有大夫一人後來”這個條件使得參與分糧食的人數多了一個,因而使“衰分”問題的分母比原來增加一。將“傳馬”算題與此題比較,可以發現兩道算題的題型基本相同:此題的“今有大夫一人後來”與“傳馬”題中的“今馬一匹前到”條件在算題中的作用相同,它們的出現使得“衰分”問題的分母增加,而此題“倉無粟”的已知條件規定了“衰分”問題的分子不變,與“傳馬”題“傳馬日二匹共芻稿二石”的規定作用相同。這證明,出現應分得物品者“先到”或“後來”的算題在傳統的“衰分”類問題中是一種典型的算題,幷且我們對“傳馬”題的理解是正確的,算題中的傳馬本來就是二匹,計算公式“以三馬乘之爲法”,是由于“今馬一匹前到”的緣故。
   
  至此我們基本證明了張家山《算數書》“傳馬”題原文的正確性。唯一的疑問是:雖然“傳馬日二匹共芻稿二石”是規定條件,但既然“今馬一匹前到”,爲什麽驛站不追加飼料發放的數量?如果這個疑問可以得到圓滿的解答,那麽我們對原題的詮釋就絕對沒有問題了。事實上,“傳馬”算題各方面都是符合秦、漢的官方法令的。
  睡虎地秦簡《田律》規定“以其受田之數,無墾不墾,頃入芻三石,稿二石。[4]”而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之《田律》則規定:“頃入芻三石……稿皆二石[5]”,可見秦漢時官府經常按的比例徵收“芻”、“稿”。既然官方按的比例徵收“芻”、“稿”,那麽發放飼料的比例也應相同,可見“傳馬”題中“令芻三而稿二”符合當時的實際情况。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中找不到傳馬飼料定額的官方規定,但睡虎地秦簡《傳食律》對“不更以下到謀人”有供給“芻稿各半石[6]”的規定,雖然這個規定中的“芻”、“稿”比例與上述的常見比例不同,但其規定一馬一日的飼料總量恰爲一石,正與“傳馬”算題中“傳馬日二匹共芻稿二石”一句所給定的配額相同。可見,張家山漢簡《算數書》“傳馬”算題中的“傳馬日二匹共芻稿二石”、“令芻三而稿二”等已知條件都是符合當時現實的,而將算題改爲“傳馬日三匹共芻稿二石”則與法令規定的傳馬飼料配額不符。
  更爲重要的是,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傳食律》規定“食馬如律”,“各縣署食盡日,前縣以推續食[7]”,可見,秦、漢驛站實行嚴格的數量化管理,驛站給傳馬供食需要遵循嚴格的法令法規。在“傳馬”題中,執行同一任務的兩匹傳馬中的“後到”者顯然在上一驛站“署食”的時間是“今馬一匹前到”的當日,根據“各縣署食盡日,前縣以推續食”的規定,算題中的驛站只能供給傳馬一天的飼料,依照“傳馬日二匹共芻稿二石”的條件,自然只能支出“芻稿二石”,而不能擅自增加飼料供給。因此,驛站在遵行法令的前提下,針對“馬一匹前到”的具體情况,只能將“芻稿二石”的飼料配額按“三匹日”平均分配,“以三馬乘之爲法”來計算每匹馬的飼料配額。如此,則飼料配額的三分之一可供“前到”的那匹傳馬當日食用,其餘三分之二則留作兩匹傳馬次日彙集後的飼料。算題如此分配傳馬的飼料,既遵守法令又考慮實際情况,此可見我們對此題的釋讀是合法、合情、合理的。
  總之,張家山漢簡《算數書》“傳馬”算題原文行文符合邏輯,問題與《九章算術》中一種“衰分”算題題型相同,而且其計算公式符合秦、漢驛站給傳馬供食的法令。因此,“傳馬”算題原文沒有錯誤,此前諸專家所作的校改是錯誤的。
二、關于“繒幅”之“從利廣”
  關于張家山漢簡《算數書》“繒幅”算題,其主要問題是題中“從利廣”三字應如何釋讀,此題的簡文如下:
  繒幅 繒幅廣廿二寸、袤十寸,賈廿三錢。今欲買從利廣三寸、袤六十寸,問積寸及賈錢各幾何?曰:八寸十一分寸二,賈十八錢十一分錢九。術曰:以廿二寸爲法,以廣、(從)[袤]相乘爲實?,[實]如法得一寸。亦以一尺寸數爲法,以所得寸數乘一尺賈錢數爲實?,[實]如法得一錢。
題目大意是說:“繒的標準幅寬爲二尺二寸,標準幅寬的繒每十寸價格爲23錢。現在想買‘從利廣’三寸而長爲六十寸的繒,問折算爲標準幅寬的繒是多少寸?幷問價格是多少錢?”算題中“積寸”即“折算爲標準幅寬的繒”的計算公式爲:积寸= (幅宽×长度)/标准幅宽 = 3×60/22 = 。題中“術”的原文說計算公式的分子是“廣、從(縱)相乘”,諸專家一致認爲應爲“廣、袤相乘”之誤,但除此之外,計算公式與答數都是正確的,而算題關于“賈錢數”的計算公式也完全正確。因此,這裏的問題是:“從利廣”三個字是什麽意思?“廣、袤相乘”誤寫爲“廣、從(縱)相乘”有沒有什麽可以理解的原因?
   
  關于上述第一個問題,至今只有彭浩和郭書春兩位專家給出自己的解答,其他張家山《算數書》研究者則或者引述彭、郭的見解,或者對這個問題避而不提。彭浩先生認爲“從利”是“繒帛名[8]”,而郭書春先生將“從利”二字“依意校正”爲“繒幅[9]”。然而,由于彭先生沒有給出任何文獻依據,我們也找不到如此釋讀的文獻支持,因而說“從利”是“繒帛名”大概只是彭先生的個人臆斷。而郭書春先生之“依意校正”,既與原竹簡清晰的簡文相違,也沒有給出“繒幅”如何可能誤寫爲“從利”的理由,也很難令人信服。事實上,根據彭浩與郭書春二位先生對本題的解讀,“今欲買”的繒之幅寬僅爲“三寸”,這與實際可能相差極遠――試想,標準織品幅寬爲二尺二寸,有誰會織幅寬三寸的繒?誰又會賣幅寬三寸的繒呢?可見,僅憑這個疑問,彭、郭二位先生的校讀就非常值得懷疑。
   
  我們認爲,以“三寸”這一特別的幅寬爲出發點,對題中關鍵文字進行訓詁推究,可以解决這個算題的釋讀問題。首先,秦朝官方規定布“幅廣二尺五寸[10]”,而漢代則規定“布帛廣二尺二寸爲幅[11]”, 張家山《算數書》下葬于呂後二年左右,而本算題說“繒幅廣廿二寸”,因此它是一個編寫于西漢初年的算題。張家山出土的《二年律令•關市律》規定,“販賣繒布幅不盈二尺二寸者,沒入之。[12]”根據這條法令,交易幅寬三寸的繒是違法的,由于張家山漢簡《算數書》的算題都是切合實際生活的問題,因此彭、郭二先生將“三寸”理解爲繒幅是不可信的。根據《二年律令•關市律》的規定,紡織品幅寬不足時會被依法沒收,反之依情理則可以斷定幅寬超標應不受懲處。在秦、漢易代之際,民間織機不可能很快改弦更張,既然紡織品幅寬超標不會受罰,則依秦制而生産的“幅廣二尺五寸”的紡織品在漢初的市場上流通,就是合法而又符合情理之事。秦、漢的一尺大小相等,而其紡織品幅寬之差恰好就是算題中的“三寸”,可見秦、漢這“三寸”幅寬之差,正是本算題的現實基礎。
  在“繒幅”算題中,繒價是以標準幅寬之下每尺價格爲若干的方式給定的,這與此後兩千年紡織品貿易業的計價方式是一致的。既然“幅廣二尺五寸”的紡織品在“布帛廣二尺二寸爲幅”的時代仍然流通,因此,在交易“幅廣二尺五寸”的紡織品時,把這“三寸”幅寬之差折算爲標準幅寬下的布帛長度,是一個合理的計價方式。事實上,仔細研讀此算題的文字,可以發現它正是按照這種思路設計的算題。本算題要“問積寸”,而“積”字除了常訓“聚”之外,也常訓“多”,例如《漢書·食貨志》“孰積于此”句顔師古注曰“積,多也[13]”,就是“積”訓“多”的例證。因此,本算題之“積寸”,可以解釋爲“按標準幅寬折算,三寸幅寬所多出的繒的寸數”。
  “從”、“利”二字的古訓進一步支持我們的釋讀。古人說 “對文則橫長謂之廣,從長謂之袤[14]”,因此本算題中“廣”、“袤”對稱符合這兩個字的使用習慣。然而布帛匹長達四丈,因此貿易時均橫展而量度,所以其幅寬正是“從(縱)長”,可見繒帛的幅寬應可稱爲“從”。此外,古文中“利”字可以訓“益”,《荀子•榮辱》“以治情則利”句楊諒注,及《禮記•月令》“利以殺草[15]”之孔穎達疏均可以爲證。因此,“從利廣三寸”可以解釋爲“幅寬益廣三寸”。由于“利廣三寸”已使用“廣”字,因而此句中易“廣”爲“從”而言“從利廣”,是爲了避免句中重複使用“廣”字,是符合修辭邏輯的做法,可見我們釋“從”爲幅廣不僅合情而且合理。
  由于秦、漢易代之際秦幅之繒當有貿易流通,由于秦、漢繒幅之差恰爲“三寸”,由于算題所求“積寸”可以解釋爲“按標準幅寬折算,三寸幅寬所多出的繒的寸數”,更由于“從利廣”別無其它合于情理的解釋,因而我們非常有理由斷定:“從利廣三寸”確應解釋爲“幅寬益廣三寸”!因此,“繒幅”算題正是一道因秦、漢易代應運而生的實際應用題。不僅如此,在我們的釋讀中,算題既以“廣”、“袤”對稱,又以“從”稱幅廣,這就造成了兩個概念三個用詞的局面,因而撰題者就可能因此相涉而在後文中誤“袤”爲“從”,所以,我們對此題的解讀不僅貫通了全題,而且給出了算題後文誤“袤”爲“從”的邏輯。
   
  (編者按:本文收稿日期為2012年11月2日。)


[1]參見:彭浩.張家山漢簡《算數書》注釋.第1版.北京:科學出版社,2001年,63;郭書春.《算數書》校勘.中國科技史料,2001,22(3),202~219.
[2]參考:李繼閔.《九章算術》導讀與譯注.第1版.西安:陝西科學技術出版社,1998,340~365.
[3]李繼閔.上揭書,344~345.
[4]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睡虎地秦墓竹簡.第1版.北京,文物出版社,1978,27~28.
[5]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第1版.北京,文物出版社,2001,165.
[6]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上揭書,102.
[7]此處二引文均見: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第1版.北京,文物出版社,2001,164.
[8]彭浩.張家山漢簡《算數書》注釋.第1版.北京,科學出版社,2001,67.
[9]郭書春.《算數書》校勘.中國科技史料,2001,22(3),202~219.
[10]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睡虎地秦墓竹簡.第1版.北京,文物出版社,1978,56.
[11](漢)班固.漢書,第1版.中華書局,1962,1149.
[12]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第1版.北京,文物出版社,2001,168.
[13](漢)班固:第1版.中華書局,1962,1154.
[14]轉引自:宗福邦等.故訓匯纂.第1版.北京,商務印書館,2003,2058(“袤”字條第9義項).
[15]轉引自:宗福邦等.故訓匯纂.第1版.北京,商務印書館,2003,225(“利”字條第52義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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