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走士”
作者:孫梓辛  發布時間:2013-01-02 18:13:24
(武漢大學中國三至九世紀研究所)
(首發)

  在近年公佈的秦漢出土材料中,可見到有一名為“走士”的官稱。最為顯著的例證是西安相家巷出土的數枚印文為“走士”抑或“走士丞印”的秦封泥。[1]這些封泥的發現,使人聯想到此前收錄在《齊魯封泥彙編》中的漢代封泥“齊走士丞”。[2]從而亦使我們對於“走士”的認識可以進一步追溯到秦代的中央王庭。但“走士”一官並不見於傳世文獻的記載,學界對它的瞭解也僅限於知曉秦漢時期存有這一官職。管見所及,似只有周曉陸、路東之二位先生在《秦封泥集》中對“走士”曾作过些许推测。其文如下:
  《張家·奏讞書》:“孔曰:‘為走士,未嘗佩鞞刀,盜傷人,毋坐也’”走士一职,史籍失載。過去見者即漢“齊走士丞”封泥,無考釋。從《張家·奏讞書》看,孔為走士。“孔曰”從側面反映出走士特點應是不佩刀。另外,為何走馬僕接受士孔的刀鞘(白革鞞),僕為走馬。走馬即《周禮》中之趣馬。《序官》:“趣馬下士皂一人。”鄭玄注:“趣馬,趣養馬者也。”《趣馬》:“掌贊正良馬,而齊其飲食,簡其六節,掌駕說之頒。”《奏讞書》一七中又有“走馬都魁”,說明此職從周代以來至漢代一直沿襲。《奏讞書》的記載表明孔、僕為上下級關係,孔作為走士,亦當為養馬者。根據《雲夢秦簡》中,秦養馬之人絕對不允許佩帶刀劍,恐會傷及馬匹,反映出秦對於馬政的重視。秦始皇陵馬廐坑中圉人不配刀劍,正說明養馬之人不佩刀的特點。因此,孔在說“為走士,未嘗佩鞞刀”,其原因正於此。走士,周官,掌養馬,有丞,屬官有走馬。秦及漢之齊國沿襲不變。[3]
上述關於走士職掌的推測很顯然是建立在其與走馬的上下級關係之上。比照走馬在文獻上的記載進而推斷走士當与走馬職掌的事務相近,並且聯繫《雲夢秦簡》有關養馬者不許佩帶刀劍的記載,將其與《奏讞書》所載公士孔的供詞“為走士,未嘗佩鞞刀”一句相結合,所作論斷不能不說是十分巧妙的。但關於簡牘中“走馬”的界定,學界已有不同意見。王勇、唐俐在《“走馬”為秦爵小考》一文中指出,嶽麓秦簡《數》中有一題:“大夫、不更、走馬、上造、公士共除米一石,今以爵衰分之, 各得幾可(何) ? 大夫三斗十五分斗五, 不更二斗十五分斗十, 走(978號簡) 馬二斗,上造一斗十五分五, 公士大半斗。各直(置) 爵數而並以為法, 以所分斗數各乘其爵數為實。……(950號簡)。”根據簡文的這段記載,“走馬”很明顯在秦代應當是爵稱,而非官稱。而且由簡文可見,秦代的爵稱“走馬”相當于漢代的爵稱“簪裊”,列為第三等爵。[4]王勇、唐俐二氏的上述意見值得重視。《秦封泥集》上引《張家山漢簡·奏讞書》的案例,正是發生在秦王政六年(公元前二四一年)。[5]而且從簡文對整個案例的記載來看,孔的身份首先是公士,一般連稱作“公士孔”,而同樣的表稱則見於簡文對僕的身份記述——“走馬僕”。簡文的整理者雖然也將“走馬”註釋為《周禮》的趣馬,[6]但這顯然是未能意識到“走馬”可作爵稱看待而採取的解釋。事實上,一旦我們發現“走馬”可視為秦代的爵稱,那麼出現在上述案例中的“走馬僕”和“公士孔”便有了更加合理的對應關係,而這也符合秦漢時期以爵位來表稱人物的書寫慣例[7]。所以,上引《奏讞書》的這一案例,是看不出托言任職走士的公士孔和未言明官職的走馬僕有何上下級關係的,反倒是若從爵位級別看,僕還在孔之上。
  走士既然與走馬並無周、路二氏所謂的“上下級”關係,那麼以走馬的職掌來推測走士便是極有風險的,況且簡文中出現的走馬還不能視為養馬的官職。因此,所謂“走士,周官,掌养马,有丞,属官有走马”云云,便只能視作一種並非十分穩妥的推測了。不過,這裡我想指出另一條有關走士的材料,或可有助於豐富學界對於走士的認識。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秩律》中有這樣一段簡文,釋文如下:
  大行走士、未央走士,大卜,大史,大祝,宦者,中谒者,大官,寺工,右工室,都水,武库,御府,御府监,和<私>府监,诏事,长信掌衣,长安市,云梦,长信詹事丞,家马,长信祠祀,长信仓,大匠官司空,长秋中谒者,长信尚浴,长信谒者,祠祀,大宰,居室,西织,东织,长信私官,内者,长信永巷,永巷詹事丞,詹事将行,长秋谒者令,右廐,灵州,乐府,寺,车府,内官,圜阴,东园主章,上林骑,秩各六百石,有丞、尉者半之。[8]
按簡文中出現的“大行走士”一官,整理小組《注釋》云:“大行走士,典客屬官。《漢書·景帝紀》中元二年有大行令,師古云‘大行令者,本名行人,即典客之屬官也,後改曰大行令’。《二年律令》已有典客,大行走士當為其屬官。”[9]這一解釋很可能是存有問題的,原因在於“大行走士”作為典客的屬官,文獻中並未言及,出土材料上的證據似乎也僅此一見。更為重要的在於,構成“大行走士”這一稱謂的“大行”和“走士”乃是兩個獨立的職官[10]。也就是說,簡文在此處的句讀有誤,應當把大行和走士分段開來,改作“大行,走士,未央走士,太卜,太史、太祝……”。那麼“未央走士”又當如何來理解呢?鄙意以為未央走士,即是走士一職在未央宮的特設[11],這就如同卫尉有“未央卫尉”、祠祀有“长信祠祀”者一樣,是漢代職官“隨所掌之宮以名官”[12]的又一體現。如此,關於走士我們便多了兩處記載可用來進行探討。
  大致而言,前述《秩律》的記載可以在以下三個方面豐富我們對于走士的認識。一是,走士這一職官在漢代不僅只存在于諸侯國,在漢初的宮廷中亦有設置,而且在未央宮還設有專職。然因此一官職不見於《漢書·百官公卿表》的記載,或許其只存續于秦及漢初的某段時間。二是,見於《秩律》中的“走士”當為“走士令”的省稱,加之封泥中有“走士丞”的印文,是走士有令有丞,走士令和未央走士令秩在六百石,丞者半之。三是,比照《秩律》中和走士前後相連的其他汉廷中央職官記述,對於走士的職掌似可以提出一個新的推測。《秩律》中秩在六百石的宮廷職官,如上所列,其中大部份官職所涉及的都是宮殿內的禮儀、承奉之事。[13]走士一官從名稱來看,也頗近于差遣奔走之士。[14]果如此,那麼再聯繫《奏讞書》所舉托言為走士的公士孔的供詞“為走士,未嘗佩鞞刀”一語,[15]似乎擔任走士者不佩刀劍是當時人的常識。而佩戴刀劍在先秦兩漢尤其是官吏群體中乃是一普遍風氣,[16]走士不佩刀劍反倒顯得十分特殊。但不佩刀劍者絕非僅有養馬之人,[17]《史記·刺客列傳》引述荊軻刺秦王的情形時講到:“而秦法,群臣侍殿上者不得持尺寸之兵;諸郎中執兵皆陳殿下,非有詔不得上。”[18]據此,我們似乎可以推測走士應當就是這裡講到的“群臣侍殿上者”中的一類,而他們的主要職責當即是供君王差遣,或為傳達命令而奔走。[19]這也比較好解釋為何漢初在未央宮要特設未央走士一職。蓋此官奉承王命,為之驅使,在天子所居的未央宮尤為日常政事所需要。
  以上通過對目前史料中所見有關“走士”內容的分析、辨別,檢討了學界對於走士的一些已有認識,并在此基礎上試圖結合《秩律》的記載豐富對走士的瞭解,特別是關於走士的職掌,提出了新的揣測。當然,筆者于史料涉獵有限,論述中難免尚有不周全之處,希冀得到方家的指正。
   
  (編者按:本文收稿日期為2012年12月31日)

[1]周曉陸、路東之:《秦封泥集》,三秦出版社,2000年,第224—226頁;傅嘉儀:《秦封泥彙考》,上海書店出版社,2007年,第154—155頁。
[2]此枚封泥現為上海博物館所藏,譜錄見周曉陸主編《二十世紀出土璽印集成》,第502頁。
[3] 周晓陆、路东之:《秦封泥集》,第225頁。又,二氏在《秦封泥集·上編》的《秦封泥簡論》中對“走士”的性質亦曾展開討論,惟其大意與此處引文無過大差別,讀者可另行參見本書第57頁。
[4] 王勇、唐俐兩位在文中還比對了“走馬”和“簪裊”上的相近性,指出漢代在爵稱方面對秦代爵制有更改,走馬和簪裊在秦代可能並存,但在漢初則廢止了爵稱走馬的使用。詳見王勇、唐俐:《“走馬”為秦爵小考》,《湖南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0年第4期。
[5]《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释文修订版)》,文物出版社,2006年,第111頁。
[6]《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释文修订版)》,第102頁。
[7]參見西嶋定生:《中國古代帝國的形成與結構——二十等爵制研究》第三章第四節《名籍的記載形式》,中華書局,2004年,第350—355頁。
[8]《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释文修订版)》,第74頁。
[9]《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號墓〕(释文修订版)》,第78頁。
[10]走士為一單獨職官,前文已臚列了出土材料上的證據。至於“大行”為一單獨職官,掌宮廷禮儀,則在文獻和出土材料上均有例證。但因此一大行與漢景帝中六年更名典客而來的大行(令)極易混淆,故而學者多將大行視為典客更名后的新官稱。然出土材料中歷見秦代“泰行”、漢初的“呂大行印”與“楚大行印”,均在景帝中六年更名典客之前,與《史記》、《漢書》記載的“大行”可以互相印證。惟相關考證頗為繁瑣,列入此文恐生枝蔓,且筆者有意另文論述,此處只略述其要旨如上。另,關於漢初大行為一獨立職官的認識,周曉陸、路東之在《秦封泥簡論》中的《封泥與秦職官研究》部份已經指出,見《秦封泥集》,第34頁。又,日人熊谷滋三:《前漢の典客·大行令·大鴻臚》(《東洋史研究》第59卷第4号,2001年)和黎虎:《漢代典客、大行、鴻臚遞嬗與朝會司儀》(《東嶽論叢》2010年第10期)二文對此一問題亦有觸及,唯二氏論著的主旨不在于全面論述大行的職官問題,故尚未能聯繫到《秩律》的此一記載進行討論。
[11]按漢代職官中以未央命名者多是針對未央宮所設的專職。另,太僕所轄的屬官中有“未央廐令”一職,其在《漢書·百官公卿表》中簡稱作“未央”,但此官已見於《秩律》之中,寫作“未央廐”,故此處的“未央”只能和“走士”連讀。
[12]《漢書·百官公卿表》顏師古注,中華書局,1962年,第729頁。
[13]對於這些官職更显详尽的注解,參見彭浩、陳偉、工藤元男:《二年律令與奏讞書》,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282—290頁。该书对于“大行走士”亦未辨明,对大行的理解参照上文注释。另,简文中的“雲夢”一官,鄙意當是中央少府派出管轄雲夢澤者,因秦漢時期禁苑的收入是歸屬少府支配的。
[14]《秦封泥集》中尚見有印文為“宦走丞印”的封泥,周、路二氏的注解曰“宦當爲宦者,宦官。走或為‘牛馬走’(見《史記·太史公自述》)之意,為驅使之臣僕。或為‘走馬’即‘趣馬’之意,為宦官中管馬之人。或為宦者而膺‘走士’身份者。”說見本書第154頁。按前文已辨“走士”與“走馬”無關,查考此處之“宦走”,當為以宦官身份出任“走士”之職,于更加私密的省禁之中為君王驅使。
[15]綜觀《奏讞書》對於此一案例的記述,孔曰“為走士,未嘗佩鞞刀”顯系托詞,公士孔似乎並未擔任走士。一者孔妻女曰“孔雅佩刀,今弗佩,不知存所”,這與孔之答詞不合;二者孔自己最後招供曰“貧急毋作業,恒游旗下,數見賈人券,言雅欲剽盜”,也可看出孔只是個遊手好閒的市井無賴。
[16]有關佩戴刀劍的例證參看楊鴻年:《漢魏制度叢考·佩劍帶刀條》,武漢大學出版社,1985年,第452—356頁。關於此一佩飾風氣的引申意義討論,參見邢義田:《允文允武:漢代官吏的一種典型》,收入氏著:《天下一家》,中華書局,2010年,第254—258頁。
[17]前述《秩律》中已有“未央廐”一職,負責天子輿馬,從職掌方面,漢廷似不當再設一“未央走士”主養馬之事。
[18]《史記》卷86《刺客列傳》,中華書局,1959年,第2535頁。
[19]《里耶秦簡(壹)》中不少以“走+人名+以來”為內容的記述值得關注。已有學者進行了討論,大致認為“走”代表著一類供奔走的僕夫差役,或特指腿腳輕便的“行書人”。另,走在基層的地位不高,簡文中曾見其與僕、養並列。諸家說法詳見陳偉主編,何有祖、魯家亮、凡國棟撰著:《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第8層63號簡校釋20,武漢大學出版社,2012年,第50—51頁。若以以走為稱的人群在郡縣一級的職掌來推測,那麼“走士”或者亦是宮廷中王命詔令上傳下達的承擔者。另,此處里耶簡的相關記載,承蒙魯家亮師提示,謹此致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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