刻齒簡牘初探
作者:籾山明著、胡平生譯  發布時間:2013-02-18 12:24:27
(日本埼玉大學  中國文化遺産研究院)
前 言

  “從木到紙”,在談到中國的書寫材料的變遷時,人們常喜歡這樣說。衆所周知,在中國紙張普及之前的時期,應用最廣泛的書寫材料是木或竹制的簡札,即簡牘。凡後代書于紙者,除一部分使用絹帛之外,盡記于簡牘。倘僅以此而言,概括爲“從木到紙”,便難以再有异議。
  然而,作爲書寫材料的簡牘和紙張,不僅僅是單純的先後關係。確實,簡牘不但在時間上先行于紙張,而同時它又是與紙張不同質地、具有獨自的世界的書寫材料。紙張繼承簡牘,只不過繼承了其中的一部分功能。說“從木到紙”,便很難反映出二者不相連貫的層面。
  那麽,與紙張不同的簡牘的獨立性,究竟表現在哪裏呢?相對而言,首先是其形態的多樣性。只要翻開漢簡的圖版,看到木、竹書寫材料具有那麽多種多樣的形式,自然能够理解。不過,其多樣的形態幷非沒有規矩,它們都與內容、格式密切關聯。在收集簡牘史料時,格式方面添加有各種形態者應當給予充分的注意。
  本文正基于對上述問題的考慮,試對漢簡的書式與形態的關係加以初步的探討。今所討論的簡牘,爲側面有契刻(刻齒)的木牘,姑且命名統稱爲“刻齒簡牘”。本來,關于簡牘側面的形狀,看照片是很難判別的,必須核查實物。所幸作者自1990年以來得三次機會,對臺北中研院所藏舊居延漢簡、倫敦大英圖書館所藏敦煌漢簡詳加調查。本文兼而又爲調查的報告書[1]
  本文所引簡牘釋文,使用了一些符號:“回”,表示封泥孔;“〼”,
  表示簡折斷;“□”,表示字迹不清、無法釋讀的一個字;“……”,表示字迹不清且字數不明。所附綫圖,只有圖14和18爲倉促作成的寫實示意圖,難說非常準確;其餘皆爲根據原簡而作的實測圖。又,所附照片圖版出自下列各書,圖版號碼與本文所引簡的號碼是對應的(只有簡6、7、8、10、19、21、22七枚簡未有附圖)。
  勞幹《居延漢簡·圖版之部》(中研院歷史語言研究所,1978年再版) 圖(1)~(5),(14)~(18),(20),(28)~(30)
  甘肅省文物工作隊、甘肅省博物館《漢簡研究文集》(甘肅人民出版社,1984年)圖(9)
  大庭修《大英圖書館藏敦煌漢簡》(同朋舍,1990年)圖(11),(12),(23)~(27),(31),(32)
  甘肅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編《敦煌漢簡》(中華書局,1991年)圖(13),(33)~(35)

一、符、刻券

  本章首先討論具有代表性的刻齒簡牘——符。關于漢代的符,迄今爲止根據文獻記載和漢簡實例已經發表了不少的研究成果[2],可以認爲各種論點都已有表述。可是我以爲,關于符的形態及其製作技法仍有討論的餘地,以下即以此爲中心略陳鄙見。第一步,我選出在居延漢簡中自稱爲“符”的木簡,列舉于下:
  1.永光四年正月己酉      妻大女昭武萬歲里孫第卿年廿一
  子小女王女年三歲
  橐佗延壽燧長孫時符       弟小女耳年九歲  皆黑色
  (A  32/29·1)
  2.永光四年正月己酉        妻大女昭武萬歲里□□年卌二
  子大男輔年十九歲
        橐佗吞胡燧長張彭祖符  子小男廣宗年十二歲
  子小女女足年九歲
  輔妻南來年十五歲    皆黑色
                 (A  32/29·2)
  3.始元七年閏月甲辰居延與金關爲出入六寸符券齒百從第一至千
    左居
  官右移金關符合以從事·第八
                                         (A  33/65·7)
  4.始元七年閏月甲辰居延與金關爲出入六寸符券齒百從第一至千
    左居□□□□□□合以從事·第十八
                                            (A  33/65·9)
  5.始元七年閏月甲辰居延與金關爲出入六寸符券齒百從第一至千〼
                                            (A  33/65·10)
  6.〼居延與金關爲出入六寸符券齒百從第一至千左居官右移金關
  〼符合以從事                                 ·第七
                                        (A  33/274·10)
  7.□年□月甲辰居延與金關爲出入六寸符券齒百從第一至□居官
    右移金關符合以從事                           ·第十九
                                           (A  33/274·11)
  8.元鳳二年二月癸卯居延與金關爲出入六寸符券齒百從第一至千
    左居官右移金關符合以從事第九百五十九
                                                 (EJT26:16)
  前列八例都是具有通過肩水金關功能的符,可以統稱爲“出入符”。自簡文、格式觀之,簡1、2兩枚,與簡3以下的六枚明顯不同,可推定這兩種符的發給的緣由與發給的對象是不同的,這個問題尚待今後探討。可以肯定,待1973~1974年發掘的肩水金關簡全部公布後,還會出現特殊的不同的格式的符。
  現在,我們看看八枚出入符形態上的共同特徵。列舉出來有如下三點:
  甲、長度比通常的簡牘要短;
  乙、簡3~8的下端有穿孔;
  丙、簡側有刻齒。
其中,特徵甲在簡3~8的簡文中有相對應的“六寸符”,已無須贅述。簡3~5實長14.7cm、簡6長15.1cm,大致相當于漢代的六寸。又,沒有明言“六寸”的簡1、2長度各爲14.4 cm和14.2 cm,大體仍是按照六寸的規格製作的。關于“長六寸”的理念方面的意義姑且不論[3],就實用的方面來看,其長度無疑有便于携帶的考慮。上列八枚出入符都是作爲旅行者的身份證明,是隨身携帶的通行證。特徵乙是下端有穿孔,正如後面的實例所示,這是爲了系綁携帶用的紐而鑽的孔。
  另外,特徵丙所說的刻齒,在簡文中有相應的“券齒”。衆所周知,符的功能就是將兩枚簡契合而作爲證據,刻齒即爲其記號。當然,若從刻齒的位置來判斷,合符不是將成對的兩符左右幷列,而是上下重合。
  上述三點,已爲以往的研究者所指出,本無須作更特別的論述。然而,爲了重新查驗符的形態與記載的內容,有些問題仍然要作一二檢討。例如簡3的簡文有如下內容:
  始元七年(公元前80年)閏月甲辰,居延爲金關製作六寸符,券齒爲百,由第一至一千,左券留官府,右券交往金關,合符後可行事。                        ·第八
  據簡文可知,此符在居延縣製作,成對的兩枚中有一枚留在居延縣,剖開的符的另一半送交肩水金關,此符是同樣的一千組符中的第八組。
  這裏,第一個問題是如何區別符的左右。如銅虎符兩半邊幷列契合的一剖爲二的符,左右兩符的區分自是很明確的,而像出入符那樣重合的符,應當有區別左右符的必要的基準。如何辨別左右、確認左右的基準乃是首要問題。
  第二個需要考慮的問題是“券齒百”一語的意義。“券齒”,的確是指刻齒,而“百”,究竟何指呢?前舉的出入符的刻齒,都只有一個,因而此語不能解釋爲“有一百個刻齒”,“百”的意義作爲契刻的數目應從別處去探求。
  第三是一個極其初級的問題:符的製作工作,刻齒是在哪裏,又是怎樣刻成的呢?乍一看即會認爲是把成對的兩枚符重合起來一次刻成的。可是,有刻齒的可剖開的符的製作的方法竟意外的困難。因爲要做到兩簡要筆直都筆直,或者要彎曲都弧度相同地彎曲,二簡之間不得有任何空隙,否則便不能密切契合。
  上述的三個問題,我們先討論第一個問題。解决這個問題,恰巧有一枚可作爲綫索的簡牘:
  9.■平望青堆燧警候符左券齒百     (81.D38:39)
  這是1981年從敦煌縣酥油土的烽燧遺址D38出土的,即所謂敦煌酥油土漢簡中的一枚。在這個D38遺址出土了一塊寫有收件人姓名的封檢(※譯者按:作者對下簡文字內容理解有誤,簡文所記幷不是收件人姓名。釋文亦有誤)。
  10.平望候官馬馳人走行 回          (81.D38:27)
  據此可推定,這裏是漢代所置平望候官的遺迹。根據報告,簡9長14.5cm,把書寫面作爲正面,其右上有刻齒,在下端有一穿孔,結有一黃絹製作的紐(殘長7.5cm)橫向較窄,與前舉簡3~8的符基本上爲同一形態,實際上簡文明記其爲“平望候官所屬的青堆燧之警候符”(巡邏用的符)。簡言之,可以說簡9是漢代的木制符的大體完整的遺存。
  值得注意的是,此符自書“警候符之左”,在書寫面的右側有刻齒。在這樣的位置有刻齒的符而稱爲“左”券,只能把刻齒正對著面前,把書寫面朝向外側,使兩券相合,舍此別無他法。也就是說,符的“左”與“右”,其意義是把刻齒正對面前合符[4]。在合符之際,當然會注意刻齒的相合,以“把刻齒正對面前的左右”作爲基準,一定是最自然的了。按照這一基準,前舉八枚出入符中,可判斷簡1、2、5、8 [5]爲“符之左”,簡3、4、6、7爲“符之右”。還有“左居官,右移關”的原則,倘若全能貫徹實行的話,可推定前四枚“符之左”應是通關者所持有的符,後四枚“符之右”應是由肩水金關保管的符。這樣,就算解决了第一個問題。
  通過9弄清的事實,實際上幷不這麽簡單。據報告,此簡的刻齒之中可見到墨寫的半個“百”字。報告書指出,此符製作的工序是,先刻齒幷書寫“百”字,然後再一剖爲二的。這是最好的證據[6]。也就是說,不是將成對的兩簡重合後刻齒,而是首先刻齒再像剖魚似的一剖爲二,分爲正背兩片。以“百”字爲綫索分析簡9的製作技法。這種技法,本文以後稱之爲“刻齒→正背剖分”技法。
  遺憾的是,從公布的簡9照片上看不到至爲重要的“百”字,現時也無法通過實物加以確認。還有,單憑半個墨書字,就認爲是先刻齒後剖開,證據不能說很充分。把兩簡重合橫跨左右寫上文字的可能性,還是不能完全否定的。不過從結論而言,可以認爲報告所作的推定是不錯的。關于這一點,下面引敦煌漢簡的三個例子試加論證。
  先舉斯坦因1907年在敦煌烽燧遺址T4b發掘到的一簡:
  11.服胡燧不□符塢戶上          (T.IV.b.7)
  釋文據沙畹。從照片看,文字極爲不清,但是“符”字確實可以辨識(原文作“苻”,异體字)。簡長15.5cm,即漢制六寸稍多。以書寫面爲正面,右上有刻齒,其中可見有一“弓”字狀的文字痕迹。無疑,此簡是與簡9爲同類、在刻齒中有文字的符。
  應當注意的是,從所繪橫斷面綫圖看,此簡是將直徑爲1.7cm
  的樹枝,由木芯部位縱向剖開作成的。按照這種方法,一根木材可以製作兩枚簡。而那樣的兩枚簡當然其剖開面的重合是嚴絲合縫的。使用這種技法,自然令人聯想到兩枚一對的符正是按照“刻齒→正背剖分”技法製作而成的。
  進一步觀察,簡11的書寫面爲了防止墨汁化開而加工得較平滑(以下將這種加工稱爲“書寫面調整”);另一方面,沒有文字的背面則完全不予加工,按剖開時的原樣保存著。這一點,或許也可以說是使用“刻齒→正背剖分”技法證明的。因爲假如是用兩枚簡重合施加刻齒的話,作爲契合面的內裏一面應當加工得比較平滑才對。
  所舉的第二個例子,是斯坦因于1914年在敦煌T23烽燧遺址發掘所得一簡:
  12.四月威胡燧卒旦迹西與玄武燧迹卒會界上刻券
                                          (T.XXⅢ.1.18)
  簡文說,“在四月,威胡燧的戍卒清早向西巡邏,同玄武燧的巡邏兵士在邊界會合之際的刻券”。其長度爲14.7cm,即漢制六寸。正面的左側刻有一個大刻齒和十九個小刻齒。此爲用于合符的刻齒是無可懷疑的,它也就是《說文解字》所說的“以刀判契其旁”的“券別之書”[7]。也就是說,此簡是與符具有同樣功能的剖分符,成對的另一半符券一定寫著“四月玄武燧卒旦迹東與威胡燧迹卒會界上刻券”。“券”,即王褒《僮約》中所見長篇契據中的半邊,其概念也包括了携帶使用的可剖分爲二的符[8]
  饒有趣味的是,此刻券也是用枝木的木芯部分縱向剖開製作而成的,正面的書寫面經整治平滑,背面仍保留剖開時的原樣,與前述簡11相同。也就是說,這個刻券也是用“刻齒→正背剖分”技法作成的。關于這一點,令人更爲注目的木簡見于敦煌酥油土漢簡。
  13  A.十二月戊戌朔博望燧卒旦僥迹西與青堆燧卒會界上
  刻券/≠ 
  B.十二月戊戌朔青堆燧卒旦僥迹東與博望燧卒會界上
  刻券/顯明
                              (81.D38:38  A~B)
  一見即知,除了沒有刻齒,其與簡12顯然是同一類的刻券。而且,其正背兩面所記相合,A面說“博望燧的戍卒清早向西巡邏,與青堆燧戍卒在邊界上相會”;B面說“青堆燧的戍卒清早向東巡邏,與博望燧戍卒在邊界上相會”,正好成對。可以說,成對的兩枚刻券的簡面文字,應當就像A、B兩面各自所記的那樣。這樣一枚兩面的簡,就是在施加刻齒、剖分正背之前的刻券。假若這一想法不誤,則簡13正是兩枚一對的刻券是由一枚木簡正背剖分而成之說的有力證據[9]
  上舉簡11~13四例,都是符或刻券一類的刻齒簡牘,依酥油土漢簡的發掘報告所述,皆可證實是使用“刻齒→正背剖分”技法作成的。詳細些說,可推想其製作過程爲:將較厚的簡材加以修治作成書寫面,在各自的一面寫好文字後,在側面施加刻齒,根據情况在刻齒中寫上字,剖分爲正背兩片。前面所說的怎樣刻制的第三個問題,應當算是解决了[10]
  那麽還留下第二個問題,怎樣解釋呢?其實,簡9的發現,使這一問題自然解决了。誠如前述,在簡9的刻齒內可以看到有半個“百字。可以說,符的文字中所說的“券齒百”, 必定是指刻齒中墨書的“百”字。這樣解釋,想來確實不是沒有道理的。
  然而,事情又幷非如此簡單。因爲與簡9同樣寫有著“券齒百”等文的符,如簡3~7的刻齒中完全見不到任何文字的痕迹[11]。“券齒百”,難道不是刻齒內的文字“百”的意思嗎?當然,還不能斷言說簡9的刻齒內的“百”字與符文中所說的“券齒百”全無關係。說兩者有關,爲何不是其他的數字,而偏是“百”,這就必須問問它的道理。爲了回答這個問題,有必要對另一些刻齒簡牘加以討論。

二、出入錢谷衣物簡

  本章要討論一批記有出納金錢或穀物、衣服或器物的刻齒簡牘。以往對符和契券等,從未深加注意,然而此類刻齒簡牘(以下姑且統稱爲“出入錢谷衣物簡”)在漢簡中爲數不少,先從居延漢簡中舉幾個代表性的例子:
  官襲一領錢二百卌
  14.戍卒觻得安國里毋封建病死 官絝一兩    初元五
  襪一兩
  年十一月庚午朔庚辰令史□□□□廿四
                                              (A  8/287.24)
  戍卒魏郡內黃東郭里詹奴
  15.出物故三石具弩一完稾矢銅鍭五十完              五
  㡒一蘭莞各一負索一完·凡小大五十五物
  鳳二年五月壬子朔丙子〼
                                             (A  1/418.2)
  簡14是一枚記錄初元五年(前44)十一月庚辰日,收容病死的戍卒毋封建的持有物的簡。簡中段的小字記錄說,收容的持有物種類有:官襲一領(由官家支給的上衣一件)、官絝一兩(同由官家支給的褲子一條)、襪一兩(私人所有的襪子一雙)以及錢二百四十。這些東西作爲一個戍卒所保有的衣物,想來大約是不完全的。其理由在後面有說明。
  簡15是一枚記錄物故的叫詹奴的戍卒所持有的五十五件武器,于五鳳二年(前56)五月丙子日移交的簡,其中有:三石的具弩(配成一套的弩)一張、稾矢銅鍭(帶有青銅製作的箭尾的弩弓用的矢)五十根、㡒(弩弓的套子?)一 、蘭·莞(箭筒及蓋子)各一、負索(背物用的帶子)一根。我們注意到,在簡14的正面的左側、簡15的右側各有數個刻齒。
  16.入穈小石十二石爲大石七石二斗□             (148.41)
  17.出穈卌年三石二斗  征和三年八月戊戌朔己未第二亭長
  舒付屬國百長千長                     (148.1+148.42)
  上列兩枚爲瓦因托尼A10遺址出土的木簡,是關于穈(黑黍)的納入與支出的記錄。簡16下端的缺損部分,必與簡17相同,記錄年月日及出納責任人的名字。簡17文字的內容是“拿出糜四十三石二斗。征和三年(前80)八月戊戌朔己未日(22日),第二亭長舒交給屬國的百長、千長”。簡16和17在正面右側都可以看到有刻齒數個。這二枚簡,乃是曾由森鹿三編集爲“通澤第二亭食簿”的簡牘群中的組成部分[12]
  18.出錢三千三百五十
  候長胡霸二百□
  執胡燧長范安世四百 伏地 驚虜燧長富□〼
  □虜燧長屯仁五百 俱南燧長王□〼
  武强燧長□應□五百五十 俱起燧長孟昌六百
                                                           (A  8/40.20)
  三焦(從土)燧長鄭子真百
  箕山候長百九十
  19.出錢千八百七十三廿六□□□□四百九十一  永光二年
  俱起燧卒□□五百九十二畢
  執胡燧卒□□五百
  正月癸亥朔辛卯甲渠士吏强付李稚君尉史敞封(無號,乙附46)
  20.出十二月吏奉錢五千四百
  候長一人
  候史一人五鳳五年正月丙子尉史壽王付第廿八燧長商奉
  燧長六人
  世卒功孫辟非                  (A  8/311.34)
  上舉三簡,頂端大字寫“出錢”或“出…… 吏奉錢”,明顯地都是記錄給在候燧任職的官吏支錢的木簡。以簡20爲例,簡文記道:“五鳳五年(前53)正月丙子日,將候長一人、候史一人、燧長六人十二月份的俸錢五千四百錢,由尉史壽王交給第廿八燧長的燧長商奉世和燧卒功孫、辟非”。在簡的正面左側,簡20正面右側帶有形狀不同的大大小小的刻齒。
  以上是有刻齒的出入錢谷衣物簡的代表例簡。其中的簡16、17,業已說過被森鹿三氏列入“通澤第二亭食簿”中。而永田英正氏說,簡14當時的稱呼是“戍卒病死衣物名籍”;簡18~20叫做“吏受奉名籍”,爲名籍類的簡[13]。總之,上列諸簡以前都被歸爲記錄出納錢谷或衣物的簿籍類。
  可是,它們果真是簿籍嗎?首先應當留意的是其所帶有的刻齒的意義。假如從符或刻券類推的話,可以想見刻齒是合符的記號。出入錢谷衣物簡,是在金錢、物品授受之時,給予者與受收者一道製作的,爲了將來出現需要驗證的情形而作爲證據的剖分符。正因如此,這一類簡,不是簿籍,而是券的一種。關于這一點,試引以下兩條史料論證。
  第一條爲《睡虎地秦簡·金布律》之一節。律文規定對縣或都官在點驗所管理的財貨之時,被查出有超過或不足者的處罰。
  縣、都官坐效、計以負償者,已論,嗇夫即以其值錢分負其官長及冗吏,而人與三辨券,以效少內,少內以收責之。其人贏者,亦官與辨券,入之。(下略)
  (秦律十八種,80~81簡)
  所謂“坐效、計以負償”,即在點驗時被發現有短缺,其不足部分要拿錢來賠償。相對的是“入贏”,即被發現有超出,其超出部分要上繳。又所謂“三辨券”,大概是官吏會同之物的券“辨”即剖分[14]。在金錢、物品授受之時,給予者與受收者之間要立券,這是秦律條文明確地告訴我們的。所以,前舉簡16~20等刻齒簡牘,或可理解爲就是這樣的情况下製作的“三辨券”的一種。
  第二條是下面一枚見于居延漢簡的報告書。
  21. 〼□壽王敢言之戍卒钜鹿郡廣阿臨利里潘甲病溫不幸死
  謹與
  〼□槥櫝三絜堅約刻書名縣爵里槥敦三辨券書其衣器所
  以收                                (A  33/7.31)
  這裏“三辨券”,指的是把券“三辨”,也就是把官吏會同之物的券剖分的行爲。“三絜堅約”一句頗難解,暫且從裘錫圭氏解釋,爲“把槥(臨時性的棺)的三處用繩索牢固地捆綁好”[15]。全簡文意大略可以今譯如下:
  ……壽王禀告。戍卒、钜鹿郡廣阿縣臨利里的潘甲,因患熱病不幸死亡。在此謹……給予槥櫝(臨時性的棺用木材),將槥的三
  處用繩索牢固地捆綁好,在木材的切口刻寫上名字和縣、爵、里作成官吏會同所用的券書,記錄收容死者的衣器的情形。
  按照漢令的規定,在服役時死亡的士卒收于槥,送還鄉里[16]。簡21的內容說明,這一規定在居延地區的確在實行著。而且,其時還用“三辨”的券記錄收容死者衣器的情形,即如簡14、15一類的簡牘。
  但是必須注意的是,其時死亡士卒的所有物幷不是全部由官方收容。下面所引的居延漢簡一份衣服的清單將死亡士卒的衣類分爲兩部分。
  22.□複袍一領 敝蓋苑一 白布襜褕一領
  皂複絝一兩 白革履一兩  ·右在官
  白布單衣一領 白布巾一
  白布單絝一兩  ·右在槥中
                                                        (A  8/206.23)
  在這裏所記錄的各種衣類中,前三段所記的複袍(雙層的上衣)等五件,注明了“右在官”;下二段所記的單衣等三件注明了“右在槥中”。大概,士卒生前所有的衣類中,只用最少量的貼身衣服隨死者裝入臨時的棺木。注明了“在槥中”的三件,一定是那樣的衣服。相對而言比較貴重的衣服由官府收容,以供再度利用,那就是注明了“在官”的一共五件的衣服。在簡21,作爲立券的對象大概的確是那些上等的衣類。而且由這種考慮出發,也可以說明簡14列舉的毋封建的衣類只是其所有物的一部分,是不完整的。
  根據以上的論證可以認定,有刻齒的出入錢谷衣物簡是券[17]。對于以往把簡14~20解釋爲簿籍的舊說,有必要再作檢討。當然,作爲券,又是簿籍的可能性也是可以考慮的,可是從以下幾點看,仍判斷兩者各是一物。森鹿三定爲“通澤第二亭食簿”的一批簡牘中,包含著雖然格式相同,而形態上却截然有別的兩類簡。一類是有刻齒的、簡背保存著剖分面、製作粗放的簡,還有一類是無刻齒、背面整治平滑、總體較薄的簡。其中,將後者確定爲“通澤第二亭食簿”的內容沒有問題,而前者,例如275.21簡,長達38cm;557.8簡側面殘留著樹皮的厚厚的簡,如果說它們是作爲簿籍加以編聯的,恐怕還是說它們是各自具有功用的券比較妥當[18]。簡16、17屬?前一類自不待言。大概其他的出入錢谷衣物簡也有同樣的問題[19]。如何判別簿籍和券,弄清兩者的關係,這應是今後考察的課題之一。
  然而,在此之前本文還有一個必須解决的問題,那就是出入錢谷衣物簡帶有的許多數目刻齒的意義。如果把刻齒單單作爲契合的標記來看,那麽像出入符一樣有一個刻齒也就足够了。可是,我們看到的却幷非如此,簡14~20都有許多數目且大小形態各异的刻齒。這就表示刻齒在契合的記號之外必別有作用。
  這樣考慮時我們也注意到,出入錢谷衣物簡都記錄著錢谷、衣物的具體的數目。簡側的刻齒同簡面的數值有什麽關係呢?我們從前舉之簡中選擇簡15、16、17、18等五枚,調查簡面的數值與刻齒的關係。以下,〔 〕內的是刻齒的形態,數字表示其個數。
  15.“小大五十五物” 〔>〕5+〔-〕5
  16.“穈小石十二石” 〔>〕1+〔-〕2
  17.“穈三石二斗”〔>〕4+〔-〕3+〔-〕2
  18.“錢三千三百五十” 〔〕3+〔〕3+〔〕1
  19.“錢五千四百”〔〕1+〔〕4
  經過這樣的對照,特定形態的刻齒用以表示如下特定的基本數字,便自然明瞭。
  〔〕=五千或千
  〔〕=百
  〔〕=五十
  〔>〕=十
  〔-〕=一
  出入錢谷衣物簡的刻齒,即把這些基本數字組合起來,表示簡文所記錄的數值。關于簡14,刻齒雖有部分缺損,仍可斷定與簡文有著相同的關係。還有殘簡19,假如得以調查原簡,一定也能確認數值與刻齒的對應關係。
  這種關係在敦煌漢簡中已被證實。現再從大英圖書館所藏、斯坦因所獲簡牘中選出帶有刻齒的五枚出入錢谷衣物簡列于下方。
  23.入正月食穬麥三石 建武廿六年正月甲午安漢燧長孫忠代王育受音                                  (T.XXⅦ.3)
  24.入九月食麥一斛五斗 永平十年九月十二日□卒□史受□□   
     長□                                 (T.XXⅡ.d.19)
  25.出穈二斛 元和四年八月五日僦人張季元付平望西部候長憲
  (T.XⅣ.a.i1)
  26.入七月奉穬麥八斛 建武廿九年七月丁酉高望燧長代張蒲受萬歲候長赦                              (T.XXⅥ.13)
  27.入七月奉麥四斛 永平四年七月乙亥〼
  (T.X.XⅦ.5)
  上列都是記錄穬麥(大麥)或穈等糧食出納的簡,與前舉簡16和17大致爲同一格式。照片上幾乎看不到,通過觀察實物可以看見簡側有細小的刻齒,幷能够明瞭其形態同簡文所記載的糧食的數量之間有如下的關係。
  23. 穬麥三石  〔-〕3
  24.入九月食麥一斛五斗  〔-〕1 +〔=〕1
  25.出穈二斛  〔-〕2
  26.入七月奉穬麥八斛  〔=〕1 +〔-〕3
  27.入七月奉麥四斛 〔-〕4
  也就是說,刻齒的形狀與基本的數字之間存在著這樣的對應關係:
  〔=〕=五
  〔-〕=一
  因此可以確認,敦煌漢簡的刻齒同居延漢簡一樣通過組合基本的數字,表示簡文所記載的數值。
  但是,爲了出納、授受而製作的券,爲什麽必須施加與所記數值相對應的刻齒呢?想來其主要的理由還是防止竄改。衆所周知,簡牘與紙不同很容易削掉簡面加以改寫。因此,使用出入錢谷衣物簡授受金錢或物品的情况下,利用更改數字而不正當地獲取的問題,常常會糾纏不清。試以簡20爲例,商奉世、功孫、辟非從候官的尉史壽王處領取了俸錢五千四百錢,如果其中一人(或者三人共謀)在把錢運回候的途中把簡文上的數字往少裏竄改而私吞差額,倘若出現這種事情也是可以想見的吧。當然,那種情况,假如用保存在交付者一方的半邊券與受收者一方的合券,很容易就會發現改寫。但是,那是沒有標記的剖開的符,究竟是哪一邊不對也很難弄清。比如收受者一方陷害交付者一方,有意竄改所持的半塊券書的可能性,也不能說完全沒有。
  在正背兩面對剖之前,施加與數值對應的刻齒,就能够防止這種舞弊行爲。一旦刻齒的數目被刻上,就只能增加不能减少。因而,收受者一方想把數字往少裏改寫,對刻齒便無可奈何。
  同樣,也可以討論一下增加數字的舞弊行爲。即使交付者一方把數字往多裏改,幷加刻與舞弊數額相當的刻齒,可是與收受者一方的半邊券表示較少數值的刻齒一對照,哪一方在作弊便自可證實。當然,由于刻齒的形狀依據基本數而變异,也堵塞了把簡文的“五千四百”竄改爲“五百四十”的途徑,這是不言自明的。
  經過以上的討論,已大致弄清了出入錢谷衣物簡的特點和刻齒的功能。出入錢谷衣物簡是券,刻齒與簡面所記的數值相對應。——這就是本章的結論。最後要補述遺留的兩個問題作爲結束。
  第一 ,簡23~27都是樹枝縱向對剖製作而成,這樣說來,出入錢谷衣物簡與前章所述符或刻券一樣,是用“刻齒→正背剖分”技法作成的。文獻所載“辨券”者,具體地說就是指這樣的工作。
  第二,前章中所遺留的“券齒百”的問題,根據本章所得到的認識,可以作如下的解釋,即:寫有這幾個字的符,刻齒的形狀都是〔?〕 ,在出入錢谷衣物簡裏無一例外表示“百”的齒形。如這一點成立,“券齒百”不就是說刻齒的形狀是“百”嗎?換言之,“券齒百”的意思是說,“這個符帶著表示‘百’的形狀的刻齒”。刻齒的形狀既已表示“百”,就不必特意用墨寫上數字。簡9的刻齒中記上“百”字,大概是爲特別叮嚀“這是表示‘百’的刻齒”而爲吧!

三、契約文書簡

  本章討論刻齒簡牘的第三種類型——契約文書類簡。在敦煌漢簡和居延漢簡中,契約文書包含一切一次性的交易時所製作的買賣證書,這是人所熟知的事實。仁井田升氏論考中國買賣法之沿革時,曾引用此類簡加以解說[20]。而這一類的簡牘帶有刻齒,亦早已由富穀至氏指出[21]。本章資料方面幷未脫出先行研究的領域,而是根據到前章爲止的討論結果,拓展若干新的認識。首先列舉刻齒明確的契約文書類的漢簡,而後試從形態方面加以分析。
  28.建昭二年閏月丙戌甲渠令史董子方買鄣卒□威裘一領直七百五十約至春錢畢已旁人杜君隽               (A  8/26.1)
  29.七月十日鄣卒張中功貰賣皂布單衣一領直三百五十三堠史張君長所錢約至十二月盡畢已旁人
         臨桐史解子房知券□〼                   (A  8/262.29)
  30.本始元年七月庚寅朔甲寅樓里陳長子賣官絝柘里黃子公賈八 
     十〼                                 (A  14/91.1)
  31A.神爵二年十月廿六日廣漢縣廿鄭里節寬竟賣布袍一陵胡燧長
      張仲孫所賈錢千三百約在正月□□□至□□□□
  B.正月責付□□十時在旁候史長子仲戍卒杜忠知券約□沽旁二
    斗                                  (T.Ⅵ.b.i.191)
  32A.神爵二年十月廿六日陵胡燧長張仲孫買卒寬竟布袍一領賈錢
      千〼
  B.(不可釋)                          (T.Ⅵ.b.i.42)
  33A.□□□言誅虜候長李央等以候□□九□□□從事以錢八千五百約至六月奉出畢如庸取之□〼
  B.□……起居□□□□取馬              (79.D.M.T6:10)
  34A.元壽元年八月廿五日使枸□□縣□□里李子功枸一令賈錢千約饋至廿日錢畢已即不畢已約□□□王巨叔邑子功往至郭府田舍錢不具罰酒四五斗肉五斤
  B.責卌故入七十錢軑食虜餐人輩長孫張買駝子食載酒虜二斗                          
                                         (79.D.M.T9:78)
  35.神爵四年十一月□□朔戊子大煎都士吏張威王賀□已□士吏
     張賀使一□□十二石□□□□五十二□□□□□□□□出錢
     畢加五十錢入馬過子長                  (79.D.M.T12:2)
  簡33~35三枚簡是1979年在敦煌D21遺址中發掘的,即所謂敦煌馬圈灣漢簡之一部。遺憾的是已刊行的圖版不清楚,上舉之簡僅限于能够比較明確地判定刻齒者。又,所見釋文亦有若干疑問,因無法確認,只能暫從報告書的釋讀。
  通觀上舉八簡可以看到,簡文記錄的有紀年、賣主和買主、買賣的物品、價格和付錢的日期以及保證人等,這是契約文書的具有代表性的格式。作爲其中的一例,茲對沒有缺損的簡28試作語譯。
  建昭二年(前37)閏月丙戌,甲渠候官令史董子方從鄣卒□威處買裘一件,價格爲七百五十錢。約定到春天時將買裘錢全部付清。保證人杜君隽。
  其他簡的內容裏,或加有若干違約的規定(例如簡34說“即不畢已”云云),基本部分不變。還有,從例簡31的簡文,候史的長子仲和戍卒杜忠“知券約”來看,這樣的買賣契約文書在當時一定稱之爲“券”。
  那麽,這種契約文書爲什麽有刻齒呢?根據前章已知的認識,這個問題是很容易理解的。即,那是爲了防止竄改數字。與前章一樣,將契約中所記的價格和簡側的刻齒加以比較即知,這個推定是可靠的。
      28.“直七百五十”  〔?〕3
      29.“直三百五十三” 〔?〕3+〔>〕5
      30.“賈八十”  〔>〕8
      31.“賈錢千□”  〔?〕1+〔?〕3
      32.“賈錢千三百” 〔?〕1+〔?〕3
      33.“錢八千五百”  〔?〕2+〔?〕5
      34.“賈錢千”  〔?〕1
      35.(價格不明 )  〔?〕1+〔>〕3
      下文還要說到,簡31與簡32是一對券書,因此“千”字以下的殘斷部分一定是“三百”。除了價格不明的簡35之外,七例中可以確認數值與刻齒的對應關係的,有簡30、31、32、34四例。又,簡33殘存的刻齒相當于“二千五百”,缺損的上部想來應有相當于“六千”的刻齒(大概是表示“五千”的齒一個、“一千”的齒一個)。
  與此四例不同,簡28、29二簡沒有發現數值與刻齒的對應關係。但是,簡29僅稍有差异,由于只是從照片上加以識別,假如重新審核原件,也許能够發現被遺漏的刻齒[22]。還剩下簡28,刻齒與數值距離甚大,只好作爲例外來看待[23]。至此,我們已弄清了契約文書的刻齒問題。
  雖然還有些保留,我們仍可以說,原則上契約文書的刻齒表示了簡文的數值[24]。在賣主和買主雙方的券書上施加了與價格相對應的刻齒,與出入錢谷衣物簡一樣,具有防止竄改的效果。饒有興味的是,在上舉契約文書簡中,包含有好幾個使用“刻齒→正背剖分”技法作成的實例。簡31和32二枚即是。
  簡31是廣漢縣廿鄭里的男子節寬竟將布袍一件以一千三百錢的價格賣給陵胡燧長張仲孫時所作的契約文書,神爵二年(前60)十月廿六日具結。後半部分多有不清之處,據推測大約寫的是到正月止將衣錢繳付完畢之類的約束性的話。另一邊,簡32的日期同爲神爵二年十月廿六日,是陵胡燧長張仲孫從戍卒寬竟處以錢千餘買布袍一件時的契約文字,從正面下方起至背面應當還寫有約束性的話。根據紀年、賣主與買主、買賣的物品等幾點來看,這兩枚簡無疑是一對券書。
  而且,誠如已由藤田高夫氏依據照片圖版所指出的那樣[25],這兩枚簡的刻齒恰好吻合。這一點從兩簡的綫圖能够看到,作爲更加明確的證據,富穀至氏在報告中所刊載的、將刻齒部分從正面拍攝幷放大的照片更可以參照[26]。不但刻齒的位置相同,而且兩簡向後彎曲的情形,乃至表示三個“百”的刻齒的下端的曲綫,都完全是一致的。
  這一事實,可謂是成對的兩枚契券是按照 “刻齒→正背剖分”技法製作而成之說的最好的佐證。再補充一點,簡31與32背面的木紋都顯得粗糙也很值得注意。這顯示,契券雖需兩面使用,對背面的書寫平面却不加修治,仍照剖開時的原樣在上面書寫文字。其原因大概是,一旦對契券合券的一面加以修治,消除掉剖開面細小的凸凹,在契合之時就會發生不能吻合的問題吧。
  以上,我們指出,契約文書也和出入錢谷衣物簡相同,以刻齒表示數值,首先施加刻齒,然後一剖爲二,按照“刻齒→正背剖分”的技法作成。這一點,本章也已弄清了。最後,我們想引一個有關契約文書的故事,以下短文見于《列子·說符篇》。
  宋人有游于道、得人遺契者,歸而藏之,密數其齒。告鄰人曰:“吾富可待矣。”
  “遺契”,就是不知誰丟失的契約文書。“其齒”,就是刻在上面的刻齒。晋人張湛注云:“假空名以求實,亦如執遺契以求富也。”這是故事的寓意。在這裏,我們注意的是,宋人數遺契的刻齒,這說明契券的刻齒是可以數的,換言之,這就意味著刻齒是用于表示數值的。而且,刻齒所對應的數值,具有在契約的當事人之外也能够讀懂的普遍的規律性。難怪宋人數過了撿來的券,便會夢想發財。可以說,這是綜合本文討論結果的頗可玩味的文章。

結 語

  將本文的結論概括爲一句話,就要重複開篇時已說過的主張,即作爲書寫材料的簡牘,有著與紙張不同的獨特的世界,在收集簡牘史料之際,不僅要看簡文和格式,簡牘的形態方面也是不可忽視的。今本文所舉的刻齒簡牘,都是標準的例子。今後,倘若對封檢、檄、記(教)等等實物作詳細調查的話,一定能够對簡牘的“獨特的世界”更加深理解[27]。關于簡牘的形態研究,小文如能抛磚引玉,也算是達到了目的。
  最後,欲以由本文派生的兩個問題作爲結束。
  第一,關于木牘和竹簡的關係問題。本文所述“刻齒→正背剖分”技法,是適用于木牘(木簡)的技法,而對竹簡完全不適合。如此說來,關于使用木牘或竹簡的區別,推想有如下兩種可能性。即,一種可能是,不論是否産竹,凡製作契約券書類剖分爲二的符的,可能一律都使用木制的刻齒簡牘;另一種可能是,在竹的産地,可能使用在技法和形態上與木制的刻齒簡牘不同的剖分符。若從第三章末尾所引宋人的故事推測,即使在竹的産地,也在使用木制的刻齒簡牘;另一方面,若從鄂君啓節的例子來看,後一種可能性也不能一概否定。無論如何,風土論所說的“北方用木簡,南方用竹簡”太過片面,有必要對使用竹、木的區別再加檢討。
  第二,關于刻齒簡牘的流變。如所周知,以二世紀初蔡倫改良造紙法爲契機。紙張取代了簡牘作爲書寫材料的地位,所謂“從木到紙”的發展圖式大體不錯。然而,其時幷非一切都由紙張取而代之,這也是人所共知的事實。紙張所沒有替代的部分,依然繼續在使用木頭。需要耐久使用的楬(簽牌)或封檢,就是具有代表性的例子。還有本文所論及的契券,也可以說是與紙張幷存的簡牘的例子。用紙張製作剖分符,雖然不能說不可以,但是很不實用。事實上,在樓蘭和西域南道,與紙張伴出的魏晋以下的木簡,多爲剖分符一類[28]。那種剖分符幾乎都是將木牘左右分割製作而成,也已經看不到刻齒了。另一方面,以刻齒的形狀表示數字的情形,後來在唐代與收稅相關的木簡中改變形式而出現[29]。在“從木到紙”的流變中,剖分符的系譜具有怎樣的位置呢?這個問題是今後中國簡牘學的課題之一。
   
  (原刊於中國社會科學院簡帛研究中心編《簡帛研究譯叢》第二輯,湖南人民出版社1995年)

  (編者按:本文收稿日期爲2013年2月17日。)


[1]作者曾于1990年12月根據對舊居延漢簡的調查,以《刻齒簡牘考略》爲題撰寫過報告(收入永田英正編《中國出土文字資料的基礎研究》,平成四年科學研究費補助金綜合研究(A)成果報告書,1993年)而後,對調查的結果、見解和圖版等感到有不少的地方需要修訂。從某種意義上說。本文是爲了增訂舊稿而撰寫的。
[2]最新的成果有:大庭修《漢代的符和致》,見所著《漢簡研究》,同朋舍,1992年。關于大庭氏過去的研究,可參看該論文。
[3]據《史記•卷六•秦始皇本紀》記載,秦統一後,確定“數以六爲紀,符、法冠皆六寸”。
[4]這一點,注2所引大庭的論文已經指出。
[5]據《文物》所刊載的圖版(1978年第1期,圖肆3),從簡8書寫面可以看到右上方的刻齒。
[6]敦煌縣文化館《敦煌酥油土漢代烽燧遺址出土的木簡》,載甘肅省文物工作隊、甘肅省博物館編《漢簡研究文集》,甘肅人民出版社,1984年。
[7]《說文解字•卷四下•刀部》:“券,契也。……券別之書,以刀判栔其旁,故曰書契。”(“栔”字爲段玉裁所加。)
[8]簡12刻齒中的墨迹,張鳳釋爲“十三日”,推測是秘寫的有關軍事機密的文字(見所編《漢晋西陲木簡彙編》,上海有正書局,1931年)。他的釋讀是沒有道理的。還有,此簡帶有很多刻齒,目前尚不清楚其意義,或許是像例簡3~8的符上所見的編號。(※譯者按:刻齒中寫的文字,情况比較複雜,張鳳之釋未可輕易推翻。)
[9]根據從D38遺址(平望候官所在)出土、燧卒使用的未加剖分的刻券推定,旦迹用的刻券可能是在候官作成的。斜綫下末尾一字,或爲參與作券的燧卒的簽名。
[10]還有,簡1、2、6、7的背面都保存著剖分時的原狀。像簡1~8那樣的寬度的符,仍然是用“刻齒→正背剖分”技法製作而成的。
[11]簡6、7爲作者親見。簡3~5的刻齒中沒有文字痕迹,注2所引大庭的論文已談及。
[12]森鹿三(居延漢簡集成——關于第二亭食簿》,見所著(東洋學研究•居延漢簡篇》,同朋舍,1975年。
[13]永田英正《居延漢簡研究》,同朋舍,1989年。
[14]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編《睡虎地秦墓竹簡》(文物出版社,1990年)的注釋推測說,“三辨券”是三分的木券,由嗇夫、少內和賠償者各持一枚。然而,從簡21之例來推想,“參”是指官吏的參與。《急就篇》:“亭長游僥共雜診。”顔師古注云:“雜猶參也。”“雜”是“所管不同的兩個以上的職官,共同處理事務的情况所使用的文字”(大庭修《秦漢法制史研究•漢王朝的統治機構》,創文社,1982年)。(※譯者按,作者對“三辨券”的理解是錯誤的,秦簡整理小組的解釋是正確的。)
[15]裘錫圭《漢簡零拾》,見所著《古文字論集》,中華書局,1992年。
[16]《漢書•卷一下•高帝紀下》:八年十一月,“令士卒從軍死者爲槥,歸其縣,縣給衣衾棺葬具”。臣瓚注:“《金布令》曰:‘不幸死,死所爲櫝,傳歸所居縣,賜以衣棺。’”
[17]因而,頂端有“出”字的簡要與有“入”字的簡配對,另一邊,有“入”字的簡要與有“出”字的簡配對,應當是各自有成對的半券。還有,顯而易見的是,作爲成對的券書的刻齒的位置,“出”券與“入”券的左右恰好相背。但是,關于“出”“入”二券,究竟哪一邊爲左,哪一邊爲右,似乎幷沒有統一。例如,簡16是“入”券,簡17是“出”券,從書寫面看刻齒都在右側。
[18]魯惟一早就指出,在A10出土的簡中,包含著同一格式、不同長度的兩類簡(M Loewe,Records of Han Administration,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67,vol.Ⅰ,p.317ff.)魯惟一的解釋是,出于慎重,作成規格不同的正副兩種本子的食簿。其實 ,他所說的一批較寬且長的簡(ibd,W2,nos,94~108)都是本文所說的券。又,陳公柔、徐苹芳《瓦因托尼出土的廩食簡的整理與研究》(載《文史》第十三輯, 1982)一文,也注意到長大的簡的存在,但僅僅只指出它們與通常的簡不能包括在同一帳簿中。
[19]例如裘錫圭氏認爲,簡14不是簡21中所說的券(見注15所引裘氏論文)。
[20]仁井田升《中國買賣法之沿革》,見所著《中國法制史研究•土地法交易法》,東京大學出版社,1960年。
[21]冨谷至《大英圖書館所藏敦煌漢簡》,載礪波護編《中國中世紀之文物》,京都大學人文科學研究所,1993年。
[22]原編號爲262.29的簡,在中央研究院所藏簡中未找見,262.19簡則別是一物。
[23]例如張傳璽就推測這三個刻記是指印(見所著《秦漢問題研究•中國古代契約的源和流》,北京大學出版社,1985年)。但是,從刻劃的位置來看,這種可能性甚小。
[24]這一點,關于簡31和32的刻齒,注21所引富穀氏的論文誤解爲圖案和系編繩處。
[25]藤田高夫《秦漢時代的簡牘資料》,載《古代文化》第四十三卷第九號,1991年。
[26]見注21所引冨谷氏論文。但是,其所刊載的照片將二簡的正面都朝內側幷列。
[27]關于“記(教)”的形態,注1所引拙文作過初步的闡述。
[28]關于魏晋的剖分符,除注23所引張氏論文外,可參看胡平生《木簡出入取予券書制度考》(載《文史》第三十六輯,1992年)。
[29]據斯坦因在西域南路的馬撒爾•托戈拉克(Mazar - Toghrak)和巴拉瓦斯特(Balawaste)發掘所獲八世紀後半葉的木簡,誠如沙畹所指出的那樣,簡面上刻有與收稅的鬥數對應的大小溝槽。(Ed.Chavannes,Les documents chinois decouverts par Aurel Stein dans les sable du Turkestan Qriental,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33,p 217-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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