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年律令.秩律》簡444“二千石囗丞”應釋作“二千石官丞”
作者:游逸飛  發布時間:2013-08-14 17:42:05
(臺灣大學歷史學研究所博士候選人)
(首發)

  〈秩律〉簡444的前段有一圓點符號「.」將該律文分隔成前後兩部分,後文作:
  丞相長史正、監, 〈衛〉將軍長史,秩各八百石。二千石□丞六百石。[1]
廖伯源認為「二千石□丞六百石」是指二千石官吏的丞秩級為六百石。此說大抵合於《漢書.百官公卿表》,[2]卻未參考學者根據新科技所作的新釋讀。[3]
  周波據紅外線照片,將「二千石□丞六百石」釋讀為「二千石尉丞六百石」,並將「二千石尉」理解成廷尉、中尉、車騎尉、備塞都尉、郡尉、衛尉等秩級二千石的尉,「二千石尉丞」指上述二千石尉的丞。[4]《二年律令與奏讞書》從其說。[5]
  若據周波的解讀,該簡特別規定二千石尉的丞秩級為六百石,似乎暗示其他二千石官吏的丞秩級並非六百石,但現存〈秩律〉不見其他二千石官吏的丞的秩級規定,未免惹人疑竇。更重要的是《二年律令與奏讞書》公布的紅外線照片遲至2004年才拍攝,與原始照片相比,部分竹簡現況已更加殘損,影響進一步的釋讀。[6]簡444「□」字的紅外線照片,不管是周波所引(),還是《二年律令與奏讞書》所引(),均殘損過甚且模糊。周波認為該字左半部從「」,右半部從「寸」,應釋作「尉」,又引〈秩律〉簡440的「尉」()為例。然而《二年律令》的「尉」([7]字「尸」下均從「示」,不從「二」;[8]周波釋作「二」,顯因該字左半部下方的墨跡過少,無法釋作「示」之故;但這正好說明該字不宜釋作「尉」。而該字右半部下方為豎筆,不似「寸」的下方為由右上往左下之撇,同樣說明該字不宜釋作「尉」。總之不管根據內容還是字形,將「二千石□丞六百石」的「□」字釋讀為「尉」,均有討論空間,我們不妨重新考慮「□」字的釋讀。
  若考慮到《二年律令》裡絕大多數「二千石」一詞出現時皆後綴「官」字,作「二千石官」,如〈興律〉簡396-397:
  二千石官令毋害都吏復案,問(聞)二千石官,二千石官丞謹掾,當論,乃告縣道官以從事。[9]
有時後綴「吏」字,作「二千石吏」,如〈賜律〉簡283:
  二千石吏不起病者,賜衣襦、棺及官衣常(裳)。[10]
「二千石」後不綴字時,皆單純指秩級,不指官吏,如〈傳食律〉簡235-236:
  食從者,二千石毋過十人,千石到六百石毋過五人,五百石以下到二百石毋過二人,二百石以下一人。[11]
「□」字釋讀便迎刃而解。廖伯源與周波皆逕視簡444的「二千石」為官吏,均未注意到「二千石」三字指官吏,雖常見於傳世文獻,卻不見於《二年律令》。簡444的「二千石」若要指官吏,「□」便應釋作「官」或「吏」字。
  上引「□」的紅外線照片過殘,原照片()不夠清晰卻十分完整。該字右端明顯為豎筆,仍不似「尉」,與《二年律令》的「官」([12]與「吏」([13]字比較,該字依稀保存了「宀」的墨跡,釋作「官」字應較「吏」字為勝。「二千石□丞六百石」可釋為「二千石官丞六百石」,「二千石官丞」的詞例亦見於上引〈興律〉,為其旁證。該律文指二千石官吏的丞秩級為六百石,廖伯源之說不誤。
   
  附記:本文初稿曾得邢義田、劉欣寧、黃怡君、黃庭頎、高震寰等師友指正,幫助甚大。唯文中一切錯誤,仍由作者自行負責。
   
  (编者按:本文收稿日期为2013年8月13日9:24。)


[1]見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編,《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釋文修訂本》(北京:文物,2006),頁70。
[2]見《漢書》卷19上。
[3]參廖伯源,〈漢初郡長吏雜考〉,《漢學研究》第27卷第4期(2009,臺北),頁61-82。
[4]參周波,《《二年律令》錢、田、□市、賜、金布、秩律諸篇集釋》(武漢:武漢大學碩士論文,2005),頁42。
[5]見彭浩、陳偉、工藤元男編,《二年律令與奏讞書──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出土法律文獻釋讀》(上海:上海古籍,2007),頁262。
[6]參李力,〈評彭浩、陳偉、工藤元男主編《二年律令與奏讞書: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出土法律文獻釋讀》〉,收於氏著,《張家山247號墓漢簡法律文獻研究及其述評》,頁267-342。
[7]見簡144。
[8]見張守中編,《張家山漢簡文字編》(北京:文物,2012),頁273;鄭介弦,《《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文字編》(彰化:國立彰化師範大學國文研究所碩士論文,2012),頁830。
[9]見《二年律令與奏讞書》,頁242。
[10]見《二年律令與奏讞書》,頁208。
[11]見《二年律令與奏讞書》,頁184。
[12]見簡105。
[13]見簡5。
© Copyright 2005-2021 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版權所有